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31

哭笑不得的法制奇觀:評林為洲版《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頃刻正於立法院審議中。姑且撇開該法自問世以來20年間越修越嚴、《酒害防制法》卻毫無進展的偏差不談,時至今日,不管是提出院版的行政院、抑或立委透過連署提案、黨團提案,《菸害防制法》修法風潮大抵呈現「比較法自助餐」現象,亦即罔顧現實環境、常民消費習慣乃至菸品健康捐對健保與長照的貢獻,打著捍衛健康口號,一頭熱地企圖將全世界各國最嚴格的反菸條款移植到我國。

急就章的修法,帶來了不少讓人哭笑不得的法律負面教材。以今年4月29日,擔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的國民黨籍立委林為洲等17人自己連署提案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為例,在該提案的立法說明第四點裡,立委林為洲拋出了「為減少青少年對菸品之誘惑,修法明定菸品禁止陳列在超商結帳櫃檯後方販售,要買菸之人應該主動出示菸品圖示,供超商店員查看後再販售」的修法創意。倘若仔細檢視,就可以發現以下幾個瑕疵亮點:

青少年「對」菸品誘惑?!

承上所述,林為洲提案說明裡稱「為減少青少年對菸品之誘惑」等語。但菸品是民法上沒有生命之「物」,青少年要去對菸品誘惑什麼?如何誘惑?實在令人莫名。應改「為減少青少年『受』菸品之誘惑」,方符提案原意。

要消費者主動出示菸品圖示,供超商店員查看後再販售?!

這段也是白紙黑字寫在林為洲提案說明裡。但仔細思考可知,依據現行法,包括超商在內的商家們本來就不得販賣菸品給青少年,立法目的跟手段欠缺適當合理連結,流於恣意。

再者,倘若照林為洲提案禁止公開陳列,施行的結果只會讓超商結帳的人流更擁塞,超商從業人員更勞碌罷了。況且,要「買菸之人應該主動出示菸品圖示,供超商店員查看後再販售」,更讓人不解。難道這是在幫菸商與消費者間建立更緊密的品牌忠誠度,故要求消費者買菸時攜帶喜愛的菸品圖像於身邊嗎?

「販賣菸品,『不』以下列方式為之….『不』應公開陳列展示」?!

負負得正,是幼兒園等級的簡單數學問題。雙重否定等於肯定,則是大一等級的簡單法律邏輯問題。林為洲等17人連署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5條謹恭錄如下(底線者為修正文字):

販賣菸品,不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二、開放式貨架或其他 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 或 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四、為減少青少年接觸菸品圖片之機會,菸品展示之範圍,不應公開陳列展示。按本條是禁止條款,所以各款所列的事由是被禁止的行為,如用自動販賣機賣菸、用開放式貨架賣菸等行為。前述草案裡,前段「為減少青少年接觸菸品圖片之機會」乃贅字,這些是放在立法說明的文字,毋庸寫在此處。至於後段則謂「菸品展示之範圍,不應公開陳列展示」,在雙重否定等於肯定邏輯下,結果等於「禁止菸品販售者不公開陳列展示」。換言之,本條一旦實行的結果,就是要求菸品販售者「應積極地展示陳列菸品」,否則依據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用法律協助菸品公開陳列與推廣雖完全跟《菸害防制法》立法理念背道而馳,倒也相當有創意。一旦就此照案通過,或許是將世界上備受矚目的法制奇觀。

2022-05-13

陳隆翔彈劾案:千字簡析

2022年地方大選將於今年11月26日舉行。2014年地方大選期間所發生的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到了當下卻還能繼續成為輿論關注焦點,大概讓許多人始料未及。

先快速瀏覽歷史,全案源於2014年縣市長選舉期間,時任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於協助同黨縣長候選人魏明谷進行輔選之際,指控獲國民黨提名參選第17屆彰化縣縣長、擔任全國曲棍球協會理事長的時任國民黨籍立委林滄敏涉詐領補助款,還說「若不實就吞曲棍球」云云;而魏明谷當時也以此事刊登廣告抨擊林滄敏。從本案延伸的司法案件,在民事部分,歷經近4年審理,最高法院2018年8月判段宜康、魏明谷連帶賠償林滄敏100萬元定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至於在刑事部分,檢察官陳隆翔偵辦後,認定林滄敏未涉案,全案乃李姓秘書長與張姓總教練所為,2人繳回不法所得後緩起訴確定。總的來說,在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中政治人物的司法對決部分,大概已隨前揭最高法院2018年8月定讞判決而告全劇落幕,段宜康與魏明谷的判決尤無翻案之可能。目前後續衍生的情節者,則係監察院針對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此案過程中有無違法失職、應否彈劾所展開的論辯。

