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0

兩大法制亂象 亟待朝野治理

審議法律案,乃立法院作為中央民意機關的最主要職責。適逢立法院開議之際,各種企圖營造聲量的政治話題紛紛出籠,一時蔚為奇觀。喧嘩之餘,畢竟審議法律案,乃立法院作為中央民意機關的最主要功能,立法院還是要回歸立法、修法抑或廢除過時法律等正業,俾踐行中央民意代表被選民託付的憲政職責。

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運作的基本ABC概念。但在法制實務上,卻有兩大亂象值得本屆立委認真關注。其一為「法律規範缺漏」亂象。以金管會組織法為例,「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早就明白寫在該法第一條,且同法第二條亦提及金管會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但有趣的是到了本法第四條規定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業務執掌,只剩「監督」、「管理」與「檢查」,而「發展」則被缺漏遺忘。此狀況導致長年以來金管會習以管制監理機關自居,罔顧業者生存發展,令金融業者長期飽受苦不堪言的高壓對待。直到近月,政府才有人拋出仿效香港設立金融發展局之議,令人唏噓。這個金融發展法制破網,應予儘速彌補。

其二,則為「母法空白,行政恣意」亂象。以「生態系服務價值」這個酷炫的環境學術名詞為例,連政府官方網站都自己承認「生態系服務價值的研究已被許多學者所討論,但研究方法卻無統一,光是單價及估算方法的選擇不同,便會得出不同的結果,因此得出的結果也備受爭議」云云,豈料農業部在欠缺提及生態系服務價值的母法空白情境下,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處務規程第七條卻將「保安林生態系服務價值之維護、檢訂及監測…」列為該署的職掌事項。法律保留原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也是行政機關運作的基本ABC概念,在立法空白下農業部逕將眾說紛紜的學術詞彙悄悄地偷渡至法規命令,成為對外有拘束人民效力的法規範,甚至逸脫規費法成為對人民收費計價的參考根據,難謂妥適。這個亂象也亟待立委嚴加考察、儘速導正。

2024-02-17

社維法條文落伍 難擋虛假訊息

當代民主開放國家,飽受各種虛假訊息的侵擾肆虐。虛假訊息不僅對憲政民主秩序、甚至對民生經濟都產生莫大負面影響。法國艾克斯馬賽大學法學榮譽教授彭惕業(Jean-Marie Pontier)於二○一九年來臺演講時,即提出法國學者創造單字「有毒的訊息 infotox」(結合「訊息」information 和「有毒」toxique)用以形容遭操縱的資訊。

以「晚安小雞案」為例,誠如日昨吳景欽教授投書貴報所示,本案僅能以社維法第六十三條「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處理,僅能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更離譜的是,這個條文從一九九一年最原始版的社維法以來就原封不動地沿用至今。再進一步溯源分析,檢視當年立法說明,又大方承認係參考「違警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散佈謠言,以維持公共安寧」而來。換句話說,面對各種虛假訊息攻勢的席捲而來,台灣居然仍繼續沿用一九五○年代違警罰法時代、陳舊古老的散佈謠言條款,來當作對抗虛假訊息的最常用的法制武器。法律效果輕到卑微、法院裁定過程曠日廢時且不罰率又偏高。整個操作結果,令國人不忍卒睹。莫怪「有毒訊息」橫行依舊,民怨高騰。

新國會,新氣象。與其殫精竭慮跟行政部門搞焦土對抗,倒不如更積極把精力花在法制的檢討與革新。包括社維法謠言條款在內,有太多年久失修的法律,亟待本屆國會深入研究、並提出具有時代性的修法或立法對策。

2024-01-24

當「在路上」的蔡前總統遇上區間測速

二○二四年總統暨國會大選終於在本月中旬落幕,街頭上依舊遺留許多的選舉廣告看板。其中,在台灣南北各路遍地開花的「搶救王義川大兵」看板,濃烈的電影海報風格,特別吸引往來路人目光。

