2014-12-25

平安夜,違憲夜!

2014年新北平安夜活動於12月24日晚間在市民廣場舉行,除了歌手助唱外,市長朱立倫並偕同台北市長郝龍斌上台唱聖歌,發送耶誕禮物,一副溫馨和諧景象。只不過這類「公辦聖誕節」行為究竟有無悖離憲法宗教平等意旨,值得探討。

詳言之,今日台灣大抵為對各種宗教與信仰相當寬容之國度,鮮聞國家對特定宗教信仰壓迫、歧視問題。惟國家能否對特定宗教或信仰在行政措施上或公務預算上給予優厚待遇?憲法條文並無明文表達立場。直到1999年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才明確闡述憲法第13條規定之信仰宗教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接著,在2004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除重申前述釋字第490號解釋意旨外,更進一步提出「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為維護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發展與自我實踐,及社會多元文化之充實,故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且憲法第7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國家如僅針對特定宗教而為禁制或畀予不利益,即有悖於宗教中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

綜合考察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以及釋字第490號、第573號相關解釋意旨,國家應透過其法秩序,積極地去形成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由展開空間,使所有宗教信仰團體在國家法秩序的規範下,自由而平等地發展其宗教信仰,而不得只對特定的宗教或信仰團體予以優位或獎勵。誠如學者指出,在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之下,國家是被禁止去認同某一特定的宗教信仰,而相對於其他宗教或世界觀給予某一特定的宗教信仰優位的特權。而這個國家禁止認同某一特定宗教信仰的誡命,在宗教自由的保障上,是國家建立自由之宗教信仰的必要基礎 。國家必須作為「所有人民的家園」,面對各種宗教應保持距離、一視同仁、平等對待。而實踐憲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平等,不單只是過度保障某一特定較大、較有錢宗教信仰組織而忽略一般人民的權益,甚至是宗教信仰的權益。

綜上所述,撇開「公帑輔選」問題不談,謹守政教分離、宗教平等與保障宗教自由概民主憲政體制的基本誡命要求。新北市政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斥資2,300萬元公帑辦理一系列「歡樂耶誕城」慶祝活動,縱令以「觀光、旅遊與行銷」為偽裝,相關預算形式上亦經議會審議成立,但其實質上仍逾越「一般不具獨特性之民俗活動」可資涵蓋範疇,而進入對特定宗教的實質性、直接性且優惠性之公財政資助,與特定宗教產生過度的牽連(excessive entanglement),顯屬悖離「政教分離原則」的違憲行為。

新北市政府為遂行特定政治目的不惜帶頭破壞憲政秩序,令人搖頭。筆者認為,信奉天主教、基督教的公民來說,應有「自己的聖誕自己過」、堅決反對「公辦聖誕節」、反對「吃全體納稅人豆腐」等高度警惕。否則面對地方政府屢次拿公帑蓋巨神像、藉此討好媽祖信眾歪風,又要拿什麼立場予以譴責?

2014-12-18

2016年才是憲改的「機會之窗」

在大學通識憲法教育裡,總統制與內閣制優劣之爭經常是經典考古題。但在政治的場域裡,近半年來「內閣制」可謂是毫無登場機會的冷門詞彙。直到九合一地方大選中國國民黨慘敗後,「內閣制」這個長年爭辯不休的憲法課題突然再度躍上政治新聞版面,成為輿論思辯的熱門話題。

憲法是國家根本大法、人民權利的保障書。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揭櫫「權利之保障未臻確實,權力分立制度未予釐定之社會,不得謂為有憲法之社會」,明確指出近代意義憲法應有的內涵。然而從憲法學理而言,中華民國憲法從頭到尾,無論在人權保障與權力分立制度方面,病徵非常複雜,造成憲政制度紊亂。至於1991年以後,以增修條文方式處理修憲,結果是約有1/4條文凍結且無恢復可能,但卻仍保留於本文,導致整部憲法前後不協調。尤其歷來憲改的焦點往往偏重在政府體制的修改調整,以滿足短期政治發展需要。不但未對政府體制問題進行通盤的檢討與修正,整部憲法的完整性與合宜性也無法建立,並衍生出許多憲政運作上的扞格與僵局。由此觀之,修憲固然有其絕對必要性。然而在政治時機而論,拋出修憲議題的中國國民黨,其實乃另有盤算,內情並不單純。

不妨以11月29日投票日作為分水嶺觀察,選前不聞不問,選後卻極力鼓吹內閣制,這個弔詭遽變足以驗證中國國民黨此刻拋出修憲議題,明顯只是亂人耳目的煙幕彈。亦即藉由炒作修憲議題,進而引出各式各樣包括:總統、內閣制、甚至國家定位與認同之爭,在社會輿論改而追逐新議題之焦點移轉下,藉以減低選後黨內民主改造乃至「黨產歸零」承諾跳票等壓力。更簡單地說,對於中國國民黨而言,此時大談「修憲」不過是企圖掩耳盜鈴的假議題罷了。

誠如楊憲宏先生於本報12月18日專欄「內閣制才是新世代台灣人的『政治最前線』」鴻文所指,這些熱烈的憲改課題討論,「最終還是要回到立法院來進行攻防」。翻開立法院行事曆,第8屆立委任期僅剩1年多,倘若再扣除明年底區域立委各自回防選區、爭取連任的空巢會期,除了一些相對已具有社會共識的修憲提案,諸如:降低投票年齡、修憲門檻、政黨門檻乃至人權條款增補等提案或許有闖關成功、交付公民複決的機會外,太過複雜性、爭議性的憲改議題,很難在短期內能有突破性的進展。

教育是百年大計,憲政改革工程亦然。不妨學學柯P「深呼吸、放輕鬆」六字真言。憲改也是「要穩健、忌躁進」,否則恐又重蹈昔日覆轍。如認紊亂的政府體制設計已不符當代台灣需求,如認考試院、監察院兩個憲政闌尾已備感厭煩,那麼現階段應該努力的短期目標,不在急於打造恢弘的新憲改藍圖,而在致力於讓真正有憲法意識的新總統於2016年大選時順利產生,同時更要促使信仰台灣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進步力量在國會成功過半,惟有如此,憲改的「機會之窗」才會真正開啟!

2014-12-17

以「新人權清單」作為憲改重心

九合一地方大選中國國民黨慘敗,不僅使馬英九狼狽辭去黨主席一職,也一併讓沈寂已久的憲改議題再度躍上新聞版面。可惜的是,中國國民黨訴求的憲改重點仍聚焦政府體制的修改與調整,背後充滿濃烈的政治算計。至於早已年久失修的「人權清單」依舊無人聞問,令人遺憾。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人權是與生俱來的,人權保障是憲法制定的價值和思想中心,維護個人尊嚴,保障人權,則是國家存在的目的,亦為立憲主義追求的最高價值。隨著台灣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進步,我國在人權保障方面雖有長足進展,然而憲法人權保障的文本規定,卻仍是上個世紀中葉的古老產物。詳言之,現行憲法對第一代基本人權,亦即自由權保障,尚有相當著墨,但對於第二代基本人權,亦即社會權保障,卻已經跟不上時代,更遑論一九七○年後增加的第三代基本人權,現行憲法全都付之闕如。

再者,有關人權限制規定部分,現行憲法雖明文保障人民各項基本人權,但憲法第二十三條也同時規定若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由於「妨礙他人自由、緊急危難、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等四種概念本身是高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結果往往使人民基本權利動輒遭法律掏空,此種現象與強化人權保障的現代思潮相去甚遠。此外,諸多憲法未明文規定的基本人權,在近十餘年來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有突飛猛進發展,然而受限於現行憲法遲未「與時俱進」影響下,這些進步無法於憲法條文裡白紙黑字呈現,僅能依靠查閱司法院解釋片段拼湊而得。此種法制落後現象,大大阻礙國民法律意識的形成與法治教育的推廣。

總而言之,現行憲法本文的人權清單已因時代變遷而相對簡陋,至於歷次憲改增修條文部分絕大部分集中政府組織方面。即令是與政府組織較不相關部分,亦以「基本國策」方式呈現,並未就基本權利進行補充增加。時至今日,若言現階段台灣有推動憲改之迫切必要者,則憲法「新人權清單」的擘劃,恐較政府體制修改更具時代意義。至於在憲法呈現方式上,為了融入嶄新且龐大的嶄新人權清單,筆者建議可直接修改憲法本文,亦即將新導入的人權保障條文全盤整理進入憲法本文,揚棄以增修條文呈現。此舉不僅符合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所採行的修憲方式,同時可減少人民閱讀或理解憲法的困難,並且避免形成「增修條文是憲法的特別法」的誤會。

2014-12-05

國境之南 民族救星

台灣正式邁入民主化,大約是1990年代以後的事。翻開過去那段漫長的中國國民黨威權統治史,諸多愚行蠢事,可謂罄竹難書。其中值得一提的,就是替「民族救星」蔣介石在各地蓋銅像膜拜的風潮。

1951年為蔣介石65歲生日,翻閱當時的聯合報,已見許多為總統蓋銅像的活動於全台火熱展開。例如:澎湖各界決議在馬公碼頭附近建鑄總統銅像,作為澎湖軍民慶祝華誕禮品(1951-10-22/聯合報);台灣省警察學校於校慶大會同時舉行總統銅像揭幕(1951-10-27/聯合報);彰化各界首長聯席會議決議籌建總統銅像於中山公園以便民眾瞻仰(1951-11-23/聯合報)。當然,生日每年過,於是乎「籌建總統像」的戲碼更變本加厲。花蓮各界決定發動1元獻金運動籌建總統銅像,以供民眾瞻仰而表祝壽(1952-10-23/聯合報);台北市松山機場入口交叉點之總統銅像告竣,預計於總統華誕日揭幕(1952-10-28/聯合報);台灣全省人民恭建於敦化路口之總統銅像舉行隆重之揭幕典禮(1952-10-30/聯合報);高雄市議長陳武璋建議籌鑄總統銅像藉示崇敬,各界自動認資40萬元。全部經費80萬元,不足之數由市府擔負(1955-10-26/聯合報)。即便到了1963年,相關報導仍然可見。諸如:馬祖地區全體軍民塑建刻著「中華民族救星」的總統銅像(1963-08-14/聯合報)。到了1975年蔣介石病逝於第5任中華民國總統任內,塑造銅像風潮達到另一頂峰。根據作家林雙不統計,台灣共有4萬5千座蔣介石銅像,數量之鉅令人咋舌。這種銅像遍佈全國各處,數量成千上萬的壯觀奇觀,放眼國際大概惟有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金日成、金正日父子,差可比擬是也!

將視野拉回2014年底的當前台灣,對於具備基本政治判斷力的公民來說,民主選舉與政黨輪替已為政治常態,所謂「民族救星」其實不過是黨國威權統治的時代謊言罷了。昔日的政治神話雖已隨風飄逝,但這位非民選獨裁總統的銅像卻依舊四處聳立,形成與民主社會格格不入的怪現象。尤其在以培養現代公民素養為職志的中小學校園裡,更是民主與人權教育的負面教材。

上圖為筆者於2014年11月初攝自於屏東縣立恆春國中的校園一隅。一尊漆黑的蔣介石銅像正於「民族救星」的高聳基座上俯視國境之南的青年學子們,這個景象既突兀,亦反智。屏東縣自1997年12月即由民進黨長期執政至今,而恆春國中在組織架構上又屬受縣府管轄之縣轄國中,長達近17年執政期間,儘管縣政治理績效卓越,可惜卻依舊概括承受這類的威權遺緒,令人浩嘆。至於新任縣長月底歡喜上任後,在擘畫宏大縣政藍圖之餘,是否能針對這尊銅像作出「斷然處置」,似乎也不令人太過期待。

不管九合一選舉結果為何,時至今日,蔣介石的銅像依舊滿遍全國,無分藍綠或無黨籍執政縣市。記得2014年7月間一群高中生自發性地拍攝了一段「蔣公銅像退出校園」影片,訴求威權時代已結束,要求將蔣介石銅像撤出校園,落實轉型正義,引發熱烈迴響。接著於同年8月,青年社團「台左維新」將基隆市中正公園蔣介石銅像噴漆,並訴求「推倒威權者銅像,是世界主流趨勢」、「當今的生活空間中,仍充斥著黨國幽靈,行動是為了持續推動台灣的民主深化及轉型正義」。看到這些新世代青年公民們的英勇奮起,不知能否再度燃起這些新科縣市首長們當年打倒威權統治、推動台灣民主進步的那股從政初衷!

2014-11-19

Sovereignty issues fog Taipei race

Former premier Hau Pei-tsun (郝柏村) has been trying to turn the Taipei mayoral election into a standoff between those who favor Taiwan remain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ose who support Taiwanese independence, in a repeat of the 1994 mayoral race that developed into a battle over national identity — It is as if the clock has been turned back 20 years.

At the heart of the Taipei mayoral contest is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e candidates can propose effective ways of handling the urgent problems posed by the city’s wealth gap, skyrocketing housing prices, falling salaries, food safety controls, an aging society, declining birthrates, urban renewal and a bloated local administration, to create an environment where residents can live and work in peace.

To wilfully turn the focus of the election away from municipal issues toward the independence or unification issue — which has nothing to do with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Taipei City Government — is tantamount to treating voters as fools, and is nothing but a tasteless trick.

Looking back at the Chinese Nationalist Party’s (KMT) mayoral primary in April, KMT Taipei mayoral candidate Sean Lien (連勝文) defeated KMT Legislator Ting Shou-chung (丁守中) after receiving more than 10,000 votes, eclipsing Ting’s less than 5,000 ballots. In the opinion poll section of the primary, Lien also defeated Ting, garnering the support of 39 percent of respondents, compared with Ting’s 36 percent support rating.

No one is probably more confused over this result than Ting, who was fiercely attacked by his party comrades despite having been preparing for the role of Taipei mayor for 20 years and even being named “legislator with the most outstanding record.”

