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憲政體制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的法律若有違憲嫌疑,程序上應由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此為受過法律通識訓練的人都應瞭解的基本常識。司法院新聞稿辯稱,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大法官出缺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規定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意旨不符,不得再予適用云云,此種獨特的見解雖創意十足,但已悖離法律常識。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有無牴觸憲法?應否繼續適用?在我國採「集中式違憲審查制」下,大法官會議才是唯一的有權解釋機關。從程序而言,司法院組織法第五條在未經宣告違憲前乃有效施行的法律。況且就實體而論,若秉持「合憲解釋原則」,該條文也未必沒有與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八年任期條款和諧共融的解釋空間。司法行政官僚光憑一紙新聞稿就想僭越大法官職權,逕行宣告法律違憲不予適用,此怪現象形同宣告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崩壞,恐怕是比任期屆滿繼續行使職權的正副院長更嚴重的憲政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