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6

江宜樺的「民調」紀錄

日前江揆與北北基三位市長摸黑交換核四意見,會後發言人轉述江揆「絕不以民調取代公投」立場。回顧江宜樺不算長的官場生涯,這種反民調立場,並不尋常。

打開江宜樺部長挺民調史,二○一○年一月針對五都升格問題,江部長搬出民調,宣稱至少過半民眾支持區長官派與鄉鎮代表轉任區政諮詢委員;同年七月針對以陳情規避遊說法登記制度問題,江部長表示,將以座談會、民調等方式,找出制度盲點;同年十月針對性交易除罪化問題,江部長表示,考慮再辦一次民調探求民意;緊接著隔月,江部長又公布一份民調,指出高達八成四的民眾,贊成政府興辦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並有七成八贊成與社區混合的社會住宅蓋在自家附近。到了隔年三月,針對高度政治敏感性的總統立委合併選舉與不在籍投票問題,江部長又勇於搬出民調數據,宣稱支持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及不在籍投票民眾比率都超過六成,若二合一選舉及不在籍投票只能擇一優先推動,超過四成民眾認為併選應優先推動,三成六民眾則支持不在籍投票應優先推動。

核四公投將耗費近八億公帑,況且只要鳥籠公投法不修,屆時公投恐怕將因未達五成領票門檻,而讓全國百萬民眾白忙一場。郝龍斌拋出以民調取代公投想法,可謂以最經濟手段探求民意、解決核四爭議的可行選項,值得嘉許。如今換成江院長一反昔日積極擁抱民調習慣,堅持用勞民傷財的公投解決核四爭議。難道官辦民調只是幫政府既定政策背書的工具而已?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3-3-27

恐龍司法 A片推手

日本成人片商對侵犯著作權的台灣廠商跨海提告,上週北檢以成人片違反公序良俗、不受著作權保護理由,全案不起訴告終。北檢此舉,似又向全世界昭告我國法治水平的低落。

有關成人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爭議,最高法院於一九九九年曾有判決(八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以成人片違反善良風俗而主張不受保護。惟因社會風氣變遷,加上二○○六年釋字第六一七號針對猥褻出版品提出「硬蕊」(hard core)、「軟蕊」(soft core)的嶄新區分標準後,從二○一○年下半年起,國內幾位智財領域的重量級法學者提出多篇論文,有志一同批判最高法院見解不當,咸認即便是成人片,僅要符合最低程度創作性,就應受著作權保護。無奈僵化的檢方只知一昧墨守上世紀陳腐見解,對法學新知充耳不聞,其恐龍性格彰顯無疑。

再者從社會面觀察,近年來標榜「航空版」、「日本AV女優」、「百元N片」等成人光碟店林立街頭奇景,可謂全拜司法顢頇所賜。詳言之,世界各國片商耗費時間金錢拍攝的成人片,到台灣卻成隨意取用的公共財。撇開刑法第二三五條猥褻物品罪不談,只要有光碟燒錄或網路設備,人人都可藉由重製、散佈外國片商著作權牟取暴利。從成人片愛好者立場來說,屢次昭告成人片不保護的台灣,可謂是全世界「性」福指數最高的快樂天堂。總之,成就台灣成人片價廉、氾濫「榮景」的最大推手,正是整天誦念善良風俗的顢頇司法!

2013-03-22

選擇性震怒

在法治國原則下,犯罪的偵察、起訴與審判都應謹守正當法律程序,以防國家權力恣意濫用刑罰權而侵犯人權。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要求司法人員不可將蒐集所得的資料洩漏。這個大學法律系生就應通曉的法律原則,在實務上落差甚大。試想:八里、嘉義兩大命案若無司法人員主動洩漏,這些鉅細靡遺的犯罪細節,焉有可能大量於媒體曝光?

