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7

虛擬的「新黨國體制」 無助於貪污案辯護

針對一件稍嫌重大的偵察中貪污治罪條例,現被羈押中的柯姓被告與其支持者們邇來高分貝指控廉檢調乃至法院之諸多偵察與證據保全作為乃「新黨國體制」云云,用辭仍維持一貫辛辣聳動風格。柯姓被告不諳法律、人文社會素養稍嫌欠缺,涉訟過程中的情緒性發言,姑可諒解。但何謂「黨國體制」,還是有從法律角度闡明之必要,以正視聽。

有關黨國體制的法政領域期刊文獻,數十年來已累積相當豐碩的累積成果。而2020年作成的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以及憲法法院去年作成的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共同提及,在台灣所謂的黨國體制,其背景要從1945年談起,臺灣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繼受中華民國法制,歷經2年多以黨(國民黨)治國之訓政時期。嗣因中華民國憲法於1947年12月施行,進入憲政時期。惟,隨著1948年5月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1949年5月起在臺灣全省施行戒嚴,原應隨憲法施行而結束之黨國體制,得以事實上延續。直至1987年7月臺灣地區解除戒嚴,及1991年5月正式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國家體制始漸從非常時期下之黨國體制,回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其次,什麼又是當年黨國威權體制的真實面貌呢?112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更細緻地提到,在過去非常時期黨國體制下,執政黨即國民黨陸續以該黨總裁及主席為中心,由上而下遂行黨意。詳言之,國民黨為將該黨總裁及主席之意志,貫徹至國家各機關,遂在國家機關內成立黨組織,例如在民意機關中建立黨部黨團、在行政機關中設置政治小組,使其遵從黨之決意,執行黨之命令及貫徹黨之主張;另並要求服務於國家機關之黨員,就其職務範圍內有關政策之決定及執行,應透過機關內之黨組織,向上級黨部經常報告,並請求指示或建議…更要求任職於五院之院長及各部會首長之黨員,在必要時得列席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會議,以確保黨對於國家機關之控制。在此背景下,黨之決策透過對各機關黨組織及對從政黨員之指揮及控制,得以規避憲政時期下憲法所定五權分立相互制衡之機制,達到以黨領政之效果。

綜上,在台灣學術圈裡,倘若提到非常時期黨國體制,其核心內涵如歷史學者陳君愷所剖析,係指在1945年至1988年間,以蔣介石、蔣經國父子為中心,的強人威權體制,透過中國國民黨附體於「中華民國」體制,以戒嚴形式高壓統治台灣。在「動員戡亂」、「戒嚴」名目下,強人威權體制對台灣社會進行鋪天蓋地控制,從而將其勢力滲透到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教育、學術、媒體等各個層面,宏大且綿密。這段無法磨滅的黨國威權統治史,年齡50歲以上的台灣人民曾親身體驗;至於30歲以下的年輕世代,也可輕易從課本、文獻乃至於GOOGLE、ChatGPT習得。

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於今年2月公布2024年全球自由報告,針對201個國家與地區人民的政治權利與公民自由進行評比。當代的台灣一如往昔表現優異獲得94分,持續列為「自由」國家,在亞洲排名第2,僅次獲96分的日本。台灣作為一個今日在國際上值得誇耀的民主自由國家,任何想要在台灣額頭貼上「新黨國威權體制」標籤的有心人,不啻凸顯其不理性、不科學、無知、資訊素養低落罷了。相信明年自由之家的評比,台灣將依然成績傲人,絕不會因院檢偵辦審理一樁貪污案件,而有所改變減損。柯姓被告與其支持者們恣意誣指台灣現行民選政府體制為「新黨國體制」,除維繫強化對剩餘支持者的情緒支持外,實則對偵辦中案件百害而無一利。小草們真的還愛KP,衷心期盼能以科學、理性與務實態度,留給柯主席委任律師團純淨辯護的空間,行嗎?

