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8

宗教團體 無政府狀態(第一則)

慈濟基金會近日風波不斷,從內湖開發案爭議衍生至每年超過百億元贈款收入的透明化疑義。在台灣,有關財團法人淪為官僚白手套、退休第二春樂園、企業避稅乃至政治人物工具等偏差發展,早已司空見慣。再加上滿天神佛的宗教自由風氣下,有關宗教團體資金捐募與管理法制化,更是艱困且敏感的課題。

現行規範宗教的法律僅有監督寺廟條例,一九二九年於中國制定,年代久遠,內容簡陋。部分條文更於二○○四年經大法官宣告違憲。為呼應各界立法規範宗教團體呼聲,行政院曾於二○○八年二月將「宗教團體法」草案送國會審議,並列為亟須優先審議通過的法案。可惜該草案未獲當時國會多數的國民黨支持,最終因「屆期不連續」原則而告不了了之。二○○八年五月政權輪替後,國民黨政府對宗教團體法制化大抵採取擺爛消極態度,閉門研究了六年有餘,行政院版草案迄今出不了大門。至於若干立委雖亦曾各自提案,惟相關草案卻在內政委員會呈冰凍狀態。

台灣宗教團體資金捐募與管理弊端迭生,問題根源終究在於長期且刻意立法怠惰。至於箇中原因,且留待各界進一步發掘!

2015-02-25

割棄憲政闌尾 建構正常國會

以去年318學運為契機,沈寂許久的憲政改革又再度躍上新聞版面,成為輿論討論課題。其中,有關廢除考試院與監察院的修憲提案,雖然自2013年起即有民進黨立委陸續提案,惜遭國民黨運用席次優勢強勢封殺至今。幸逢明年一月初總統國會即將改選,由於其中廢除監院又與攸關國會改造,相關課題仍值一談。

查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以承襲孫文學說「五權分立」為其重要特徵。原本將民主國家的國會劃分為二,立法院有立法權和預算審查權等財政權限,監察院則有國會調查權、審計權。平心而論,沒有受過法政正統教育訓練的孫文,對西方憲政制度的瞭解僅只皮毛,然而恣意拼湊的結果,使國會對行政權難以發揮制衡功能。其後在台灣雖歷經七次修憲後,監委由間接選舉改為總統提名,但既然讓總統握有行政主導權,卻又由總統任命對行政權負有監督職責的監委,造成監委成為執政黨一手主導提名,政治性格不言可喻。耗費鉅額公帑卻無法發揮監督效果,反而時而淪為政治清算工具。

前監察院長王建煊於去年八月曾出版《同胞們莫再沉淪》一書即坦率告白,監委由馬英九總統提名,很多「家奴監委」背後是主子推薦的,平常耍大刀,一碰到家主就尊嚴掃地云云,令人浩嘆。莫怪王建煊提出「監院關門,國家大吉」主張,支持修憲廢監院。

遍觀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不管是以總統制或內閣制建構政府體制,在全球化、資訊化與科技化的國際競爭環境下,為強化行政權回應環境挑戰與風險的能力,共同趨勢不外乎「行政國家」崛起。此現象反映在權力分立理論上,則是一方面雖必須賦予行政權更大決策空間,但另一方面也要強調立法權監督行政濫權的機能。承此意旨,在台灣的憲改藍圖裡,如何使立法院真正發揮民主國家國會的功能,能充分行使立法、預算、彈劾、調查等權,並有功能性更強的輔助機關,例如:預算局、國會監察使….等,俾協助其對行政權發揮有效的制衡效果。

總之,在所謂五權憲法裡,監察權乃割裂立法權而來,而考試權本質則屬行政權。考試院、監察院俱為可割可棄的「闌尾憲政機關」。尤其在現代政府組織精簡風潮下,台灣繼續維持龐大且耗費鉅額公帑、供養眾多高官的五院體制並不符合台灣需要。是以倘若來日降低修憲門檻一旦成功,實質修憲可能性露出曙光後,兩個累贅的憲政機關應斷然割棄這,並將節省下來鉅額公帑的一部移作強化國會制衡權能之用,如此一來,國家大吉、納稅人大吉!

刊於:自由時報/全憲盟觀點/2015-2-25

2015-02-18

台灣憲改的趨勢與逆流 

新北市長朱立倫自今年一月擔任中國國民黨主席以來,一面宣布不參選明年總統選舉,另一面則將內閣制列為憲改清單首要目標。循此方向,該黨於本月十日召開「修憲朝向責任內閣制或準內閣制之必要性」公聽會,與會學者來賓「巧合地」與朱立倫聲氣相通,多數贊同修憲朝內閣制發展,試圖營造社會支持內閣制氛圍。只不過從台灣憲政發展趨勢來看,這股逆流悖離台灣人民向來對總統地位的認知,難成氣候。

首先就學理而言,關於總統制、內閣制孰優孰劣的爭論一直未曾休止。然而回顧台灣憲政發展趨勢,總統大權在握的憲政體制運作已超過一甲子,再加上一九九六年總統直接民選與一九九七年取消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同意權,因此政治體制運作已明顯朝向總統制。盱衡當前政治現實,在地方自治層次,地方住民早已習慣由上而下統率行政體系的民選行政首長;在中央國政層次,全國人民也早已習慣以民選總統而非行政院長作為國政運作的核心人物。中國國民黨此時一昧鼓吹內閣制,並非基什麼崇高的政治信仰,只是出於自利的政治盤算。更露骨的說,在朱立倫棄選明年總統選舉幾成定局下,中國國民黨意圖藉由內閣制或準內閣制來削弱總統權限,使得黨產數百億、容易在立法院取得多數席次的該黨,繼續成為國政的實質控制者。

其次,從現行憲法規範加以觀察。現行總統與行政院長權責劃分不清缺陷,的確有亟待修改必要。詳言之,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第五十五條則規定: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由前述條文內容來看,行政院長對立法院負責,但須受總統信任。但這種修正式的內閣制,因為拼裝內閣與總統兩種制度,不僅憲政邏輯上錯亂,且造成施行上造成多頭馬車困境。後來增修條文取消將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提名同意權,行政院長儼然實質成為總統的幕僚長。惟遺憾的是,由於行政院仍為憲定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政策成敗由行政院長來承擔,有違民主國家責任政治基本道理。總之於總統直選後,總統權力來自選民直接賦予,選民以選票定期檢驗總統的政治責任,這已是總統制內涵,但現行憲法暨增修條文卻仍困在內閣制設計,這點也是造成今日憲政運作窒礙的根源。

最後,談修憲時程問題。立法院是憲改的唯一發動者,倘若修憲公投要與明年立委大選合併辦理者,則憲法修正案應在今年五月前順利送出立法院,最遲也不得超過七月。在此緊迫時程壓力下,經緯萬端、複雜無比的總統制、內閣制工程,鐵定難以在如此短促時間凝聚朝野共識。真能大破大立的「憲改之窗」,恐要等到二○一七年後才會開啟。二○一五年最值得台灣人民操心的課題,不在總統制與內閣制的抉擇,而是思考如何讓真能代表庶民意志、進步思維與台灣本位的民意順利入主立法院,讓我們的代議政治煥然一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