Taipei Times/Editorials/2014-11-19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2014-11-13

民國自慰隊

郝柏村將台北市長選舉定位成「中華民國」與「台獨」對決,復刻一九九四年「民國保衛戰」的選舉老梗,讓人不禁有時光倒退二十年的錯愕。

月底將屆的「九合一」是地方選舉。台北市長選舉的主軸,在於各候選人能否針對諸如:貧富對立、房價飆升、薪資倒退、食安把關、高齡少子化、都市更新、市府組織肥大化…等諸多急迫問題提出能對症下藥的妥適政見,以營造市民安居樂業的生活環境。恣意將選舉方向從市政議題拉偏至與市府權責渺無相涉的統獨爭議,不過是把「選民」當「愚民」耍弄,毫無品味的伎倆罷了。

回顧今年四月國民黨台北市長初選時,連勝文在黨員投票以一萬多票大贏丁守中的四千餘票。民調部分,連勝文亦以百分之三十九的支持度壓過丁守中的百分之三十六。此時心頭最五味雜陳的,恐怕就是那位準備市長二十年,卻橫遭自家黨員打槍的「績優立委」了!

2014-11-09

滋味的自由

國民肥胖防治法草案由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同時擔任台灣肥胖症衛教防治學會理事長的廖國棟於今年7月起正積極醞釀立法中。該草案仿效菸害防制法裡「菸品健康捐」立法模式研擬針對加工食品、速食、醬料、麵包、蛋糕及含糖飲料等食物課徵「高糖飲食捐」。倘若食品飲料含糖率超過一定標準,即課以0.2至0.5%,稅收專款專用,預估1年可徵收10億元,作為肥胖防治之用。無獨有偶,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王育敏也於今年9月間連署提案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禁止在菸品中,增添菸品口味、氣味、著色的添加物,及可能致人誤認菸品對身體有益或具體特殊效用添加物,違法者將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違法販賣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衛福部對立委相關修法表示「樂觀其成」,但暫不提出部版修法草案。

姑且撇開倡議肥胖防制、禁止加味菸背後所隱藏龐大商機與利益糾葛不談,以上兩個晚近的立法動向,乍看之下乃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們為維護國民健康而努力。惟其中牽涉威權主義假健康之名復辟、立法蠶食公民自由的情形,令人憂心忡忡。

中國國民黨總理孫文於《民權主義》第二講曾提及英國自由主義政治思想家彌勒(John Strart Mill)對自由的看法。孫文說:「英國有一個學者,叫做彌勒氏的,便說一個人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範圍,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範圍,便不是自由。」倘若用孫文這個淺顯易懂的「真自由」理論來衡量上述立法動向,今日中國國民黨的徒子徒孫們,似乎已完全把孫總理教誨置諸腦後。詳言之,首先就擬針對食品飲料含糖率課徵「飲食捐」而言,手搖杯珍奶要三分甜、五分甜還是正常?要檸檬香味的雪碧、還是葡萄口味的芬達?單點漢堡還是加上附有薯條的套餐?這些消費者們每天生活裡面臨有關飲食的選擇,基本上並不會造成所謂侵犯他人自由的後果。既然如此,公權力機關肩負的任務在於確保資訊公開透明、無偽劣成分摻雜其中。至於選擇要吃些什麼、喝些什麼?高糖或低糖?高熱量或低熱量?在信奉自由主義、相信人民有自我判斷能力的國度裡,這些問題理應由消費者自行判斷、自行選擇,國家權力理應沒有越俎代庖、介入置喙的餘地才是。

其次,針對禁止加味菸的立法,同樣也是採到了自由主義無法妥協的紅線。提案修法的立委王育敏在國會自詡「兒少尖兵」,惟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立法意旨,鑑於未滿18歲之人身心發展尚未健全、思慮未臻成熟緣故,國家基於「保護」目的,故以法律方式施予兒童及少年諸多名為保護措施之自由權限制,其中「禁止吸菸」即包括在內。申言之,吸菸此一行為或嗜好本質上屬憲法上人民「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選擇自由,惟因為保護兒童與少年緣故,故例外地才以上開規定進行立法管制。由此觀之,任何人只要脫離18歲保護範疇而進入負擔完全刑事責任年紀,即理應回歸自由權的常軌,吸菸行為除非造成干預他人權利結果,否則要不要吸菸?一天抽多少?原味還是薄荷、巧克力或玫瑰?除非認為台灣人民即便脫離兒少年紀但心智判斷能力仍屬低落,仍要國家充當「保姆」繼續監護呵護至死,否則這些選擇理應由消費者自行抉擇判斷,而非放任政府假借「健康」、「保護」之名,行蠶食公民自由權利之實。

彭明敏教授在《自由的滋味》一書寫到「台灣人應有權利決定自己的命運、決定自己的政治前途」。試問:若連自己偏愛的飲食、嗜好都無法自我決定,再崇高的政治理想也不過是沙灘城堡、空中閣樓而已。總而言之,「滋味的自由」不過人權的小縮影,若無法堅決捍衛,由人宰割,公民自由終將蕩然無存矣!

2014-11-05

支持法官法補正 淘汰不良檢座 

立法讓不適任法官、檢察官退場,乃攸關司法改革成敗的重要法案。往昔由於來自被改革對象的司法體系強烈杯葛,立法難以順遂。直到二○一○年間司法界陸續爆發數起爭議判決或重大貪污事件,導致民眾對司法不滿急速高漲,甚至引爆號稱「白玫瑰」遊行抗議活動。在迫於高漲民怨與政權延續的雙重壓力下,馬政府終於肯讓延宕超過二十年的法官法於二○一一年六月順利通過。其中除導入法官評鑑制度外,亦一併將檢察官納入規範。

檢察官基於國家公益代表人之地位,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追訴犯罪,其職責固然在於追溯刑事被告,實現國家刑罰權,但重要的是,作為法律看守者,檢察官不僅須監督法院之裁判,保護被告免於法官恣意,同時須保護犯罪嫌疑人,免於遭受來自警察機關對其基本權利之侵害,是以檢察官角色之重要性不言可喻。從而檢察官評鑑乃至淘汰機制運作的迫切性,當優於法官。更明白地說,法官礙於自身限制,在「不告不理」原則下,地位被動。相關案件須從檢察機關移送,因此只有檢察官可決定要不要起訴犯罪者。檢察官是站在刑事案件的第一線,只要檢察官不起訴案件,是沒有刑事案件會進入法庭。其次,縱令被起訴者日後法院判無罪,還其清白,但當事者在「司法絞肉機」的長期折磨下,身心、家庭、工作等層面也將遭受鉅大破壞。總而言之,在人民對檢察官應公正行使職權抱持無法妥協的要求下,二○一二年一月正式上路的評鑑機制,究竟能否適時發揮懲戒、淘汰不適任檢察官機能,這點備受社會各界期待。

個案評鑑制度迄今施行已近三年,惟今年一月第二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根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統計,才作成十六件評鑑案,且其中只有兩件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成案率只有百分之十二點五,至於在其餘未成案的十四件裡,以「已逾二年請求期間」理由駁回者,居然高達九件。這些案件離譜之處,在於無法懲處不良檢察官,理由竟然是因為個案評鑑請求要在「二年內為之」的「時效的起算點」是從檢察官「案件辦理終結」開始計算,亦即要在檢察官起訴案件後二年內提出評鑑請求。但觀乎我國法院審判實務,牛步化、無效率化早已是法院運作的常態,案件起訴後被告面對的是漫長的審判。在案件進行中,有誰敢妄生枝節,請求評鑑檢察官?惟俟案件無罪確定後,距離起訴時點卻往往已超過兩年,逾越檢舉檢察官時效。由此觀之,以上這種認定方式造成檢察官個案評鑑「自我閹割」,使得不良檢察官能輕易以逍遙法外,官官相護至此,令人浩嘆。

為彌補以上請求評鑑時效明顯過短漏洞及其他諸多立法缺陷,法官法修正案修法草案已由尤美女委員、廖正井委員等二十一位立法委員連署提案,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中。惟有讓那些曾濫行起訴、漠視人權、殘害人群、刻意整人的少數不良檢察官們能真正遭受法律制裁,司法公信力才能振衰起弊,司法正義方能得到真正的救贖。

2014-11-03

江宜樺陷澎湖人於不義

台華輪是航行於高雄與馬公間的客輪,1989年竣工,耗資7億餘元。鑑於該輪已營運27年,日前行政院長江宜樺為中國國民黨澎湖縣長候選人輔選時向鄉親大方承諾,「新台華輪」總經費18億元將全由中央買單。至於原本國發會核定應由地方分擔的4.5億元,則以「縣庫沒錢」為由作罷。

從預算觀點而言,這是「地方設陷阱給中央跳」的典型伎倆。財政為庶政之母,預算則是以數字呈現、最真實的施政計畫書。根據2013年澎湖縣總決算審核報告,該縣歲出規模約為90億餘元。倘若澎湖縣府在施政的序列的優先次序選擇上真心認為某施政計畫乃地方住民所需,自有能力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反之,當縣府一方面能罔顧環境、宗教平等爭議而鋪張地斥資近8億元公帑打造66公尺的超巨型神像與園區;另一面卻又宣稱台華輪亟待汰舊,但無力負擔區區不到5億元新船分擔預算,並要求中央政府全額買單云云,縣府在預算配置上的虛偽與欺瞞性,由此彰顯無疑。

「錢要花在刀口上」是小學生即能朗朗上口的財政紀律。行政院長為輔選而慷慨補助「蓋神像有錢、買新船沒錢」的澎湖縣政府,此舉形同鼓勵地方繼續大肆興建不負責任的爭議公共建設,不僅財政理性蕩然無存,更令認真打拼、忠實納稅的全國人民情何以堪。

2014-10-23

丐幫統籌分配款

江宜樺表示,將以地方政府查處食安事件績效,作為統籌分配款的分配標準。如此發言,恐於法不容。

查財政收支劃分法於一九九九年新增第十六條之一,其中第一項明白揭示統籌款「應本透明化及公式化原則分配」,而第二項復規定中央統籌分配款項,其分配辦法應依該項各款規定,由財政部洽商中央主計機關及受分配地方政府後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其立法意旨即在於希望藉由「法治」的建立來導正過去統籌分配款任由「人治」恣意分配引起的諸多流弊。承此,中央復訂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其中各地方應分配比例統籌分配款之相關指標及權數等,俱已於該辦法明確規範。總之,統籌分配款應如何分配,已有透明化、公式化之辦法可供遵循,不容任由行政院長恣意調整。

其次,公法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乃要求行政對人民或地方政府造成不利益所使用之手段,必須與行政所追求之目的間有合理聯結存在,不應將行政目的以外之因素納入考量,否則即構成不當聯結。行政院擬以食安查緝績效與統籌分配稅款相互掛鉤,則顯將考量地方統籌比例無關的因素混為考量,已屬違法的不當聯結。

猶記二○○五年十月間,就北市與中央政府間之健保費案爭議,當時行政院長謝長廷曾表示擬降低北市統籌分配稅款比重,以抵銷中央多負擔之健保費。筆者當時服務於市府法規會,曾擬具中央政府此舉違法的相關法律意見書,呈請市長馬英九親閱。以上論點,即根據這份法律意見書濃縮而來。不到十年光景,昔日痛批中央違法刪減統籌款的馬市府,如今反成假借食安議題企圖違法刪減地方統籌款的馬政府,如此遽變,怎不令法律人擲筆浩嘆!

2014-10-20

豈可拿公帑來鋪造個人的市長連任之路!

以宣揚新北市具有全國最多公共托育中心的廣告為先鋒,一系列喚為〈改變,看的見〉的溫馨廣告,頃刻正於電視密集播放著。廣告的最後一幕,明白地顯示製播廣告者乃新北市政府;至於真正花錢買單的,則又是全體納稅人。

何為「政令宣導」?何為「選舉造勢」?一點也不難區分。正港的政令文宣,提供的是轄區市民需要知道的市政訊息,不會在競選前夕動用全國性的電視廣告濫行轟炸。但為競選之私的文宣,則是倒果為因,把政績變成連任題材。從這個標準看,新北市政府〈改變,看的見〉的系列廣告,恐怕是喧賓奪主,意在為連任造勢。總之,新北市長競選在即,企圖爭取連任的執政團隊利用執政優勢進行不公平競爭,這是民眾一眼就能看得出來的「假政令宣導、真個人造勢」的手法。只要對照2個月後相關廣告鐵定銷聲匿跡的情況,即可瞭解目前撲天蓋地、無孔不入的政令宣導廣告,百分百是以輔選為目的。

回顧歷史,執政者假藉政令宣導夾帶競選訊息,始自中國國民黨時代;民進黨時代未予嚴厲反省遏止,反而時而仿效,令人痛心。但不容否認,刻意利用所謂「常態性的政策業務宣導」侵占媒體版面,將大量官方文宣化為「政黨化」乃至「個人化」造勢,甚至假借「建國百年」慶典大肆輔選者,在馬政府執政時代可謂達到令人咋舌的離譜境界。

這裡牽涉到的,除了選舉公平性外,還有納稅人更切身的公帑支出是否妥適的問題。以美國為例,聯邦法令明白規定,政府做政令宣傳時,不得為特定個人宣傳,亦不得使用公帑進行「隱性」的政治宣傳。2005年左右,美國「會計總署」即發現,布希政府花錢請公關公司及親政府評論家在電視上宣揚布希政策,觸犯聯邦規定,要求其將違規使用的宣傳費繳回國庫。台灣雖仍無類似繳回法令,但行政中立法第9條仍明定,公務員不得動用行政上可支配運用的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支持特定政黨。政府動用公款不能圖謀個人私利,應是民主政治的鐵律,於新北市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能自外於此嗎?