2024-08-28

打詐專法過了 為何平台詐騙廣告不止

近月來,假冒「張國煒K董」之名的詐騙廣告一直在社群平台上橫行。近日以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遺囑案最高法院定讞為契機,新一波的冒名詐騙廣告,又開始在社群平台流竄。倘若把時間拉長,這一波詐騙廣告固然終將因陸續檢舉而趨於消彌。但無奈的是,國民也知道假名詐騙廣告猶如病毒般,未來仍會繼續搭配社會時事發展,不斷在社群平台上產生新型態的變種,並透過贊助推播方式密集呈現於大眾。

明明有「打詐專法」美稱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甫於今年七月底公布施行,為何網路平台到今天仍無法有效歸管?值得探究。就法而論,可謂整部法律最重要的一條,亦即涉及「歸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第39條與罰則,事實上僅施行了「1/5」。詳言之,本條有5項,只有第1項罰鍰幅度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這部分施行上路;至於第2項至第5項情節重大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以及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等措施,這些師法歐盟法制、真正给跨國大型網路廣告平台遏阻效果的關鍵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按情節重大之認定基準、採行適當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之裁量基準、專家審議會議之組成、任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這些配套法規命令的訂定,主管機關固然需要些許時間彙整意見與處理。但也不容迴避的是,本條例草案乃行政院所主導提出,於今年五月上旬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主管機關倘若認真以對,如何透過內容傳遞網路 ( Content Delivery Network,CDN) 延遲降速、怎樣對網域名稱(DNS)停止解析,使我國網路使用者無法連接特定網站、限制詐騙網域名稱或IP位址接取等具體作為,其實早就有長達3個月以上的充分時間預作法制作業幕僚準備,非坐等條例通過後才展開研商工作。尤其,人民對網路平台詐騙已到無法忍受之境,相關機關的慢郎中態度,實在是難謂積極。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9條其他未施行的「4/5」的條文究竟何時施行?令人莫解。倘若繼續延宕,似與行政院長卓榮泰於本月8日甫於行政院會「儘速完成相關配套、子法」的裁示背道而馳。相關機關畏難稽延,決非人民所樂見。尤其,立法院下會期旋將於9月開議,有關於配套子法的延宕,屆時勢必朝野立委高度關注焦點,盼黨政層峰及早因應為妥。

2024-08-25

體育部應立足大高雄!

日前,貴報社論以「雄躍南方、百年好市」作為對高雄建市百年期盼。高雄是唯一在市區裡山河、機場港口、捷運高鐵兼備的美麗都會。而近年來,中央政府也投注了相當多的資源建設高雄。除了高騰房價外,「越來越好的高雄」大抵當是今日台灣社會普遍共識。

蔡英文總統執政下,二○一八年四月行政院一級機關海洋委員會於高雄市成立,成為第一個設立於南部地區的中央部會,緊臨高雄港,象徵政府以海洋思維出發,全力投入海洋發展的決心。只是從此之後,這個第一也成為了唯一。二○二二年新設立的數發部本為最有不受地理空間束縛、自由創意開展的科技創造型部會,但根據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當年其籌備小組還刻意將辦公地點限制在「台北市區」,令人遺憾。

逝者已矣。設立體育部乃賴清德總統競選期間承諾的重要政見,盼明年掛牌成立,二○二七年也許下體育預算達兩百億元的宏願。拜巴黎奧運佳績之熱潮,體育部雖積累相當程度的討論,惟究竟要設立何處?迄今似乎尚未明朗。

交通便捷、幅員廣闊的高雄,目前在左營區世運大道上已設有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與國家運動科學中心兩大行政法人,未來嶄新設立的體育部若也能奠基於鄰近,饒富意義。在賴總統執政下,倘大南方有了第二個設立於南部地區的中央部會,當為美事一樁。現代資訊通訊高度發達,立足高雄,也能如海委會般與其他中央部會保持公務順暢聯繫。至於北市朱崙街那棟現為教育部體育署的大樓,不妨移撥給還在首都圈尋找永久辦公廳舍的數發部使用,一舉兩得,俾收節省公帑之效。

2024-08-18

菸民已無榨取空間 開徵「酒捐」方為良策

在我國憲政體制下,總統乃居於核心中樞地位的中央機關。總統的興趣、專業,往往左右國家大政方針的擘劃與走向。2024年總統大選的一個另類的轉捩點在於陳水扁、馬英九乃至於蔡英文所開創的「法律人總統」終告謝幕,賴清德當選總統,開創了「醫生總統」的嶄新時代。而「健康台灣」的施政願景,很自然成了賴總統首任任期裡的施政重心之一。

