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8

「廉政英雄」的光與影

「廉政英雄」電視劇頃刻熱播中。法務部不僅提供該劇腳本素材,亦提供法律諮詢意見。有了專業加持,使該劇終於擺脫往昔本土劇讓人啼笑皆非的法律錯誤。這個進步值得嘉許,有助於提昇台灣編劇界的整體法律水平。

「有光就有影」是自然界不變的法則。「廉政英雄」呈現檢察官打擊犯罪、維護正義的光明面,可惜腐敗、陰暗面卻無法一併忠實呈現。民間司改會從去年九月展開的「追緝惡檢」活動大致已告一段落,近日內將公開「檢察惡棍」諸多違法濫權情事,若能一併關注,當能導正電視劇過度美化的遺憾。

司法改革是台灣民主轉型過程的最後關鍵。但許多人往往將焦點放在法官,而忽略了檢察官。以去年激起大眾司改熱情的「白玫瑰運動」為例,輿論、網路攻訐的焦點便是集中在「恐龍法官」身上。但是若冷靜分析歷審判決書,恐怕問題最大的是草率起訴的檢察官。詳言之,綜觀本案事實審判決,被告是否性侵幼女,前後出現兩個迥異的事實認定:一、二審法院對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性侵事實毫無質疑,所差別者僅在既遂未遂上打轉。惟高院更一審判決卻完全逆轉,把證明被告有罪證據,包括被害人證詞、不利被告的測謊、驗傷報告等逐一推翻,並以證人供述與街頭監視錄影畫面,證明被告並非帶被害人至住處,並以證據不足而判決被告無罪。

名偵探柯南常說:真相只有一個!到底那個版本才是真相,由於本案仍繫屬於法院,筆者姑且不多作評論。不過各事實審所認定的關鍵事實居然產生如此重大分歧,檢察官顯然難辭其咎。檢察官藉由犯罪偵查過程而能在第一時間最接近當事人、證人、證詞與證據,起訴犯罪應以掌握事實與足夠證據為前提。該案檢察官指控被告有罪的事實與證據,居然能被高院更一審法官逐一推翻。倘若該案真係被告所為,則檢察官的草率無疑縱放真兇逃離法網;反之若該案並非被告所為,則檢察官的起訴即是冤枉無辜人民。不管是哪一種可能性,由此我們俱可察覺草率起訴對司法正義的殺傷力。

筆者於去年九月起義務參與司改會「追緝惡檢」專案,在林永頌大律師帶領下與許多優秀的熱血律師埋身於判決書研析工作。一年多下來從許多無罪定讞判決中,我們不僅挖掘許多檢察官起訴證據明顯不足、持錯誤法律見解起訴、濫行上訴的實例,甚至從偵查光碟還可發現檢察官以流氓般態度高分貝恫嚇嫌犯的離譜行徑。如何儘速將這些量產司法冤屈的少數「檢察惡棍」自司法體制驅逐出境,並讓更多具有人權素養、嚴守分際的「廉政英雄」投身司法,這一點將是有志於推動司法改革的新國家領導人必須面對的嚴峻挑戰。

2011-11-25

行政中立莫雙重標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明定,公務人員不得動用行政上可支配運用的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支持特定政黨。上週媒體披露嘉義縣府倉庫堆放蔡英文競選文宣品事件,就法而論,此行為非僅張花冠縣長所稱的不妥,實則已達違法程度。對違法人員,縣府應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懲戒懲處,以維法制。

行政中立法不僅適用於綠,同樣也該適用於藍。若拿同一標準檢視馬政府,其濫用行政資源輔選行徑更為離譜,令稅民共憤。從建國百年基金會氾濫的慶典、補助活動、利用總統府場地的「黃金十年」政見會、文建會兩億天價的「夢想家」樣版劇、各機關強迫人民「自費洗腦」的政績廣告,族繁不及備載。日前國民黨立委召開記者會,一面高分貝指責嘉義縣府不是,另一面對馬政府上述荒唐、浪費行徑卻又選擇沈默以對,雙重標準實難令人苟同。

立委權力係由選民由下而上託付,而非總統由上而下恩賜。筆者奉勸藍委莫再一昧充當馬政府的忠心打手,而忘卻協助人民監督政府運作的天職。擇善固執敢講真話,才能贏得選民的尊重與支持。

2011-11-13

積極落實聯合國兩公約

「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乃是馬政府積極推動的人權施政。為此,馬政府還於總統府特設人權諮詢委員會,草擬完成三大冊國家人權報告初稿,並分送全國各大法律相關系所參考。惟筆者日前光是翻閱第一冊「公政公約」第一條有關「人民自決權」部分,讀後即已讓人瞠目結舌。

聯合國公政公約第一條開宗明義宣示「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然而在這份人權報告裡,除原住民部分略有著墨外,其餘只是胡亂剪貼中華民國憲法條文就想矇混過關。一方面對台灣二三○○萬人民是否有權利決定自己政治地位、自由發展等課題逃避不談,另一方面又對攸關人民自決的公投制度及鳥籠公投法缺陷未置一詞。這種丟三落四的粗劣水準,很難相信此為總統府邀集國內十八位專家打造的國家級報告。

最後附帶一提,總統府人權會曾於十月五日(週三)發函筆者任職學校邀請相關教師參加北、中、南、東四場國家人權報告公聽會。但荒唐的是,這份公文要求與會者應於十月十日(週一)國慶放假日前報名!縱令學校當日即收公文且馬上公布,扣除放假日後實際報名期間居然僅有短短三日。俟筆者隔周發現該份公文時,早已過了報名期限。既然馬政府毫無邀請誠意,故筆者選擇投書媒體,並訴諸輿論公斷。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1-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