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28

關說屬行政不法 檢察官別置喙

廿八日拜讀高檢署檢察官陳宏達投稿,文中博引詩經、老子、韓非子論證「關說乃官場之癌」。法律實務工作者有如此國學造詣,令人感佩。惟其中若干論點,有待商榷。

按吾國法制上,對「關說」的相關法規範,主要見諸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五條(公務員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八條(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至於違反者,依現行法律屬「行政不法」層次,若屬前者,則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懲處」;若屬後者,則處以「行政罰鍰」。這些法律效果,與刑事犯罪偵查無關,非檢察官職權所得置喙。

「九月政爭」事件發展迄今,原本應是齣摘奸罰惡的青天大戲,反成一場違法濫權的檢察鬧劇。除了特偵組淪為被嘲弄訕笑的「東廠」、現任檢察總長破天荒遭北檢起訴外,甚至還連累地位隆崇的總統、閣揆分遭院檢傳喚訊問,政府威信折損。

如此景象,難道要把帳算在那些「似是而非、瘋言假語」的「政客」或「外行人」頭上?若真要追究,恐怕是以「內行人」自居的少數檢察高官,漠視法律規範,以「刑事不法」規格,對付「行政不法」案件所致!

建立檢察正面形象,乃是一群基層檢察官長年辛勤工作,點滴積累而來。如今卻因少數檢察高官「辦大案、立大功」的心態作祟下而揮霍殆盡,令人浩嘆。

2013-12-24

黃國昌 黑島青 紅衫軍

報載黃國昌教授日前因今年雙十節前夕與黑色島國青年於總統府前靜坐抗議,遭檢方傳喚訊問。本案應否以刑責相繩?紅衫軍「天下圍攻」遊行的無罪判決前例,可資檢方參照。

當年由范可欽、盛治仁、魏千峰、李永萍、李新等十六人所舉辦的「天下圍攻」大遊行,本質上也是所謂「違法」集會遊行。檢方雖將范可欽等一干人提起公訴,但法院基於維護人民集會遊行自由之憲法意旨,寬大為懷地認為「警方舉牌警告違反比例原則」,「遊行未生妨害秩序疑慮」,且沒有「明顯立即危險」,使范可欽等被告一路無罪定讞。

回顧今年十月八日那晚,黃國昌教授與黑島青等三十多名學生於總統府前進行和平抗議靜坐活動,與當年「天下圍攻」盛大規模相較,這個小抗議當無明顯立即危險,更顯無妨害秩序疑慮。警方對此小規模的無害靜坐屢次舉牌警告,按照前揭法院標準判斷,反是違反比例原則的濫權作為。筆者提醒檢方,應詳閱紅衫軍「天下圍攻」事件法院無罪判決結果,謹慎衡酌本案應否起訴,以免又沾染「政治打手」罵名。

2013-12-10

衛福部的愚人禁菸公告

衛福部於十一月六日,預告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及自然教育園區之部分場所與公園綠地除吸菸區外禁止吸菸,並預定將於明年四月一日愚人節生效。這份公告裡的禁菸場所洋洋灑灑包括:八個國家公園、七個國家級風景區、九個縣市級風景區、二十個森林遊樂區及五個自然教育園區,合計面積超過十七萬餘公頃。衛福部憑一紙行政公告將面積如此廣大的室外開放公共空間逕自列為禁菸場所,無論就法律面抑或執法面,均有值得商榷餘地。

