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6-10

避免車輪上的貪腐 公務車使用要合理透明

光是在首都圈台北小範圍的公務車輛簡單跟拍,就可掀起一波不小的政治風暴,進而演變成不同政治陣營交互指摘某某某也有公車私用的無聊泥巴戰。這種政治共業的陳舊戲碼在臺灣政壇上演了幾十年,讓民眾看得又倦又乏。從法治國家的角度來看,因公車私用事件,導致某某某下台負責,又讓誰誰誰公開道歉,其實這些都只是個案。事過境遷後,公務車制度被通案檢討了嗎?改革了什麼?這才是箇中關鍵課題。

首先就適用範圍最大的中央行政機關,亦即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部分而言,長期以來依據「車輛管理手冊」,公務車輛大抵分為正副首長專用車以及其他集中調派車輛兩大類。相較於集中調派車輛用途限於:出外接洽公務或參加會議認有必要者、接待與公務有關之貴賓、經機關首長核准之團體活動以及其他緊急事故等種情形,正副首長專用車相形之下並無用途拘束,只有規定須按日填報行車紀錄,經首長或指定人員簽章,以為核銷油料依據而已。

由此觀之,倘若民眾認為有必要對我國公務車輛進一步明確規範的話,應導入正副首長專用車用途之相關規定。

另外,行政部門實務上還有一種常見的扭曲是,正副首長以下的特定高階文官,將原本應屬機關所有同仁公務上共用的集中調派車輛,長期充為個人上下班座車之用。這部分,也建議應予明文禁止並嚴格取締。

其次,在中央民意機關,亦即立法院部分。正副院長配車針對用途的管制付之闕如,狀況跟前述行政機關正副首長專用車一樣。至於立法委員們,並無專屬配車,而需使用統一調度的公務車輛。

具體來說,立法院目前實際使用46輛車,需分配給扣除正副院長後的111位立委申請調派使用。根據立法院公務車輛使用要點規定,委員使用公務車輛的調派順序,為:委員正式活動、各委員會及專案活動、委員往返各機構接洽公務、支援婚喪喜慶(以委員及其直系親屬、配偶為限,並限當日使用)與其他使用,但每次車輛往返超過100公里部分,其油料等費用由使用人自行負擔。就法而論,「其他使用」意義不明,充滿公私混同的可能與法律風險。倘若民眾也認為立委不應公車私用的話,則建議請立法院將此其他使用類別斷然刪除,抑予以更明確化規範為宜。

最後值得補充一提的,長期飽受「車輪上的貪腐」困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也對公車私用問題相當有感,根據今年甫印發的最新版《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裡,針對公務用車即有專章規範。該條例第31條更進一步規定「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私車公養,嚴禁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或者豪華內飾」等語。以此為借鏡,筆者期盼我國也能針對公務車使用建構更透明、合理的行政法規範,俾從制度面上消弭公車私用紛爭。

2025-05-31

平議藥事法第103條之爭

衛福部於今年三月中旬針對藥事法第一○三條所頒佈的函釋,讓修習卅五學分中藥核心課程並具一年實務經驗的相關系所畢業生,得以依法申請為中藥販賣業藥商,開啟新生從業人員之路。只是此舉卻也釀成了藥師公會全聯會五度上街抗爭。西藥中藥之爭,又再度浮現。

就法而論,本案其實頗為單純,癥結在於解釋性的行政規則可否逾越法律?詳言之,藥事法第一○三條第二項規定,一九九三年二月五日前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核,予以列冊登記者,或領有經營中藥證明文件之中藥從業人員,並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得繼續經營中藥販賣業務。就整體文義觀之,本項條文文字連貫、性質屬於例外性、過渡性的落日條款,毋寧旨在解決卅二年前既有從業人員在法律變動後,繼續執業的信賴利益罷了。

本次衛福部以函釋讓國內公立或私立大學中藥或生藥相關學系畢業生,在學期間修畢中藥核心課程卅五學分,於中藥販賣業藥商實務歷練一年以上者,得向地方政府衛生局申請核發「經營中藥事實證明書」,申請登記為中藥販賣業藥商。然而,解釋性行政規則不能牴處法規命令,法規命令不能牴處法律,這個是公法學的入門ABC概念。衛福部透過切割並曲解藥事法第一○三條第二項法條文義所創設的函釋,將落日條款架空,實非法之所許。

