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31

馬的廣告,都納稅人的錢

二○○七年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報告指出,台灣享有東亞最自由的新聞環境,排名全球第三十三,甚至超越美日。

但到今年五月,自由之家報告卻顯示台灣新聞自由連續三年退步,從二○一○年第四十七名,再退到第四十八名。筆者認為,馬英九政府背棄其「政府不得從事含有政治目的政令宣導」的政見,當是台灣新聞自由連三年倒退的關鍵。

ACNielsen公司在二○○九年底公布的廣告量排名顯示,前五十大政府單位廣告總量已超過十二.四億元。到了二○一○年,該公司統計的政府機構廣告量更已高達十四.二億元,僅次於房地產廣告。

二○一一年,馬政府浪費稅金「打廣告」的情形越來越猖獗,光是民進黨統計馬政府九月三十日至十月三十日的報紙廣告,各部會刊登的半版廣告高達一百四十九則;若以各報廣告最低牌價計算,一個月期間,馬政府已燒掉四千五百三十萬元。接下來大選投票前不到三個月時間裡,相關廣告預算勢必更加驚人。

一個月燒掉四千多萬「打廣告」,這些錢,是台灣納稅人辛勤積累所得,其目的在於支應教育、社福、國防、內政、經濟、環保等各項政府必要開銷乃至濟貧救苦,謀求全民福祉極大化。政府若有任何訊息需要宣達,召開記者會、官方網站張貼新聞稿等手段,都可輕易達到目的。從新聞專業角度來看,馬政府花在收買媒體的鉅額公帑,可以說每一毛錢都是無謂的浪費,實在有愧於全體納稅人稅金的託付!

總的來說,馬政府對媒體的龐大行銷花費,大幅超越許多商業類別廣告。箇中原因,難道不是為了掩飾施政無能,因此藉由歌功頌德的形象廣告做大規模洗腦轟炸,企圖掩民耳目?

2011-10-21

公投自治條例何在?

馬政府主張將與中國簽署和平協議,引發外界「親中賣台」的高度憂慮。雖事隔兩日馬政府急拋出「交付公投」之說緩和,但回顧馬英九過去戲弄北市住民的不良前科,恐怕無法信賴。

猶記二○○三年十一月間,馬市府率全國之先通過北市版公投自治條例草案,並宣稱將旋即送市議會審議後施行,企圖博取重視住民直接民權美譽。倘若馬英九真的在乎公投,在議會長期藍大於綠結構下,這部法案當可順水推舟通過。

八個年頭匆匆而逝,當初信誓旦旦承諾的北市版公投自治條例如夢幻泡影。換言之,縱使空有公投法規定,兩百六十餘萬北市住民因長期府會聯手「立法怠惰」,迄今仍無法擁有以公投方式決定地方公共政策方向的權利。馬英九有此戲弄北市住民先例在前,繼而阻撓ECFA公投在後,台灣人民又焉能傻傻奢望其一旦連任總統後,會尊重台灣人民以公投決定台灣前途的權利?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1-10-22

2011-10-19

論二次金改案逆轉重判

「二次金改」案二審日前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遭高院從無罪逆轉重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亦遭判刑。就法而論,一、二審判決南轅北轍,乃根源於對憲法「總統職權」詮釋差異所致。
總統為憲法上之機關。所謂總統職權,係指以總統名義做成具有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事務決定權限。憲法明文規定的總統職權包括:元首權、人事權、軍事統帥權、發布法令權、締約、宣戰及媾和之權、宣布戒嚴權、緊急命令權、赦免權、院際爭議解決權、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副總統缺位提名權、立法院解散權等項。其中值得注意,總統雖為對外代表國家機關,然而與憲法第五十三條,亦即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規定加以對照,則可察覺總統雖由人民直選而出,係具有高度民主正當性的國家元首,然而就行政職權歸屬而言,在現行憲政體制下,行政院長才擁有國家行政職權。縱令一九九七年修憲後,增修條文第二條賦予總統為決定國安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規定,惟國家安全會議終究為幕僚機關,其決議僅做為總統決策參考,亦無執行權責。退步而言,即便認為總統國安大政決定權係實權,然而其範圍並非無所不包,主要仍侷限於涉及直接與國家安全有關事務,依國家安全會議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相關事項。總之,我國最高行政權歸屬是分裂的,屬於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之雙元行政首長模式。「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亦即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部分之最高決定權屬總統,其他一般行政權仍歸屬行政院。
二次金改案相關業務主要決策與執行性質上屬於財政、經濟建設等由行政院執掌之一般行政領域,而顯非憲法「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所涉及之政策領域。陳前總統雖有任免行政院長權限,但在體制上並無直接指揮行政院長之權,行政院仍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二次金改應如何辦理,非陳前總統於職務範圍內執掌或指揮監督事項,焉有構成「利用職務機會」要件餘地?縱令總統基於國家元首地位對於若干案件,如二次金改等曾表達關心或政策目標宣示,或甚至有進一步由其配偶收受他人贈與或政治獻金而在道德及社會觀感上值得非難。但就憲政體制而論,陳前總統既對各該具體個案皆無行政指揮監督權,似乎難謂相關贈與及政治獻金為「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收受賄賂之對價。
此次高院採取迥異以上觀點的「實質影響說」而對二次金改作出逆轉重判,若干支持者雖認為這樣才符合國民感情與主流見解。惟筆者認為,此種極端重大法律爭端早應停止審判,聲請大法官釋憲。退步而言,若普通法院自認有承擔審判能力,亦當如學術論文般嚴謹提出具有憲法深度的有力論述,光憑幾句道德譴責之辭就要重判前國家元首十八年,當然永難洗刷政治干預的質疑。