首先從法律面而論,菸害防制法有關吸菸場所的限制,主要大抵可分為兩大類型,其一為第十五條所列規定「全面禁菸」的「室內」場所,其二則為第十六條所列「部分禁菸」(亦即得設置吸菸區)的「室外」場所。具體而言,這些室外場所包括: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室外體育場、游泳池、老人福利機構等特定人工設施所在之室外場所。從法律文字上來看,雖同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授權各級主管機關得以公告方式指定其他場所作為「部分禁菸」室外場所的權限。惟在法律解釋上,箇中的規範內涵仍應嚴謹遵循前三款「特定文教、休閒、福利等人工設施所在之室外場所」的立法意旨,不得漫無邊際地延伸聯想。不管是國家公園還是風景、森林遊樂區,這些場所「本質上」並非人工設施,吸菸者於此範圍廣大的自然環境裡吸菸,原則應不致產生影響非吸菸者權益問題。遺憾的是,衛福部濫用菸害防制法第十六條第四款所規定之概括條款,以公告方式將這些寬廣開放的室外自然空間「一網打盡式」地納入禁菸區範疇,此舉顯有逾越母法授權,恣意限制、歧視吸菸者自由權利之嫌。

其次從執法面來看,據統計全台衛生稽查人員不到八百人,人力嚴重吃緊。尤其食品安全危機當前,劣質、黑心食品橫行全台,人民惶恐不安。在如此緊要關頭,衛福部施政重心何在,筆者相信已無庸贅言。這份公告若於明年愚人節施行,倘若政府屆時因人力短缺而懈怠執法,恐如同昔日窒礙難行的怠速處罰規定,廣受駕駛人訕笑,到頭來只是讓法律尊嚴又再次被踐踏在地而已。反之,假設政府認真執法,則貴重的衛生稽查人力還要分心要遠赴高山峻嶺中的國家公園、森林遊樂區裡執行禁菸稽查,這個想像畫面既荒唐,亦可笑。借用馬總統的流行語造句:「這不是愚人,那什麼才是愚人?」

2013-12-08

公辦「跨年秀」的所得逆分配

歲末將屆,不管是富都還是窮縣,公辦跨年秀依然是各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施政活動之一。常見的流程不外乎是找藝人載歌載舞,越大咖越有面子,接著安排地方首長官員在重要時刻上台,陪民眾鄉親一起倒數計時。當然,這筆帳係由你我納稅人的公帑買單。

平心而論,在自由經濟體制下,縱使沒有公辦跨年秀,精明算計的商家也會適時抓住時機舉辦類似活動,藉此提升人氣與買氣。市場沒有失靈,政府之手即無介入干預的餘地。尤其是台灣電視頻道五花八門,加上網路無遠弗屆,還有什麼表演不能在家欣賞?若一定要親睹本尊,追星一族應自費辦理才是。當本應「救貧濟苦」、「花在刀口」的公務預算淪為酬謝大咖藝人的鉅金報酬時,地方政府本身不啻成為擴大所得逆分配、散佈社會不公的邪惡推手。

「姊姊」、「女神」、「天團」固然人見人愛,但在地方財源面臨空前困境的當下,鋪張浪費的「公帑追星」惡習,可以休矣!

不打總長 只打小檢

司改會於二○一○年組成「追緝惡檢」小組,其中重要成果之一就是發掘並檢舉庭訊態度惡劣的北檢林姓檢察官。本案經檢評會於今年五月評鑑,決議建議法務部將該案移送監察院,並予休職兩年懲戒,監察院復於上月以十票對三票通過彈劾。林姓檢察官遭彈劾主因,大抵在於問案盛氣凌人,或以不當言詞威逼、侮辱、嘲諷告訴人,或威嚇被告等行徑,這些惡行雖不至令其遭訴而淪為刑案被告,惟監察院仍以高票數明快通過彈劾,當時監察院捍衛檢察聲譽與形象的決心,讓人喝采。

反觀監察院日前以五比五票數,未通過檢察總長黃世銘彈劾案,令人錯愕。與前案相較,監委不無偏袒、包庇之嫌。析言之,相較林姓檢察官不過是態度惡劣,因「九月政爭」而涉嫌非法偵查、濫權監聽、違法洩密而淪為刑案被告的總長,早讓檢察聲譽與形象跌落谷底,其違法、濫權程度可謂高於林姓檢察官千百倍。倘若監委能用彈劾林姓檢察官的同一標準公平檢視,本於「舉輕明重」法理,黃世銘毫無理由能躲過被彈劾命運。有這些「不打總長,只打小檢」的監委諸公,莫怪「廢除監察院」能成為頗受社會支持的憲政改革訴求!