中藥商高齡化及人才斷層危機,固然是衛福部亟待出手解決的課題。但台灣既然作為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是最大公約數的基本要求,透過枉法解釋所偷渡的善意,只會加深紛爭與對立,更會對民眾飲食及醫療保健中藥之用藥安全及療效造成負面影響。衛福部若真的有心要把落日條款變日出條款,就請大方提出藥事法修正草案,透過修法解決,方為正辦。

2025-05-26

核三公投案只是投了個寂寞

立法院日前通過中國國民黨團、民眾黨提「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全國性公投案,本案經中選會確認係「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範疇,遂決定發布公民投票公告,將該案編第2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並定於今年8月23日(周六)投票。

核三廠有2個反應爐,第2號機商轉於1985年5月18日,原本依法已於40年後,亦即今年5月17日除役退場,讓整個核三廠功成身退。這個充滿政治機鋒的全國性公投案,頗有從學術觀點研究的趣味。

首先,我國公投法的基本設計正途在於由下而上的公民意志彙整,因此該法設計了相當詳細的公民提案、連署程序,至於由立法院依該法第15條第2項這種跳過公民提案連署、直接交付中選會辦理全國性公投的情形,毋寧是一種相當例外性的特殊設計。為何提案公投的中國國民黨團、民眾黨捨正途不走,而破天荒動用這個例外條款召喚公投,箇中答案相信與進來中國國民黨為反制大罷免而意外釀成的名冊大抄襲事件脫不了關係。畢竟對於中國國民黨來說,由下而上發動公民連署的法律風險實在太高。

接著來看,本次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第三核能發電廠經主管機關同意確認無安全疑慮後,繼續運轉?」這個主文問題頗大,中選會雖沒有挑剔,但剛好可以作為提供給中學生作為公民閱讀素養素材。其一,繼續運轉的前提在於「無安全疑慮」。姑且拋開政治世界的高深莫測,而用一般正常人立場來思考:請問誰家中還有服役超過40年的機械家電用品?縱令有之,主管機關的長官們真能膽敢確認繼續使用安全無虞?公投即便再怎麼神聖,也終究無法突破機械物理上使用年限。

由此觀之,縱使本項公投通過,在安全性顧慮下,核三廠真的可以繼續運轉嗎?令人懷疑。其二更是饒富趣味,關鍵出在主文裡「繼續運轉」這四個字。如前所述,核三廠第2號業已於今年5月17日除役退場。因此有到8月23日投票當天,事實上核三廠客觀上已無繼續運轉的反應爐了,在法律上這叫「客觀不能」是也。正確的主文寫法應是「重啟運轉」才是。「Alea iacta est」,既然骰子已被擲下,這個公投縱使通過,空然徒耗納稅人11億元公帑;由於兩字之差,不管結果是通過或未成立,都是投了個寂寞,終究無法讓藍白鍾愛眷戀的核三廠老舊反應爐重啟再生。

最後,就是戰南北。本案是全國性公投,就是開放全國性公民投票。編第21案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之標的,是位於屏東縣恆春鎮的核三廠。無可否認,核電廠是典型的鄰避(Not In My Backyard, NIMBY)設施。種田都還要有休耕來調節,屏東這塊土地已承擔核三廠超過40年,難道還不夠嗎?憑什麼藍白立委跳過核一、核二,刻意召喚公投希望已經躺入棺材的核三廠死而復生?難道南部人的命不是命?提案公投在大中部地區起造一座又嶄、又乾淨發亮的安全核電廠,不是更符合核電廠址分配正義?這一連串質疑,期盼中國國民黨團、民眾黨在公投辦理過程中,能對大南方公民詳予澄清說明,畢竟11億元的公投開支不是藍白立委自掏腰包辦理,而是由納稅人的血汗所得買單。

2025-05-23

台灣開罰臉書 比起歐盟仍顯溫和

攸關全民福祉的詐防條例在去年七月獲朝野支持而順利通過,然而「徒法不足自行」,有了詐防條例,真能有效抑制網路詐騙亂象蔓延,重現數位信任社會嗎?尤其歐盟從二○二三年四月後依據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所指定的如臉書、抖音等超大型數位平台(very large online platform)我國應如何依法治理?從詐防條例立法近九個月以來,似乎仍無明朗答案。

針對Facebook平台未依詐防條例揭露委託刊播者、出資者的資訊,數發部近日終於以有兩則廣告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而依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Meta公司每案各裁處五十萬元罰鍰,並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將按次處罰。回首來時路,台灣平均每天被騙四億台幣,高達七成的財損都來自臉書,數發部此刻開罰,意義殊屬非凡。昭告我國自此走出跟臉書喝咖啡、博交情的指導勸說模式,而正式進入依法治理跨國大型平台的新紀元。