根據《遠見雜誌》於今年5月公佈的最新縣市長施政滿意度調查,掌理全國最大的城市的新北市長朱立倫施政成果逐漸顯現,首次拿下4.5顆星,為3年多來最佳表現,施政滿意度與施政分數都比去年成長。這些施政成果,朱立倫競選團隊大可用自費方式廣為宣揚,納稅人毫無置喙餘地。但捨此正道而不為,卻以「公帑輔選」如此公器私用方式來彰揚自己,此舉恐引來強迫納稅人「自費洗腦」之譏。縣市長連任之路,應光明磊落,不能用納稅人的血汗錢鋪成。這點無關藍綠黃橘,而應是所有企圖尋求連任的政治人物應恪守不懈的基本從政低標。

文末附帶一提,本文主要由2007年3月14日聯合報名為「豈可拿公帑來鋪造個人的總統之路!」社論發想,筆者將執政與在野角色互易,背景事實稍事補充強化而成。該文犀利的批判論點大抵原味呈現,俾向該篇社論當時反對公帑輔選、捍衛納稅人權益的正義情操致敬。

2014-10-12

「中秋禮盒」 vs.「國慶禮盒」

一年一度的雙十派對從炫麗歸於平淡。打開帳本,為舉辦此次活動,中央政府動用3,500萬元,台中市政府也相對編列2,500萬元支應。這筆合計合計高達6,000萬的公帑怎麼花?扣除其中僅約1,000萬元的施放煙火費用後,其餘5/6都花在「其餘支出」上。這些稅金流向何方?耐人尋味。

報載近日台中市許多市議員及里長都收到外包裝上印有「台中市政府祝你平安喜福」的國慶禮盒。經議員於議會質詢後,台中市政府坦承國慶禮盒1個550元,內有鳳梨酥、太陽餅及魚酥,數量約1,000份,總計耗費55萬元公帑,俱由國慶行銷經費支應。台中市政府雖辯稱此舉乃「行銷台中名產」云云,惟若稍加推敲「拿台中在地名產行銷台中在地里長議員」的荒謬性,即知市府上述說辭,不過是臨事鑿空杜撰罷了,毫無說服力可言。

「選前送禮盒,該當何罪?」邇來恰有新竹「中秋禮盒」案,可資參照。詳言之,中國國民黨新竹縣竹北市黨部主任彭友宏,以近17萬元訂購470盒、每盒460元的星巴克咖啡蛋捲禮盒,由市黨部假借「中秋節」名義分別發送7位里長共325盒,並請里長們轉送33位鄰長。新竹檢方以此舉涉及賄選,故於10月9日大手筆起訴彭友宏及多位里鄰長共42人。另外有3名里長因認有賄選嫌疑,將所收全部禮盒交還,因此不予起訴。

綜觀上開新竹「中秋禮盒」案,購置相關禮盒經費的真正來源究竟係由該主任自作主張、自掏腰包?抑或由黨部甚至特定候選人支應?這點尚待日後法院釐清,於此不作妄斷。但不管事實如何,至少大抵應侷限於私款的層次。反觀台中市政府以近55萬元訂購1,000盒,每盒550元的台中名產禮盒,由市政府假借「國慶日」名義分送在地議員里長,其行為態樣與新竹「中秋禮盒」案幾乎如出一轍,只不過禮盒數量更多、單價更高,且購置禮盒款項更由你我血汗辛勤積累的稅金買單,違法情節更加嚴重。

金黃色的天平乃法務部的象徵,期許檢方在行使犯罪追訴權時應如天平般公正不阿。新竹地檢署以賄選起訴新竹「中秋禮盒」案,基於「舉輕明重」法理,面對台中「國慶禮盒」案,台中地檢署應如何積極依法偵辦?全體納稅人都在看著。

2014-10-09

中華民國江國慶

今天是雙十節,也是遭司法冤殺的空總上兵江國慶三十九歲冥誕。藉此時刻,有筆未結清的血帳,比公帑施放的煙火,更值國人關注。

二○一一年五月,特偵組草率偵結江國慶案,以追訴時效逾期及證據不足為由,將涉案軍官全予「不起訴」,一時輿論譁然。同年七月,高檢署以檢方尚有疑義均漏未審酌為由,發回北檢續查。二○一二年八月,北檢拖延四百多日後,仍認陳肇敏等軍官不構成殺人罪,堅持「不起訴」。同年十二月,歷史又再度重演,高檢廢棄第二次不起訴處分,發回北檢續查。豈料北檢又故技重施,仍採「拖字訣」。雖然民間司改會今年七月陪同江國慶母親王彩蓮至北檢大門抗議,遺憾的是北檢的官爺們還是「已讀不回」。這一拖,一年十個月又過去了。一手捏造此冤罪的罪魁禍首們,每年這個時候還是一面愉快地欣賞煙火,一面逍遙法外著。

明明是同一個檢察署,可用烽火燎原之速偵辦MG149案,亦可以冰河移動之緩處理陳肇敏等殺人案之再議案。檢察官辦案彈性之大,堪稱世界奇觀!

2014-10-07

連戰的「台灣這個國家」

因應下個月九合一選舉,中國國民黨成立「中央助講團」,由主席馬英九擔任總團長,結合黨務系統與行政系統成員共計八十五名助講團成員,軍容浩大。將作為「空戰武器」巡迴下鄉,協助該黨提名的參選人打贏選戰。助講團成立大會於九月二十八日舉辦,黨政層峰均上台致詞,馬主席細數政績、江宜樺不再「溫良恭儉讓」的發言大抵不脫濫調陳腔範疇。唯獨榮譽主席連戰先生發言,令人耳目一新。

回顧當日新聞轉播,連戰先生謂「…國際的媒體不只是一個,好多個媒體,中間一個講得比較露骨一點,就是說我們台灣呢!自甘墮落!台灣有若干人存心執意,用這個強力的手段來阻止,來妨礙台灣這個國家的進步和發展,從哪裡來的?民進黨」!乍看之下,連戰這段發言不過是沿襲近來頗為風行的「以信模式」(I-Hsin Mode),將「完全執政、完全無能」的政治責任一概推給既無行政權、國會亦居少數席次的民進黨承擔,藉以達到「完全卸責」效果。惟若仔細咀嚼連戰先生精妙使用「台灣這個國家」一語,卻又意蘊深邃。申言之,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架構下,具有國家主權地位者,惟有領土範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蒙古國彼此重疊的中華民國而已。至於台灣,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裡稱為「自由地區」,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裡又改喚為「台灣地區」。

要之,在中國國民黨一向堅持「一國(中華民國)兩區(台灣/大陸地區)」的詮釋脈絡裡,台灣毫無國格可言,不過是個地理名詞,或者馬總統所稱「共同的家園」罷了。反觀民進黨作為正港的台灣本土政黨,在〈台灣前途決議文〉裡則大方主張台灣是一主權獨立國家,其主權領域僅及於台澎金馬與其附屬島嶼,以及符合國際法規定之領海與鄰接水域。

台灣,是世界最大陸地與最大海洋交會中心點的美麗島嶼。四百多年來經歷西班牙、荷蘭、明鄭、滿清、日本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等外來殖民、威權政權長期統治後,台灣作為一個開放海島型移民社會,居住在此的人民,不分先來後到,不分血統、語言與文化差異,已成休戚與共的命運共同體。台灣人民作為這塊土地的主人,有當家作主的資格,當然更有決定自己命運及國家前途的權力。尤其台灣身為全球新興民主國家一員,現狀就是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外且毫無隸屬關係。然而由於台灣一直背負「中華民國」這塊以外來武力與政治神話強掛的招牌,使得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糾葛不清,難以讓兩岸政府和諧、繁榮且有尊嚴地發展正常化交往關係,讓人遺憾。

連戰先生雖為現任中國國民黨榮譽黨主席,但或許受近來香港「佔中行動」市民蜂起捍衛民主自由的偉大景象感動,於選舉關鍵時刻大徹大悟,用「台灣這個國家」六個字一方面擺脫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神話,另一方面則積極強調台灣的國家主體性,此種高尚的愛國情操,殊值感佩,令筆者不禁謳歌「連爺爺,您回來了!您終於回來了」!

2014-10-05

誰偷走三分之二的煙火預算?

雙十節煙火秀本週五將於台中舉行。真正的煙火尚未升空,倒是行銷廣告早已如煙火般於電視密集播放。有趣的是,倘若將這個廣告剪掉最後一幕,頓時巧妙化為現任市長的連任競選廣告。
縱令這場煙火秀有如官方宣稱般「點亮希望、走出哀傷、展望未來」的神奇療癒功效,但檢視此次活動預算約為三千兩百五十萬元,其中煙火僅佔約三分之一。至於其餘公帑流向何處?答案其中之一便是這些每分每秒由民脂民膏堆砌出來、製作精美的「廣告」。

黨政層峰拿國家的錢藉機偷渡選舉廣告,完全不顧黨政分際;若國人仍對此無動於衷,就莫怪蠻橫的主政者膽敢用國庫來供應政黨的私自用途了。在民主政治中,政黨對立事小,黨政不分事大;但在台灣,由於人們對藍綠對峙漸感麻痺,乃至連「黨」與「政」的基本分際也近乎棄守,這才是台灣民主潰堤的主因。雙十晚會固然不無意義,但舉辦活動的那隻髒手,卻是一路濫用公帑、圖利特定政治人物,將雙十煙火秀變質為黨政層峰的政治玩具。總而言之,在黨政層峰的強力運作下,公和私的分際消失了,黨和政的界線模糊了,權力和責任的相對關係被塗銷了。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4-10-6

2014-10-02

轟炸來襲 選民疏開!

10月1日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日,適逢香港佔中運動持續進行,引發國際媒體高度關注之際,瀏覽有線電視台談話性節目頻道區塊,多數節目睿智地「趨吉避凶」,在話題上選擇MG149問題高談闊論,同時巧妙棄佔中新聞於不顧。儘管近來許多閱聽人指摘電視台「罔顧新聞專業」云云,但筆者認為或許可用「節目廣告化」概念協助閱聽人更深入瞭解這種弔詭現象。

查閱維基百科辭條,所謂「置入性行銷」係指「刻意將行銷事物以巧妙的手法置入既存媒體,以期藉由既存媒體的曝光率來達成廣告效果….一般閱聽人也不一定能察覺其為一種行銷手段」。無論是美國好萊塢的商業電影抑或日本、臺灣與韓國的偶像劇都經常採用此種手段協助商品乃至於服務之銷售。但值得注意的,維基百科也注意到台灣媒體常見針對政治人物及特定陣營支持者進行置入性行銷之情形,甚至坦率指出媒體常利用各種手段(包括扭曲、造假)將其形象轉為正面,或將政敵形象增加負面印象。黃哲斌於2010年〈乘著噴射機,我離開《中國時報》〉一文早已赤裸描繪「…公關公司與廣告主變成新聞撰稿人,政府與大企業的手,直接伸進編輯台指定內容,這是一場狂歡敗德的假面舞會;花錢買報紙的讀者,卻不知道自己買了一份超商DM與政府文宣…」。倘若將這句話裡的「政府」替換為「政黨」,即成為「政黨的手,直接伸進編輯台指定內容,這是一場狂歡敗德的假面舞會;看節目的閱聽人,卻不知道自己看的是政黨選舉文宣」,一語道破真相。

綜上,有線電視台談話性節目對MG149的關心為何遠超越香港佔中運動?答案至為明瞭。因為這些節目充其量不過是以新聞談話性節目型態偽裝的「政治選舉廣告」罷了,至於參與附和的資深媒體人乃至立委民代,其扮演角色也不過是商品代言人而已。在這場台北市長激烈的選戰裡,鑑於自家商品缺陷甚多,正面吹捧相當不易,故在競選策略上採取雙管齊下手段,一面以廣告化的談話性節目作為攻擊主要競爭對手的行銷手段,同時輔以大量播送廣告,俾營造自家商品清新正面形象。當然,這種可謂「總統大選規格」級的頂級豪華競選手法需要大量金錢作為後盾,根本非一般政治人物所能負荷。所幸候選人家族財力雄厚異常,可以「一直玩、一直玩、一直玩」直到下個月底開票前夕。

「大連艦隊」軍容壯盛。不僅有多艘火光四射的驅逐艦,更有航空母艦以及艦上搭載的龐大轟炸機群,大量、反覆且密集地投擲「損人利己」的選舉廣告化節目企圖藉此左右台北選民的投票意向。面對權貴資本主義的洗腦轟炸攻勢一波接著一波襲來,台北選民們已作好思想上緊急疏開(soo-khai)的準備了嗎?

2014-09-27

暴力青年馬同學

一九七二年九月某日,日本與我國宣布斷交,日方派遣時任外相的椎名悅三郎擔任特使來台說明原委,台北市一群憤怒的熱血青年集結於松山機場示威抗議。俟特使乘坐的公務車緩緩駛出之際,參與群眾立刻蜂擁而上拳打腳踢車輛,並以雞蛋襲擊之。據聞某馬姓大學畢業生扔出的雞蛋更精準砸中日使,該生三十餘年後還大方出書分享丟雞蛋的精髓在「不要緊張」,否則「握在手上不知不覺一用力就把蛋捏破了」。

一九七八年九月某日,該生赴美留學又夥同一群憤怒的熱血青年,至中國駐聯合國代表團辦事處前示威抗議,參與群眾不僅憤怒地向辦事處投擲雞蛋,更在大會上發表演說,宣判華國鋒和鄧小平死刑,接著還費心安排了兩名行刑者將華、鄧芻像公開「砍成碎片」,殺氣與魄力十足。

二○一四年九月某日,青澀的馬姓學生早已成為地位隆崇的英九總統。日前一席「最終實現統一」的賣台發言不僅令輿論譁然,更導致某顏姓大學生以《被出賣的台灣》一書向其怒擲,藉以表達憤慨。時空嬗遞、主客易位,倘若少年英九可穿越時空目睹此景,是否仍會譴責顏姓大學生此舉係「非理性的暴力行為」乎?

