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0

數發部 別再抱守首都圈

數位發展部組織法日前經國會審議通過,最快預計將於明年第一季掛牌營運。按數位經濟發展乃先進國家推升產業的主要策略,更是發展數位國力的重要手段。數發部作為一專責且具專業能量的機關,將發揮統合性功能,並協助各界落實數位轉型,任務相當艱鉅而重大。只是這個嶄新的中央二級機關該設於何方?值得探討。

以最近讓學界嘩然的第十六屆行政院人權小組名單為例說明。這個今年八月甫任命的小組其中有十三位民間委員,學經歷雖俱為一時之選,但在地理上,這些專家學者群任職地最「南端」者,居然為新北市三峽的台北大學。新北以南,無一人權專家學者被邀請入列。如此極度偏狹的「天龍國視野」,令人浩嘆。

後疫情時代,透過數位科技應用,遠距異地辦公已成無可逆轉的趨勢。作為發展數位國力主要推手的數發部,在選址上理當也該有突破性的前瞻思維。倘若主其事者還是如行政院人權小組名單般繼續因襲「一切以首都圈優先」的陳腐舊慣,重北輕南,為圖台北黨政層峰的「便利」來起造新機關,那麼日後國民又焉能對數發部有過多期待?

2021-12-11

台灣地方自治輪廓2030

「所有的政治都是地方政治」(All politics is local)是一段謳歌地方制度重要性的帥話。儘管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用了兩個章節規範中央與地方權限與地方制度,但事實上自1950年以降近40餘年間,台灣的地方自治卻是在悖離憲政秩序下,以行政命令作為法規範的荒唐時代。直到1987年解除戒嚴,開啟了1990年代民主浪潮。在地方自治方面,亦然。

回顧來時路:1990年至2020年

1990年6月總統李登輝召開「國事會議」,其中「地方制度與問題」討論重點即包括「地方制度合憲化與法制化問題」。於總結報告裡,多數出席人對當時中央、省、縣(市)、鄉鎮(市)四級制的疊床架屋,中央政府以行政命令剝奪地方自治權等情況表示不滿。其後為因應97修憲後地方制度變革,並配合政府整體再造規劃,釐清中央與地方權限,規範地方組織體系及其運作關係,因此行政院於1998年12月間擬具《地方制度法》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並同時廢止《省縣自治法與直轄市自治法》。《地方制度法》於1999年1月下旬制定公布。該法施行迄今已逾20年,期間歷經12次幅度不一修正,成為形塑我國地方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

《地方自治法》的通過施行,固然是我國地方制度法制化的起點。整體而言,未臻完善之處甚多。例如精省後,我國行政層級實質上雖簡化成中央、直轄市(縣市)與鄉鎮市三級。但中央政府因吸收了原台灣省諸多權財於一身,導致中央權力趨於擴大,而又由於長期欠缺國土整體規劃思維,重北輕南,重都會遠鄉鎮,導致偏差發展程度加劇。

在那個政治頭人認為講政見有用、願意出紙本書闡述理念的時代,為參與2000年總統大選之用,陳水扁總統競選團隊曾於1999年12月底出版《新世紀 新出路:陳水扁國家藍圖》系列叢書,其中針對地方自治,雖已提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應以尊重自治權…為原則,盡可能將權限移轉給地方,擴增自治事項…中央與地方關係為對等、協助關係」等充滿理想性的主張,甚至連監督地方財務狀況的「住民訴訟制度」都有論及。

遺憾的是,在陳水扁總統8年執政「朝小野大」的政治現實結構侷限下,缺乏國會奧援,這些高遠漂亮的地方自治理想,終究難以化為實際。至於其後進入馬英九總統8年執政時期,關於地方自治最「立竿見影」政績,無疑就是2013年底促成6個直轄市(六都)體制誕生。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等縣市接連單獨或合併升格,固然為地方取得不少升格優勢;但六都體制驅使近7成台灣人民擠在3成土地上,各種副作用陸續浮現。到了2021年當下,仍難收拾。