「財政為庶政之母」。「健康台灣」願景下諸多具體政策的推動與落實,莫不需要有充足的財政作為後盾。現代民主國家政府的任務守備範圍大幅擴張,但是在一方面台灣租稅負擔率(賦稅收入占國內生產毛額(GDP)的比率)卻又向來居於偏低水準,2023年為14.6%;與主要國家2022年水準相比,明顯低於日本(2021年數據)20.7%、美國21.6%、韓國23.8%,及其他歐洲國家介於21%至42%。如何找到合適財源,支應「健康台灣」施政,成為當前引發諸多討論的重要公眾課題。

晚近,據聞若干論者倡議把開拓財源的任務加諸於菸民身上,企圖再度調高菸稅、菸品健康捐來彌補財政缺口,認為此舉能解決籌措「健康台灣」願景下百億癌症新藥基金的籌措難題。筆者認為,此種觀點並未釐清當前困境,難以達成基金籌措目的。

析言之,首先就菸捐來說,目前私菸猖獗、抓不勝抓是事實。箇中癥結簡單來說,在於菸害防制法歷次趨嚴修改下,菸民購菸成本不斷被政府一路墊高,導致菸品零售價一路攀升。私菸只有單純的成本與利潤,不用繳納菸稅與高額的菸捐。總之「生命會找到自己的出路」,倘若政府再繼續一昧從菸稅跟菸捐榨取財源,財政收入效應只會落入越來越不堪的困境。再者,加熱菸卡關問題縱使能儘速解消,政府也的確能從加熱菸部分收取若干菸捐。但要注意的是,傳統菸品跟加熱菸性質接近,菸民基本上為同一群體,這傳統紙菸菸捐收入其實跟加熱菸收入互為消長。無助於整體菸捐的擴大。

今年7月上旬,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長石崇良出席「台灣癌症新藥基金永續論壇」之際,指出將考慮「酒捐」納入「百億癌症新藥基金」新收入來源,盼能解決目前癌症病人無法負擔新藥費用問題。一時之間「酒品健康福利捐」掀起一波公眾熱議,而開徵酒捐以降低酒害的健康思維,更廣受輿論支持。只是就法而論,石署長的前述主張,略嫌跳躍。以菸品為例,在既有菸酒稅法基礎之外,基於「特別公課」法理而另行堆疊建構的菸品健康捐,其法源依據在於菸害防制法。稟持相同邏輯,倘若台灣要在菸酒稅法以外,另外收取「酒品健康福利捐」的話,則制定「酒害防制法」即是必要的立法工程。更淺白地說,沒有「酒害防制法」,則「酒品健康福利捐」即無收取的法源依據。基此,當日石署長的發言應修正為「…將考慮制定『酒害防制法』,並將開徵的『酒捐』納入『百億癌症新藥基金』新收入來源,盼能解決目前癌症病人…」云云,方屬正確。

另外,也值得更細緻一提的是,如前所述,健康捐在法律上屬於特別公課。開徵的群體與資金投注的群體必須要有實質合理的關連性。菸捐的收入進入了癌症基金,所挹注的癌種也必須要真正跟吸食菸品有關,不得將顯然無關之癌症也混雜納入其中。在酒害防制的場合,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指出,酒精對身體健康危害極大。根據國際癌症研究機構資料顯示,酒精與7種癌症有關,包含與食道癌、肝癌、大腸癌、直腸癌、口咽癌、喉癌和乳腺癌。倘若未來真有酒捐,在使用上也要鎖定以上數種跟酒害有關的癌症,不得恣意無限擴張,方符法制。

要之,為實踐「健康台灣」經緯萬端的施政項目,菸稅與菸捐在層層墊高下,如今已無調動的空間,也無法作為提供政府穩定而可持續性的財源。反觀,制定「酒害防制法」,開徵「酒品健康福利捐」才是一個籌措健康財源的新藍海。既能減少飲酒量及降低酒害,又可將所得經費挹注於各類酒害防制與酒害具有實質合理關連性的之健康施政,豈不美哉?

2024-08-12

從首起有罪判決談起,為何政府該立即修正《反滲透法》了?