2014-09-26

馬王朝的檢察廠公們

去年9月,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之子連勝文勇於幫立法院長王金平打氣,一席暗諷馬政府乃廠公、錦衣衛橫行的「大明王朝」發言,曾備受各界嘉許。究竟我國法制水準是否已退化至專制王朝程度,檢方時而淪為追殺政治異己的朝廷鷹犬?只要複習「璟美冤案」始末,即知端倪。

話說2008年11月4日,檢方以「璟美案」名義將雲林縣長蘇治芬「未傳即拘」,並於同月14日展現超高效率將蘇治芬等人起訴,並具體求刑15年。從此開啟了蘇縣長漫長的「司法絞肉機」之旅。案經一審、二審法院都判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三審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一路走完已是2013年1月的事了。2009年乃地方選舉最關鍵時刻,檢方選前直取縣長的霹靂偵辦動作,顯然對蘇縣長連任之路造成致命影響,因此迭遭輿論「干預政治」的指摘。

對此,當時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蔣得龍辯稱「有關東廠、錦衣衛、鷹犬等情緒性的發言,都誤導民眾而破壞法治」;雲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文亮指出蘇治芬所涉弊案「豈只璟美」,並對一審判決表示樂觀等語。其中堪稱經典者,乃雲林地檢署檢察長劉家芳諸多俠氣沖天的凜然發言,諸如「我不是國民黨養的狗」、「檢察官不是司法殺手,不會亂咬人」、「抓人如抓牛,弄清楚公或母牛後,記得帶繩索;一旦抓到,就狠狠綁住,別被跑了,一定是證據確鑿,才會抓人」,甚至感慨指出「許多政治人物追求清明廉政,但一旦權柄在握就違背對選民的承諾,一旦被查獲就濫用民粹,指被司法追殺,令人遺憾!此不良風氣,全民要一起來改變,才能捍衛司法正義」云云,儼然以電視劇裡能飛天遁地的「廉政英雄」自居。

或許是天佑台灣,先有雲林縣睿智的選民不受蠱惑,於2009年12月用選票大打檢方左臉,官司纏身的蘇縣長居然以65%高得票率連任成功;後有明察秋毫的法官們用判決書大打檢方右臉,讓檢方從地院到最高法院一路敗訴定讞。檢方一手策劃的「璟美弊案」頓時成了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璟美冤案」。追撫本案始末,所謂「東廠、錦衣衛、鷹犬」究竟是否只是誤導民眾情緒性發言?人民心中已有定見。檢察公信力長期低落不堪,怎會是一日之寒?

析言之,設若蘇治芬縣長乃「璟美冤案」裡的被害人,對於作為加害人的檢察官僚們,法律上是否具有能夠伸張正義的手段?答案是「NO」。本於「官官相衛」的潛規則,司法實務界迄今仍荒謬認為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處罰罪乃侵害所謂「國家法益」之犯罪,即便被害人飽受摧殘,亦不得對濫權起訴的檢察官僚提起自訴或告訴。檢察官僚有此「整人不用負責」的金牌在手,在加上「辦案不一定要當事人被判有罪,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的變態心理作祟,政治從來就不是管理眾人之事那麼單純,而是充滿風險的事業,尤其是對那些「政治不正確」的政治參與者而言,都要如明朝大臣般隨時被廠公們追殺整肅的心理準備。

文末附帶一言,叛逆的基隆市議長黃景泰業已愁困看守所,高雄市長陳菊則因「氣爆案」火速以被告身份至高雄地檢署應訊。又根據媒體最新報導,檢方近一周來已約談3批曾經手MG149帳戶的台大醫院內相關人員。為了不擇手段贏得選舉,馬王朝的檢察廠公們似乎又蠢蠢欲動起來了!

2014-09-19

「一直玩、一直玩」的政治擬態遊戲

根據維基百科記載,生物學上所謂擬態(Mimicry),是指物種在進化過程中,獲得與另一種成功物種相似的特徵,藉以混淆他方的認知,進而遠離或靠近擬態物種。某些掠食者懂得善加利用優勢,隱藏身體輪廓,使獵物察覺不到,因而大幅提升了獵食成功率。從昆蟲、魚類、兩棲類到植物乃至於真菌等,都有使用擬態的研究記錄可稽。

打開台灣政治史,在競爭激烈的選舉裡,政治人物大玩擬態遊戲,藉以接近選民、博取民心的案例實在不勝枚舉。其中最為成功的經典案例,莫過總統馬英九2007年7月開始展開的「long stay」計畫。茲節錄相關新聞片段如后:「向來愛吃香蕉的馬英九基於幫助蕉農的使命感在路邊買香蕉」;「買下攤販所有竹筍包,分給媒體、隨行人員甚至是路過民眾品嚐」;「戴起斗笠體驗施肥耕田」;「戴斗笠、穿雨鞋下田。在農民指導下坐上板凳拿起鐮刀割油菜,認真做了40分鐘,全身汗流浹背」;「開耕耘機犛出一畦好菜田,並從農民『抓穩方向,眼視前方,勇往直前』這句話悟出治國哲理」;「幫長者挾菜,幾粒松子掉在桌上,也一粒粒撿起來吃」;「隨身攜帶環保筷的環保觀念,令人折服」..。姑且忘記台灣新聞界有「置入行銷」、「業配」這種闇黑交易存在,有此兼備仁君所有德行的「人間極品」出馬競選總統大位,難道不是萬民之福、天佑台灣乎?隔年3月總統大選揭曉,馬英九果不其然以765萬餘票高票當選,「long stay」可謂厥功甚偉矣!

曾有論者坦率分析,「long stay」計畫乃馬陣營冀望通過空間的置換,解構馬英九被深深烙印的階級印象,以及強化其「原鄉精神」的本土形象。更簡單的說,就是要讓馬英九身上沾些泥土、多些土味兒。這些都屬於「虛擬」,但在真假的辯證中,卻轉為「真實」。長久下來,選民失去了分辨真假的能力,把假的當成真的,把真的懷疑為假的。大哉斯言矣!的確,被媒體華麗營造的政治明星一旦大願成就,卸下擬態模式後,無論是「我把你當人看」的階級傲慢抑或「油電雙漲」的殘酷決策,不過是朱高正當年一席「政治只是高明騙術」下註腳罷了。

文末,言歸正傳。中國國民黨籍台北市長參選人連勝文日前跑去寧夏夜市賣起豬肝湯。幕僚誠實表示,這個所謂到各行各業學習的「Working Stay」乃馬總統親自傳授的選舉戰略,亦即當年「Long Stay」的2014年台北市翻版。或許依據府院黨政層峰的政治盤算,在媒體寡頭壟斷的畸形環境下,「一直玩、一直玩」的政治擬態遊戲,迄今仍是營造虛擬親民形象、擔保階級利益的有效伎倆。

2014-09-16

「九月政爭」週年祭

立法院於上週五(十二日)正式開議,就在前一天,中國國民黨上週四(十一日)於中央黨部舉行立法行政部門議事運作研討會,席間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彼此面帶微笑,握手致意。如此愉悅景象,幾乎讓人遺忘腥風血雨的「九月政爭」已忽屆週年。

遙想去年九月八日,總統馬英九由副總統吳敦義、行政院長江宜樺陪同開記者會。馬總統一面以「侵犯司法獨立最嚴重的一件事」、「台灣民主法治發展最恥辱的一天」、「沒有灰色地帶,不容猶豫妥協」等重話譴責王金平,另一方面則連珠拋出「如果這不是關說,什麼才是關說?」、「如果這件事沒有一個交代,那豈不意味著立法院長關說司法個案沒有關係?」、「如果我們不能嚴正面對這樣的弊案,台灣將走上無限沉淪處境」等傳頌一時的「如果」句型政治金句,成為世界憲政史上總統公開放狠話指摘同黨籍國會議長的罕見戲碼。對照馬總統今日對劣油案溫良恭謙的平和態度,王金平似乎比強冠公司的惡德商人,更可恨千倍萬倍。

「九月政爭」作為一個司法訴訟案,其實從去年馬總統未能藉開除黨籍手段將王金平「一擊必殺」,繼而中國國民黨不再對台北地院裁准王金平繼續保留行使黨員職權的假處分提起抗告之際算起,早已顯露敗象。到了今年三月間台北地院先後對王金平確認黨籍存在案與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分別作出王金平勝訴及黃世銘有罪判刑的一審判決後,除非司法院今年六月旋即拔除台北地院承審法官張瑜鳳庭長資格的「秋後算帳」奧步對高院承審法官產生「寒蟬效應」,否則今年九月底預計宣判的二審判決,應可望仍作出維持王金平勝訴的結果。

翻閱黃世銘洩密案一審判決書,筆者驚訝發現在黃世銘呈給馬總統的專案報告裡,其中就王金平相關法律責任研判部分,先後記載為「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七條,至其有無刑事責任尚待查明」(專案報告底稿)、「依目前事證,尚難認其涉有何刑事、行政責任」(八月三十一日報告)及「依目前事證,尚難認其涉有何刑事責任,至於有無行政責任,事涉國會議事自律範疇,司法機關不宜介入」(九月一日專案報告)。由此可見,馬總統於發表前述「台灣民主法治發展最恥辱的一天」名演說的前七日,原來其早對王金平不涉刑責的法律研判了然於胸。令人百思莫解的是,馬總統明知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卻又自信滿滿地企圖運用黨主席地位消滅同黨籍的國會議長,最終導致在政治上與法律上俱落得節節敗退下場,總統尊嚴與檢察威信亦隨之陪葬,令人欷噓。究竟箇中原因為何,仍待後世史家解密。

猶記馬總統曾許下豪語,想要在第二任期裡追求所謂歷史定位云云。雖然距其任期終了還剩下六百餘天,但荒腔走板的「九月政爭」,當已足讓總統先生得償所願矣!

2014-09-15

馬語錄:「台灣民主最...」

週日於嘉義市舉行的中國國民黨全代會中,馬英九主席指摘在野黨排斥異己、羞辱官員、選擇性玩法,乃「台灣民主最大的危機」云云。猶記得去年九月八日馬總統才以「台灣民主最恥辱的一天」,公然羞辱同黨籍的立法院長王金平,這種動輒將「台灣民主危機」的聳動大帽子往旁人頭頂上戴,卻對自己完全執政下府院高層悖離民意、導致民怨四起的事實選擇性遺忘,根本是鄙俗的政治抹黑伎倆。

誠如學者指出,在馬總統完全執政結構下,國家重要政策的決定不再是由國會以理性討論辯論所形成,而是由少數黨政層峰密室決策後,再交由行政院從政同志推動、立法院從政同志護航。若有不從,則動輒以黨紀、喪失提名機會、選舉金援乃至開除黨籍等諸多手段相要脅。

要之,在兼任黨主席的總統透過政黨掌握行政、立法結構下,所有國會通過的重要法案俱由總統實質支配,儼然是「超級總統」,黨意凌駕民意,國會制衡機能幾乎喪失殆盡,莫怪行政和立法的運作與民意漸行漸遠,人民積怨日深。今年三、四月間太陽花學運的風起雲湧,就是公民社會對政府漸趨獨裁化所做的自救式抵抗。儘管如此,以馬總統為首的黨政層峰迄今依然罔顧廣大民意而企圖儘速推動服貿、自經區等各種高度爭議性法案,令人浩嘆。

距馬總統任期終了還有漫長的六百餘天,威脅台灣民主的最大危機,或即存焉其間。

2014-09-12

誰的希望 誰的種子

中國民黨台北市長參選人連勝文11日發表首隻電視廣告〈散播希望的種子〉,前半段以「如果我很有錢」為命題,首先由一群年輕人配角各言爾志。有人要大賭一場、摟金髮妹、有人要每天購物、有人要環遊世界、吃遍米其林餐廳、有人要住信義區豪宅、炒房炒股….答案五花八門。接著後段再以家財萬貫的主角「不用吃力不討好」參政為訴求重心,點出主角參選目的不是為了自己,而是崇高地希望「在市民心中,種下一顆希望的種子」。

連家三代累積鉅富資產,連勝文一向備受寵愛。二十三歲時,名下即持有資本額一億八千萬元的家族企業「永勝投資公司」股票兩千股,比當時登記為董事長的鄭耀明還多上一倍。三十歲時,中國的南方日報將連勝文、李澤楷、蔣國明、陳文琦等四人稱為「港台四大鑽石王老五」,並形容其為「雖連戰未能當選台灣最高領導人,但憑著幾十億上百億的家產和在國民黨的影響,他的長子連勝文仍是台灣最受矚目的單身漢」云云。要之,世家公子連勝文倘若繼續投身商界,憑先人累積的豐厚資產與人脈,當能繼續過著幸福快樂的日子。然而一旦選擇投身選舉,權貴身份則淪為參選的致命缺陷。連勝文這支廣告大膽地逆向操作,在看似對住豪宅、摟金髮辣妹、吃喝玩樂…等負面形象大抵概括承接下,進而轉守為攻,企圖營造善心富三代挺身參政,賜福百姓的純潔良善形象,這則競選廣告可謂用心良苦。

暫且抽離激烈的台北市長選舉,這則競選廣告拋出了一個有趣提問:「權貴後裔為何選擇投身選舉、踏入政壇?」如前所述,廣告裡給的官方說法是「種下希望的種子」,甚至可更簡化成為「因為愛」。這種感性訴求存乎候選人一心,無法驗證。倒是有另外一種比較世俗的權貴資本主義(Crony Capitalism)觀點,可用來詮釋這個現象。

權貴資本主義的奧義在於金錢與政治的共生關係。私人資本與政府權力互相勾結,使得本應照料全民福祉的政府,淪為私人資本恣意擴張的保護傘。在此脈絡下,由於豢養政治代理人掌控不易,風險甚高。然而權貴階級一旦在政治場域裡失去發言權與影響力,輕則對其既有事業財富造成不利影響,重則易招致政府取締甚至牢獄之災。由是觀之,權貴後裔挺身參選,雖可如電視廣告般脫俗地詮釋為「幫市民種下希望種子」的善行義舉,但亦可世俗地將其看做是「Z>B」的自利政治算計。

根據《經濟學人》(The Economist)在今年三月所做的「全球權貴資本主義指數評比」結果顯示,台灣在二十三個國家中排行高居老八,前面兩名是菲律賓與墨西哥,後面三名則是印度、印尼與阿根廷。這個官方絕口不提的國際排名意指為何?這個問題正挑戰著台北選民、尤其是年輕選民的網路資料檢索素養。

