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聞司法院正在打造〈法官倫理規範〉草案,預計明年一月實施。其中具體要求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有損及人民對司法信賴之行為(第三條);要謹言慎行,避免有損及司法形象行為(第五條);不得揭露或利用因職務所知悉之非公開訊息(第十七條)。日前高院庭長陳貽男濫用公器、窺探個資行徑,恰如違反這份草案的最佳負面教材。
「正人先正己」,司法高層若要展現司改決心,本應勇於對不適任法官做出嚴厲、明快處斷。遺憾的是,本月十二日司法院人審會對本案僅做出記一大過,免兼庭長處分,毫無實質意義。換言之,鋒頭一過,縱令社會觀感不佳,該法官仍穩居法庭之上,領取厚俸,聽訟斷案。筆者統計,單於二○○九年至二○一○年間,該法官就在高等法院擔任約一千六百餘件刑案審判長。對以後每年將接觸該法官的上千位當事人而言,恐已預先埋下對司法不信賴的因子。如此官官相衛的濃厚僚習,莫怪日前監察院亦指摘司法院人審會「對相關人員寬議,恐難獲社會認同」。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1-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