民進黨不分區排名順位十四名的王義川博士乃大學助理教授,於交通工程領域具有豐富的學術與實務經驗。其在競選廣告曾明白提出「交通三箭政策」,分別為:「兩段式左轉新政策」、「科技執法找對重點」,以及「區間測速全部拆掉」。倘若仔細咀嚼箇中內容,前面兩者究竟何謂新政策?對的重點又是什麼?具體內容無法望標題生義,尚須政見提出者進一步闡述。遺憾的是,在今日資訊洪流時代下,大概也只有少數求知慾旺盛的選民們,才願意動指搜尋義川大兵提出新的政策、對的重點究竟為何。

承上所述,相較於仍進一步要闡述內容的「交通三箭政策」的前兩箭,第三箭「區間測速全部拆掉」最為明快直率,無庸再多言解釋。對於該政策,台大土木工程科班出身的王義川解釋「每一條道路都有設計速度,透過設計速度折減變成速限。如果道路很寬很直,視野很好,設計行駛速率每小時一百公里,為何要限速六十公里?因此贊成危險路段的危險地點應透過工程手段讓車速自然降低,而不是只想要測速照相取締。而該限制的是現點速度(spot speed),區間測速則是在計算行駛速度(running speed),認為區間測速應全面廢除,因為完全沒意義也徒生困擾」等語。這番話,一方面具有交通學理依據,另一方面更講出了許多用路人每天的懷疑與針對交通官僚的懟怨。

施政經緯萬端,交通官僚們為了管理便宜、美化數據、KPI達標乃至於公務預算的消化,時常推動很多造成民怨的不良施政。在民主憲政體制下,黨政層峰如果還想繼續維繫政治權力,就應跟狐狸一般,培養不被漂亮精美公務報告、統計數據與圖卡左右主導的精明政治涵養。惟有時時刻刻細緻地體察民意趨向,盡可能消彌人民對施政的抱怨不滿,方為正辦。倘若這次高舉「區間測數全部拆掉」政見的義川大兵是拉抬執政黨不分區席次的重要關鍵的話,表示有相當程度的「民怨」作為支持後盾。此時此刻的黨政層峰,真的還要繼續假裝沒事一樣,任憑交通官僚們活在自己的獨斷世界嗎?

 「在路上」,是一部公認的優質選舉廣告。蔡英文總統將於今年五月卸任下野。當喜愛開車的蔡前總統遇到了區間測速路段,屆時是否也會跟用路人一樣暗自咒罵政府?頗令人好奇。

2024-01-20

二0二四年,依舊「良心交接」?

二○○一年十月,總統陳水扁出版《世紀首航—政黨輪替五百天的沈思》提到二○○○年政權移交的難題,指出「政府並沒有建立一個政權移交的制度,也沒有政權移交的清冊,幾乎所有的人都不知從何做起。並指那一次的政權移交可說是「良心移交」,而非「制度移交」,是「口頭移交」,而非「清冊移交」。

二○二四年一月下旬,總統大選剛落幕,再次回顧前述文字,特別有感。進入廿一世紀後,廿餘年來台灣歷經三次政權移交,這三個歷史時點,總統職務交接法制始終無法成就。未來的幾個月,我國政權移交,恐怕依舊和廿四年前一樣,依靠的仍是良心移交,而非制度移交。

查詢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行政部門迄今未曾提出任何版本的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態度消極。至於立委提案部分,從二○○○年至二○一六年間,計有二十二個相關版本草案,民進黨黨團、國民黨黨團都曾提出各自版本草案,可見政權移交理應是跨黨派的國家重要法制基礎建設。遺憾的是,在行政部門長期怠於提案、而歷屆國會對相關提案又議而未決下,時至今天,似乎只能繼續荒唐地沿襲良心移交的「憲政前例」了。

有先哲曾謂「沒有原則的政治」(Politics without principle)乃社會七大罪(Seven Social Sins),台灣迄今無法建構政權交接法制的困境,當是這句話的最佳註腳。