當然,相較於歐盟數位服務法動輒以「以前一個會計年度全球營業額百分比」作為處罰計算的強悍風格,我國詐防條例的罰則可說是相對「溫柔敦厚」,故此罰單的制裁效度如何,仍有待觀察。只是以此首張罰單為起點,期待政府機關暨公務員要能以全民福祉為出發點而對超級跨國平台勇敢執法,並隨時滾動檢討詐防條例罰則是否具有足夠遏阻力,必要時予以加重。打造一個具有數位信任的網路環境,已是當代政府與企業責無旁貸的共同責任。

2025-05-15

讓體育部到大高雄掛牌

賴政府自去年五月正式上任迄今,一個即將樹立的重要施政里程碑將在今年九月九日國民體育日實現。根據報載,行政院長卓榮泰於日前已正式宣布體育部將於該日正式掛牌,為了迎接這件喜事,府院層峰也宣布將於今年下半年舉辦「二0二五總統盃-全民運動賽事」,包含三對三籃球、街舞兩項運動賽事,並藉此共襄盛舉。

回首來時路,要將屬教育部轄下中央三級機關的體育署,升格為跟教育部平起平坐的中央所屬二級機關,涉及諸多法律變動。在國會朝野高度對抗當下,朝野仍願意捐棄成見,共同為體育打拼,今年一月有關成立運動部的七案組織法案,在國會順遂三讀通過。這個成果得之不易,也再度彰顯了體育對台灣人來說不僅是體育,更是凝聚臺灣全民共識的最大公約數。

作為賴政府重要政績的體育部,理應要有嶄新氣象。尤其對體育來說,如所周知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兩大行政法人已設於高雄市左營區。在此前提下,無論是新設立的體育部各司乃至全民運動署,筆者認為最適合的行政判斷應該在兩中心周遭就近選址,起造臺灣最高體育行政中心的嶄新輪廓。

習慣是一個很可怕的東西,因為習慣,會覺得理所當然。因為習慣,許多整天活在台北首都圈的政治頭人,或許從沒想過中央機關不設在台北市是什麼模樣,也可能忘記了陳水扁總統執政之際,體委會曾在高雄掛牌辦公的短暫歷史。昨天(15日)上午向行政院院會提出籌設進度簡報的官員們,大抵就是抱持這種大首都心態。詳言之,在教育部體育署官方簡報第十五頁,明確表示未來的運動部辦公處所將有二,其一為台北市的中山區,其二為台北市的大安區。至於從去年九月開始包括高雄市長陳其邁在內,大南方朝野各界期盼運動部設於左營的殷切期盼,中央官員們選擇充耳未聞,也毫無試圖辯解說明的意願。此種態度,令人浩嘆。

臺灣很廣很大,交通便捷加上通訊發達,沒有事事都要綁定臺北市的絕對必要。為了實踐首都減壓、為了證明衡平南北區域發展不是政客的芭樂票、為了給臺灣體育界一個真正的嶄新氣象,盼府院層峰能果斷扭轉欠通臺灣整體盤思考的設址政策。九月九日,讓大高雄民眾能喜迎運動部掛牌回歸為禱。

2025-03-17

如何反不存在的東西? 「反廢死」公投的誤謬

據聞中國國民黨將推動所謂「反廢死公投」。撇開該黨擬以此作為反制大罷免的政治企圖不談,這個看似政治嚴肅的公投命題,本質上是個荒唐的誤謬。

既曰「『反』廢死」,表示公投的目標在於反對、改變乃至於推翻「廢死」現狀。然而,我國刑法典目前仍有十餘種犯罪得處以死刑。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民用航空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殘害人羣治罪條例等法律,針對極端重度的犯罪行為,亦有死刑條款作為最終制裁手段。換言之,維持死刑乃我國既存的法制現狀。真的要推公投,邏輯也只能推企圖改變現狀的「廢死公投」,而非「反廢死公投」。

其次,有人恣意將「實質廢死」標籤強硬貼在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上頭。但只要具備基本文字閱讀能力,就能發現該號判決主文第一段大法官多數意見仍認死刑乃「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尚屬無違」,亦即仍維持死刑合憲論立場。至於該憲法判決提到死刑適用場合為「僅得適用於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情形」等語,也不過是重申要特別注意符合比例原則與正當法律程序罷了。死刑作為法律世界裡最殘酷的法律效果,這個提醒乃法理之當然。要之,稱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乃「實質廢死」說法,是毫無根據的杜撰。

