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十八日,台灣即將舉行第四次的全國性公投。相較於前三次(二○○四、二○○八與二○一八年)皆併同全國性大選辦理,此次則係二○一九年六月公投法改正,將全國性公投設定為「非選舉年」辦理後,首次跟大選脫勾而行的全國性公投。本次公投有四案,其中編號第十九案係由中國國民黨立委江啟臣領銜提出,主文為:「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針對此案,謹提出以下三點意見,俾供各界參考。
一、本案絕非「公投綁大選、公投不綁大選」之爭: 現行公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本條即為前述將全國性公投設為「非選舉年」辦理的主要依據。遍觀本案公投主文裡,並無推翻此公投法第二十三條的意圖,反而是在肯定「公投大選脫勾」大原則前提下,進行微調式修正而已。亦即當公投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適逢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才例外性地跟該次選舉同日舉行。倘若公投案成立後半年內並無全國性大選,依此提案,還是要回歸公投法第二十三條,在非選舉年的八月底辦理。
二、本案乃「辭不達意」的缺陷提案: 承前所述,公投第十九案的主文並無徹底翻轉「公投大選脫勾」意圖。但是領銜人江啟臣本人又是怎麼想的呢?在十一月十三日中選會首場意見發表會上,江啟臣的確提出公投綁大選可提高投票率、減少行政成本等主張。綜此觀之,提案人的心中真意似乎並不贊同現行公投法第二十三條將全國性公投安排於非選舉年的新規則,而係希望恢復舊秩序,亦即跟大選合併辦理。若此推論不謬,則可看出提案人或欠缺對公投法條文理解,而導致提案意圖與公投主文間發生「辭不達意」缺陷。倘若坐視此缺陷而放任本案通過,則後續將衍生諸多弔詭現象。舉例而言,假設明年三月有「大學免學費」或「居住正義」等全國性公投案公告成立,按照江啟臣的邏輯,本次公投應綁在明年十一月底或十二月初的地方大選,這樣才會有提高投票率、減少行政成本等效應。但是,由於此次公投第十九案只狹隘地開放了六個月內公告成立的公投案才有資格綁大選,致使前述明年三月公告成立的「大學免學費」或「居住正義」等全國性公投案無法搭上明年年底地方大選這班列車合併辦理,要一直延宕到二○二四年八月底,方能訴諸公決。如此匪夷所思結果,豈不謬哉?
三、本案迴避了公投案「數量」的管控課題: 二○一九年六月進行公投法改正,將全國性公投設定為「非選舉年」辦理,其箇中原因就是二○一八年十一月的慘痛教訓。在投開票所人力、物力與法規限制等框架侷限下,當地方大選再加上十大全國性公投一起舉行,投開票所場面混亂、投票時間過長、邊投邊開票等諸多亂象迭生,民怨沸騰。本月十八日舉行的全國性公投,在沒有併同全國性大選下,公投案也僅有四案而已,投開票預料過程會順暢明快,不至再重蹈二○一八年覆轍,公投法第二十三條的確有發揮「分流」功效存在。姑且撇開公投法第十九案前述缺陷不談,提案人漠視公投案件「數量」管控問題,只想一眛地恢復公投綁大選的舊秩序,這難道是理性、成熟的政治判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