至於近日輿論之所以再度聚焦本案,源於監察院於2019年5月首度彈劾陳隆翔,全案移送職務法庭判決不受懲戒確定後,本月5日監察院再度針對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違法失職行為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審查決定成立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案應如何理性、妥適看待?問題關鍵在於解明為何監察院再次針對3年前已移送職務法庭/懲戒法庭的案件,還要再次踐行前述「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審查決定成立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程序。詳言之,依據《監察法》第8條第1規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如前所述,監察院於2019年5月首度彈劾陳隆翔,而同案調查報告於同年6月12日通過,將本案偵辦過程草率疏漏及違法失職情形具體臚列11大項。只是本案在懲戒法院審理過程裡,法院的主要判斷有二。其一為首次彈劾移送審理部分(即原彈劾案文指以李○惠所為係犯刑法偽造文書及業務侵占等罪,並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為緩起訴處分。然陳隆翔於緩起訴處分書內,漏未論斷李○惠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及盜用、侵占公印文等犯罪事實,又對相關之印章、印文未依法沒收、銷燬或發還彰化縣政府,卻以發還李○惠結案)部分,法院認為「…被付懲戒人於緩起訴處分書除漏未論載李○惠盜用黃○萱等3人及楊○蓁之印章,製作不實印領清冊查,持向體育署辦理核銷補助經費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而有疏失,但情節非屬明顯之重大違誤外,其餘並無彈劾案文所指違失行為,本庭既查無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有移送意旨所指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之情形,自應為被付懲戒人不受懲戒之判決」,因此做出不受懲戒之判決。

其二為沒有「併案成功」的違失行為部分(即調查報告第二-第五點指…另有未確實查明曲棍球協會資金流向、侵占款項之時點與正確金額、有無共犯與幫助犯、李○惠是否代人扛責、林滄敏是否確實授權李○惠綜理會務並蓋用其印章領款等等,即率爾結案;對於彰化縣政府相關人員之違失並造成縣政府巨大損害之相關刑責疏而未查;未待彰化縣政府回覆意見,即給予李○惠等緩起訴處分等違失部分),法院認為監察院移送調查報告併案審理,未踐行《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審查程序,其移送程序即非合法,「無從併案審理」云云。由此可見,為何本月5日監察院再度針對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違法失職行為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其理由相當單純,就是為了遵循法院前揭判決意旨,就本案懲戒機關不予併案審理部分,補正彈劾程序罷了。

綜上說明,本案前後彈劾對象外觀上雖俱為陳隆翔。但違法失職行為範圍終究不同,只要耐心詳閱相關判決書,即知所謂「一事再議」、「一事再理」甚至「重複彈劾」等諸多批判乃悖離事實。各界過多的情緒性的詮釋,無助於瞭解本案的實質爭議核心。放眼未來,對於前次沒有併案審理而於本次移送部分,懲戒法院是否仍固守前案立場,認為並無違失或疏失非屬重大而仍認為不受懲戒為妥?這部分姑且就尊重司法獨立與法官的純淨的辦案空間,靜候裁判結果降臨。

紅火案與司法絞肉機

二0一0年十一月,立法院召開「法官法草案」公聽會,受邀出席的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曾以「和艦案」過來人身分表示,檢方無憑無據將他起訴,全案拖了五年多才還他清白,並批判司法體制縱容檢方濫訴、法官亂判,讓法庭變成「司法絞肉機」云云。曹興誠這個直指長年法院審判弊端的生動詞彙,引起社會高度共鳴。

本月十二日,已纏訟十六年的「紅火案」,最高法院以諸多疑點高等法院未詳加調查釐清為由,再度上演發回更審戲碼。對於身陷「紅火案」訟累的諸多被告來說,未來有罪無罪結果或許已無關宏旨,遙遙長路且變化莫測的牛步化審判,才真的是苦痛折磨的無間地獄。

觀乎近年司法改革潮流,將大量精神與資源灌注在起造國民法官制度上頭。但是持平而論,該制度以「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為適用對象,只是佔法院整體審判案件極小比例罷了。國民法官制度粲然大備,看似酷炫。但究竟能舒緩多少人民對法院審判長年積累懟怨,令人存疑。

最後,回到紅火案的最高法院發回判決來看:案子都拖了十六年了,最高法院到今天還指責高等法院沒有把案情查清楚,那麼該有哪些高等法院法官該負起責任呢?反之,若高等法院已善盡審判必要的事實查證義務而判被告等無罪,最高法院卻又藉故把案件發回致令案件在司法絞肉機裡繼續翻騰攪和,有無恣意專斷之嫌?逃避不是辦法,這些質疑,法院層峰終究要面對群眾、提出令人信服的說法。

2022-05-11

以陳翠蓮教授事件為鑑

台大歷史系陳翠蓮教授於本月九日在公視董監事審查會議時,以九票同意、五票反對,未達四分之三門檻而遭否決。延宕許久的公視董監事會終於順利產生。對執政當局而言,等於眼前又拆除了一顆政治爆彈,值得慶賀。但陳翠蓮事件所凸顯的兩個長期性問題,更值深省。

