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5-16

夢想家門票 他看戲你付錢

為偵查八大弊案,廉政署日前搜索台電的魄力令人喝采。反觀《夢想家》弊案查了超過兩百天,儘管案情並不單純而外界亟欲瞭解真相,無奈檢調如喝了紅茶般淡定。若本案已陷入膠著,筆者建議或可從門票成本問題切入。

詳言之,按規費法有關規費標準之設定,係以「成本涵蓋」為原則,藉此實現使用者付費精神,並防範政府為特定對象私利而將行政成本轉嫁予全體納稅人負分擔。雖有建國百年基金會這個「偽民間組織」作為掩飾,然《夢想家》實質上既為馬政府為慶祝百年國慶而舉辦的公辦歌舞劇,其門票價格亦應受前揭規費法的拘束。

承此意旨,台中圓滿劇場現場共計六千個座位,而《夢想家》以兩億一千四百萬元投入兩場演出即告絕響,縱令推估所有觀眾全係購票入場且兩場都座無虛席,自成本涵蓋原則而論,每張門票售價應超過一萬七千餘元方能涵蓋行政成本。令人疑惑的是,《夢想家》票價售價僅區區一百元,僅佔成本價的十八分之一,其餘的十八分之十七可謂轉嫁給全體納稅人共同分擔,這種「使用者不付費」的怪現象與使用者付費精神完全背道而馳,檢調應嚴正追究相關決策人士責任,以維法制。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2-5-17

2012-05-08

特赦前總統的政治意義

特赦阿扁總統成為第十四屆民進黨主席選舉過程裡重要的議題之一,倘若把這個議題換成「特赦陷於司法訴追或判刑定讞的卸任總統們」,或許更能彰顯黨主席的政治眼界。除阿扁總統入獄蒙難外,馬政府的特偵組於去年七月將高齡九十歲的李前總統以貪污罪起訴。換句話說,只要是尚在人世且與國民黨對抗的卸任總統們,不是成為監獄受刑人,就是被列為貪污被告。這種情況頗為弔詭,即使在西方民主先進國家,將卸任前總統列為被告甚至判刑入獄,都難免帶有「政治案件」的色彩。更遑論民主改革僅有二十餘年歷史,司法轉型正義沒有落實的台灣?難道所有反國民黨的卸任總統都恰巧是歪哥的貪污犯?平心而論,這些案件都可解讀為國民黨為防止再度失去政權、確保永續執政而精心操弄的司法鬧劇罷了。

我們可以看到最近呼籲特赦的人士除台派支持者外,連馬政府的國策顧問紀政也都參與連署行列。紀政在政治上未必挺綠、挺扁,筆者認為她挺的是台灣民主。詳言之,在民主國家裡,政黨間藉由選舉,和平取得政權是很正常的事。縱使政治立場南轅北轍,贏得政權的一方也不會濫用執政優勢對反對黨進行政治獵殺。換言之,民主政黨輪替與中國式朝代輪替,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是和平理性的君子之爭,永遠為對手保留政權輪替的機會。後者則是充滿血腥激情的死亡擂臺,務必將對手誅殺殆盡。

撇開罷免問題不談,馬英九總統最遲會於二○一六年卸任。倘若「第一在野黨」民進黨能表現優異重拾人民信賴,當然有機會再度成為執政黨。國民黨人此刻若不考慮以特赦導正濫用司法追殺前朝的惡例,那麼一旦他日民進黨執政後,恐怕也很難不「以己之道,還施彼身」,把手銬加在馬總統等人身上,關入「一點八六坪」的總統府。國民黨人應該知道這種說法並非危言聳聽,總統這個職位是國家最頂點的公務員,日理萬機,參與重大甚至敏感決策,如果要事後拿「超級放大鏡」對於前總統的每一件公文甚至每張發票單據逐一比對,吹毛求疵,不愁沒有可借題發揮、入人於罪的蛛絲馬跡。這種以司法偽裝的政治報復手段或許一時讓人大快人心,但當政權再輪替時,又換民進黨政治菁英蒙難。若每次政權輪替,就要將以卸任總統為首的一大票政治菁英打入大牢,這樣一來台灣永遠都無法從政黨惡鬥的循環中脫身。

為了台灣民主健全發展、促進社會和諧,這個由國民黨開啟「追殺前總統」的惡劣行徑應該就此劃下休止符。馬總統慎重思考特赦陷入司法訴追或判刑定讞的卸任總統們,這不但是為了台灣民主,也是為了讓自己能安享晚年生活。

2012-05-03

太上大法官

日前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等人在司法院門口召開記者會,指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規定,司法院正副院長賴浩敏、蘇永欽任期早已屆滿,應即日解職。司法院雖第一時間發出新聞稿辯護,試圖以「誤會」定調,無奈卻越描越黑。

在我國憲政體制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的法律若有違憲嫌疑,程序上應由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此為受過法律通識訓練的人都應瞭解的基本常識。司法院新聞稿辯稱,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意旨不符,不得再予適用云云,此種獨特的見解雖創意十足,但已悖離法律常識。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有無牴觸憲法?應否繼續適用?在我國採「集中式違憲審查制」下,大法官會議才是唯一的有權解釋機關。從程序而言,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在未經宣告違憲前乃有效施行的法律。況且就實體而論,若秉持「合憲解釋原則」,該條文也未必沒有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八年任期條款和諧共融的解釋空間。司法行政官僚光憑一紙新聞稿就想僭越大法官職權,逕行宣告法律違憲不予適用,此怪現象形同宣告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崩壞,恐怕是比任期屆滿繼續行使職權的正副院長更嚴重的憲政危機。

2012-05-01

王家組合屋的非法正義

文林苑王家在群眾協助下於原址搭蓋組合屋。就法而論,根據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五條規定,由於該組合屋欠缺建築執照,屬於擅自搭建的新違建,經舉報後應予執行拆除。市府都發局聲稱該屋係屬違建的論點並無違誤。但問題關鍵在於:誰拆了王家祖厝,把他們逼入違法組合屋?

「惡法亦法」是北市府依都更條例第三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強拆王家的理由,但這些話只是用來唬弄外行。回顧里長延選、勞健保費、將中正廟列為古蹟、北北基一綱一本等諸多英勇事蹟,個性十足的北市府從來就不是對中央唯命是從的應聲蟲。事前既知都更條例代拆規定是「惡法」,照北市府過去的行事風格,大可正氣凜然地循例抵抗,把案子送入法院決勝負。郝市長拆前擺出含淚依法行政的無奈,拆後又推諉法令不健全的虛偽,令人嘆息。

從建管法規來看,王家組合屋百分百是違建,但這棟沒水沒電的組合屋卻已成為公民社會自發性抵抗公權力執行不義法律的象徵。「當法律偏離正義時,正義會站在非法一方」,文林苑事件已成當代台灣法理學的最佳本土實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