2020 年 1 月公布施行以來,《反滲透法》掀起社會許多關注。在藍綠不同陣營之間,就有許多的贊否議論。只是不管口水噴得再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放棄武力統一台灣是事實,常態性的軍事威脅,如飛彈布置與軍機繞台,也是事實。因此,縱使在 2024 年 2 月後,中國國民黨已躍昇為國會最大黨,但礙於台灣多數民意,一時之間也不敢貿然鬆綁該法。至少到撰文為止,第 11 屆立法院尚無任何政黨提出該法修正。而本法到底能否發揮功效?由於缺乏實際案例,一直以來被輿論所質疑。適逢今(2024)年 7 月 23 日,台北地方法院首次以《反滲透法》為主要依據,作成有罪判決(判決全文點這裡)。

別國真的滲透到臺灣了嗎?法院如何認定?用了什麼條文與理由?一起來探究!

快速了解法院說法

就事實面而言,本案相對單純。鄭某是平地原住民立委候選人,代表中國國民黨參選第 11 屆立委選舉,而李尚典為鄭某競選團隊參謀長,郭佩金亦為鄭的競選後援會成員(兩人為夫妻)。2023 年初,李尚典與中國廣西台辦聯絡交流處長陳懋接觸,雙方約定由李尚典夫婦在台招攬民眾組團赴廣西省旅遊,廣西台辦提供團員無償落地招待、行程全額贊助。李尚典夫婦在幾無花費的前提下,開團招攬團員;又因代辦團員機票,獲得航空公司贈送免費機位、機票、代購機票佣金差額等利益。

這一切看似尋常,然而問題發生在中國旅遊的途中。

法院在判決中明確表示:民主運作首重選舉制度,基層民意由此傳遞,若不當受他國影響力侵蝕,則扭曲「選舉尋求民意」的初衷。被告兩人參與輔選事務多年,竟藉由滲透來源的協助,違法從事競選活動、妨害投票,影響民主政治的正常發展。

原來,李尚典夫婦在帶團前往廣西省旅遊時,郭佩金依李尚典指示,收受由陳懋發放共計人民幣 12 萬元的「獎金」,共同回國為鄭某籌辦選舉。

從 2023 年 2 月起,在廣西台辦與陳懋的指揮下,李尚典夫妻定期回報、討論鄭某競選、助選進度,協助上網宣傳(如轉發鄭的造勢活動照片,或張貼選舉文宣),並討論選戰策略規劃。不只如此,夫婦二人還向曾一同參與廣西旅遊的團員傳送訊息,藉此為鄭某拉票。

審判過程中,由於李尚典夫妻坦承犯行,法官考慮被告皆已認罪,並已將部分犯罪所得繳回國庫,於是依《反滲透法》規定,判李尚典有期徒刑 5 月,得易科罰金;郭佩金被判處有期徒刑 4 月,得易科罰金,緩刑 5 年,向公庫支付新台幣 15 萬元。李與郭的犯罪所得都被沒收。

本法雷聲大、雨點小?

《反滲透法》名稱壯闊,從立法目的可以看到,旨在發揮「防範境外敵對勢力的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功能。

如同前述法院所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長期以來,除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也藉由多方面滲透臺灣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民主及社會安定。

因此,像是本法即明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的指示、委託或資助,協助『總統、副總統選舉』或『公職人員選舉』等各式宣傳行為」。而李尚典夫婦接受中國官方的資助與指示,從事立委輔選的行為,明確違反了前述規定;不過要注意的是,違反的法律效果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結果,看似威猛嚴厲,但由於僅設有「天花板」而「無地板」的設計,最輕可判到什麼程度?完全交給個別法官,依既有規定判斷。

於是,本案雖在事實上明顯有境外敵對勢力,企圖主導我國選舉結果的行為,一審判決即依既有規定,也只以簡易審判、易科罰金與緩刑落幕。且由於法律效果相對輕鬆寫意,料想被告提出上訴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簡易判決、罰錢了事」,這個判決結果固然是依法審判,恐怕也讓當初一手打造《反滲透法》的立委諸公們,始料未及。