2023-12-15

防宗教統戰,速立金流法制化

二○二四年總統暨國會大選日近。中國勢力如何在這次選舉中發揮統戰的影響力,成為國內外眾所矚目的焦點。就文獻回顧而言,明年可望重回立院的前高雄市長韓國瑜在一九八八年發表《從中共「對台統戰」策略看兩航談判》碩士論文裡提到中國一貫軟硬兼施的統戰策略,指出「中共仍然沒有絲毫忘卻武力犯台的強硬手段」,更進一步提到「充滿了『以和為貴』、『親切友善』的氣氛。各種不同的(統戰)部門所發展出的宣傳與行動,蔚為…五彩繽紛的統戰策略…」等語。立論精闢,令人感佩。

從中國角度來看,由於宗教歷史悠久,信教群眾數以億計,宗教工作歷來是中國共產黨和政府高度重視的特殊性群眾工作。對台文化統戰的任務就是要挖掘宗教中與台灣社會發展相一致要素加以發揚,從而增強國家認同感與中華民族認同感云云。要之,在中國宗教團體應受國家與黨的強力支配;與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所強調的宗教自由理念,大相逕庭。

在台灣海峽兩岸宗教團體長期熱絡交流下,紅色勢力利用宗教團體進行點滴滲透、展開統戰工作,已為公知事實。二○二○年反滲透法公布施行,任何人只要「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且並從事「提供政治獻金、受指示助選、法令政策遊說、破壞集會遊行、或散播假訊息干擾選舉」等破壞及干擾我國各種民主相關活動行為,固然將遭刑事訴追。只是在刑事法嚴密的證據要求下,檢方要能在法庭裡證明在地協力者金流來自境外,有待強化。

建構一套規範宗教團體金流透明化的法制,當是健全反滲透法制不可或缺的配套。更直白地說,延宕迄今的宗教團體法,當是明年新政府與新國會該急迫推動的立法要項。

2023-12-12

論高雄市議會預算審議僵局

本月上旬,高雄市議會爆發於審查來年度預算案之際,因先審歲入抑或歲出產生爭執,而導致議會數度流會事件。根據報導,有連霸數屆的資深議員提出「歲入若沒審過、根本無法審議歲出,萬一歲入被刪除、歲出卻通過,將產生預算矛盾」等語,令人驚訝。 

從財政法學理上觀之,按國家施政,莫不需要財源支應,而攸關國家財政收入如何取得?如何將收入作最有效的支出?收入與支出之間又如何取得平衡?等諸問題,均需要事前詳密計畫,並透過由人民代表組成的議會審議,藉以構成對財政作用之民主統制。是以本於議會中心主義,政府收支應納入預算,接受人民選出代表所組成議會的審查和同意;在財政立法過程中也應遵循民主公開原則,並接受其監督,此固然為當然之理。
 
可是,本於預算的特殊性使然,使得預算在歲入與歲出兩面,有其不同的規範意義,也是本次高雄市議會預算審議僵局的癥結,不得不察。詳言之,在歲出面上,歲出預算的規範效力通常僅止提供政府支出最高限額限制,乃是賦予政府處理該財政事項的最高限額。倘若高雄市議會認為市府某項歲出預算過於浪費荒唐,自得依職權予以刪減。刪減過後的法定預算,即束縛高雄市府來年執行法定預算時,不得超過此法定上限。又基於預算審議時程關係,議會實務上也往往將預算審議焦點放在歲出預算的控制上頭。
 
至於歲入預算案者,其本質乃是高雄市府對明年度內政府收入預估推算罷了。既非命令歲入機關應該獲取預算金額之收入,亦非准許歲入機關僅只獲取預算金額之收入即為已足。實際歲入超過預算金額固無違法,甚至多多益善,亦即構成近年輿論常說的所謂「預算超徵」現象;反觀不足預算金額之歲入,亦只意味預算編列不夠精確或經濟景氣惡化等因素導致,不至構成追究歲入法律責任事由。
 
承上所述,有關高雄市議會「先審歲入抑或歲出」之爭,其實是個頗無聊的爭辯。倘若議座們在本屆會期內能認真履行議員職務,於下個會計年度開始前依法審議完竣即可,誰先誰後無關宏旨。退步而言,若真的要分個先後,當然也是先從歲出預算的控制下手。
 
要之,所謂「歲入若沒審過、根本無法審議歲出」云云,純屬誤會。而「歲入被刪除、歲出卻通過,將產生預算矛盾」云云,更財政法學上的虛構。最後,再假設一例來說明以上道理:倘若議會將汽機車違規拖吊罰鍰歲入刪除至零,在歲出上同時卻維持警察委託民間進行違規拖吊業務。刪除歲入並不妨害警察依法執行開單拖吊業務,市府一樣會合法產生違規拖吊罰鍰收入,絲毫不受議會把歲入調減至零影響。如此觀之,焉有「預算矛盾」之有?