2011-10-17

把妹法官 繼續向前行

據聞司法院正在打造〈法官倫理規範〉草案,預計明年一月實施。其中具體要求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之行為(第三條);要謹言慎行,避免有損及司法形象行為(第五條);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第十七條)。日前高院庭長陳貽男濫用公器、窺探個資行徑,恰如違反這份草案的最佳負面教材。
「正人先正己」,司法高層若要展現司改決心,本應勇於對不適任法官做出嚴厲、明快處斷。遺憾的是,本月十二日司法院人審會對本案僅做出記一大過,免兼庭長處分,毫無實質意義。換言之,鋒頭一過,縱令社會觀感不佳,該法官仍穩居法庭之上,領取厚俸,聽訟斷案。筆者統計,單於二○○九年至二○一○年間,該法官就在高等法院擔任約一千六百餘件刑案審判長。對以後每年將接觸該法官的上千位當事人而言,恐已預先埋下對司法不信賴的因子。如此官官相衛的濃厚僚習,莫怪日前監察院亦指摘司法院人審會「對相關人員寬議,恐難獲社會認同」。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1-10-18 

2011-10-12

雙十憶國慶


前天是雙十節,亦是遭司法冤殺的空總上兵江國慶三十七歲冥誕。軍方特地派員赴江家上香悼念,值得嘉許。可惜的是,江母迄今對司法正義不彰,依舊憤恨難平。雖今年九月間軍事法院已透過再審還江國慶一個遲到的清白。但這種「只有被害人,沒有加害人」的情節,依舊離司法正義距離遙遠。一手捏造此冤罪的罪魁禍首們到底要不要進行司法訴追,公文還在檢察官們的書桌間飄盪旅行,沒有結論。
台灣只有武昌街,沒有武昌這個地名。雙十日若真要對台灣人民有任何意義,與其浪費納稅人公帑大搞燦爛煙花,倒不如將來考慮在這天一齊紀念這位遭司法冤殺的台灣少年郎冥誕,尤其將司法節一併移至此日舉辦更佳,讓司法人員永遠牢記這個永難磨滅的恥辱,以慰國慶在天之靈。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1-10-13

2011-10-07

經濟快樂丸 ㄟ擱發瘋


馬總統日前在雲林廟口開講大談消費券政績,面對現場民眾「再發一次」起鬨,馬總統哈哈大笑以對,似對消費券政策相當自豪。但事實上去年七月審計部決算報告,早甩馬政府一大耳光。
析言之,發放消費券財源約八百多億,馬政府並非藉由刪減不必要或無急迫性計畫等手段調度,而全數以舉債支應。未來政府與子孫不僅要還本,也要付息。倘若借錢消費效益能延續後代,尚無可厚非。但根據前述審計部報告顯示,消費券政策對該年度經濟成長率貢獻約○.二八至○.四三%,並非馬政府高估的○.六六%。審計部亦指出,民眾不會因消費券購買較貴或較多商品,顯示消費券替代效果偏高,流通乘數效果有限,經濟貢獻未如預期。換言之,又是一個「六三三」。
馬政府敗壞財政紀律、債台高築已非新聞。倘若台灣人民仍沉溺此種「經濟快樂丸」伎倆而不自覺。那麼未來不管換哪一黨執政,你的子孫都將在財政崩壞的悲慘世界裡浮沉掙扎。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1-10-8

2011-10-03

馬政府帶頭違法

顧名思義,黃金十年談的是未來十年的事,但馬總統的民主授權期限僅到明年五月,因此該系列記者會是以馬總統順利連任為前提,是不折不扣的選舉政見發表會,亦即國民黨的私事。既然是競選活動,就應用自己的場地、花自己的錢。

令人訝異的是,國民黨連續兩次大吃納稅人豆腐,用總統府公家的場地、設備、人力等行政資源,花的是納稅人的錢。這種誇張的「以政輔黨」行徑,顯與行政中立原則背道而馳。

猶記二○○六年七月間曾爆發陳前總統以公費支付阿卿嫂薪資事件,當時馬英九正氣凜然批判,第一家庭應公私分明,阿卿嫂薪水不應由府方出錢。「公私分明」說詞言猶在耳,不料馬政府今日卻帶頭違法,大方利用府方資源支應國民黨競選活動,比阿卿嫂事件嚴重百倍千倍。

筆者認為,台灣人民已無庸過度在意馬英九究竟於記者會承諾什麼願景。光憑毫不避諱濫用公家資源為黨服務這一點,應足以構成選民明年行使投票權的重要參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