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0

議長詐領助理費案 關鍵在是否「公款私用」

高雄市議會議長曾麗燕日前因涉嫌詐領助理費,遭檢調依貪污罪被告身分傳喚,後裁定兩百萬元交保。十幾年來,地域不分南北,民代不分黨籍,類似案件層出不窮,令人唏噓。

就法院判決實務來看,所謂民代牽涉「詐領助理費案」,其基本行為態樣係地方民代先以不實的「人頭」提報為助理,俟將助理費領出後,再由其逕作其他支用分配。只是要特別明辨的是,倘地方民代相關行為是屬於「公款私用」,其目的大抵在於滿足私慾、中飽私囊的話,理當遭到法律制裁,選民唾棄。例如臺北市前議員秦儷舫涉嫌於二○○九至二○一四年間,利用胞姊與兄嫂等當人頭詐領助理費,不法所得共計兩百餘萬元,並將錢用於繳交房貸、買預售屋、添購家用等私人用途,即為適例。另外,今年三月新北市議員曾煥嘉案,係將助理費撥付未實際從事議員助理工作,而是在曾煥嘉所經營的水族館任職,作為其應給付員工從事私人養魚業務薪酬,亦屬「公款私用」典型。

惟倘若民代相關行為係屬「公款私用」,尤其是用「人頭助理」領出的助理費,事實上卻仍用以支應其餘「實質助理」的相關人事費用,整體而言乃係「取之於公、用之於公」,參照最高法院一○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四一號刑事判決所揭示的「總額不變,彈性多元運用」原則,相關行為尚不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綜整曾麗燕詐領助理費案相關報導,案情僅止於不實申請助理補助費部分,並未進一步論及資金流向有無「公款私用」情事。本案若屬「取之於公、用之於公」,則有待法院謹慎明辨,不應動輒以貪污嚴刑相繩。畢竟地方民代還有為民喉舌、反映民意的神聖任務,不應遭司法權過度侵擾。

2021-03-01

有效納管波特船 交通部應尊重新北市

本週一(3月1日)上午,2名釣客搭乘觀光娛樂船至基隆嶼釣魚,不幸遭浪襲落海,其中李姓釣客頭部撞擊礁岩,送醫後仍回天乏術,令人遺憾。

海釣遊憩雖充滿刺激,但由於海象萬變,也是充滿危險性的活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本次釀成不幸的海釣觀光娛樂船「漁人六號」,係以基隆八斗子漁港為基地,還是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合法納管的合法海釣觀光娛樂船。若一併加上釣客所搭乘的是尚未依法納管的保麗龍船或包覆玻璃纖維的波特船,則風險益加遽增。去年8月間也才發生4名釣客從新北市瑞濱海岸搭波特船出海夜釣翻覆,導致1人死亡、1人失蹤的事件。

回顧近10幾年來,因釣客搭乘保麗龍船、波特船等浮具所釀成的死亡憾事迭生。站在地方政府立場,為求在海釣遊憩與人身安全取得衡平,依「發展觀光條例」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援引「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條款,將搭乘保麗龍船、波特船出海釣魚列為禁止事項,當屬合理、合法且必要。至於近日交通部與新北市政府間因禁止搭乘浮具出海釣魚公告是否適法所生爭執,甚至交通部進一步用高高在上姿態,以「引用法源錯誤」要求新北市府更正,則讓人浩嘆。

就法而論,新北市政府也是「發展觀光條例」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的主管機關,基於因地制宜性質,以公告方式將「搭乘未具船型浮具從事出海釣魚」列為禁止事項,孰曰不宜?尤其,依經濟部水利署公布資料,新北市所管轄的海岸線長度為122公里,加上超過400萬的稠密人口,新北市府的確有採取積極作為、有效管理波特船海釣的急迫性。至於對長期在台北市天龍圈上班、該市海岸線長度為「0公里」的交通部官僚來說,尊重新北市政府的法律專業判斷,並由其負擔政治責任,方符憲法保障地方自治本旨。

二二八事件與國民黨的責任

2021年由台北市政府舉辦的二二八事件74周年紀念追思會,場景有別往昔。活動本應以二二八受難者與家屬為核心,卻落得協辦單位台灣國家聯盟宣布退出,台灣二二八關懷總會亦同聲譴責的窘境。如所周知,箇中關鍵乃柯市府請來國民黨前主席馬英九擔任活動致辭的嘉賓。

早在數日前,馬英九即已就外界對此事的批評進行辯解,宣稱「他為二二八盡心盡力將近30年」,又提到2009年協助二二八「補償」條例修改為「賠償」條例的過往云云。若翻開歷史,1993年行政院推動制定「二二八事件處理條例」草案之際,當時主要負責並至立法院備詢的法務部長即為馬英九。只是,是否條文裡使用帶有法律責任意涵的「賠償」,馬明顯抱持反對立場,在立法院答詢時稱「行政院版未用『賠償』而採用『撫慰』等文字,主要是擔心賠償為法律用語,容易使受難者26年前的事證在難以認定下,未能獲得實質撫慰」云云。如今時空易轉,馬英九居然把修法從「補償」改「賠償」之功往自己身上移植,令人錯愕。況且「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修正名稱為《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的時點是2007年3月21日,當時的總統乃陳水扁,馬英九所謂「在2009年讓補償條例後來改成賠償條例」之說,顯屬無稽。

1947年發生的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家屬們並無意將責任歸咎「民國三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生於廣東」(引自1982年4月19日馬英九於革命實踐研究院研究員自述親筆記載)、尚未出生的馬英九個人承擔。二二八事件受難者家屬對馬英九的憤怒與不諒解,箇中關鍵則是起於2010年逾百位受難者家屬向國民黨提出的那場回復名譽民事訴訟,當時主席正是馬英九。

受難者與家屬們作為原告,主張二二八事件時政府與國民黨法定代理人蔣介石決策指派政府軍隊及公務員等不斷公然以亂黨叛徒、奸匪叛國等詆毀他人名譽用語,侵害王玉成等33人受難者名譽,並造成傷害,且致王不纏等75人因身為受難者家屬,而於數十年來在政府監控及歧視陰影下,背負叛亂份子沉重包袱,遭受嚴重名譽損害。

不理睬受難者當年訴求

因此訴請由國民黨與訴外人中華民國政府、各該時任公務員及時任國民黨法定代理人蔣介石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此外,亦一併請求國民黨登報道歉、捐贈20億元給二二八基金會,並將國民黨收藏之二二八相關檔案,及戒嚴時期之中常會紀錄、總裁批簽、海工會檔案,悉數交由政府保存並公開。

面對百位受難者與家屬們的要求,國民黨在訴狀裡卻將責任完全撇清。一方面主張,國民黨非自然人「並無實施不法侵害受難者名譽權行為可能」。甚至進一步主張於1947年間雖為執政黨,然並非政府本身。因此「縱認有不法侵害原告之侵權行為,則至多為中華民國政府統治權行使是否有侵害原告等之權利」,與國民黨無涉。在此立場上,附帶要求的道歉、捐款基金會與檔案資料公開,國民黨當然也就毫不理睬。

這場10年前的民事訴訟,受難者雖以敗訴定讞,但其實可看成是二二八受難者曾向馬英九與國民黨善意拋出的另類橄欖枝。倘若馬前主席能真誠面對歷史,坦率承擔國民黨在二二八事件責任,並最大範圍接受原告請求,讓訴訟和解落幕的話,焉有今日遭抵制的難堪?台灣人本性固然善良敦厚,但「沒有真相,就沒有和解」。這個簡單的基本道理,國民黨的馬前主席、民眾黨的柯主席,不知能參悟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