2023-12-04

「紅火案」─司法界的荒誕奇譚

二00四年遭台北地檢署起訴的「紅火案」,十七年訟海翻騰迄今,日昨最新發展是高等法院在更三審維持更二審見解,判決被告辜仲諒等無罪。本案依舊尚未定讞,檢方仍得上訴。當年的「紅火案」內容細節為何,今天探究早就無關宏旨。一個案子在法院絞動了十七年還沒塵埃落幕,堪稱我國司法界所締造的又一荒誕奇譚。

每逢總統大選,各陣營候選人必對司法改革應如何如何,提出諸多志向宏大的政見。當選之後,也會透過行政官僚系統追蹤管控各項政策落實情形,藉以營造一切按表操課、改革持續的公眾印象。但是這些由官僚系統費心主導堆砌、文字穩健亮麗的司改成績單背後,究竟真實解消了多少法庭現場對檢察官、法官乃至司法體制的深切懟怨呢?

二0一0年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曾以「和艦案」被告身分控訴,檢方無憑無據將他起訴,全案拖了五年多才還他清白,並批判司法體制縱容檢方濫訴、法官亂判,讓法庭變成「司法絞肉機」。倘若以五年審結的「和艦案」做為基準對照十七年更三審無罪卻尚未定讞的「紅火案」,姑且撇開被告等身陷絞肉機的極度煎熬不談,如此荒誕仍能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法庭現場持續上演,令人浩嘆。

「鞋子穿起來那個地方會痛,穿鞋的人最清楚」。各陣營總統候選人在編織洋洋灑灑的司改政見之餘,以十七年尚未審結的「紅火案」為契機,或許可提供各陣營候選人真實把握司法弊病重點之所在。

章法紊亂的健康施政

總統選舉日近,輿論大抵將目光聚焦於各總統候選人所提出的各種政見。只是要注意的是,下一屆的總統畢竟係明年一月選出、五月才就任。當下政府每分每秒的施政作為,攸關人民福祉甚鉅。晚近若干偏差紊亂的健康施政作為,值得國民認真嚴肅對待。

先從「中生納健保」與設立「醫療科技評估(HTA)專責辦公室」兩項施政談起。前者儘管早已爭辯許久,但稟持「健康是基本人權」緣故,政府火速拍板明年二月實施。後者則從明年元旦起營運,斥資兩億,配置人員從個位數一下膨脹至百人以上。甚至預備未來擬成立行政法人,人力再擴至三百名。這兩件事雖非壞事,前者從挹注健保財務角度來看,根據估算中生與其他來自境外的學生同屬年輕族群。一般來說所需醫療支出少於所繳保費,其支出約僅佔所繳保費七成而已,相當划算。至於後者,從八人變成百人,最低限度也可發揮擴增公部門職缺之效。只是政府決策果斷堅毅,行動也來得又急又快,令人訝異。

自今年八月以來,於明年起籌設「百億規模」的癌症新藥基金,雖也是政府曾許下、經媒體廣宣的承諾,而且政府倘若有心促成,在往昔好幾個月的充裕時間裡,只要支持提案修改癌症防治法,導入特種基金制度,並明確指明財源與用途,便可打造一個脫離現行健保總額侷限、讓全台八十餘萬癌友「看得到、用得到」的嶄新救命機制。遺憾的是,按目前立法院因選舉而將提早休會、來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尚待審議、且中央主管機關無意願推動修法等三重困境來看,所謂百億癌症新藥基金談到此時此刻,實際上就是個空中閣樓而已。