回顧二○○八年十二月,特偵組針對洗錢案起訴陳前總統等並求處重刑,但事實上在起訴前,諸多案情與細節亦已大量外洩。尤其是國民黨籍立委乃至特定媒體於同年八月至十月間陸續爆料內容,無論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帳戶號碼、匯款金額數目等,事後比對居然跟起訴書情節幾乎雷同。扁案當時受到特偵組「偵察大公開」的「特別照顧」,其目的顯為營造社會大眾乃至法官先入為主的有罪預斷。匪夷所思的是,當時特偵組如此膽大妄為,馬政府卻無感冷漠,既不徹查是誰洩密,更無人受懲戒處分。有此公然違法的離譜前例,如今馬政府拿什麼立場對洩漏兩命案情節的基層司法人員選擇性震怒?

2013-03-19

駁「停建核四違憲」說

上週,美國哈佛法學博士馬總統與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江院長兩人異口同聲拋出核四預算乃「措施性法律」,貿然停建恐怕違憲、違法,不是馬政府會考慮的選項云云。在政治上,此一發言可謂清楚地為馬政府「不主動停建核四」立場定調。但另一方面讓人遺憾的是,這兩位留美法政碩彥力挺的「停建核四違憲」說,並非正確。

在民主憲政國家裡,有關政府預算的定義,我們可將其理解為:國家於一會計年度內以歲入歲出為中心所定立的財政計畫,經國會審議而成立,授權並課政府執行義務的制度。就預算法理而論,預算的法律效力並非馬總統、江院長含糊援引釋字五二○號「措施性法律」一詞就能把話說清楚,必須分別從預算歲入與歲出兩方面,簡單釐清背後的法律效力。

詳言之,首先從歲入預算來說,假設政府在預算書裡編列一百億元交通罰鍰收入,然而隔年在執行預算時,因國民交通水準提升,交通違規事件大幅減少,致使政府無法取得預估的罰鍰收入時,縱使實際收入與預算預估有所落差,難道我們會因政府無法收取足夠罰鍰而苛責其「沒有依法執行法定歲入預算」?其次,就歲出預算而言,假設政府在預算書裡原本預估明年將有一億元國家賠償支出,「無奈」在隔年政府因公務員小心謹慎執法,公共設施設計管理完美無瑕,致使政府在隔年會計年度內毫無國家賠償案件可供支出賠償時,難道我們會苛責政府沒把這一億元賠償預算花光光,進而批判其違法、違憲乎?從以上兩個空想的簡單舉例,我們應可清楚分辨政府預算在歲入、歲出兩方面法律效力的區別究竟何在。

回到三十年來台灣人民高度關心的核四問題上。依循前揭預算法理,縱令國會審議通過編列核四預算,實則亦僅具有授權行政院依法定預算所定之目的、金額及執行時期的效力,並無強迫行政院完全執行義務,亦即沒有「一定要把預算花光光」的法律效果。以上推論,不但有學者以「民主政治的ABC」稱之,而且在比較法上,除馬總統、江院長留學的美國因制度特異而或有不同結論外,可說世界民主國家均此同理。綜上所述,我們應可理解;核四預算本質上不過是國會授權行政院的最高支出上限而已,倘若日後馬政府因順應廣大反核民意而決定不執行已編列預算,也完全沒有違憲、違法的問題。

「擁核」雖是馬政府迄今堅守不移的基本立場,但筆者奉勸至少在法理論述上要能言之有物。恣意搬出「預算是法律」、「不執行就違憲」等這類曲解預算法理的謬論,不但完全無法解消國民對核能發電風險的高度質疑,最終只是淪為法學教育的反面教材罷了!