以本案為契機,幾個修法問題,政府實應認真以對。

首先,《反滲透法》倘若真如宣稱要「防範滲透干預」,「確保安全與安定」,則在整個立法審查過程裡,為何只有立法委員提案,行政院為何沒有提出對案,以供對照審查 ?從國防部到法務部等重要關鍵部會,為何僅被動、禮貌地尊重立委職權行使,沒有根據實際所需或既有規定給出建議?此為「反滲透法 1.0 版」一個無法掩蓋的先天缺憾。

具體來說,本法 12 個條文去頭去尾,真正具有規範性的實質條文其實沒有幾條。效力貧乏的「現行本法」,只不過是從公投、選舉罷免、遊說、集會遊行、妨礙投票等既有法制中,挑選並打包早就出現過的零星條文,對於傳統媒體、自媒體收買,以及宮廟交流等當前顯而易見的滲透手段毫無對策,十分可惜。

其次,從執法成本來看,國安案件的調查大抵具跨域性與隱蔽性,檢察官要達到起訴門檻,背後耗費的人力與物力,恐怕比一般刑事案件高昂。

但遍查「反滲透法 1.0 版」所有的刑事處罰條文(其實也不過就是第 3 到第 5 條),僅有天花板而無樓地板,留給法官相當寬廣的判刑空間。在「滲透收買成本低廉、被抓到代價又不大」的成本考量下,預料日後各式五花八門的滲透行為,只會越來越昌盛,抓不勝抓。屆時,國安、審檢執法團隊的行政量能,勢必將被大量案件所拖垮。

4 年過去了,《反滲透法》反滲透的效果相當侷限,遏阻功能不彰。儘速讓國安專業入場,打造一個符合台灣當前險峻現況,且接軌國際專業水準的「反滲透法 2.0 版」,並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這就是本屆政府責無旁貸的重要任務。

刊於:法律白話文運動/2024-8-12

2024-07-17

儘速完成打詐配套

第十一屆立法院第一會期從本週起十七日起開始休會。會期尾聲之際,打詐專法、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等「打詐新四法」,在立法院沒有歷經太多爭辯對峙下,迅速三讀通過。

回顧立法脈絡,行政院院會今年五月甫通過相關草案,並送立法院審議。「打詐新四法」僅兩個月就在朝野高度共識下三讀,樹立我國打詐法制的新里程碑,固然可喜,但也意味著台灣民眾對猖獗的詐騙活動極度不滿。「打詐新四法」未來如何落實?如何在跨國大型社群平台時代真正發揮歸制管理乃至消弭詐騙活動的效能?接下來的行政工作,將落在相關部會訂定子法與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但行政院說法是「期於明年能順利推動」,寬鬆的時程進度表令人訝異。

法律制定或修正後,行政機關乃至民間業者會有一段調適期,讓官民雙方都能適應新的法制,俾利日後法遵的順遂。但就打詐來說,人民飽受詐欺之苦,久矣。數位平台上的詐騙廣告橫行,苦無法律歸管的無奈狀態已持續十數年。「打詐新四法」通過後,政府應以快速建構配套法制,結合官民力量與資源,儘速從源頭消弭詐騙活動,建構新時代的數位信賴環境。所謂「期於明年能順利推動」這個進度表,鐵定不符人民期待。

2024-07-11

總統賣海狗丸?打詐新四法亟待通過

本月四日,數位發展部與與Meta(臉書母公司)共同研商防詐措施,會中Meta表示將全力支持打詐行動,落實網路廣告平台防詐義務,同時也會與數發部建立溝通管道,優先移除高風險詐騙帳號、廣告等語。歷經數年周旋,賴政府於執政的第二個月,便能讓Meta一同坐下來面對社群平台詐騙對台灣社會造成的負面效應,並做出以上宣誓。殊屬不易,這個階段性政績,值得嘉許。

只是當這則宣誓性新聞稿露出後,再回頭端詳社群平台的日常,卻又遺憾地赫見社群平台上推陳出新的大量詐騙廣告。所謂台綜院創辦人劉泰英在臉書秉持「授人以魚 不如授人以漁」情懷,送書結緣,要教大家投資(放餌釣魚),這還算是平台詐騙老梗。晚近在名為「XX堂專門店」的贊助粉專裡,更離譜地張貼賴清德總統與蔡英文前總統一起推薦「XX堂海狗丸」、三罐賣八八八元的弔詭合成照。