2030年的台灣地方自治輪廓

2021年10月10日,蔡英文總統在總統府廣場發表演說。關於地方自治,蔡總統提到「…我們有必要因應國家發展的需要,針對政府體制和組織、地方制度、國土規劃和區域發展等重要的治理議題,做出必要的檢討和調整,讓國家治理達到最有效率、最能反映民意的狀態…」等語。就法而論,具體迫切的還是《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改正,以及行政區劃法的立法等老問題。就政治而言,晚近幾個月則為新竹、彰化、嘉義…等是否升格?抑或基隆與臺北、新北市間如何妥善重整區劃等話題。相關議論雖因2021年12月18日舉行重啟核四、反萊牛…等4案全國性公投而暫趨沉寂,但隨著2022年底地方大選日漸逼近,於本次公投過後,將可望再度掀起新一波的熱烈討論。

2030年的台灣地方自治輪廓要如何勾勒?筆者認為,大致可就以下兩點進行觀察:

一、有關「遷都」乃至「首都機能分散」:台灣人口急遽朝台灣頭傾斜,北北基加上桃園,設籍人口已逾900萬人。對此顯而易見的偏差發展,最有效且理智的手段,當是首都政治機能與經濟機能的分離。詳言之,將政治中心抽離台北都會圈,台北都會區作為經濟核心的優勢地位仍難以撼動,而將政治中心移往中部抑或南部適當處所,將可有效和緩人口繼續朝北部一極化集中趨勢。

退一步而言,即使一時無法完全移轉首都機能,至少也要有意識地將部分中央機關部會移至他處。尤其在數位通訊時代高度發達的今天,異地辦公已是新常態,更是首都機能分散的新助力。只是此一理想,在2024年之前筆者推測恐怕難有太過於突破性的實質進展。倘若2024年當選的新總統有此宏大願景,且將此列為當選後的積極施政要項,而立法院也能給予充分支持時,則至2030年,首都機能分散乃至於遷都所帶來區域衡平發展的良性效果,預料將可陸續展現。

二、有關六都體制的未來演化:如前所述,六都體制乃馬英九總統8年執政時期在地方自治方面最立竿見影政績。這個「地方主動提出、中央審核」、「由下而上式」的升格模式,具有實際操作的成功經驗,既簡單好用,又可避免來自於立法院的過問。短期之內,恐難有其他替代性方案。在此前提下,對於目前渴望單獨或合併升格的縣(市)來說,大抵將循此模式爭取升格。

詳言之,依據《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1規定,不管是要單獨升格還是合併升格,縣(市)政府的改制計畫要經過縣(市)議會同意後,才能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站在行政院核定與否的政治判斷上,倘若改制計畫業已在地方府會共同同意的基礎上而向中央呈報時,在選票考量下,為求不得罪地方民意,行政院屆時恐難有說「NO」的勇氣。以上推測如若不謬,則至2030年,筆者認為「六都PLUS」將預期可見。所謂「六都PLUS」,意味著在現行六都體制外,將再加上於未來數年經中央核定升格的新新直轄市。具體而言,包括:新竹、彰化、嘉義等,或可能在此PLUS的候選清單之列。不過也要一併注意的是,前一波的六都體制消滅了台灣近1/3的鄉(鎮、市)。當「六都PLUS」過後,鄉(鎮、市)將更加速走向凋零的道路。另外,那些依舊無法搭上升格這班升格列車的縣(市)又該如何公平合理對待?依舊仍是一道無解的難題。

2021-12-09

公投第十九案:千字投票參考指南

本月十八日,台灣即將舉行第四次的全國性公投。相較於前三次(二○○四、二○○八與二○一八年)皆併同全國性大選辦理,此次則係二○一九年六月公投法改正,將全國性公投設定為「非選舉年」辦理後,首次跟大選脫勾而行的全國性公投。本次公投有四案,其中編號第十九案係由中國國民黨立委江啟臣領銜提出,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針對此案,謹提出以下三點意見,俾供各界參考。  