首先,在法制上有關重要官員國會同意權行使,主要以考監委員、大法官、檢察總長、中選會、通傳會、公平會委員等為對象,以經國會過半同意而通過。公視董監審查委員十四名,被提名人須獲得四分之三以上審查委員同意,才算通過,至屬嚴苛。在這套遊戲規則下,四分之一少數手握否決權,容易遭逢無情的政治杯葛。然而當公視僵局發生時,結果又由執政當局概括承受,悖離責任政治的基本邏輯。治標之道,就是儘速修法回歸門檻常軌,甚至改由國會行使同意權,亦屬無妨。

其次,若干公視董監事審查委員以陳翠蓮「專門研究二二八歷史…會撕裂族群價值」、「史觀過於獨特、特別尖銳」云云作為排拒理由,雖引發諸多激憤,卻也不令人意外。無可諱言地,即使到了近年,學者因研究相關課題,在學術投稿、計畫申請、教師升等過程中遭逢明暗排斥際遇,依舊所在多有。以筆者自身經驗為例,十餘年前曾於某大學加入撰寫校內通識課程憲法教科書,並擔當其中「政黨」專章部分。只是由於章內稍微提及黨產問題,竟生全書印製完竣後撕毀移除該專章,再重新換封面刊行的憾事。直接以二二八事件當作博士論文的陳翠蓮,近三十年來在學術圈遭逢的坎坷,料想千百倍於筆者。

廿一世紀都過二十年了,涉及轉型正義的研究課題,迄今還是讓許多學者望之卻步、避之唯恐不及的研究敏感禁區。以陳翠蓮事件為鑑,倘若執政當局無所積極翻轉作為,則未來學術研究環境,勢必益加險峻。

2022-05-03

轉型正義的下一步

所謂「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係指一個威權、專制、獨裁或極權的政權,在經過民主化而轉型為民主政體之後,新政府進行彌補、平反過去統治者透過國家暴力所進行之種種破壞體制、侵害人權舉措的善後工作,並採取扭轉、矯正在該體制下所形成的特權階級及其盤根錯結共犯結構的積極措施。二十餘年來,轉型正義從一個舶來、陌生的法學概念,到今天被寫入法律條文乃至被諸多法院判決書所導入引用。一路走來,儘管跌跌撞撞、持續遭逢許多挑戰與質疑。但在各界持續努力下,轉型正義相關法制工程,也慢慢地在台灣落地深根,並逐漸朝穩健方向發展。 

學者王思為曾指出,從威權轉為民主的道路上,轉型正義是一個最為重要的課題。雖然民主在台灣已經誕生且逐漸扎根,但國家及社會的轉型卻無法斷裂式的跳躍前進,亦即不能沒有處理歷史真相的釐清與責任歸屬的確立,否則民主的一切發展都僅僅是假面,隨時都有翻覆的可能。綜觀我國轉型正義相關的法制工程,若以世紀為界分,二十世紀末的一系列立法,所偏重者在於受害者的補償、賠償乃至於權利回復等面向。惟如學者李怡俐所指摘,台灣選擇以金錢賠償為主的模式處理轉型正義的問題。然而此種模式亦留下許多難解問題,例如加害者並未負起應有的刑事責任。此種不完整的轉型正義使得台灣在民主的道路上始終出於跛腳狀態。
 
至於二十一世紀初誕生的黨產條例乃至於促轉條例,則進一步指向威權體制與加害者,進行真相調查釐清乃至於種種干預行政作為。從賠償慢慢走到真相釐清與究責,一方面雖反映著台灣社會對轉型正義立法工程的殷切期盼;但另一方面卻也必須承認的是,縱使今日民主選舉與政權輪替更迭已成常態,但由於過去六十多年來台灣受黨國威權體制影響既廣又深,致使昔日遺留的諸多威權遺緒,仍殘存於台灣政府體制乃至社會各個層面,迄今揮之不去。在此不利環境下,匡正不義所遭逢的反彈與抗拒,超乎想像。
 
回顧德國「聯邦專責處理東德社會統一黨獨裁政權基金會」執行長Anna Kaminsky訪台並於二○一九年十一月拜會促轉會,根據德國處理轉型正義經驗,提到台灣的轉型正義工作不能只侷限於促轉會運作的這兩年期間,應考慮以其他不同的方式繼續進行,國會與政府也應該支持成立一個長期存在的機構,以持續負責轉型正義工作。因應促轉會於今年五月完成任務總結報告後,將依法解散,行政院會業於今年二月間通過該會擬具的促轉條例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本次修法明定由行政院設置「推動轉型正義會報」,並由行政院長擔任召集人,同時增訂促轉會解散後,由各有關部會承接應辦理的轉型正義事項,力求無縫接軌;此外,行政院也將規劃設置「人權及轉型正義處」,持續推動國家人權與轉型正義的政策。站在這個轉型正義法制歷史性關鍵時刻,再次咀嚼Anna Kaminsky此番忠告。未來不管是行政院人權與轉型正義處,抑或推動轉型正義會報將展開,惟有全國人民持續關心與支持,方為是政府穩定推動轉型正義工程不可或缺的有力後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