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26

選舉照騙何時休

2022年11月地方大選轉瞬將屆,印有候選人相片的各種看板文宣,不僅已成為台灣大街小巷日常街景的一部,同時也大量湧現於網路數位平台。在這個「實質上」無競選金額上限規制、饒富台灣特色的選戰文化裡,金錢投入越多,看板越多越密,街頭能見度就越大。在可預見將來,台灣選民或許依舊很難期待競選經費上的「武器平等原則」真正予以落實。但「照片與本人相符」,這或許是可嚴肅思考的小小期待。

筆者遍查我國各相關法令,要求申請人繳納一定期間內拍攝的個人照片,乃法制上的常態。舉例而言,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教師證書應黏貼「最近三個月一吋半身正面相片」;律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四、十九、二十一條都有「最近六個月內二吋半身相片」的要求;禮儀師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正面脫帽二吋半身相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十三條對於申請汽車駕駛執照者,則要求提出「本人最近二年內拍攝之一吋光面素色背景脫帽五官清晰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並明文規定「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我國選舉罷免法修法頻率甚高,甚至從2018年起至去年為止,已到了「一年一修」境界。儘管如此,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選舉委員會應彙集「照片」等資料,編印選舉公報。但,怎樣的照片才合格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僅潦草規定參選人要備具「本人二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至於照片何時拍攝?在所非問。選舉可謂我國民主行事曆上最重要的活動之一,針對候選人照片迄今選舉罷免法卻仍採低密度寬鬆規範,令人匪夷所思。

這個選罷法上的漏洞,其實早在2019年,即有跨黨立委提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此草案第三十三條擬修正為「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本人最近六個月之相片及登記費,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本人最近六個月之相片或登記費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至於當時立法理由則進一步提到,鑑於每逢選舉時,確實常發生候選人本人面貌與選票上之相片不相像之窘況。恐致人民投票時產生混淆,候選人亦可能因人民的混淆而喪失應得之選票。依據相關行政規則,人民申辦護照、駕照、身分份證及參加公務人員考試,皆頇使用近期內所攝之相片,更遑論是攸關人民福祉之選舉作業。爰於本條增訂候選人登記時應備具最近六個月內之相片,以利人民順利行使投票權及維護民主憲政之價值。

2019年前揭修法草案自提出後就遭冷藏,沒有機會送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入實質審查。到了本屆立法院,前揭修法條文於去年12月,雖又被台灣民眾黨黨團幾乎原封不動地放入該黨團提案的修正草案裡。然而到今天為止,還是一樣被處於冷藏狀態,無法送入委員會審議。

排拒以真實面貌面對選民的候選人,當選後會是個稱職的民選公職人員嗎?這個提問,值得選民們在接下來的選戰資訊轟炸裡,仔細思量再三。

2022-07-05

雙語國家、全英授課與學術悲劇

貴報昨天刊登《中文系所用英文授課 真荒謬》的投書,痛斥用英語教中文的荒謬,令人贊同,但除了授課方式外,更值得注意的是,當前各大學以全英語授課能力作為新進教員門檻的風潮。

倘若使用科技部「求才訊息」資料庫,以「全英」兩字作為關鍵字檢索,相關資料多達八十二筆。進一步檢視這些招聘內容,例如:臺北商業大學通識中心以「具全英語授課能力為優先考量」;臺南大學綠色能源科技學系資格為「可全英授課」;中正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能以全英文授課者優先考慮」;嘉義大學體育與健康休閒學系、視覺藝術學系要求「應具可執行EMI全英語授課能力」;輔仁大學餐旅管理學系「能全英語授課者尤佳」;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以能全英語授課者為佳」;臺南大學幼兒教育學系「全英文授課等優先考慮」;臺東大學兒童文學研究所「能全英語授課者優先考慮」。由此可見,此次引發公眾議論的淡江大學中文系招聘事件並非個案,而是通案。

針對外界質疑,淡大校方的回應是:不分科系都有全英文授課的科目,今配合國家雙語政策,招募師資時均以能全英語授課者為優先,中文系也希望學生具有國際化的學習能力云云。這個回應看似四平八穩,尤其只要把中文系以○○系/所替代,就可做為各大學回應外界批判的公稿素材。

雙語政策被簡化為英文政策、國際化等於英語化,本為邏輯謬誤。如此思維被當做坊間美語補習班的廣告訴求,或屬無妨。但被當作大學業界招聘門檻,恐將是場學術悲劇的開端。以筆者所屬的法學業界而言,東亞法學發展主要是繼受歐陸法而來,傳統上所謂的第二外國語,本為德文、法文、日文、英文自由擇一,而非獨尊英文。當「可全英授課」成為招聘門檻時,學術研究的日趨狹隘化,將顯而易見。

數位中介服務機構 國會不能監督?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早已亂象迭生的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醞釀數日後,該草案開始在公共輿論產生正反不同的評價。意見紛歧,本為自由國度的民主日常。但若干來自在野黨立委的批判,卻又讓人搖頭嘆息。

舉例而言,針對草案第39條至第45條,通傳會應成立數位中介服務專責機構,且應設置數位中介服務維運基金部分,民眾黨立委蔡壁如在6月30日的臉書稱此舉如此一來就可規避立法院監督…在體制外握有公權力,卻不受民意機關監督云云,一副慷慨激昂、了然於胸貌。

只是就法而論,財團法人法於2019年業已施行,其中在第48條以下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設有嚴密規範。另外,信手翻閱本屆立法院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該次會議內容包括審查民國110年度財團法人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預算書案,蔡壁如正巧是該次會議列席委員。何來立法院無法監督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說?

平心而論,「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並非完善。尤其草案第46條至第55條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罰則,用區區幾百萬罰鍰想要駕馭資產豐厚的Meta、YouTube等跨國性的「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似乎欠缺期待。而既有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2項「事業違反….,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的浮動罰鍰機制,為何不橫向移植參採?同樣令人不解。

發展迄今,草案依舊只是還沒有送到行政院院會的草案,後續通傳會將辦理公聽會接受各界意見,也期許社會累積更多言之有物的觀點,讓我國儘速補上此一數位時代的網路治理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