數發部雖已啟動公眾人物反詐通報專用通道,但這些荒誕不經的平台詐騙廣告猶如「網路破窗」,今年八月,數發部又預計推出「打詐通報查詢網」擬將可疑訊息分流,交由政府各權責機關或網路平台處理。機制看起來雖嶄新酷炫,但依舊停留在「被動性」的針對個案檢舉、查報、下架模式。尤其諸多重要行政工作,最終又落在早已超過負荷極限的公務人力身上,令人不忍卒睹。

詐騙廣告之所以能透過演算法推廣於眾,一言以蔽就是「錢在講話」。平台業者收了商業報酬,遂進行廣告推播活動。要能有效率的遏止迭生亂象,箇中癥結當然是「就源管理」,要針對收受詐騙廣告推播報酬的平台業者依法進行規範,才能對詐騙廣告有效治理。為求對症下藥,行政院會在今年五月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合稱「打詐新四法」),並已送請立法院審議。期盼在鎮日吵鬧紛擾之餘,立法院能儘速將相關草案審議完竣,賦予執法人員更能有效對抗平台詐騙的法律工具,俾打造更健康的數位信賴環境。

2024-06-15

菸品與煙品:我們距離務實納管還有多遠?

 不過就是去年2月中旬,《菸害防制法》5.0版才又修正公布。伴隨著衛福部預定於今年下半年召開每兩年一次的菸品健康福利捐(簡稱菸捐)審議會,又有反菸團體高分貝倡議又要大幅調高煙捐,並稱將相關款項交政府統籌運用於國人健康促進、健保癌症及罕病新藥補助及長照業務等云云。

菸品健康捐性質上為特別公課,其開徵的公課群體與支出目的間,本來就該有實質合理正當關連性,否則即逸脫特別公課制度存在的意旨。此已是財稅法領域長期肯認的通說。至少就法而論,非因吸菸所導致的癌症、罕病、老人長期照護本與吸菸毫無關連,不該被恣意地列為菸捐補助對象。遺憾的是,就在法理欠缺、反菸團體大聲量倡議下,《菸害防制法》越修越嚴格、越修越不合理、越修越跟常民社會現況脫節。

整體來說,《菸害防制法》5.0版把菸品分為三大類,傳統燃燒式紙菸、加熱式菸品以及電子煙(類菸品)。首先,傳統紙菸雖仍繼續存在,但是增列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添加物(本法第10條)規定。要注意的是,這裡講的添加物不是食安法領域概念,而是將花香、果香、巧克力、薄荷等這些吸菸者個人不同偏好的口味,列為鎮壓取締之列。這個國家,一方面允許人民可以喝鳳梨口味的啤酒,卻不能吸鳳梨口味的菸,實在莫解。

其次,加熱式菸品乃時代必然發展,《菸害防制法》5.0版予以開放這點,固然嘉許。不過衛福部「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的牛步化,導致迄今沒有任何一款加熱菸取得核准。當然,再嘲笑官方遲鈍延宕之餘,市場終究還是會找到自己的出路。在供需法則下,吸菸者還是可在街坊商店裡購買到所需的加熱菸。不然飛去日本一趟適度補貨,難度也不至於太高。至於因為衛福部審查延宕導致的健康捐損問題,財政部似乎也沒有太大的反應。

最後,被《菸害防制法》5.0版完全鎮壓的電子煙,本質上跟菸草無關。放在「菸」害防制的法律框架下被一併納管,本來就有邏輯誤謬。而法條所使用的官方用語「類」菸品,這裡所謂「類」的使用,其實也意味著立法者也知電子煙根本不屬菸品。與兩年前交通部把接駁的遊覽車稱為「類」火車,荒誕邏輯如出一轍。撇開用語不談,相較於傳統燃燒式紙菸、加熱式菸品這種使用菸草的產品價格較高,電子煙係將液體煙油轉化為蒸汽,市場價格可以相當便宜親民。使用的客群實則與傳統燃燒式紙菸、加熱式菸品並不一定相同,供需市場上有一定的愛好者。《菸害防制法》5.0版完全鎮壓電子煙,其結果就是因官方執法力道有限,導致抓不勝抓、罰不勝罰,電子煙依舊在市場上容易取得。從國民健康的觀點來說,本應該也一併進行「健康風險評估審查」、務實納管的液體煙油,就在衛福部完全否定且鎮壓下,市場上流通的液體煙油乃至於電子煙,形成完全黑市化。對於維護國民健康而言,難道這個是衛福部層峰想要看到的結果嗎?