補充一提的是,二○二○年十月發生的梁育誌殺人棄屍案,今年一月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甫作出一一二年度侵上重更一字第一號刑事判決,針對梁嫌兇殘惡行,法官合議認為「僅對被告科處無期徒刑,顯然不足以評價被告所為兇惡犯罪之罪責而違背正義…被告無從合理期待其可透過矯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風險之可能性,而有不得已必須剝奪其生命,使之永久與世隔離之必要」等語。死刑不僅仍寫在我國法條裡,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判決後也仍在法院審判活動裡被具體實踐,哪來的「實質廢死」?要倡議「反廢死公投」,恐怕只能等台灣先真正成為廢死國度後,其主張才具有合理性。

2025-02-11

院際協調成功之道─端看韓院長政治智慧

中華民國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這個於一九四七年於中國南京制定生效,七十餘年從未被動用過的憲法本文條文,到了二0二五年的今日終於有了被總統動用的機會。這個堪稱臺灣憲政史的大事件,自然也不免引來各方論者的諸多議論。

陳長文大律師日前投書媒體之〈院際協調成功之鑰─端望賴總統辭黨主席〉,尤富趣味。該文大抵主張總統兼任黨主席乃角色錯亂,無法同時兼顧執政黨主席及全國人民的領袖之責云云,並期待賴總統於會前宣告「為確保憲政秩序不受政黨牽絆,並彰顯總統超然中立之立場,本人即刻辭去黨主席職務」等語。只是,這次賴總統召集五院會商國政的憲政初體驗大抵圓滿落幕,會中也達成三項共同目標。陳大律師的前述期待,當然也無人理睬。

話說臺灣打從一九九六年以來,歷屆總統大選那次不是顏色旗幟分明的高度政治對決?各總統候選人當選前,莫不許下經緯萬端的政治承諾。而一旦獲得選民託付當選,總統則戮力行使行政權,期盼將政治承諾轉化成政策實際落實,藉此博取選民於下一任期繼續相挺。換言之,從憲法以增修條文改正、總統直接由人民選舉以來,以全國為選區、得票數為民選公職人員最頂的總統,怎麼會是個虛位角色?在當前憲政運作下,陳大律師所期盼的那個立於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五權之上,地位超然公正的政治吉祥物,坦白說從來不存在於這個宇宙。

再者,若更細緻追問此次總統啟動院際調解權緣由,在於立法院在審議中央政府二0二五年度總預算案之際,因疑似過渡刪減而釀成其他憲政機關無法運作的迫切憲政危機。這也是三項共同目標開宗明義何以特別提到「憲政機關應當恪遵憲法,肩負本身的憲法忠誠義務,彼此監督制衡,但要互相尊重,更要相互扶持」的原因。更簡俗地說,「立法院沒有比較大」,刪減預算固然是立院職權,但藉機使其他憲政機關幾近停擺空轉,讓公務員空領薪水卻沒錢做事,顯逾越了立院預算審議的憲法界限。

會商的過程中,韓院長表示,希望賴總統能以黨主席的身分呼籲不要發動大罷免,總統則引用佛經「菩薩畏因,眾生畏果」來回應。韓院長顯然非常清楚,罷免的熱潮是來自於藍白兩黨在立院的作為,會後記者會才會與江啟臣一起坦承,總預算應該是因。

賴總統表示「朝野競爭,不能犧牲國民」。關鍵還是繫於立法院韓院長願不願意協力收拾這個殘局。解鈴尚需繫鈴人。院際協調後球在韓國瑜手上,兩件事是關鍵,第一,立法院如何處理選罷法身分證加嚴的覆議案,可惜,今日結果仍然是藍白碾壓表決否決覆議剝奪民權,第一顆球在野黨沒有好好打出,回應民意。第二顆球則是總預算惡刪凍,韓院長於會後承諾本周末前送出總預算案審查報告,並召集朝野黨團協商,解決各院預算被刪減狀態。這個迫切的憲政危機能否落幕,且看韓院長如何發揮政治智慧。

2025-01-12

遏止職場霸凌 法制化不可缺!