2013-12-07

導入區自治 鬆綁直轄市

行政院院會通過地制法修正草案,擬恢復區自治法人地位及區長、區代表選舉。惟修法是否會釀起直轄市各區,以其他「非原住民」之特殊地理、人文因素,要求比照辦理「區自治」課題,值得思考。

觀乎二○○八年後地方爭相升格過程,「新興廣域直轄市」被迫向「老直轄市」看齊的怪現象。以台灣頭「雙北」為例,北市各區發展縱有落差,惟程度尚屬有限。但原台北縣下轄各鄉鎮市,有的靠山、有的臨海,有高度都市化的板橋、三重、中和、永和,亦有僅五千人的平溪。

這些差距甚大的次級地方自治團體,在許多行政事務的推動上,本有傾聽地方住民公意,因地制宜必要。惟這幾年粗暴套用「老直轄市」結果,由直轄市統一形成政策,強令地理環境、風土民情不同的各區聽命行事。

以此次恢復「原住民自治區」為契機,行政院更應通盤檢討,將「區自治」理念導入新興廣域直轄市體制,重塑「權力充分下放、開放市民參與」的民主體制,俾契合「因地制宜」的地方自治本旨。

2013-11-06

檢察威信「災後重建」第一步:廢特偵組

儘管馬政府一再否認「九月政爭」這個歷史新名詞,然而拜台灣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乃至網路自由所賜,「九月政爭」此一名詞已因民間大量引用而塵埃落定。不妨查閱網路著名的「維基百科全書」,「九月政爭」不僅已有專門介紹辭條,而且內容鉅細靡遺,註釋數量堂堂超過兩百筆。猶記總統馬英九曾發下豪語,想在第二任期裡追求歷史定位,從這個事件轟動國內、驚動國際程度來看,馬總統已得償所願矣!

假設總統馬英九是「九月政爭」這齣宮廷內鬥劇裡的皇帝主角,那麼那些惡德檢察官僚們,無疑是不可或缺的鷹犬配角。其實不用中國國民黨榮譽主席連戰之子連勝文提醒,任何只要常看有線電視重播電影的市井百姓都能輕易察覺,螢幕內「大明王朝」裡那些心機皇帝利用特權在握的「廠公」、「閹賊」們,以司法為名進行政治追殺的老戲碼,此刻也於螢幕外的台灣政壇,以時裝劇型態同步播映。本週已邁入十一月,「九月政爭」引起的政壇風暴不但未見平息,反因檢察總長黃世銘遭北檢起訴、總統馬英九被完美切割而再受矚目。不管未來案情如何發展,這件撼動國際的監聽醜聞已可昭告世界,過去那段黨國威權體制下特務治國的醜陋時光,其實並沒有離台灣人民太遠。

有些人或許為「關說沒事,監聽有事」而為「司法鐵漢」黃世銘抱不平。從法律觀點來看,這種論調有待商榷。如特偵組自己承認,「關說」、「請託」不過是行政不法。然而在任何民主國家裡,政府恣意違法濫用權力,恣意侵犯人民秘密通訊自由舉動,應嚴厲譴責。美國前總統尼克森為順利連任,違法監聽而釀成「水門案」。一九七四年眾議院對尼克森通過彈劾,同年尼克森黯然下台。「九月政爭」雖亦同樣起於違法監聽,然而相較美國仍有不同。首先,水門案監聽執行者不過是幾位無公權力的退休幹員,惟「九月政爭」執行監聽任務者卻是現任檢察官僚菁英們組成的特偵組。其次,美國水門案被監聽對象不過是在野黨開會的民間飯店,然而我國「九月政爭」裡被非法監聽的對象,卻是神聖國會殿堂的電話總機,立委不分黨派立場皆遭監聽。由此可見,「九月政爭」對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破壞,顯較水門案嚴重百倍。