法,貴在務實。一方面將傳統燃燒式紙菸的口味盡可能地趨嚴管制,一方面又不願意正視電子煙自由流通市場的事實。這部不切實際、漫步於反菸者極樂世界雲端的《菸害防制法》5.0版,已需要全體國民好好冷靜思考、共同面對的時候了。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2024-6-12

多年修法未遂?《財政收支劃分法》的古色蒼然,說故事給你聽

五月所得稅的報稅季節剛過,相信有不少國民仍抱持著小小痛感。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所得稅被劃定為國稅──簡單說,就是中央政府收走全部,再把所得稅總收入的 10%,由中央統籌分配給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等地方政府。

從民眾的角度來看,「地方政府」才是日常生活最為息息相關的行政單位,但針對所得稅總收入,只有 10% 分配給各地方政府;單就所得稅的分配方式來說,如此財劃莫怪有「強中央、弱地方」之譏。

回顧財劃法最近一次修正為 1999 年,可謂古色蒼然。進入了 21 世紀後,歷次「修法未遂」動態,頗值複習。尤其在 2024 年 6 月,立法院多數擬積極修正財劃法、再度觸發朝野爭議的當下,更有助於國民看清故事原委。

近代首波攻防,發於游錫堃院長

財務到底該如何劃分?本質上是一個高度技術性的作業。由行政院藉由「龐大幕僚與行政資源」之力來草擬,並設計相關修正條文,會比法案研究量能相對有限的立委來得慎重周全。

以下謹就歷年行政院提案的財劃法修正草案(下稱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進行盤點。

本世紀首個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啟動於 2002 年 5 月游錫堃院長時代,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其中在草案說明部分,提到:為回應地方政府提高「財政自主」之要求,行政院指示財政部會同主計處於三個月內研提修正草案...為廣泛徵詢各界意見,召開三場研討會,聽取地方政府首長及學者專家意見。

當時綜合各界想法後,院方乃以「貫徹權力下放」、「提升地方財政自主」、「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為三大政策目標,並設定「錢權同時下放」、「地方實質財源增加」、「直轄市及縣(市)財源只增不減」、「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四個修法原則,研擬修正草案計 46 條出爐。

基本上,1999 年之後,財劃法為什麼要修?朝什麼方向修?在上述版本說明裡,已相當透澈闡明。只可惜,2002 年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推入立法院第 5 屆第 3 會期財政委員會後,就再也沒有出來了。

張俊雄時代,仍因時機欠佳無法過關

2007 年 9 月,進入張俊雄院長時代,行政院第 2 次提出院版版財劃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在本版的立法說明裡,明文承繼了前述 2002 年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的「三個政策目標」與「四個修法原則」。

不過要注意的是,立法院第 6 屆任期至 2008 年 1 月 31 日就終了。

這個版本行政院拖到選舉前夕最後一個會期才送進立法院,下半年又是預算會期,要拼連任的立委較無量能來審議立法。最終,因提出時機欠佳,2007 年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仍無法在立法院第 6 屆任期內審議通過──不過,這也應在行政院意料之內才是。

後來,立法院第 7 屆於 2008 年 2 月 1 日就職,行政院於同日旋即又向立院提出 2008 年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但這個版本只是再次包裝並提送 2007 院版草案而已。

2010 年 1 月,國民黨籍的吳敦義院長開始當政,行政院要另行函送「新版」財劃法修正草案,故也同時函請立法院撤回前述民進黨時期的院版草案。

吳敦義版有新意,但結局仍然相同

2010 年院版的草案,跟前面的版本們有顯著不同。前述三大目標──「貫徹權力下放」、「提升地方財政自主」、「建構完善財政調整制度」,以及「錢權同時下放」、「地方實質財源增加」、「直轄市及縣(市)財源只增不減」、「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四個修法原則,到了這版本被調整一波。

本次草案總說明表示,修正稟持「錢權同時下放」、「直轄市及縣(市)財源只增不減」、、「劃一直轄市與縣(市)分配基礎」、「公式入法取代比例入法」、「強化財政努力誘因機制」、「落實財政紀律」等原則。

