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1-18

行政中立法可以廢矣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明定,公務員不得動用行政上可支配運用的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支持特定政黨。回顧過去數個月以來,馬政府耗費大量公帑收買媒體大打政績廣告,引發違反行政中立的質疑。馬政府當時辯稱這些廣告都是「常態性的政策業務宣導」。惟細心的民眾只要對照考察本週政府廣告銷聲匿跡的情況,當可瞭解過去這段期間撲天蓋地、無孔不入的政府廣告百分百是以輔選為目的,與行政中立法背道而馳。

法律貴在落實。陳義過高卻無法執行的法律只是廚餘垃圾。這次大選結果的意義,除了選總統與國會議員外,同時也是測試民眾對行政不中立、公帑輔選行為容忍程度的「另類公投」。台灣果然是高度包容的社會,超過五成人民對政府選前嚴重違反行政中立,不惜巨萬,燒錢廣告的作為似乎不以為意。既然如此,為維繫法律尊嚴,筆者建議新國會應嚴肅考慮將行政中立法予以廢止,俾防範未來還有如筆者般的蛋頭學者「很傻、很天真地」相信行政中立應是公務員依法應恪守的基本價值。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