我國政府組織體制雖宣示朝「精簡」改革,卻往往越減越肥。犯罪偵察組織也呈現這種肥大化現象。前年四月我國公布「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並於同年七月成立廉政署,作為肅貪專責機關,其執掌職務範圍足以涵蓋特偵組權限,更能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的反貪腐措施。要之,有關肅貪查弊工作的推展,有廉政署即已足矣,殊無繼續維持特偵組,紊亂體制、浪費公帑的必要。總之,原本已嫌低落的檢察威信,已因「九月政爭」裡特偵組的濫權洩密、違法監聽乃至於總長遭起訴等諸多醜事而汲汲危矣!藉此契機,順勢刪除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讓特偵組走入歷史灰燼,此舉當非中國國民黨團所稱的「因人廢事」,而是檢察威信「災後重建」第一步!

2013-10-16

誰最想清除法輪功?

交通部觀光局發函通令各縣市稽查清除法輪功廣告事件。對於輿論質疑,觀光局辯稱本件乃起於某位民眾電郵陳情,遂發文各縣市,僅是轉述民眾陳情內容,並非該局立場云云,企圖把責任撇得一乾二淨。

從機關公文處理流程而言,這種以電郵方式接獲的民眾陳情案,每日大概不下數十封。案經分文後,陳情內容非屬該機關權責職掌範圍時,承辦公務員若非逕予存查,即是函覆陳情人另洽權責機關辦理。本次觀光局單憑一封來路不明、未經確實身分查驗的電郵,就可促使中央機關通令各縣市,依筆者歷任中央及地方公職經驗判斷,若非有長官層峰指示甚至「非國際性外國勢力」介入,可能性「趨近於零」!

篤信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對言論自由與宗教自由高度寬容,這些本應是台灣真正的核心競爭優勢,如今竟遭江內閣率領下的交通部觀光局蠻橫踐踏侵凌,事發後更飾詞狡辯,毫無悔意。借用馬總統那句流行語,「這不是毀憲亂政,那什麼才是毀憲亂政?」

2013-10-15

高鐵降價才是「大是大非」

上週,堅持大幅調漲票價的台灣高鐵公司(以下簡稱高鐵)頓時成為最新的「全民公敵」。漲價舉動不但引起高漲民怨,也在國會受朝野撻伐。立法院財委會通過提案,要求八大行庫研議撤回高鐵聯貸資金或提高放款利率。此外,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亦將展開調查,釐清高鐵有無濫用市場獨占地位漲價。面對滔天反彈,雖然高鐵擬端出早鳥票、大學生、校外教學等琳瑯滿目的優惠措施企圖舒緩眾怒,不過這類特價票時段離峰、數量有限,根本不能滿足南北通勤、出差商務旅客的常態性需求,徒具虛偽性與欺瞞性。

高鐵票價上漲是否合理?根據台灣鐵路權威蘇昭旭教授指出,在沒有經濟壓力的孩童眼中,搭乘高鐵是迷人且美好的體驗。但是在大人眼中,「看得到,卻未必搭得起」。主要關鍵在於旅客消費力問題。根據蘇昭旭教授計算,以台北到左營高鐵票為例,三百四十五公里路程,平均每公里要價新台幣四點三元(漲價前)。比較東鄰日本,新幹線從東京到大阪為五百五十三公里路程,平均每公里雖要價新台幣九點七元,但若將票價費率除以該國國內生產毛額(GDP),亦即衡量當地收入標準後,算出台灣高鐵的消費力為八點二,反而比日本新幹線的七點七還來的高。換句話說,台灣高鐵其實比日本新幹線來得貴。因此,蘇昭旭教授更進一步指出,若高鐵費率要調整成新幹線當地物價水準,大概至少要把漲價前的高鐵票價再下修至九三折左右,方屬合理。綜上,高鐵漲價前的票價已屬「不合理」,此次票價不降反漲,朝「貴族化」、「奢侈化」傾斜,更可謂「極端不合理」!

