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2-27

有黨產解繳 怎希罕募款

民進黨日前在台中市舉辦募款餐會,旋遭國民黨籍市議員指摘違反政治獻金法,將向監察院告發云云。就法而論,政黨本為政治獻金法第五條規定得日常收受政治獻金的主體,相關指摘顯屬無稽。惟藉此契機,選民可再次思索我國各政黨間財務上不公平競爭現象。

翻閱去年五月國民黨檢送內政部的二○一二年度收支決算報告書,其中收入高達廿四億八千餘萬元。相較民進黨收入五億八千餘萬元、台聯收入六千三百餘萬元、親民黨甚至僅有三千九百餘萬元。國民黨作為第一大政黨,雖然拼國家經濟無方、人民無感,倒是拼自己政黨的經濟卻卓越頂尖,睥睨亞洲四小龍。

進一步檢視國民黨收入來源,其中最亮眼的,當然是有「民主之癌」惡名的黨產收入。廿四億八千餘萬元收入裡,有超過七成,約十七億八千餘萬元乃由黨營事業解繳。有了每年來自黨產的龐大財源挹注,募款餐會積累的政治獻金不過是棄之無妨的零角散票罷了。

誠如陳長文大律師二○○七年六月投書媒體所言「若非國民黨在歷史中曾擁有黨國一體的絕對優勢,國民黨就絕不會擁有今日上百億的黨產身價」。這些國民黨在威權時代利用特權斂聚的黨產,到了民主憲政時代,早應黨產歸零,還財於國、還財於民。遺憾的是,處理黨產承諾猶如放羊的小孩般屢屢跳票,箇中因素當然是對百億鉅額黨產的眷眷不捨。只要黨產繼續在政治上覆雨翻雲,台灣的選舉永遠是進行「財力」而非「理念」的不公平、不健全競爭。

2014-02-16

54億一堂課:統刪預算兩大弊病

根據預算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我國預算之審議,係採「全部審議制」,凡一切政府收支,每年均需經議會審議通過,方能成為法定預算。前揭規定賦予民意機關審議全部預算權限,而民意代表於行使預算審議權限,則應以捍衛納稅人荷包為念,就鋪張、浪費的政府開支仔細明辨,嚴予監督為是。

但觀察實務運作,民意機關於審議歲出預算時,常見「整批交易」的統刪模式。亦即民意機關不問個別歲出預算編製合理性為何,均將其統一刪減一定金額或比例,再授權行政機關自行調整。此種猶如菜市場「討價還價」的預算統刪模式,有學者指出一方面凸顯民意代表怠忽職權,未仔細檢討個別歲出預算的合理性,致令預算審議政策辯論機能蕩然無存;另一方面則鼓勵行政機關浮濫編列預算惡習,更是變相懲罰那些合理編製預算的機關。要之,統刪預算造成整體預算制度扭曲的嚴重弊害,由此昭然若揭。

本月十三日高雄市議會審議市府二○一四年度預算案時,其中議會決議刪除市府歲出預算五十四億元,並授權刪減項目及金額由市政府自行調整。此種做法即屬前述統刪歪風的最真實負面教材。高雄市議會宣稱此次統刪歲出預算係「考量市民最高權益」云云,惟綜上所述,廉價的歲出統刪純屬懶惰民代的卸責作為,實有愧高雄市納稅人的殷殷託付!

2014-02-13

吾土何至?

高中歷史課綱「微調」事件近來引起各界高度爭議。此議題波及範圍不單侷限於歷史領域,亦一併牽連法律領域裡詒害至今的「大中國觀點」,頗值一談。

話說某被告於中國福州市犯刑法詐欺取財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嫌,第一審、第二審法院判決認為,大陸地區事實上並非我中華民國主權所及地域,在大陸地區犯罪,應屬在我國領域外犯罪。由於被告所犯之罪均非本刑最輕三年以上之罪,不適用我國刑法,遂諭知被告無罪。後來檢察總長不服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則選擇支持檢方,以八九年台非字第九十四號刑事判決認為大陸地區現在雖因事實上之障礙為我國主權所不及,但在大陸地區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即明示大陸地區猶屬我國領域,並未對其放棄主權云云。從此以後,「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猶如聖旨般在司法實務反覆被援用,成了主流通說。以最高法院為例,這些判決包括:九十年台上字第七0五號、九十年台上字第二二八二號、九七年台上字第六四一二號、九八年台上字第七六六七號等刑事判決,至於高等法院與地方法院的類似判決,更族繁不及備載。承此,也有判決舉一反三,認為香港自一九九七年起回歸中國,因此「亦屬我國領域自明」。巧合的是,這一套於法院實務風行的大中國法律觀,恰與此次政府搬出中華民國憲法微調課綱的思維,聲氣相通。

針對前揭「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主流見解,司法實務亦不乏反省聲音。例如:臺北地方法院九五年訴字第一四九二號、九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三號等刑事判決即曾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義之「大陸地區」雖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及蒙古國等政權統治並實際行使其管領權力迄今逾五十年之久,然我國修憲權、立法權之行使機關,猶因意識型態、法統等政治因素考量,未按憲法程序調整我國領土範圍俾使名實相符,以致造成大陸地區之人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國境內為任何刑事犯罪,仍應受我國法律處罰之突兀情景,其不合理之處甚明。大哉斯言!惟遺憾的是,抱怨歸抱怨,地方法院法官們或許為了顧及判決維持率,依舊沒有挑戰主流見解勇氣。要之,一九九0年以來司法實務主流見解大抵可歸納兩點,其一:大陸地區屬中華民國領土,而至於蒙古國、九七年回歸後的香港,亦屬中華民國領土;其二: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是在中華民國領土犯罪,應受中華民國法律處罰;而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蒙古、香港境內犯罪,亦屬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故仍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罰。

我國現行整體法制序裡的「大中國觀點」乃從憲法第四條、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為頂點,並藉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逐步建構而來,亦為此次政府調整歷史課綱的主要法理依據。不過當這個貌似法律邏輯井然推論的結果卻已顯然悖離世界普遍公民常識,翻譯成外國語文絕對會被當成笑話看待時,難道二十一世紀台灣的教育官僚與司法官們仍要選擇被荒誕突兀、名實不符的「大中國觀點」束縛,並詒害後代子孫乎?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4-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