2014-09-06

良心事業不能只靠良心

中秋前夕全台驚爆劣質豬油危機,多達二百卅五家廠商遭波及。消費大眾一面怒退黑心商品,一面搶買芭樂、花椰菜解毒自救。繼瘦肉精、塑化劑、棉籽油等事件後,台灣人民又再次身陷食安恐懼之中。

上個月底,行政院甫歡喜公布自己編造的「國民幸福指數」,其中台灣在所得與財富領域表現頗為亮眼,在亞洲國家中甚至超越日本、韓國。又根據這份報告分析,「物價長期偏低」是台灣幸福指數排名推升主因。如今觀之,猶如令人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

整個事件最應譴責的,除了罔顧人民健康的惡質商人外,更有一向只重形式、務虛不務實的顢頇官僚。整個「食品良好作業規範」(GMP)認證制度乃經濟部主管,綜觀GMP申請認證流程,無論是:資料審查、現場評核、產品檢驗,乃至於後續的追蹤管理,相關法令規範雖大抵粲然大備,但在具體落實上,卻又寬鬆潦草,破綻百出,莫怪食安危機層出不窮。

連人民的基本食安都無能捍衛的失格官僚,還有什麼資格跟人民談幸福指數?上個月那份超越日韓的「台灣幸福物語」,不妨藉此契機與劣質豬油一併回收銷毀,以免繼續貽笑國際。

2014-09-03

軍公教福利​國下的「退官第二春樂​園」

日前媒體披露,由行政院農委會全額捐助成立的農業科技研究院以去年甫退休的農委會處長葉瑩空降轉任院長,領取近十九萬高薪,其情節猶如欣字輩瓦斯公司高層充斥退將的翻版。儘管面對外界指摘,當事人以「薪水與人事案經董事會通過」等語辯解,而農委會副主委王政騰亦以「一切依法辦理」輕鬆帶過。隨著時間流逝數日,這則攸關納稅人公帑去向的新聞似乎很快遭人遺忘。退官們穩座政府外圍組織要職,安心領取優渥厚俸。此種愉悅景象,不負台灣作為「軍公教福利國家」之美名。

族繁不及備載的政府外圍組織由於享有用人不受公務人員法規限制之便利,經費預算亦能規避議會監督,成為政府施政之地下管道,一向受到政府歡迎。其中退官轉任政府外圍組織的現況與亂象,相關學術研究可謂汗牛充棟。簡單來說,可用諸如:「政府白手套」、「酬庸退休高階文武官員的養老院」、「績效不彰」..等負面詞彙加以詮釋。

根據去年十二月中旬監察院提出的糾正文披露,一百六十八家公設財團法人中,居然有高達三十三家之董監事或總經理等重要職務,係由行政院所屬相當公務人員簡任十職等以上之退休人員擔任,占比近達二十%,如再包括其他由簡任十職等以下擔任者或由現職政府機關人員兼任者,比率更高。至於在薪資部分,這份糾正文更指出,退休官員支領月薪高於五院院長月薪(三十二萬餘元)者有五人;高於五院副院長月薪(二十一萬餘元)者有十五人;高於各部首長月薪(十九萬餘元)者有六人;高於各部政務次長月薪(十六萬餘元)者有二十三人;高於或相當各部常務次長月薪(十四萬餘元)者亦有十七人。可惜的是,任憑外界如何嚴厲批判,政府依然堅持罔顧民意,繼續以高薪供養這些根本無庸納稅人過度照顧的退官們。

從2000年九月起法務部著手研擬「財團法人法草案」起算,今年已邁入第十四個年頭,相關草案早已草擬完竣。令人憤慨的是,行政院網站「送請審議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法案清冊」(截自今年八月底)裡雖洋洋灑灑列舉二百八十八個待審議法案,其中「財團法人法草案」卻遭刻意排除。究竟是哪些「稅金小偷」在杯葛法制化、繼續縱容公設財團法人淪為退官「第二春樂園」的亂象蔓延?答案已呼之欲出。

2014-08-29

「人渣公務員」的規費法意義-- 為馮光遠入獄而作

勇於對社會公共議題發聲的作家馮光遠,即將因拒繳「人渣公務員」案罰金而歡喜入獄20天。本週五晚間社運界、藝文界特於自由廣場舉辦坐監惜別晚會,一方面慶祝法院賜予其深造機會,另一方面則用歌聲、演講與表演為馮光遠熱鬧送行。

回顧本案發展歷程,馮光遠於2012年12月間對一手打造夢想家歌劇的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以「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等語嚴詞批判,遭盛治仁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2014年2月台北地院作出一審判決,年輕的法官卓育璇基於以下理由,作為認定本案構成公然侮辱罪之依據,茲節錄如下:

…「人渣」一詞為對社會敗類之鄙稱,此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人渣」一詞之釋義,將某人形容為「人渣」,即含有認為該人人格價值已低落至對社會而言毫無貢獻甚至已是社會負擔之意涵,係對人相當嚴重之鄙稱。自訴人任職文建會主委時承辦「夢想家」案乙事是否有所疏失,固為可受公評之事,惟被告在無合理憑據可認自訴人就「夢想家」案確有重大貪污或其他嚴重違法情節之情形下,即以對人格極度貶損之「人渣公務員」一語稱謂自訴人,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被告辯稱此部分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云云,亦不足為採…

本案雖經被告馮光遠不服上訴二審台北高等法院。惟王復生、潘長生與遲中慧等三位高院法官大抵以「複製、貼上」上開文字方式,作為完全支持本案被告有罪的理由,致使本案於2014年8月12日定讞。法院的邏輯相當簡單,其一:盛治仁承辦「夢想家」案是否有所疏失,尚屬可受公評。其二:要有合理憑據可認本案確有重大貪污或其他嚴重違法情節情形下,使用「人渣公務員」稱謂,方無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用比較通俗的說法,假設本案確有重大貪污或其他嚴重違法情節情形者,法院似乎允許可合理使用「人渣公務員」批判相關官員是也。

夢想家案有無法官所稱之嚴重違法情節?若從規費法角度切入,答案恐怕是有合理且具體憑據。析言之,夢想家門票法律性質上屬使用規費,本法以「成本涵蓋」作為重要核心原則之一。藉此彰顯使用者付費精神,防止為特定對象私益辦理的給付行政成本過度轉全體嫁納稅人負擔。為兼顧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規費法例外創設規費減徵、免徵事由,俾妥善調和公益與私益間衝突。不過要強調的是,規費法雖為行政權創設寬廣的減徵、免徵事由,但相關事由仍須符合公益原則,而非縱容行政機關得藉此大開方便之門。遵循此立法精神檢視夢想家歌舞劇,值得分析的重點有二,其一為收入預估無法涵蓋成本之違法,其二則為減徵免徵公益理由欠缺之違法。首先就前者而言,文建會以2億1,400萬元投入2場演出即成為絕響,而台中圓滿劇場現場共計6,000個座位,吾人姑且假設所有觀眾全部購票入場且2場都座無虛席,根據成本涵蓋原則,夢想家門票成本涵蓋基線每張至少應收1萬7,833元。對照此次夢想家實際徵收的門票每張居然僅有100元,亦即僅及投入成本的1/178,顯與規費法成本涵蓋之要求背道而馳,違法情節昭然可見。

其次就減徵免徵的公益理由而論,姑且認為建國百年有慶祝的絕對必要,基此公益理由固然得以作為門票規費減徵的理由,惟從每張成本1萬7,833元一口氣暴跌至每張100元,這種「瘋狂跳樓大拍賣」式規費減徵措施除非有強烈的公益理由支撐,否則就會有牴觸成本填補原則、濫用公帑而構成違法之虞。況且夢想家100元門票除低於成本外,入場者還贈送保守估計價值350元福袋,此舉更是離譜至極。蓋規費法只能容許規費的減徵與免徵,並無「倒貼」機制。夢想家100元門票卻贈送350元禮物,這裡已逾越免徵規費極限到進入「倒貼」的新境界,此一荒唐的法制亂象可謂前所未聞,倘若按照法院自己樹立的邏輯下,對於刻意違反規費法、濫用公帑的官員們縱以「人渣公務員」相稱,似仍屬可受公評之範疇。

本案屬刑事案件,法官們不應只是坐在冷氣房裡翻閱雙方訴狀,依法應有主動發見真實之義務。縱令時有法制觀念不足之處,也應努力吸收學界研究成果並善用鑑定人制度,以強化判決的法理論述。反之獨斷、恣意、不用功的法官,是招致司法民怨,減損司法公信力的元凶。倘若受納稅人厚俸供養的法官們能體悟這層道理,能以謹慎的心情處理每件承辦的案件,那麼也就不枉馮光遠此次入獄了!

2014-08-27

誰有「指揮辦案、破壞司法公信」的實質影響力?

日前民進黨發言人針對張顯耀案召開記者會,呼籲台北地檢署應採取搜索、扣押、傳喚潛在共犯及相關證人等刑事措施。對此,旋遭中國國民黨發言人批評為「指揮辦案、搞不清楚政黨與司法間分際、破壞司法公信力、造成社會對立」云云。如此毫無邏輯、事實倒轉的無厘頭發言,令人叫絕。

首先,就「指揮辦案、破壞政黨與司法分際」指摘來說,觀乎張顯耀案「順我者董事長、逆我者共產黨」乃至罪名從「外患罪」擺盪至「洩密罪」等諸多荒唐劇情發展,究竟那個政黨有「實質影響力」能逾越政黨分際、實際在背後指揮調度警、調、檢乃至國安情治人員辦案?答案已明顯至極,無庸贅言。至於就「破壞司法公信、造成社會對立」言之,這個大帽子更只有中國國民黨才有資格頂扣。

詳言之,回顧2010年11月5日二次金改案一審判決無罪後,總統馬英九旋即發表「司法能背離人民期待」談話。經數日,馬總統又宴請行政、立法及司法院正副院長,法務部長、檢察總長也出席宴會,馬總統當場表示「不能漠視人民對部分法官做出違背人民合理期待判決的失望與憤怒」,並點名「台北地院對二次金改案扁家及金控業者全部無罪的判決結果,引發外界極大震撼與批評,顯示司法改革需加速進行,才能重振人民對司法信心」云云。

果然按照總統裁示,同月11日龍潭案遭最高法院罕見以「自為判決」定讞,執政8年的非中國國民黨籍前總統就遭此重判11年徒刑。究竟那個政黨有「實質影響力」能一手促成這個「程序面問題重重、實體面破綻百出」的可疑判決,進而造成「破壞司法公信、造成社會對立」結果?只要是具備歷史感與獨立思考力的現代公民,當能輕易明瞭真相為何。

2014-08-20

兩岸談判黑幕(第二則)

十六日行政院新聞稿稱,陸委會副主委張顯耀因「家庭因素」請辭,惟隔日旋遭當事人否認,表示其乃「被告知辭職」,輿論媒體概以「被請辭」形容此次事件。

倘若張顯耀有涉及違法失職,甚至動搖國家安全情事而掌握確切證據,理應如葉世文案般依法撤職查辦,豈有謊稱請辭為其掩護,甚至還費心安排至某公司擔任董座之理?反之,若張顯耀僅因與府院層峰,乃至陸委會主委意見相左、難以和諧推動對中政務者,則循正常管道免其職位即可。陸委會居然擅自杜撰其請辭理由,企圖矇騙社會在先,被戳破謊言後又閃爍其詞,迄今遲無法向社會輿論清楚交代原委,令人遺憾。

「大明王朝」的宮廷鬥爭戲碼,在台灣政壇真實上演。我國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被侵蝕破壞之嚴重程度,藉由此案彰顯無遺。

2014-08-14

修改老朽憲法 還青少年公民權

按投票年齡攸關公民權行使之範圍。世界各國多將其明文規定於憲法,惟亦有以法律明定者。在中華民國憲法,其中第一三○條即將公民權年齡明文規定於憲法條文之上。

如所周知,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於一九四六年,將公民權定為二十歲固屬當時全球普遍作法。然而在經歷二次大戰後,一九六九年由英國首開其端,法國、義大利(一九六九年)及美國(一九七一年)等歐美民主先進國家紛紛透過修法或修憲程序,將公民權的行使年齡由二十一歲降低至十八歲。根據內政部二○○五年十二月統計,全世界包括英、美、法、德、義、澳大利亞等,已有一百六十二個國家將公民權年齡定為十八歲,佔世界國家的八十四%,相較之下,將公民權年齡維持在二十歲的日本、韓國、瑞士及台灣反成未能「與時俱進」的少數國家。

其實早在一九九二年,即曾有國民大會代表提出「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而廣受矚目。歷經二十餘年討論與醞釀,降至十八歲之民意呼聲當已超越維持原定年齡主張,而蔚為台灣今日社會之主流意見。尤其從國民教育水準之提昇而言,目前台灣絕大多數國民有十二年以上基礎教育程度,十八、十九歲青少年知識水準及對政治事務之瞭解已大幅提升,輔以各種大眾資訊傳播管道暢通發達,早已具備行使公民權之政治素養,與制憲之際中國飽受戰亂、民智未開的落後景象根本難以相提並論。況且,觀乎韓國在二○○七年亦已將公民權降至十九歲之活潑動態,更加彰顯我國這部老朽憲法仍將公民權年齡維持為二十歲之規定,業已淪為民主落後國家的指標及妨礙國家競爭力提昇的主要障礙,容有亟待降低的必要。

至於為達成降低投票年齡之目的,作法上能否以修改選罷免相關法律為之即可?抑或僅能透過修憲方式為之?贊否兩說素有爭執。惟從法理而論,我國憲法第一三○條既明定行使選舉權之年齡限制,其即屬「憲法保留」範圍,此並非憲法委託範疇,立法者之形成自由自應受其拘束,倘立法者立法降低憲法所定選舉權年齡,則顯已踰越立法裁量之範圍,牴觸憲法規範而有違憲之虞。要之,若要將公民權從二十歲降至十八歲,修改憲法乃是最無法理爭執空間的唯一解決途徑。

筆者欣見國會在本屆會期裡,已分別有國民黨、民進黨籍立委連署提出修改憲法第一三○條、降低公民權年齡的相關草案,顯見降低公民權已為超越藍綠對立的社會共識。惟遺憾的是,少數以馬英九總統為首的黨政層峰人士迄今仍抱守反對立場,企圖繼續拿二十世紀中葉的老朽憲法箝制二十一世紀台灣青少年應得的公民權利。這種專制且封建的反民主思維,豈是民選元首與政府所當為應為?


