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13

吾土何至?

高中歷史課綱「微調」事件近來引起各界高度爭議。此議題波及範圍不單侷限於歷史領域,亦一併牽連法律領域裡詒害至今的「大中國觀點」,頗值一談。

話說某被告於中國福州市犯刑法詐欺取財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一審、第二審法院判決認為,大陸地區事實上並非我中華民國主權所及地域,在大陸地區犯罪,應屬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由於被告所犯之罪均非本刑最輕三年以上之罪,不適用我國刑法,遂諭知被告無罪。後來檢察總長不服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則選擇支持檢方,以八九年台非字第九十四號刑事判決認為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云云。從此以後,「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猶如聖旨般在司法實務反覆被援用,成了主流通說。以最高法院為例,這些判決包括:九十年台上字第七0五號、九十年台上字第二二八二號、九七年台上字第六四一二號、九八年台上字第七六六七號等刑事判決,至於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類似判決,更族繁不及備載。承此,也有判決舉一反三,認為香港自一九九七年起回歸中國,因此「亦屬我國領域自明」。巧合的是,這一套於法院實務風行的大中國法律觀,恰與此次政府搬出中華民國憲法微調課綱的思維,聲氣相通。

針對前揭「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主流見解,司法實務亦不乏反省聲音。例如:臺北地方法院九五年訴字第一四九二號、九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等刑事判決即曾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義之「大陸地區」雖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古國等政權統治並實際行使其管領權力迄今逾五十年之久,然我國修憲權、立法權之行使機關,猶因意識型態、法統等政治因素考量,未按憲法程序調整我國領土範圍俾使名實相符,以致造成大陸地區之人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國境內為任何刑事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之突兀情景,其不合理之處甚明。大哉斯言!惟遺憾的是,抱怨歸抱怨,地方法院法官們或許為了顧及判決維持率,依舊沒有挑戰主流見解勇氣。要之,一九九0年以來司法實務主流見解大抵可歸納兩點,其一: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而至於蒙古國、九七年回歸後的香港,亦屬中華民國領土;其二: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是在中華民國領土犯罪,應受中華民國法律處罰;而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蒙古、香港境內犯罪,亦屬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故仍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罰。

我國現行整體法制序裡的「大中國觀點」乃從憲法第四條、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為頂點,並藉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逐步建構而來,亦為此次政府調整歷史課綱的主要法理依據。不過當這個貌似法律邏輯井然推論的結果卻已顯然悖離世界普遍公民常識,翻譯成外國語文絕對會被當成笑話看待時,難道二十一世紀台灣的教育官僚與司法官們仍要選擇被荒誕突兀、名實不符的「大中國觀點」束縛,並詒害後代子孫乎?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