2013-03-12

「電政」笑話

近日有反核立委提出法案,擬規定核電廠須經所在地五十公里內縣市舉辦地方公投、並經全數縣市同意,才能裝填運轉。惟某執政黨立委卻提出電政屬中央事項,地方不得辦理核電公投,否則違憲云云。對此觀點,恐有嚴重誤解憲法之嫌。

翻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七條有關中央立法並執行清單裡,雖確有「電政」兩字出現。然而若把該條文「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完整唸完,具備中學程度以上公民素養者,應可清楚明瞭,把「郵政」與「電政」放在一起,意味著這裡所指的「電政」,應是指過去由交通部、目前由NCC掌管的「電信政策」,絕非馬政府油電雙漲政策裡的「電力政策」。

由此可見,執政黨立委搬出電信政策由中央立法執行的憲法條文,用來指摘地方辦理核電公投違憲,顯然是「錯把馮京當馬涼」的離譜錯誤。

核四應否續建乃國家重大政策,台灣公民希望看到的是理性、有深度、有水準的公共政策辯論。這種疑似為護航擁核政策而硬拗憲法條文的胡言亂語,可以休矣!

公投門檻高 荒誕的雙重標準

有關公投法應否調降門檻爭議,馬政府以公民投票是「補代議政治不足」,「與他國家相較現行公投法門檻沒有過高」等理由為抗拒修法定調。殊不知這些看似理性堂皇說詞,實則為無法自圓其說的雙重標準。

查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由此可見,馬政府自己也體認到:高領票門檻對落實馬總統開賭場政見構成阻礙,因此才刻意以特別法排除公投法門檻限制,以普通多數來決定賭場是否興建。

「為何賭場公投可用特別法,以普通多數決定;但核電公投卻要受鳥籠公投綑綁,以絕對多數決定勝負?為何核電公投要受這種不利歧視對待?」針對這些簡單問題,筆者期盼深諳政治學的江院長能不吝提出更具有說服力的民主理論或他國經驗,向全國人民詮釋上述雙重標準所為何來!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2-3-13

2013-03-08

本島公民乃公投次等國民

馬祖博弈公投順利通過,儘管各界褒貶不一。然而馬祖住民以直接民意方式,和平理性地決定公共政策走向的民主示範,已讓居住在台灣本島的國民欣羨不已,同時亦再次彰顯鳥籠公投法的濃厚反民主性格。

公投法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公投法第一條參照),乃人民在行使選舉權(對人)外,另一種讓人民針對公共政策(對事)表達意見的重要管道。公投法與憲法高度連結,攸關直接民權的實現,馬政府既動輒以「人權」標榜,針對現行公投法包括領票門檻在內的諸多缺陷,理應積極修法解決,使該法更臻完善。令人不解的是,從澎湖與馬祖兩博弈公投案中,卻充分展現馬政府在明知公投法缺陷下,恣意利用執政優勢玩弄民意的不健康心態。

析言之,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該法排除公投法投票門檻限制,此舉顯然意識到現行公投法對領票人數的高門檻限制,將對馬政府設置賭場的政見宣示形成障礙,因此刻意以特別法排除之。馬政府顯然明知公投法過高的法定領票人數,乃直接民權行使的障礙,卻又不願利用國會多數優勢地位一舉修改公投法諸多缺陷,僅止於配合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修正公審會組成規定及因應民法修正的配套修法,並未觸及鳥籠公投法的核心問題。這種為特定政治目的而操弄法律犧牲民權的結果,導致澎湖、馬祖等離島就賭場設立事項可依地方民意決定政策走向,但台灣本島住民則受鳥籠公投法高領票門檻綑綁,迄今仍難享有實質行使公投民權的機會。就此而言,凡設籍於臺灣本島者,皆可謂之「公投次等國民」是也!

與選舉一樣,公投也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一個由選民直選產生的總統理應高度尊重民意,以民意為公共政策依歸。具有國際公法背景的馬總統積極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原本應是一樁美事,尤其對民主根基尚淺的台灣來說,積極提昇人權水準無疑地是當前政府施政的核心。惟觀乎馬政府四年多以來的實際表現卻呈現出「表裡不一」的虛偽,亦即一方面沈醉於「人權大步向前行」的華麗標語,但是在實際內容則荒腔走板,厚重的官版人權報告書不敢務實地回應台灣當前包括鳥籠公投法在內的諸多重大人權議題。若馬總統真的想要利用剩餘總統任期建立正面的歷史地位,筆者呼籲應積極思索將公投法從被政治力量玩弄困境中解放出來,讓公投得以真正發揮將直接民意轉化為公共政策決定的機能。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2-8-1