2014-07-28

只有葉收錢 上面沒人了?

檢方上週偵結八德、林口等合宜住宅弊案,起訴涉嫌收賄的桃園前副縣長葉世文,以及行賄的遠雄老董趙藤雄等人。猶記上個月有媒體報導本案時,辦案人士曾透露葉世文堅稱「這案子只有我收錢,上面沒有人了」等,試圖將全案定調只有一人涉貪。如今觀乎起訴內容,葉世文果真如願成為檢方起訴的最高官員,毫無向上發展態勢。

營建署長收賄,無辜的內政部長毫無所悉,副縣長收賄,無辜的桃園縣長亦然。所有的貪污惡行俱由一人惡德官吏所為,其權勢足以勒索一向霸氣縱橫、人脈理當直達天聽的遠雄老董甘願上繳賄款。如此劇本安排,關心司法的民眾並不陌生。以台北市政府所涉美河市弊案為例,幾十億上下的龐大利益輸送,最終檢方於今年四月卻僅起訴兩位基層處長、科長而已。問題是,誰信?

遙想二○○八年雲林蘇治芬、嘉義陳明文遭羈押案,當時檢方有著不顧影響選情批判而勇於「直取主帥」的豪邁氣魄。反觀近年幾件牽涉當朝大員的貪瀆案件,檢方卻往往小心翼翼地在沒有決策權力的基層「余文們」裡游移打轉,巧妙以切割起訴方式阻絕案情延燒,有盡量避免起訴結果撼動黨國統治基礎之斧鑿痕跡。總的來說「案情由基層查起,起訴對象不及黨政層峰」似已成為檢方承辦類似案件時盡可能遵循的地下潛則。

今年七月十四日台灣指標民調甫作的「台灣民心動態調查、立法與司法獨立」民調顯示,近七成民眾否認目前台灣司法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箇中原因,當已無庸贅言。

2014-07-17

看德國打臉馬英九

德國位於歐洲大陸板塊中央,地震相當稀少。然而二○一一年日本發生大地震引起的福島事件後,德國總理梅克爾同年六月於聯邦議會針對聯邦政府能源轉向報告裡,沉重指出「面對日本這樣高科技的國家,也有無法駕馭核能的危險,所有有感知的人,都感受到這事實的衝擊,我也改變了我原有認知。…去年(二○一○)秋天,我支持了新的核能計畫,支持核電廠延役…我今日明白表示,福島事件改變了我對核電的想法。」 因此,德國在福島事件後,迅速明快宣布廢核的終局政策。

反觀台灣,地質狀況與日本相近,地震頻繁。相較地質基盤穩固的德國,台灣才是全球最應從福島事件記取教訓的國家。惟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馬政府依舊不動如山,選擇擁抱核電。不僅原能會官員曾有台灣核電廠猶如「菩薩坐落在蓮花基座上一樣安全」的荒誕發言,甚至昨日馬總統出席台灣永續峰會時,仍為其擁核立場辯護,進而高談德國廢核政策在台灣不可採行云云。豈料相關發言旋遭德國在台協會代表駁斥。此景不但貽笑國際,亦再次凸顯馬政府欠缺反省,過度輕忽核電地質風險的顢頇心態。兩國領導人相較,有如雲泥之別。

日本地震學權威石橋克彥教授曾謂「關於核能發電最佳且唯一的危機管理,就是讓地震列島擺脫核能發電。」 這句忠告不但適用日本,更適用於台灣。

2014-07-05

改聯合報三個字 喪失正當性的馬總統不應再主持監委人事案

國會日前進行監委人事同意權投票,因在野黨技術杯葛,闖關失敗。對此結果,負責提名的總統府未置一辭,倒是中國國民黨發言人旋以「明知違憲而違憲的故意犯」云云越位批判,頗有昔日黨國威權時代「以黨領政」、「黨國合一」氛圍。

平心而論,任期不到兩年的馬總統想要主宰任期長達六年的所有監委提名,企圖調度未來政局,顯示監委人事實淪為馬總統的政治籌碼,本質就是一齣嚴重傷害憲政正義的鬧劇。

猶記二○○四年底起陳前總統提名的監委人事,遭國民黨杯葛而致長期停止運作,直到二○○八年馬總統上台後才重新運作。期間監察院停止運作三年有餘,雖不能謂在邊緣地帶對國政毫無影響,但已可確定無監察委員亦無傷大局。監委可有可無,已成共識;甚至有論者認為,監委懸缺時期,正是監察院審計部摘奸發伏成就最大時刻。而監院的形象與功能隳敗淪落至此,根本就是主政者作踐操弄所致,精神敗壞,也就無人在乎其形式是否存在了。

讓人遺憾的是,馬總統正是導致監察院精神敗壞的頭號殺手。監院人事遭到杯葛,全因馬總統濫用提名權,提出了一份慘不忍睹的名單,過去以民代、社會公正、專業人士為主的監委團隊,換成了多位退休官員復出;還有被留任監委和過去約談對象成了同事,更有數人在現職沒待上幾個月就轉任新職,其餘人選亦不乏魚目混珠者。在野黨技術杯葛同意權行使,正是捍衛固守監院應有的超然及正義精神,而不惜透過同意權杯葛,企圖讓監院的形式自憲政架構中消失。

一個民意支持度慘不忍睹,且毀憲亂政發動「九月政爭」的總統,竟欲全面主宰監委人事案,顯不具正當性及公信力。在野黨杯葛監委人事權,其目的實則在捍衛監院精神,不願幫一名毀憲亂政總統組建職司風憲的監察院之正當性去背書。即使有再次造成憲政僵局的可能,但回顧過去監院空懸歷史,此舉也許正是不使監院受政治污染的方法之一,旨在防範讓一個統治正當性及人格公信力如此殘敗的總統來發動監委人事。我們不知道席次不足的在野黨究竟能否阻擋這齣監院人事鬧劇的上演,但總可讓我們說一句:我們反對沒有統治正當性的馬總統主宰監委人事案!

最後附帶一提者,本文主要參考二○○七年一月二日聯合報名為「喪失正當性的陳水扁不應再主持監委人事案」社論,筆者僅將「陳水扁」置換為「馬總統」,背景事實稍事微調改寫而成。該文犀利的批判論點大抵原味呈現,俾向該篇社論當時致力捍衛監院精神的情操致敬。

2014-07-01

吸菸救國?

立法院暑假過後又將進入預算審查會期,我國預算法上除「統收統支」的普通基金外,尚包括「專款專用」的特種基金。在法制上,政府偏好以特種基金打造財政收入與支出間的「結合關係」,俾成就其「專款專用」目的。特種基金除在環境行政被大量運用外,在諸多行政領域也被廣泛運用,諸如:造林基金、勞工權益基金、藥害救濟基金、農發基金、菸品健康福利捐(簡稱菸捐)等即為適例,至於晚近國防部曾拋出「募兵捐」、文化部曾拋出「國片扶植金」等構想,亦復如是。

雖有學者將本應以租稅或規費、受益費方式徵收,卻逃避遁入到特種基金範疇而加諸負擔於國民情形,以「特別公課肥大化」病症稱之。亦有學者指出,此類特種基金雖有其單獨計算盈虧、績效功能,但卻也造成預算單一原則破壞,形成國家整體財政狀況難以藉由單一預算加以掌握弊端,導致財政靈活度日減,甚至影響財政健全性,並進而提出應朝限縮方向通盤檢討。甚至堪有「立法院良心」的立法院預算中心更進一步建議這些鉅款形同各機關私房錢,有違量出為入原則,更形成資金運用靈活度不足問題,從而遂建議應修法將上述不符預算整體性之特種基金廢除,以回歸正常體制云云。遺憾的是,在政府持續罔顧財政理性態度下,其規模不僅大幅擴張,亦多有濫用情形。

以國會正在審議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為例,該草案之立法目的旨在通盤解決病人及家屬、醫事人員雙方面對醫療糾紛爭議制度困境,並以「促進病人權益保障」為核心,試圖達成「維護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迅速解決彼此爭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病人安全,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等政策目標,顯具高度的公益性。然而根據該草案於今年五月底國會朝野黨團協商通過版本裡,其中公然將菸捐收入明文列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基金來源之一,令人困惑不已。

析言之,我國自二○○二年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規定開徵菸捐。照理而言,政府開徵目的乃基於吸菸對人體有極大的傷害,為了幫助吸菸者戒菸、提升戒菸成功率,遂透過以價制量方式企圖降低民眾吸菸率及二手菸暴露率,同時替吸菸者將來可能所需就醫費用做準備而開徵。要之,倘若菸捐課徵具有任何正當性,其正當性應建構在專款專用於菸害防制目的上,方屬允當。醫療糾紛事故處理本質上與菸害防制目的可謂毫無關連,恣意將菸捐挪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財源,顯有與行政法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背道而馳之嫌。況且從財政觀點來說,菸捐本屬不穩定財源,若政府防制乃至取締績效優異,則菸捐收入理應越形減少。將菸捐與攸關醫病福祉的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掛勾,不啻意味著菸捐收入不但不能少,而且還要多多益善,方有財源實現「維護醫病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等崇高目標。一言以蔽,當政府一昧迷信「菸捐萬能主義」時,其結果難道不是積極鼓吹「吸菸救國」乎?

2014-06-27

自由經濟和平龜山島

二○○八年中國國民黨政權以「拚經濟」作為選舉主軸,並設定亮麗的「六三三」作為具體指標。然而,台灣經濟並無當初馬政府承諾的卓越表現,再加上油電雙漲所牽動的萬物齊漲,導致台灣實質薪資反倒退至十六年前水準,小民百姓生活苦不堪言。

為何行政院選擇於二○一三年底才倉促推出自經區特別條例草案?其終極目標簡單而言不過四個字「以新代舊」,亦即拋出「自經區」作為新的振興經濟噱頭,藉此轉移昔日「六三三」等經濟政見跳票的難堪罷了。

行政院臉書「台灣好政點」近日推出自經區「果然好讚,快來搶答」活動,每天「正確答題」的前百名不僅可獲電子禮券,後續更將有平板電腦抽獎,引發外界浪費公帑質疑。

筆者實際進入作答,該遊戲當日的題目為「自經區的終極目標是?」至於答案部分只有官版標準答案「自由經濟島」,以及陪襯的「和平島」與「龜山島」等兩個明顯惡搞選項,並無筆者堅信正解的「以上皆非」選項。尤有甚者,行政院強迫參與民眾惟有勾選「學理錯誤」卻「政治正確」的官版正解,才能進一步取得禮券與抽獎資格。繳稅月份才剛過,看到寶貴的血汗納稅錢不但被如此虛擲,還被花在「自費洗腦」的政令宣導活動上頭。納稅人,你為什麼不生氣?

2014-06-09

Basic rights are not yet protected by Constitution

Article 16 of the 1789 French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the Citizen” says that “[a] society in which the observance of the law is not assured, nor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defined, has no constitution at all.”
This sentence clearly encapsulates the modern understanding of what a constitution should do.
In addition to containing many flaws in its treatment of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per checks and balances, Taiwan’s Constitution also contains many issues concerning the guarantee of human rights that have been waiting for many years to be addressed.
To be more specific, the Constitution is quite specific when it comes to the first generation of basic human rights —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but when it comes to the second-generation human rights —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 it is out of step with the times.
Furthermore, the Constitution has nothing at all to say when it comes to the third generation of human rights that have been added since the 1970s — generally described as collective rights — o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ational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In addition to these rights, there are also such rights as the inviolability of human dignity, due legal process, privacy rights, 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 and the right to health.
These are all basic human rights that the Constitution does not address directly but they have been incidentally addressed by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in its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s over the past dozen years.
Although these interpretations represent a great improvement, the fact that the Constitution has failed to adapt to changing times has meant that these precious human rights advances have not been included in the document.
On the contrary, people are forced to assemble a protection of these rights from examining parts of the Council of Grand Justices’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s.
Such a backward legal system is not only a hindrance to building a public understanding and awareness of constitutional law, it also has a negative impact on the universal spread of human rights education.
To bring the level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the Constitution into line with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instruments so that Taiwan can reach the same level as advanced democracies around the world,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 out a major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to deal with the shortfall of human rights in it.
On Tuesday last week,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referring to an opinion poll by the Nat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 said that mainstream public opinion did not agree with amending the Constitution.
However, a closer look at the 20 questions in the poll shows that the only question that was related to the human rights issue was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or not the age limit for the right to vote should be lowered from 20 to 18 years.
It is highly regrettable that the president would use an official poll lacking in credibility as a basis for an all out rejection of the possibility of expanding the list of human rights included in the Constitution.
Is the government’s policy pledge to “respect, protect and fulfill human rights” nothing but a political slogan aimed at deceiving the public?

Taipei Times/Editorials/2014-6-9
Translated by Perry Svensson

2014-06-05

人權大步倒著走

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楬櫫「權利之保障未臻確實,權力分立制度未予釐定之社會,不得謂為有憲法之社會」,明確指出近代意義憲法應有的內涵。現行憲法除了分權與制衡呈現諸多破綻外,於人權保障方面,亦早有年久失修情形。

析言之,現行憲法對第一代基本人權,亦即自由權的保障,固有相當著墨,但對於第二代基本人權,亦即社會權保障的關照,卻已跟時代脫節。更遑論一九七○年後增加的第三代基本人權乃至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現行憲法更是付之闕如。

再者,包括:人性尊嚴不可侵犯、正當法律程序、隱私權、媒體接近使用權、健康權等諸多憲法未明文規定的基本人權,在近十餘年來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契機,雖已有長足推進,惟反觀受限憲法遲未「與時俱進」影響,這些寶貴的人權進步成果始終未能在憲法條文裡忠實反映,人民僅能依靠查閱司法院解釋片段拼湊而得。如此法制落後現象,不僅有礙於人民形成憲法意識,亦不利於人權教育的普及推廣。為使憲法的人權保障程度能與國際人權公約切實接軌,並進而與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並駕齊驅,現行憲法有關人權清單部分,的確有大幅翻修擴充的必要。

日前總統馬英九拿國發會的官方民調,宣稱主流民意都不贊成修憲云云。惟仔細觀察問卷裡的十二個提問,只有調降選舉權至十八歲部分與人權有關。總統拿這份公信力不足的官版民調,就想全盤否認擴充憲法人權清單的可能性,令人浩嘆。所謂「人權大步走」的施政理念,難道只是欺瞞人民的政治語言而已?