在上週馬英九總統又臭又長的二○一三年國慶文告裡,幾乎什麼都談了,卻選擇性遺忘此一攸關百姓「交通正義」的話題。猶記二○○二年現任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曾主編《地方自治:落實人民主權的第一步》一書,其中登載時任台北市長的馬英九親撰〈地方政府與國土規劃〉一文。在這篇文章裡,對於高鐵計畫,馬英九認為「高鐵不應只被視為公共工程,而應看做是重整運輸與區域均衡的社會計畫」、「高鐵及其配套計畫是台灣城鄉重建的最後機會」、「以高鐵為骨幹的西台灣…不但扭轉國土幅員劣勢,而且也可能逆轉全球化以來農村人口必然向都市移動的趨勢」(第一百一十三頁參照)。

偉哉斯言矣!縱橫南北的台灣高鐵是重要的大眾公共運輸工具,既有承擔均衡區域、城鄉重建、扭轉國土劣勢、逆轉人口移動趨勢…等重大公共任務,自然應比一般公司肩負更多的社會責任。更明白的說,高鐵不能只是滿嘴「合約漲價機制」、「董事會、股東會利益」等銅臭詞彙的商業公司,更應是胸懷「交通正義」、「均衡區域發展」、「舒緩人口分佈」等崇高宗旨的社會企業!筆者殷切盼望此刻因政爭而陷入民調低潮的馬英九總統應轉換施政重心,莫望當年從政時的良善初衷。不是曾對百萬選民們承諾「苦民所苦」嗎?督促高鐵降價才是總統該關心的「大是大非」。面對此一關鍵時刻,馬英九總統不應鄉愿地一昧屈從高鐵,而應採取更積極的行動,儘速將極端不合理的高鐵票價「撥亂反正」。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3-10-16

2013-10-03

總統應訊 與憲法背道而馳

刑事訴訟法雖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惟法律之上,還有憲法。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旨在保障總統職權、地位與尊榮,因此現任總統無論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應被傳喚作證。

析言之,若總統被傳喚作證,其在訴訟程序上並非被告,一方面被告所享的程序保障,諸如辯護權、緘默權等,並不能享有。另一方面,證人依刑事訴訟法負有具結義務與真實陳述義務。若無法定理由拒絕具結或拒絕證言,將遭罰鍰;具結後違反真實陳述義務,更將遭偽證罪相繩。

當總統以刑事案件證人身分出庭,將遭檢察官詰問,並同時受偽證罪規範。這種情況下,實質上等同刑事案件的共同被告,程序上卻不能主張被告的防禦權,與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總統於任期內不受訴追意旨背道而馳。

「九月政爭」裡疑似有府院層峰涉及洩密,北檢勇敢發動偵查,固值嘉許。惟憲法第五十二條除確保總統職務行使,並維護政局安定外,並寓含確保刑事司法獨立機能,不容踐踏。

若本案真有傳喚總統對質必要,應耐心等到其辭職或任期屆滿卸任後進行之,方符法制。

2013-10-01

夢見「臺南市立德章紀念館」

在常態國家裡,教科書是用來教導下一代瞭解真理與真相的健康食品。至於在變態國家裡,教科書卻是用來防止下一代瞭解真理與真相的黑心商品。台灣過去長期受黨國威權統治,其情形屬於後者,包括筆者在內許多五、六、七年級生,當年不知受多少這些含毒教科書荼毒,才能通過層層升學關卡,苟立社會。

自台灣邁入民主時代後,拜言論、出版自由蓬勃發展所賜,要成為思想健全的公民,首要任務在於自發地藉由各種途徑,重新瞭解真相與真理,藉此排除體內積累已久的思想毒素。至於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由於是昔日殘害國家幼苗的主要幫兇,除應深刻反省當年敗德劣行外,更應透過各種積極作為,勇於揭露那些年被掩蓋的真相與真理,讓思想迄今仍受毒素困擾的同胞們早日復原。鋪陳至此,進入正題:台南湯德章律師,這段仍被教科書遺忘的黑歷史。