2013-03-05

聲援破檢 討伐不義

日前一群曾飽受司法迫害的人挺身而出,以「司法正義:破繭/檢行動」為名,將以提告、媒體輿論等手段,向背棄正義的惡檢宣戰。此一活動,為我國稍顯疲態的司改運動再次灌注嶄新活力。

哲學家奧古斯汀(Augustinus)曾說:「沒有正義的國家,充其量只不過是個超大型的盜匪集團而已」。天平是法務部的象徵,期許檢察官能稟持專業與良心,獨立行使職權。悲哀的是在台灣,這個對檢察行政的最基本要求,到今天為止仍是種奢望。

台灣「分期付款式」的民主發展雖是國際間和平轉型的成功典範,但其沈重的代價卻是「有轉型,無正義」。威權時期動輒侵害人權、打壓異己的檢察體制,縱使制度外觀上略有修正,但在人員構成上卻有從黨國威權時期沿襲至今的封閉、保守、僵化結構,早已自成一個封閉體系與利益集團。長久惡性發展下,理應追求正義的司法不但沒有成為人權捍衛者,有時反扮演起鷹犬、打手角色,淪為威權勢力追殺異議人士、恫嚇人民的統治工具。

經歷二○○八年政權輪替後,看到了馬政府以掃貪為名整肅異己、騷擾政敵的所作所為,台灣人民應能深切感受司法不正義的本質。其中罪魁禍首,又當推大權在握的檢察官。當「勿枉勿縱」只是漂亮口號,「檢察官辦案不一定要當事人被判有罪,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的變態想法才是檢察官辦案的潛規則時,除了許添財、蘇治芬等這些目標鮮明的政治人物「理所當然」遭檢察官整肅外,更讓人心痛的是,許多訴訟還牽連了因訴訟煎熬而於產後跳樓自盡的年輕母親(高植澎五千元貪瀆案裡的許姓護士)、飽受驚嚇的八旬老母(吳明敏關說案裡的吳母),及被羅織罪名求刑十五年的優秀學者(謝清志高鐵減震案)。雖然若干被告日後有幸因法院無罪判決劫後餘生,惟經歷數年「司法絞肉機」反覆凌遲,自己與親人的身心早已傷痕累累,無法復原。反觀一手打造冤案、錯案的卑劣惡檢,此時此刻依能安然躲藏在法律體制內逍遙快活,升官發財,受納稅人厚奉供養到老。試問這豈有公平正義可言?

「做壞事的人,應受到制裁」是最基本的正義法則。無罪判決並不是終點,而應該是起而討伐不正義的起點。筆者期盼台灣人民能不吝於給此次的破繭/檢行動聲援支持,惟有讓這些曾濫行起訴、殘害人群的檢察官們能受到法律及輿論制裁,司法正義才能得到真正的救贖。

2013-03-01

傲慢財政部 人權倒退嚕

話說美國自一九七九年設置納稅人護民官以來,即持續建構納稅人保護立法,其中以納稅人保護官、納稅者訴訟、公平待遇、申報誠實推定、基本權保障、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與建構稅務法院等內容為重心。其後,美國分別又於一九八八、一九九六、一九九八年三次納稅人權利法案裡又強化納稅人保護官職責,以作為納稅人最佳的諮詢者與後盾。

我國稅務案件穩居行政訴訟大宗,人民對稅吏恣意濫權行徑早已積累沖天民怨,有鑑於此,我國稅法學界對世界各先進國家納稅人保護法制建構的學術研究可謂相當完整齊備,相關法案也已草擬完竣,只欠國會通過、總統公布施行。日前國內財稅、人權學者再次齊聲呼籲政府儘速建構相關法制,無奈財政部又搬出「從長計議」這類看似正確理性的反動詞彙,用以掩飾其罔顧納稅人權的傲慢心態。適逢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兩公約落實情形,不知這些洋和尚能否聽到台灣納稅人的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