一、本案絕非「公投綁大選、公投不綁大選」之爭:  現行公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本條即為前述將全國性公投設為「非選舉年」辦理的主要依據。遍觀本案公投主文裡,並無推翻此公投法第二十三條的意圖,反而是在肯定「公投大選脫勾」大原則前提下,進行微調式修正而已。亦即當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適逢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才例外性地跟該次選舉同日舉行。倘若公投案成立後半年內並無全國性大選,依此提案,還是要回歸公投法第二十三條,在非選舉年的八月底辦理。


二、本案乃「辭不達意」的缺陷提案:  承前所述,公投第十九案的主文並無徹底翻轉「公投大選脫勾」意圖。但是領銜人江啟臣本人又是怎麼想的呢?在十一月十三日中選會首場意見發表會上,江啟臣的確提出公投綁大選可提高投票率、減少行政成本等主張。綜此觀之,提案人的心中真意似乎並不贊同現行公投法第二十三條將全國性公投安排於非選舉年的新規則,而係希望恢復舊秩序,亦即跟大選合併辦理。若此推論不謬,則可看出提案人或欠缺對公投法條文理解,而導致提案意圖與公投主文間發生「辭不達意」缺陷。倘若坐視此缺陷而放任本案通過,則後續將衍生諸多弔詭現象。舉例而言,假設明年三月有「大學免學費」或「居住正義」等全國性公投案公告成立,按照江啟臣的邏輯,本次公投應綁在明年十一月底或十二月初的地方大選,這樣才會有提高投票率、減少行政成本等效應。但是,由於此次公投第十九案只狹隘地開放了六個月內公告成立的公投案才有資格綁大選,致使前述明年三月公告成立的「大學免學費」或「居住正義」等全國性公投案無法搭上明年年底地方大選這班列車合併辦理,要一直延宕到二○二四年八月底,方能訴諸公決。如此匪夷所思結果,豈不謬哉?  

三、本案迴避了公投案「數量」的管控課題:  二○一九年六月進行公投法改正,將全國性公投設定為「非選舉年」辦理,其箇中原因就是二○一八年十一月的慘痛教訓。在投開票所人力、物力與法規限制等框架侷限下,當地方大選再加上十大全國性公投一起舉行,投開票所場面混亂、投票時間過長、邊投邊開票等諸多亂象迭生,民怨沸騰。本月十八日舉行的全國性公投,在沒有併同全國性大選下,公投案也僅有四案而已,投開票預料過程會順暢明快,不至再重蹈二○一八年覆轍,公投法第二十三條的確有發揮「分流」功效存在。姑且撇開公投法第十九案前述缺陷不談,提案人漠視公投案件「數量」管控問題,只想一眛地恢復公投綁大選的舊秩序,這難道是理性、成熟的政治判斷嗎?


2021-12-03

罷審預算 國民黨無聊政治秀

正值二○二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於立法院審議期間,根據報載,中國國民黨黨團以公投行政不中立為由,揚言即刻開始停審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從憲法乃至預算法來看,既荒唐又無聊。

首先,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議決預算案乃立法院重要職權之一,其意義在於期待立委肩負起「國庫守護者」角色,幫納稅人看緊荷包,並防範行政部門預算浮濫編列。中國國民黨黨團立委諸君將嚴肅的預算審議職責當作兒戲,恣意拿跟預算審議無關的事由罷審預算,此舉顯屬「不當連結」,荒唐不已。

其次,從我國預算法制而論,前述罷審預算宣言,充其量不過無聊的政治秀而已。詳言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倘若未能於新的會計年度開始前審議完竣的話,並不會造成如美國聯邦政府預算僵局般造成政府運作機能麻痺的結果。根據預算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支出部分,原則上仍依照依已獲授權的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履行法定義務收支也不會受到影響,僅有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才會發生「卡關」效應,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在野的中國國民黨怠忽職守、罷審預算的結果,事實上等同於幫執政的民主進步黨在預算執行上大開方便之門。即便行政院有若干不合宜、編列浮濫支出,也能在前述「已獲授權的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條款護航下,繼續動支。至於在另一方面,倘若被卡住的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計畫倘若又真是跟人民權益或地方公共建設息息相關的話,責任追究起來,肯定不會是算在執政黨頭上。試問中國國民黨黨團立委諸君們,真的把罷審預算的利弊得失想清楚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