彙整歷史學者研究,一九四七年二二八事件發生並擴及台南。三月六日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台南市分會成立,湯德章律師被推為治安組長。省行政長官陳儀隔日通知各縣市參議會,表示對各縣市長,若人民認為不稱職者,可由該會或會同其他團體共同推薦三名人選,呈報長官公署圈定。基此許諾,台南市各界聚集於參議會選舉市長,德高望重的湯律師獲第三高票。不料此舉僅是政府緩兵之計,總統蔣中正所派遣的國軍第二十一師於三月八日分自基隆、高雄登陸後,即展開「全島皆亂民,格殺勿論」的血腥鎮壓。當二十一師從高雄進入台南,憲警特務旋即闖進湯律師住所。湯律師為保護台南菁英與學生,一面徒手拒捕,一面爭取時間將資料燒毀。三月十二日,湯律師於遭受數日酷刑後,雙腕反綁繞行市街,最後押赴槍決。根據目擊者表示,槍決後行刑士兵如此吆喝「他媽的!看你們台灣,還敢不敢造反?」

為彰顯湯律師英雄功績,一九九八年臺南市府將其殉難處改為紀念公園。現今湯德章銅像位置,即是當年槍決地。最近據聞台南市府將進一步研擬將其殉難日三月十二日訂定為紀念日,若一旦實現,將更有助於廣大市民重新瞭解歷史與真相,值得嘉許。惟觀乎近來公園裡孫文銅像應否移置爭議,似讓臺南市府略顯手足無措。 筆者建議臺南市政府應將格局拉大思考,當下最重要的工作有二:一方面藉由各種教育、文創活動,主動引領臺南學子發掘、瞭解這段在地英雄故事;另一方面則懷抱反省心情,將當年國軍如何殘殺臺南菁英的黑歷史完整呈現於眾,以免歷史再蹈覆轍。為達成此一重任,一座足以承載被害人、加害人雙方故事的「市立德章紀念館」有其教育上、文化上的必要性。試想:臺南市某年月日揭幕一座肅穆的紀念館,正中置放湯律師威嚴全身坐姿銅像,上下樓層則展示其身平英雄事蹟與臺南地區二二八屠殺相關豐富史料。諸多在地影視、文創與觀光等產業,亦能圍繞其英雄事蹟而開創新的可能性,猶如日本幕末英雄坂本龍馬之於高知縣。若這個夢想成真,那尊圓環裡的孫文銅像,何妨由他繼續迎風而立?

2013-09-25

總長亂來 總統亂搞

我國憲政體制屬於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之「二元行政首長模式」。行政院乃憲法本文明定的最高行政機關,惟倘若涉及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亦即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部分,則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劃歸為總統職權。

承上,犯罪的偵查訴追,屬國家刑罰權的一環,由行政院下轄的檢察機關所執掌,這部分並非總統職權所能置喙過問。若檢察機關發覺有犯罪嫌疑,在偵查過程裡應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得恣意洩漏案情;若認已達起訴門檻者,自應依法提起公訴。若起訴前有事先知會上級的「特殊需要」,基於行政一體原則,檢察機關報告對象,亦應係最高行政首長為是。

日昨,檢察總長黃世銘於立法院備詢時大方自承,八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兩次直接跳過行政院至總統官邸,報告與總統憲定職權無關、況依法應予守密的偵查中監聽情資,而行政院長江宜樺「事後」才獲悉相關報告。馬總統此舉,顯逾越憲政分際,嚴重侵奪行政院憲定職權。更淺白地說︰「這不是毀憲,那什麼才是毀憲?」