言「義」,百億癌症新藥基金能立刻舒緩癌友與家庭財源經濟負擔,更能拯救人命,具高度的公共性與公益性,理應是比「中生納健保」與設立「百人專責辦公室」更刻不容緩的急事。縱使言「利」,亦即基於眼前的選票考量精算,建構能廣泛照顧八十餘萬癌友的百億癌症新藥基金,也該是比「中生納健保」與設立「百人專責辦公室」更能贏得政治近利的急事才是。政府層峰究竟有無對上述這些利弊事項稍微進行政治沙盤兵推?實在令人懷疑。

明年不管總統是誰、哪個政黨執政,當前諸多章法紊亂、施政錯序的健康施政,若能儘速被扭轉與導正,則國家甚幸、人民甚幸。

2023-10-27

疑似深偽案,凸顯立法缺漏

數位影像技術突飛猛進,連帶促使虛假訊息的產製品質大幅提昇。虛假訊息從往昔的文字、聲音,迅速地進化至當前真假難辨的視覺影像。在總統與立委大選將屆之際,幾段影射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疑似剪輯過的模糊影片,刻意掀起輿論熱議,再度驗證這是「眼見不一定為憑」的混亂時代。

就法而論,今年六月,我國已相當積極地將「深度偽造」條款分別納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九十條,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一條之三、第一百零四條。前揭條文採取重罰思維,規定以散布、播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之深度偽造聲音、影像、電磁紀錄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這波嶄新「深度偽造」條款的修法,大抵是用複製貼上的方式,將內容雷同的條款嵌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裡,而且「被深偽」的對象不予更細緻區分,而一概套用「候選人、被罷免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本人」而已。倘若冷靜思考,總統副總統選舉乃我國最高規格的民主選舉,攸關全民生存福祉。倘若被深偽者非屬候選人本人,而係與其或該所屬政黨密切關係、對於選舉勝敗具有重要地位之人者,同樣會對選舉勝敗產生影響。卻因不具候選人身份,而無法以六月才打造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深度偽造」條款進行追訴,僅能依其他刑事法律相繩,令人浩嘆。

數位社會轉動太快,致使法律規範,永遠跟在社會現況後面苦苦追趕。對於這個「深度偽造」條款力有未逮的缺漏,期盼立法者能有更通盤與遠見的思維,審慎打造數位時代網路治理的更有效規範。

2023-10-16

從「民選獨裁」到「大股東干政」

當代法學作為一門主要來自歐西舶來輸入的學科,精確瞭解掌握各種法令規章、制度設計各法制先進國家究竟如何?大抵是按部就班展開法學研究的起點。只是無庸諱言的是,百年以來東方華人社會對歐西法學不僅進行囫圇吞棗、瞎子摸象式的片段偏頗理解,多所有之。甚至時而在繼受外國法之際暗自攙雜獨自的創造演繹,其結果導致與歐西法制大相逕庭,橘化為枳。

以沒有受過正統科班政法學術訓練的醫師孫文為例,宣稱其所宣揚的三民主義乃「有因襲吾國固有之思想者,有規撫歐洲之學說事蹟者,有吾所獨見而創獲者」、並稱自己「游歐美深究其政治、法律之得失」云云,口氣十足駭人。倘若以學術標準平心檢視,即可得知猶如今日通用萬能型電視名嘴般的「法政業餘愛好者」孫文,對歐美法政制度不僅誤解甚多,甚至蔑視三權分立制衡體制,恣意將中國封建王朝時代相傳考試之制,糾察之制拼湊入憲。割裂行政權、立法權所造成的憲政秩序的運作紊亂,還禍延至今。

將時空拉回當下,本月初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召開《終結有權無責獨裁總統制─把國家還給你》記者會,主張我國的選舉特色是贏者全拿、毫無監督,幾乎都沒有制衡,台灣應該終結有權無責的「獨裁總統制」云云,也是一個由醫師跨界杜撰、恣意發明的唬人概念。詳言之,台灣總統乃全民直選,其不僅受任期與續任制度的節制;所有的法律案、預算案等國家重要事項,也要由民意代表所組成的國會審議通過,方得施行。要將「毫無監督、沒有制衡」的獨裁硬扣在我國總統頭上,實在荒謬絕倫。這些不是什麼高深的憲政大道理,只要中學公民學科稍微中上程度者,便能明瞭。