為因應去年十一月勞動部勞發署同仁輕生案,行政院霸凌通報平台旋於去年十二月正式運作。一旦啟動通報,係以保密方式轉請權責機關處理,並由人事總處追蹤列管通報案件後續辦理情形。就短期來說,此措施固有立竿見影功效。但是從法律觀點而言,尚存缺憾。

何謂霸凌?遍觀我國現行法律,倘若排除性騷擾、性霸凌等跟性有關領域,真正明文提及霸凌的法律條文,事實上全集中於教育領域師生之間,與職場霸凌無涉。例如:教師法第十五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廿三條的「體罰或霸凌學生」、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的「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霸凌行為防制機制」等可參。

至於在工作職場領域,不管是涉及公部門的公務員服務法,抑或涉及私部門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迄今仍無針對霸凌的條文。勞動部的「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雖提及霸凌,但該指引充其量也不過就是個行政規則,況且基本上也不適用在公部門服務的常任文官。

反觀日本,從二○一九年起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對職場霸凌已為明文規定,即「職場中以優越的關係為背景,超過業務上必要且相當之範圍言行,有害於所僱用之勞工的就業環境」。我國針對日本法制的研究成果,也已有相當程度積累可參。

遏止職場霸凌宣戰,政府不該只是擺擺樣子。連「職場霸凌」抑或「業務上必要且相當之範圍言行」在法律上都無法明確區別下,則筆者預見行政院霸凌通報平台日後運作恐陷入困境,徒耗更多行政成本與勞力。尤其,去年十二月中旬在立法院已有在野黨迅速提出「職場霸凌防治法草案」待審。倘若行政院真正有決心對職場霸凌宣戰,在最近幾個月內應勇於承擔地提出相關院版修法或專法草案,俾作為穩健營運的法制基礎。

2025-01-08

楊瓊瓔版老福法 毀財政紀律與世代正義

當法律草案涉及政府任務變動,尤其導致影響財政負擔時,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此乃涉及國家財政永續營運的重要條文,遺憾的是,卻往往飽受摧殘。

以立委楊瓊瓔、顏寬恒、徐巧芯、羅智強等廿一人最近連署提案的老人福利法第廿二條為例,其立法說明稱「若全面補助六十五歲高齡長者健保費,中央僅需增加四百億元支出,僅占一一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二點九九兆元的百分之一點三,對財政負擔影響甚微」云云,藉此作為由中央統一補助老人健保費之事由。

楊瓊瓔等立委明知這個老人健保費統一由中央補助的條文將造成中央政府四百億元的沈重財政負擔,卻又對相對收入來源究竟為何避而不談。到底哪些其他施政領域會因老人健保費由中央負擔而犧牲、減損與退讓?立委提案,不能不明白給個說法。楊瓊瓔版老福法修正案,顯然牴觸財劃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

再者,全民健保乃是一個滿意度極高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是支撐台灣社會穩健運行的重要核心基礎。所得稅法錯綜複雜,有諸多免稅額與扣除額規定。換言之,所得稅繳得少的老人,未必是經濟上難以負擔健保費之人。全民健保屬強制性社會保險,保險關係成立後,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乃基本原則。

楊瓊瓔版老福法修正案武斷地將所得稅稅率連結補助老人健保費標準,法理邏輯混淆,尤其一方面加重其他全民健保被保險人的負擔,另方面又同時打造一批「有財力卻免繳保費」的特權老人階級,毫無公平正義可言。楊瓊瓔版老福法修正草案,到底有多恨這個世代的年輕人?

2024-11-15

販售喪屍煙彈 社群平台須納管

俗稱「喪屍煙彈」的新興毒品「依托咪酯」橫行,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破壞。行政院迅速將其改列二級毒品,並宣布宣布未來四年將編列百億元反毒,藉此彰顯政府決心。但環視社群網路,立委指出臉書社團公開販售情形猖獗,這個治安破口令人擔憂。

社群平台亂象迭生,牽涉領域經緯萬端。為了對抗社群平台詐騙訊息肆虐,詐欺防制條例於今年七月通過,對網路廣告平台等數位經濟相關產業制定相關防詐措施,課予業者防詐義務等規定,甚至配備還有類落地條款,以及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處置,亦即俗稱「封網」權力,令人耳目一新。遺憾的是,本條例乃專就社群平台上的詐欺行為而設,至於不肖份子販售如「依托咪酯」違禁物品者,若要追究社群平台監管責任,並非詐欺防制條例的處理範圍,恐怕又得另立新法對應了。

從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到數位中介法草案,政府近十年來花了很多氣力在法制作業上。但相關草案命運多舛,從未送入行政院院會。至於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過去雖有立委連署提出,可惜也是議而未決告終。

我國亟待通過一部如歐盟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 Act)般的通案性的法律,廣泛、統整地對大型跨境平台上包括:虛假訊息、詐騙訊息、販售違禁物訊息等諸多干擾社會法益、甚至有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國家法益的諸多亂象,妥善地進行治理歸管,方為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