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會)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早已亂象迭生的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醞釀數日後,該草案開始在公共輿論產生正反不同的評價。意見紛歧,本為自由國度的民主日常。但若干來自在野黨立委的批判,卻又讓人搖頭嘆息。
舉例而言,針對草案第39條至第45條,通傳會應成立數位中介服務專責機構,且應設置數位中介服務維運基金部分,民眾黨立委蔡壁如在6月30日的臉書稱此舉如此一來就可規避立法院監督…在體制外握有公權力,卻不受民意機關監督云云,一副慷慨激昂、了然於胸貌。
只是就法而論,財團法人法於2019年業已施行,其中在第48條以下對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設有嚴密規範。另外,信手翻閱本屆立法院第2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該次會議內容包括審查民國110年度財團法人預算案關於內政部函送「『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財團法人』中央營建技術顧問研究社」預算書案,蔡壁如正巧是該次會議列席委員。何來立法院無法監督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說?
平心而論,「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並非完善。尤其草案第46條至第55條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罰則,用區區幾百萬罰鍰想要駕馭資產豐厚的Meta、YouTube等跨國性的「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似乎欠缺期待。而既有公平交易法第40條第2項「事業違反….,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情節重大者,得處該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百分之十以下罰鍰,不受前項罰鍰金額限制」的浮動罰鍰機制,為何不橫向移植參採?同樣令人不解。
發展迄今,草案依舊只是還沒有送到行政院院會的草案,後續通傳會將辦理公聽會接受各界意見,也期許社會累積更多言之有物的觀點,讓我國儘速補上此一數位時代的網路治理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