姑且遠離政治圈,檢視我國金融管理機關的法制建構,迄今為止,時而也出現這種恣意創造發明獨特概念與制度的情形。晚近最讓人不知所云者,就是金管會試圖管制的所謂「大股東干政」。析言之,首先從名詞設定來看,有關「干政」一詞,不管是宦官、外戚、抑或後宮干政,大抵是描繪中國古代封建王朝裡獨裁的君主權力因種種緣故旁落至特殊群體的歷史現象。相關歷史學門的研究文獻,頗為充沛。至於軍人干政(praetorianism)係指一種獨裁統治的型態,最近還成為地方公務員特考三等考試的政治學考題。但是在公司金融法制領域裡,董事會與股東之間,本有各自權利義務之相關規範可循。將持有公司股份達一定程度的「大股東」與「干政」兩字進行名詞恣意創設連結,這個橫空出世的「大股東干政」概念,在現代國際金融法規下究竟所指為何?如何以外文妥為詮釋其內涵?如何跟國際金融圈對話解釋?不免迭生疑義。

退步而言,權且將「大股東干政」定義為:是指掌握相當股權或股東會投票權者,以派任法人代表董事形式而對董事會有很強影響力,進而個人直接介入金融機構的經營,包括人事、財務、業務與投資事務。這些大股東因未符合金融機構負責人條件,或被解職還未符合資格條件者,其個人無法擔任董事,只能派法人代表擔任。又據報載,為加強監理,金管會要求各金控、銀行於2023年第1季底前訂定內部規範,明定大股東原則上須透過其指派之「法人董事」瞭解公司營運狀況或向 公司提出建議,以防止大股東直接介入公司決策。只是要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立法院法制局曾於2023年1月發布一篇擲地有聲的〈透過法人董事制度以避免大股東干政之妥適性研析〉報告,該報告毫不諱言提到「法人董事在各國立法例中,並非常見制度,但在我國公開發行公司中卻極為普遍,引發公司治理之各種亂象」。有鑑於法人董事之上述制度缺點,學說多有主張廢除法人董事制度或至少逐步限縮其適用範圍(例如:將法人董事限於非公開發行公司、基於公益,將法人董事僅限於政府所營之國營事業,或增加法人股東持股門檻,須持有一定比例之法人股東始能當選董事,指派法人董事等)看法。該報告更進一步坦率指出,既然法人董事制度本身即有爭議,迭有刪除或修正之議,本次金管會復要求各金控、銀行訂定內部規範,明定大股東原則上須經由其指派之「法人董事」瞭解公司營運狀況或向公司提出建議,「此種透過一個容易滋生弊端的法人董事制度,達成金融監理目的之作法,能發揮多少效果,本身已非毫無疑義」。另外,再就現況言,該報告也點出了法人董事係由所代表之法人(即此處所謂之大股東)指派,且可隨時改派,可能會聽從大股東之意,所謂透過法人董事制度以避免大股東直接干涉公司經營事務,「恐僅流於形式,實質效果不彰」等語。

如同論者所指摘,攤開金管會組織法,「促進金融市場發展」雖然白紙黑字地寫在本法第1條立法精神裡,本法第2條也提到金管會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但是到了本法第4條規定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業務執掌之際,只剩「監督」、「管理」與「檢查」而已,至於在立法目的說好的「發展」則處於失蹤狀態,居然不在四大核心業務局的業務執掌範疇。綜上討論,本文認為這波金管會試圖修改金控法、銀行法,藉以鎮壓「大股東干政」的諸多行政作為,不僅再度暴露出金管會「重管制、輕發展」的偏差官僚心態,長遠來看,也將使得我國金融監理法制離世界金融體制越來越遠,絕非台灣之福。

新加坡距離台灣出差路程不遠,本文期盼金管會層峰能拋開管制防弊心態,好好學習該國,打造監理與被監理者共創發展的進步金融商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