除此之外,先前版本「將營業稅、菸酒稅原則上全給地方、所得稅取消作為統籌分配稅目」的決策,到了 2010 年的院版草案,一方面雖維持前半部──即將營業稅、菸酒稅原則移給地方政府,但另一方面仍保留「所得稅作為統籌分配」之稅目,但比例從 10% 降至 6%。

相較於 2002 年的院版草案送入委員會後就石沈大海。2010 年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雖比較幸運,曾經立院第 7 屆經財政委員會慎重與併案討論;但進入二讀程序後,至該屆任期於 2012 年 1 月 31 日屆滿前,仍未被審議完竣,該版草案即因屆期不連續,同樣歸於落幕。

等待十二年的盼望?養足精神,展望修法?

2012 年 2 月,立法院第 8 屆啟動,行政院相當積極任事、再度提送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2012 年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之所以重要,在於此版本的立法總說明開宗明義,並誠實指出:財劃法最近一次修正為 1999 年,距當時已逾 10 年。期間中央與地方之財政情勢已有改變。

前述說明接著提到,考量當前地方財政面臨「自有財源偏低、支出結構僵化與債務負擔沈重」等問題,致影響地方施政推動,地方政府紛紛要求中央政府重新劃分財源,以解決地方財政問題。

簡言之,站在 2012 年時空──尤其 2010 年啟動一波的「直轄市單獨或合併改制升格」的風潮下,財劃法早已到了非修不可的地步。

諷刺的是,直到 2024 年 6 月本文脫稿之際,2012 年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居然仍是迄今「最新」的院版財劃法修正案。

綜上整理,財劃法亟待儘速修正,沒有什麼好抗拒的。

至於如何具體讓財政收支劃分更公平合理,提高地方政府改制多年後的財政自主性,並解決區域發展失衡,不要獨厚特定縣市等問題,則有賴朝野共同積極面對──改革並非「全有全無」的問題。

本屆立法院不過才於今年 2 月啟動,迄今立委們已積極認真地提出了 21 筆的財劃法修正草案,令人感佩。若干政治頭人太過政治性的激烈言語對抗,凸顯其對財劃法的基礎知識與歷史發展,尚待補充強化。

總之,行政院在此修法議題上沈睡了 12 年,應該也養足精神了。逃避終究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行政院應儘速提出 2024 年院版財劃法修正草案,方為正辦。話不要說太重,本文就先點到這裡收筆。

刊於:法律白話文運動/2024-6-11

2024-05-25

被罷凌的公債法 被揮霍的納稅錢

公共債務法(以下簡稱公債法)第五條,是個相當冗長的法條,內容詳盡規範中央與地方政府舉債限制,藉此防止政府舉債揮霍,敗壞國家財政。

觀乎最近國會為數眾多的爭議法案,「…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或出售政府所持有事業股份方式辦理,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有關每年度舉債額度之限制」等文字,分別一字不差地鑲崁於「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第五條、「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第六條與「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草案第七條裡。換言之,此三個草案最大特色,就是企圖透過「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法理,排除公債法舉債限制。

所謂「舉債建設」的騙術與弊端,學者Alex Kerr在其鉅作《犬與鬼:現代日本的墮落》書裡,談到了浪費的建設投資對日本造成的巨額財政赤字。至於針對台灣本土的觀察,往昔資深記者張啟楷所著《國庫潰堤》、《搶救國庫》與《搶救你的納稅錢》等三部曲裡,有關於揮霍建設、舉債赤字等情況,也有深刻的觀察與批判,這些是頗值推薦的財政科普好書。閱畢後,相信讀者對於前述三個交通建設草案的離譜荒唐,會有更深層的體悟。

沒有慎重思量的大建設,不會為地方帶來任何繁榮,只會留下財政與環境上的大破壞。當今日大肆揮霍舉債,明日不但要支付本金,更要償還利息,為下世代台灣子孫留下財政重擔。倘若「重視財政紀律,不希望債留子孫」等語不是政治上的芭樂空話,那麼誠摯地期盼張啟楷委員能夠稟持專業,勇於擔當財政紀律的馬奇諾防線、捍衛納稅錢的現世護法。政治不難,找回財政良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