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一(3月1日)上午,2名釣客搭乘觀光娛樂船至基隆嶼釣魚,不幸遭浪襲落海,其中李姓釣客頭部撞擊礁岩,送醫後仍回天乏術,令人遺憾。
海釣遊憩雖充滿刺激,但由於海象萬變,也是充滿危險性的活動。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本次釀成不幸的海釣觀光娛樂船「漁人六號」,係以基隆八斗子漁港為基地,還是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合法納管的合法海釣觀光娛樂船。若一併加上釣客所搭乘的是尚未依法納管的保麗龍船或包覆玻璃纖維的波特船,則風險益加遽增。去年8月間也才發生4名釣客從新北市瑞濱海岸搭波特船出海夜釣翻覆,導致1人死亡、1人失蹤的事件。
回顧近10幾年來,因釣客搭乘保麗龍船、波特船等浮具所釀成的死亡憾事迭生。站在地方政府立場,為求在海釣遊憩與人身安全取得衡平,依「發展觀光條例」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援引「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條款,將搭乘保麗龍船、波特船出海釣魚列為禁止事項,當屬合理、合法且必要。至於近日交通部與新北市政府間因禁止搭乘浮具出海釣魚公告是否適法所生爭執,甚至交通部進一步用高高在上姿態,以「引用法源錯誤」要求新北市府更正,則讓人浩嘆。
就法而論,新北市政府也是「發展觀光條例」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的主管機關,基於因地制宜性質,以公告方式將「搭乘未具船型浮具從事出海釣魚」列為禁止事項,孰曰不宜?尤其,依經濟部水利署公布資料,新北市所管轄的海岸線長度為122公里,加上超過400萬的稠密人口,新北市府的確有採取積極作為、有效管理波特船海釣的急迫性。至於對長期在台北市天龍圈上班、該市海岸線長度為「0公里」的交通部官僚來說,尊重新北市政府的法律專業判斷,並由其負擔政治責任,方符憲法保障地方自治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