2014-05-18

考委減量 利大於弊

總統府日前公布第十二屆考試委員被提名人名單,加上正、副院長,洋洋灑灑共二十一人,陣容龐大已快逼近小學一個班級總人數。針對這份考委名單,主流媒體大抵以:性別分布、留任、博士比例、人馬派系,乃至於政治裙帶等諸多視角進行評述。然而「為何納稅人要養那麼多考委?」這個饒富意義的法律課題,卻鮮少被提及關注。眼見台灣國家財政漸趨窘困,公部門人事費卻持續逆勢成長,政府步上「希臘化」危機之際,有關「考委減量」課題,宜值納稅人於五月填報所得資料時一併審慎思量。

環顧當代先進國家,鑑於政府規模膨脹,導致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現象,公務員精簡已成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升效率的有效對策。有關我國考委人數的下修,應在此思維下進行法制變革。查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考試院已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所屬公務員掌理打點,堂堂的考試院實際上不過肩負監督、協調等簡單任務而已。現行考委名額十九人的規定固然行之有年,惟其背景乃一九四七年從「大中國」幅員下的歷史遺跡。以今日台灣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幅員而論,考委人數顯屬過多而無必要,與當代政府員額精簡、行政簡約的潮流背道而馳。至於合理的考委人數應如何規劃?筆者認為公平會編制七位委員,能帶領該機關調查處理全國事業各種妨礙競爭等行為;通傳會編制七位委員,亦能帶領該機關擔當全國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管及發照等任務。過於肥大化的考委人數若能比照辦理,不僅能節省龐大人事開支,亦無礙其維持機關現有運作機能。

查閱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筆者發現二○一二年五月間即有立委連署提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修正案」,擬將考委人數從十九人減為七人,俾節省考委人事支出,並同時促進人事流動。權且以每位考委領取部長級年薪約五百萬元保守計算的話,將考委一舉降至七人,等於每年為納稅人節省超過六千萬元公帑,頗為可觀。可惜的是,這個可謂利大於弊、符合財政簡約精神的修法提案卻遭執政黨無端杯葛,迄今仍躺在國會裡「擇期再審」,令人浩嘆。

2014-05-13

喝酒不打人?

立法院乃代表民意、監督政府施政的重要憲政機關。然而由於我國甫於一九九0年才逐漸脫離威權國家之列,民主根基尚淺。反應在立委表現上,不出席、不發言、不質詢、不修法等諸多亂象迭生。於是有公民團體開始以監督立委為職志,透過問政活動公開、分析、及評鑑等方式,藉由輿論導正立委問政偏差行為。經多年努力,成果斐然,卻也不免併發後遺症。晚近值得關注者,則是立委為營造績效而濫提法案行為。

以菸酒管理為例,菸酒販售者本屬人民的營業自由,菸酒消費者則是在自由經濟體制下的消費自由。我國自二00二年起施行菸酒管理法,開始針對菸酒製造、進口與販賣等活動進行管理。有趣的是,無論行政院或立法院都對這個年僅十餘歲的年輕法律投入甚多關愛眼神,該法自施行以來已歷三次修正,最近一次還是於前年八月公布,甫於去年一月施行。惟行政院又以「時空環境變遷,部分條文未能符合社會需求」為由,再度提出條文更動幅度頗大的修正草案,並於前年十一月間送國會審議。查詢立法院第八屆法律提案審議進度系統,更可發現除行政院版草案外,同時有二十個由立委提出的待審草案,比近月兩岸協議法制化爭辯裡朝野七個版本競逐的盛況還多上三倍,數量之多,令人咋舌。

分析這二十個立委提出的修法草案,林岱華版基於菸酒產業輔導經營與國際行銷推廣觀點,提案將本法主管機關改為經濟部;黃文玲版提案刪除久遭詬病的查緝獎金,以導正公務員執法偏差心態;高志鵬版提案將輸入一定數量以上私煙、私酒罰金大幅調高,以降低走私誘因。這些提案各有其政策目的,不無值得肯定處。惟其他草案,如廖國棟版,要求酒容器上增列標示「喝酒不打人」、免稅菸酒內外包裝加註「免稅菸酒,不得轉售」字樣,且要求「標示面積不得小於總體面積的百分之三十」等「創意立法」,則相當有待商榷。詳言之,法律用語貴在嚴謹明確,更須顧及人民營業自由。把「喝酒不打人」這種通俗口語恣意納入條文,折損法律嚴肅性。至於強命免稅菸酒商品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標示不得轉售,不僅顯逾越對營業自由的合理限制範疇,更不啻昭告於我國免稅商店購買菸酒商品之國內外旅客,台灣人民「判斷是非、控制行動」的心智能力特別低落,必須不時依賴「保姆政府」耳提面命。

最後應附帶一提者,賴士葆版及王育敏版基於查緝走私觀點而提案導入登記制度,亦即以辦妥公司、商業或營業登記者為限,始得合法販售菸品。至於無登記的雜貨店、檳榔攤等將取締處罰。此一提案乍見之下似有其正當性,惟一旦付諸施行,究竟影響多少中下階層人民的工作與生計?衝擊有多大?草案裡毫無著墨,如此即興式的魯莽立法,也絕非國家之福。

2014-05-12

考試委員減量 Z 〉B

總統府上週公布第十二屆試委名單,加上正、副院長,洋洋灑灑共廿一人,陣容龐大已快逼近小學一個班級總人數。台灣國家財政窘困,公部門人事費卻持續成長,政府有步上「希臘化」危機。有關「試委減量」課題,宜值納稅人於五月報稅時審慎思量。

查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考試院已下設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機關公務員打點,考試院實際上不過肩負監督、協調等簡單任務而已。現行試委名額多達十九人,說穿了不過是「大中國」體制下的歷史遺跡。以今日台灣現況而論,試委人數顯屬過多,與當代行政簡約潮流背道而馳。至於試委合理人數為何?筆者認為公平會編制七位委員,能調查處理全國事業各種妨礙競爭等行為;通傳會編制七位委員,亦能擔當全國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管及發照等任務。試委若能比照縮編,不僅能節省龐大人事開支,亦無礙維持現有運作機能。

翻閱立法院公報,其實二○一二年五月間即有立委連署提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修正案」,擬將試委人數從十九人減為七人,俾節省人事支出。權且以每位試委領取部長級年薪約五百萬元保守計算,等於每年節省超過六千萬元公帑。筆者希望全國納稅人能督促立委理性支持修法減少試委人數,同時對漠視國家財政健全的立委嚴厲譴責。倘若朝野立委能捐棄成見,掙脫黨意束縛,藉此契機齊力推動「試委減量」的法制變革,此舉當是台灣在邁向財政紀律重整的道路上,正確且重要的一步!

2014-05-06

核四公投的詭詐

行政院長江宜樺宣稱核四「停工不停建」。至於有關核四公投,仍堅持應依公投法雙二分之一門檻辦理。如此立場,實則充滿詭詐。

詳言之,全國性核四公投應如何設計,關鍵繫於公投主文表述方式。更露骨的說,在鳥籠公投法下,所有試圖召喚公投的提案者,必須精心算計,主文命題怎麼表述,就大抵支配公投的結果。倘若按去年執政黨立院黨團透過某立委發動「你是否同意核四廠不得運轉?」這種負面表述方式辦理核四公投,根據過去六次全國性公投失敗經驗,該公投預估將因領票門檻未過半而未通過。屆時政府便可順勢將公投結果解讀為人民「不同意核四不運轉」,進而堂皇啟動核四。

反之,倘若按執政黨另一立委日前提出「你是否贊成核四運轉」正面表述方式辦理公投,事實上只要消極不參與的投票權人,即等同於間接否決核四運轉,該公投也預料將因領票門檻未過半而未通過,爭辯三十餘年的核四存廢爭議就此落幕,倒也是美事一樁。然而從公共財政角度而言,事前明知正面表述的核四公投註定失敗,政府卻仍堅持核四要順利完工。在國家財政瀕臨崩壞之際,還要繼續挹注百億公帑在一個幾乎不可能運轉的錢坑設施。撇開圖利、自肥等疑慮不談,如此欠缺財政理性的作法,怎向廣大納稅人交待?

2014-04-08

服貿公投行不行?

台灣指標民調公司曾於去年七月底發布「台灣民心動態調查、經貿協議與核四」民調,其中詢問若社會上對服貿協議仍有很大爭論,且朝野政黨各自堅持立場情形下,當時有百分之六十九的民眾贊成由公投決定;其中,在中國國民黨支持者裡,贊成公投決定的更高達百分之七十二。今年三一八太陽花學運後,新台灣和平基金會於本月四日召開「服貿議題與政黨表現」趨勢調查發布記者會亦指出,有高達百分之六十八民眾支持年底舉辦公投來解決服貿爭議。太陽花運動雖於本週四將隨學生退出議場而暫告緩和,但服貿招致的紛爭尚未正真落幕。分析上述民調數據,服貿公投似乎是澈底化解當前政治對抗僵局之契機。以直接民主手段決定國家重大公共政策走向,方向上固值贊同,惟其中有關公投法領票門檻問題若不先予排除,恐仍無助於解決爭議。

公投法於二00三年十二月公布施行迄今已逾十年,回顧六次全國性公投經驗,皆以挫敗告終,其中最主要之癥結在於公投法「法定領票門檻」的特殊設計。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第一項)。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第二項)。假設某公投案縱使領票者全數贊成,但只要領票數未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依上開規定該公投案仍將遭受否決。易言之,「不領公投票」等於間接否決公投案,消極不參與領投票的投票權人,反倒成為決定公投案成敗關鍵。

要依現行公投法規定辦理服貿公投,若發動者乃立挺服貿的府院層峰,則所設主文必為「是否反服貿?」,然後估算屆時因領票率未達過半門檻,藉此一舉瓦解民間反服貿勢力。反之,民間反服貿立場者所期盼的主文必為「是否挺服貿?」,一樣算計著屆時因領票率未過半,使府院高層的挺服貿政策灰飛湮滅。不過後者的如意算盤將遭行政院公投審議委員會駁回而功敗垂成。一言以蔽之,在現行公投法框架下,誰能左右主文命題方向,誰就支配公投的結果。

公投原本是具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遺憾的是現行公投法讓公民決定公共事務成了「不可能的任務」。企圖藉公投方式化解服貿衍生迄今的政治對立並非毫無可能性,惟箇中關鍵在於「先修法,再公投」,亦即透過修法甚至另立專法方式,將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限制」之規定導入,藉此排除公投法投票門檻限制。如此一來,反服貿與挺服貿的雙方即可透過投票方式公平、和平對決,無庸耗費精神在公投主文的文字遊戲上打轉。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4-4-9

2014-04-04

憲政有病 經貿偏方沒效

憲改問題是否為民眾關心的重要課題?檢視總統馬英九於二○○八年大選前後反覆宣示的憲改承諾,可見端倪。

在二○○七年六月國民黨全代會中,馬英九提出若當選總統,將成立憲法評估小組,檢討現行憲法優缺點,於適當時機推出憲政改革法案。同年七月適逢解嚴廿週年,馬英九又提出「台灣民主徒具形式要件,缺乏實質內涵」,「從未落實憲政自由主義精神,法治與分權制衡觀念不能強化,使台灣只有『轉型』而沒有『正義』,陷入民主發展困境」等精闢觀點,並進而具體承諾於二○一○年成立「憲法評估小組」,確實檢討雙首長制、國會減半等議題,並在朝野共識下推動修憲云云。由此觀之,憲改不但是民眾關心,更是總統馬英九施政清單裡老早設定的重要課題。遺憾的是,這張由馬英九選前信誓旦旦開出的選舉支票跟「六三三」、「馬上好」一般迄今無法兌現,唯一成果只有行政院研考會編列四百萬公帑委託國家政策基金會作成的一本研究計畫成果而已。

馬英九希望透過憲改,讓台灣實現轉型正義、突破民主發展困境,行政院「經貿國是會議」的格局顯然不足以解決這些體制問題。平心而論,太陽花學運團體要求召開「公民憲政會議」並無新意,不過是督促總統馬英九儘速兌現當年許下的憲改承諾而已。筆者衷心盼望行政院莫再次錯估形勢,辜負民意期待。

2014-03-27

服貿事前不透明 事後說幾次也沒用

日前報載總統夫人周美青與作家陳玉慧臉書對話,針對服貿利弊疑慮,周美青以「人民既有疑慮,就有責任再多說幾次」回應,似與馬總統二十三日國際記者會裡「立法院一定要通過對台灣絕對利大於弊的服貿協議」論點相互呼應。服貿爭議延燒至今,府院層峰似乎依舊劃錯重點,街頭學生與公民未必全然反服貿,更重要的訴求在於反黑箱。

權且就保險業為例,目前臺資產險業的車險業務多需與在地保險公司合作,客戶必須另向中資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造成客戶投保或理賠服務等不便,服貿協議爭取開放「交強險」業務,顯然有利台資產險業者深耕中國車險市場。由此觀之,在特定產業裡,服貿協議或許是福不是禍。平心而論,服貿利弊原本是可理性溝通、辯論的公共政策課題。惟值得非議的是,服貿協議於去年六月二十一日簽署,其範圍廣及十二個服務部門,包括商業、通訊、建築、分銷、環境、健康和社會、旅遊、娛樂文化、體育、運輸、金融及證券、教育,涵蓋一百五十五項行業。如此涉及人民經濟生計的重要貿易磋商,事前卻被馬政府完全保密、黑箱作業,多數產業界未經告知及協調,輿論也無法報導與監督。甚至本應於簽署前完成並公開的評估報告,也是於簽署完畢後的七月十七日才由經濟部及各相關機關倉促完成,且內容避重就輕,充斥各種空泛、冰冷的經濟模型分析,對「非經濟性因素」的國安衝擊幾乎略而不提,毫無說服力。借用馬總統去年九月政爭的流行語「這不是黑箱,什麼才是黑箱?」

程序正義貴在決策前平等、雙向、理性的溝通與辯論,而非決策後片面、單向、政令宣導式的廣告與教化。「先射箭再畫靶,先簽署再評估」,如此不顧事前程序正義的粗魯作法,事後再多說千百次恐怕也是無濟於事。發展至今,為維護國家和諧與政局安定,筆者建議府院層峰應思考將整個服貿協議「砍掉重練」,在透明、公開精神下,重啟兩岸服貿協商機制,以徹底杜絕人民疑慮。

2014-03-17

禁止公帑輔選 怎能藍綠有別

公家資源輔選,該當何罪?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明定,公務員不得動用行政上可支配運用的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支持特定政黨。違者除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懲戒懲處外,更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亦即公務員對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利,相關官員將遭刑罰相繩。

回顧二○○八年立委選舉期間,高市環保局某局長因支持民進黨某候選人,以可申報加班費方式,鼓勵隊員參加其造勢大會,遭高雄地檢署起訴並求刑十四年。案經纏訟多年,雖本案金額輕微,所有加班費總計僅區區五千餘元,去年六月最高法院仍判處該局長兩年徒刑定讞。觀乎上週國民黨針對台中市長進行候選人初選電話民調前夕,中市財政局過半數台中市民「湊巧」收到發自中市財政局簡訊,貼心提醒市民「台中市為五都最低」,這波簡訊總計耗費超過百萬元公帑。倘循同一司法標準,此舉難道沒有「以私害公」之嫌?