2013-09-24

憲政危機與憲改契機

總統馬英九發動「九月政爭」,不僅造成政壇高度動盪,同時也引發諸多亟待釐清的憲政疑義。在現行憲政體制下,總統的實權僅及國防、外交及兩岸等國安大政方針,行政院才是最高行政機關。有關犯罪的偵察、追訴,應屬行政院下轄之檢調等相關機關執掌,與總統並無關連。回顧本月八日總統府記者會,馬總統親自斥責立法院長王金平涉嫌關說的場景,行政院長江宜樺猶如宮女般枯坐一旁,任憑馬總統越權演出,其作為憲法最高行政機關首長的地位,可謂蕩然無存。

憲政體制是國家運作的基礎規範,猶如大樓的地基鋼骨,理應審慎設計。現行憲法體制隨意拼湊西方憲政原理與蘇維埃民主集中制,先天上本就問題重重,再加上隨台灣民主化與總統直選後,憲法雖經多次增修縫補,惟依舊破綻百出,猶如違章建築,岌岌危矣。這一點連馬總統自己也知之甚詳。二○○八年總統大選時馬蕭「民主改革」政見,其中即提出「實現權責相符的中央政府體制」主張,具體承諾「擬於總統及立法院改選兩年後,成立憲法評估小組,檢討現行憲法的優缺點及國會減半後的議事成效。」並進而宣稱「如果朝野能有普遍共識,將推動進一步憲政改革,以回應國人對憲政秩序期待」。遺憾的是,或許扮演「有權無責超級大總統」太過迷人,當年那些憲改選舉支票,早已被置諸腦後。

「九月政爭」是憲政危機,也可是推動憲政的契機。為求國家長治久安,台灣人民應思考是否勇於拋開劣質憲政體制束縛,為台灣量身打造一部符合現代憲政思潮、人權理念及符合台灣現狀需求的嶄新憲政體制?具體而言,目前迫切的憲改課題,在中央政府組織方面應至少包括以下三點:

一、總統權責的釐清:「九月政爭」導火線乃隸屬行政院的特偵組跳過行政院,直接跑去跟總統打小報告。反映在憲政體制上,恰凸顯總統與行政院的職權劃分一向混淆,經常導致總統作決定,行政院長背黑鍋,甚至跟免洗碗筷一般,用完即拋,此種「有權無責」現象非民主常態。未來憲改時可考慮將行政院長改為幕僚性質的國務卿,中央最高行政機關則改為總統,所有中央行政機關盡歸其指揮,藉此貫徹行政一體以及權責相符原則。

二、國會制衡力量的強化:現代國家裡,國家任務大幅擴張,行政權力大增已是無可避免的宿命。由人民直選而出,代表人民監督制衡行政權的國會,其角色更加吃重。遺憾的是,現行憲法賦予國會監督制衡的權力並不完整。未來憲改時除應賦予國會完整的國會調查權外,同時亦應擴大法制局編制,並同時增設預算局,藉此強化國會制衡力量。

三、考試院、監察院的廢除:孫文獨見創獲的五權憲法比西方民主國家多兩權,猶如畫蛇添足。考試權性質上屬人事行政權一環,監察權又係割裂立法權而來,在現代政府組織精簡的風潮下,繼續維持此一耗費鉅額公帑、供養眾多委員、高官的龐大五院體制,早已與國情不符,未來憲法修改時應予一併廢除,俾重新建構契合三權分立原理之效率、嶄新憲政體制。

2013-09-15

憲政危機 亟待釋憲釐清

「九月政爭」發展至今,立法院長王金平之資格因台北地院作成獲准保留其黨籍之假處分而暫告確保。唯就憲法而論,具不分區立委身份之院長倘若喪失黨籍,是否即失去院長資格?此一攸關權力分立憲政秩序維繫的憲法疑義,仍亟待釐清。

民主政治就是政黨政治,國會本是多元意見折衝、協調場域。院長係由立委共同互選而來,其法定職責在於折衝、協調各方意見,秉持公平中立原則,維持國會秩序,處理議事,並綜理院務,地位超然。若認具不分區立委身分之院長一旦喪失黨籍,即失去院長資格,此種見解不啻意味總統、行政院長乃至於任何人若支配該黨,則同黨籍的立法院長旋將淪為聽其擺佈的奴僕。這種情況下,試問對立院院長維持議事中立的憲法誡命,應如何維持?國會制衡行政權之憲政機能,該如何發揮?有學者雖稱「九月政爭」尚無憲政危機,從憲法學觀點視之,此見解有待商榷。