政黨初選純屬政黨內部事務,縱令參與黨內初選的現任市長政績超凡絕倫、睥睨五都,也應自費行銷宣傳。中市財政局就其主管事務,明知違反行政中立下,刻意選擇黨內民調前夕,斥資百萬公帑濫發百萬通簡訊,幫現任市長宣揚政績,間接拉抬民調,並轉嫁全體納稅人負擔,實不可取。一樣涉及公家資源輔選,敦請台中地檢署參考前述「高市環保局案」判決前例,本於毋縱毋枉精神偵辦此次「中市財政局案」,俾遏止公家資源輔選亂象繼續蔓延。

2014-03-11

我國應制定「非六都縣市發展條例」

台灣地方自治正面臨一個嚴重的制度危機,筆者權且將其稱為「七/三危機」。簡單來說,就是目前有高達七成國民,擠在面積僅佔國土三成,統稱為「六都」的特區裡。

從台北縣於二○○七年取得「準直轄市」地位開始算起,迄今不過歷時短短四、五年,在中央政府缺乏國土通盤規劃的惡性發展下,第六都桃園市即將於今年十二月正式掛牌運作。區區面積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兩千三百萬人口的台灣卻華麗地的設置六個直轄市,堪稱世界地方自治史上的誇張奇觀。

「地狹人稠,人口密度高」乃是我國地理教科書裡的基本描述,然而嶄新的六都體制,卻又進一步促使近七成的台灣人民擠入三成土地內。以北台灣為首的都會區人口呈現過度密集化趨勢,其餘地區卻逐漸朝向人口過疏化惡化。以位於「國境之南」的屏東縣為例,根據媒體報導,人口在從二○○六年跌破九十萬大關後,人口數就一路下降。去年一月全縣人口統計還有八十五萬七千餘人,短短十個月間人口就減少四千八百餘人,而使全縣總人口下降至八十五萬三千餘人。另外,再觀察最近三年人口流出統計,除屏東縣流出約兩萬九百餘人外,彰化縣流出兩萬五千餘人、嘉義縣流出一萬兩千餘人,基隆流出一萬八百餘人,雲林縣也流出將近一萬一百人。這些流出的人口大多被誰吸入?相信答案呼之欲出。遷徙自由雖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但逐漸惡化的人口傾斜分布,絕非全民之福。

為衡平「離島」與「本島」間發展落差,並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健全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保存文化特色,改善生活品質,增進居民福利,我國於二○○○年四月制定施行「離島建設條例」。此後,又為平衡「後山」與「西部走廊」間發展落差,並推動花東地區產業發展,維護自然生態景觀,發展多元文化特色,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增進居民福祉,復於二○一一年六月制定施行「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此外,來自雲林與嘉義兩縣立委,亦希望仿效離島及花東建設條例模式,於二○一二年三月領銜提出「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草案,藉此挽救兩縣工作機會減少、人口外移老化、工商產值減少、家庭所得稀少、民眾幸福感低等日益窘迫困境。

平心而論,面對六都時代下嚴峻考驗的地方自治團體不只有雲林與嘉義,屏東、南投、彰化、苗栗、新竹等縣(市)亦可謂同受其害,立法政策上當有一併通盤考量的必要。就政治現實而論,已單獨或合併升格的直轄市很難再走回頭路。筆者認為朝野似應捐棄黨派利益,齊力推動制定「非六都縣市發展條例」,俾藉此舒緩「非六都」、「六都」間區域發展日益失衡的迫切危機。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4-3-12

2014-02-27

有黨產解繳 怎希罕募款

民進黨日前在台中市舉辦募款餐會,旋遭國民黨籍市議員指摘違反政治獻金法,將向監察院告發云云。就法而論,政黨本為政治獻金法第五條規定得日常收受政治獻金的主體,相關指摘顯屬無稽。惟藉此契機,選民可再次思索我國各政黨間財務上不公平競爭現象。

翻閱去年五月國民黨檢送內政部的二○一二年度收支決算報告書,其中收入高達廿四億八千餘萬元。相較民進黨收入五億八千餘萬元、台聯收入六千三百餘萬元、親民黨甚至僅有三千九百餘萬元。國民黨作為第一大政黨,雖然拼國家經濟無方、人民無感,倒是拼自己政黨的經濟卻卓越頂尖,睥睨亞洲四小龍。

進一步檢視國民黨收入來源,其中最亮眼的,當然是有「民主之癌」惡名的黨產收入。廿四億八千餘萬元收入裡,有超過七成,約十七億八千餘萬元乃由黨營事業解繳。有了每年來自黨產的龐大財源挹注,募款餐會積累的政治獻金不過是棄之無妨的零角散票罷了。

誠如陳長文大律師二○○七年六月投書媒體所言「若非國民黨在歷史中曾擁有黨國一體的絕對優勢,國民黨就絕不會擁有今日上百億的黨產身價」。這些國民黨在威權時代利用特權斂聚的黨產,到了民主憲政時代,早應黨產歸零,還財於國、還財於民。遺憾的是,處理黨產承諾猶如放羊的小孩般屢屢跳票,箇中因素當然是對百億鉅額黨產的眷眷不捨。只要黨產繼續在政治上覆雨翻雲,台灣的選舉永遠是進行「財力」而非「理念」的不公平、不健全競爭。

2014-02-16

54億一堂課:統刪預算兩大弊病

根據預算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我國預算之審議,係採「全部審議制」,凡一切政府收支,每年均需經議會審議通過,方能成為法定預算。前揭規定賦予民意機關審議全部預算權限,而民意代表於行使預算審議權限,則應以捍衛納稅人荷包為念,就鋪張、浪費的政府開支仔細明辨,嚴予監督為是。

但觀察實務運作,民意機關於審議歲出預算時,常見「整批交易」的統刪模式。亦即民意機關不問個別歲出預算編製合理性為何,均將其統一刪減一定金額或比例,再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調整。此種猶如菜市場「討價還價」的預算統刪模式,有學者指出一方面凸顯民意代表怠忽職權,未仔細檢討個別歲出預算的合理性,致令預算審議政策辯論機能蕩然無存;另一方面則鼓勵行政機關浮濫編列預算惡習,更是變相懲罰那些合理編製預算的機關。要之,統刪預算造成整體預算制度扭曲的嚴重弊害,由此昭然若揭。

本月十三日高雄市議會審議市府二○一四年度預算案時,其中議會決議刪除市府歲出預算五十四億元,並授權刪減項目及金額由市政府自行調整。此種做法即屬前述統刪歪風的最真實負面教材。高雄市議會宣稱此次統刪歲出預算係「考量市民最高權益」云云,惟綜上所述,廉價的歲出統刪純屬懶惰民代的卸責作為,實有愧高雄市納稅人的殷殷託付!

2014-02-13

吾土何至?

高中歷史課綱「微調」事件近來引起各界高度爭議。此議題波及範圍不單侷限於歷史領域,亦一併牽連法律領域裡詒害至今的「大中國觀點」,頗值一談。

話說某被告於中國福州市犯刑法詐欺取財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一審、第二審法院判決認為,大陸地區事實上並非我中華民國主權所及地域,在大陸地區犯罪,應屬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由於被告所犯之罪均非本刑最輕三年以上之罪,不適用我國刑法,遂諭知被告無罪。後來檢察總長不服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則選擇支持檢方,以八九年台非字第九十四號刑事判決認為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云云。從此以後,「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猶如聖旨般在司法實務反覆被援用,成了主流通說。以最高法院為例,這些判決包括:九十年台上字第七0五號、九十年台上字第二二八二號、九七年台上字第六四一二號、九八年台上字第七六六七號等刑事判決,至於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類似判決,更族繁不及備載。承此,也有判決舉一反三,認為香港自一九九七年起回歸中國,因此「亦屬我國領域自明」。巧合的是,這一套於法院實務風行的大中國法律觀,恰與此次政府搬出中華民國憲法微調課綱的思維,聲氣相通。

針對前揭「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主流見解,司法實務亦不乏反省聲音。例如:臺北地方法院九五年訴字第一四九二號、九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等刑事判決即曾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義之「大陸地區」雖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古國等政權統治並實際行使其管領權力迄今逾五十年之久,然我國修憲權、立法權之行使機關,猶因意識型態、法統等政治因素考量,未按憲法程序調整我國領土範圍俾使名實相符,以致造成大陸地區之人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國境內為任何刑事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之突兀情景,其不合理之處甚明。大哉斯言!惟遺憾的是,抱怨歸抱怨,地方法院法官們或許為了顧及判決維持率,依舊沒有挑戰主流見解勇氣。要之,一九九0年以來司法實務主流見解大抵可歸納兩點,其一: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而至於蒙古國、九七年回歸後的香港,亦屬中華民國領土;其二: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是在中華民國領土犯罪,應受中華民國法律處罰;而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蒙古、香港境內犯罪,亦屬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故仍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罰。

我國現行整體法制序裡的「大中國觀點」乃從憲法第四條、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為頂點,並藉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逐步建構而來,亦為此次政府調整歷史課綱的主要法理依據。不過當這個貌似法律邏輯井然推論的結果卻已顯然悖離世界普遍公民常識,翻譯成外國語文絕對會被當成笑話看待時,難道二十一世紀台灣的教育官僚與司法官們仍要選擇被荒誕突兀、名實不符的「大中國觀點」束縛,並詒害後代子孫乎?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4-2-12

2014-01-19

王曉波得多認識「虛幻憲法」

日前台大教授王曉波針對課綱將「中國」調整為「中國大陸」爭議,指出中華民國教育部制定的歷史課綱,當然要符合中華民國憲法云云。此論點似是而非,顯示其對現行憲法爭議的認識未臻成熟。

析言之,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在中國內戰結構窠臼下創設「分裂國家」模式,宣稱係「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遂將中國以「中國大陸」,並將台灣以所謂「自由地區」自稱。惟值得省思的是,自一八九五年起台灣即不屬於中國,戰後亦然。台灣與中國大陸不是從一個國家分裂成兩個國家,所謂分裂國家前提根本不存在,現行憲法「追求統一」的目標猶如海市蜃樓,純屬妄想。故近來有憲法學者以「虛幻憲法」名之,洵屬正確。

馬政府自二○一一年二月起,要求各部會稱呼對岸應用「中國大陸」或「大陸」而非「中國」。王曉波堅持改用「中國大陸」,不外乎是循此政令下對「虛幻憲法」的服膺、順從。倘若今日台灣的教育只是將權力者偏好的「官定憲法觀」不問是非真偽地奉為圭臬,並藉由教科書與考試、學測等途徑強制灌入莘莘學子腦袋,這種教育發展走向,豈非走回昔日黨國威權專制時代?

2014-01-13

臺中「禁摩」違憲

平等原則乃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裡重要的基本價值,旨在防範國家權力在欠缺實質正當理由下,對人民恣意進行差別待遇。報載臺中市日前由議會審議通過「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其中第二十九條概括授權市府得於指定區域內禁行燃油機車,引發民怨。就憲法而論,此規定恐有商榷餘地。

析言之,燃油汽、機車做為主要的移動排碳源,政府為求降低排碳量以維護環境,固有立法管制的正當理由。惟若綜合考量佔據道路面積與交通運輸效率,燃油機車實乃環保又便宜的庶民通勤工具。反之那些「限坐五、七人,實乘一、二人」的大排氣量自家用汽車,才是應予立法限制的首要移動排碳源。該自治條例選擇性針對環保、低排碳的機車族開刀,已難謂公平。

退步而言,即使同以燃油機車做為比較對象,採用傳統化油器的二行程機車與符合國家嚴苛環保標準的四行程機車也具有本質上差異。若臺中市要以排碳因素立法「禁摩」,規制對象也應侷限前者為是。該自治條例怠於細緻區分燃油機車污染性高低,蠻橫地將二行程、四行程機車一併列入管制範圍,此舉不僅係對國家長年建構廢氣檢驗標準努力的公然否定,更顯有違反平等原則之意旨。筆者盼望中央政府於核定本自治條例時,能細心察覺前述違憲疑義,俾捍衛市民自由、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