立院院長最重要的功能在於:讓立院裡複數對立的意見,於議事過程裡都能被一視同仁、平等對待,確保分歧意見經公平、公正地討論妥協下,最後再依「多數決原理」進行價值抉擇。為統整各方意見,並維持議事順暢,立院院長本應超然公正,殊難一昧迎合所屬政黨的政治偏好與具體黨紀指令。憲法對立院院長超然公正之要求,應不下處理個案審判的法官。基於「舉輕明重」法理,筆者認為立院院長更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法律並本於國會自治原則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再者,參照釋字第331號意旨,全國不分區民代既非由區域選民選出,自無從由原選區選民罷免之。憲法第66條既已明定立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委互選。稟持同旨,立院院長既非由政黨指派,而係由立委互推而來,其法律地位迥異於一般不分區立委。縱令有不適任之情事而有迫其去職的必要,程序上也應依憲法第66條規定,由立委互選繼任院長取代,如此方符議會民主制度對國會議長超然公正性要求之憲法本旨。豈容身兼該黨主席身分之現任總統,藉由對考紀會的「實質影響力」,恣意以撤銷黨籍手段,輕率拔除之?

本件訴訟未來不管如何演變,此一憲政疑義終將難以迴避。為維持憲法秩序,並及時保護普通法院免於陷入政治漩渦,一旦有人提出釋憲,素有「憲法守護者」美稱的大法官們,該是勇於接招的時候了!

2013-09-09

國防,崩壞中

洪案發展迄今,國民矚目的焦點已漸從「個案真相追求」及「軍法回歸司法」兩大課題提升至關注洪案對台灣整體防衛實力的負面影響。上個月底總統馬英九雖曾公開表示洪案對募兵制的影響「不大」,惟觀乎近日商業週刊、聯合報不約而同地刊登嘲諷募兵制崩壞的相關漫畫,總統先生顯然低估了問題的嚴重性。

筆者近年已屢次撰文指出,根據國防部二○○五年「兵役制度說帖」,依國軍長年招募志願役軍、士官工作所遭遇各種困難的經驗,並考量國防安全、後備動員、文化背景、社會環境、價值觀念、政府財力等因素,現階段台灣並無採行全募兵制的足夠條件。縱使沒有洪案發生,馬政府為兌現競選政見而強推的全募兵制,早已對國軍兵源造成鉅大衝擊。洪案一出,當軍中的積弊頑習被輿論媒體拿顯微鏡逐一檢視後,不僅讓國軍長久以來堆砌的正義、親民、愛民的形象一夕破滅,也連帶使搖搖欲墜的全募兵制朝全面崩壞方向加速前進。

析言之,為實現馬政府二○一五年實施全募兵制的目標,國防部基本上採取「銀彈」攻勢,包括:高起薪、低學歷門檻、名目繁多的各種補助與月退俸等諸多優渥條件,藉以利誘青年從軍。原本國軍規劃今年要招募兩萬八千餘人,但到七月底止,僅招到四千餘人。連國防部都不得不承認,招募人數與規劃有相當距離,確實是警訊。其次,根據近三年統計,即使在經濟低迷、年輕人失業率居高不下的惡劣就業環境下,誠如前述國防部說帖精闢分析,縱使政府灑再多的公帑拍廣告、作文宣,然而多數國民仍視服兵役、從軍為畏途。再者,兩岸近年密切熱絡交流後,國軍敵我意識急速淪喪。一會退役老上將稱「國軍共軍都是中國軍」,一會政戰少將退伍轉任的花蓮民政處長歡送新兵入伍時稱「兩岸統一是必然的」,年輕民眾漸失投身軍旅,捍衛台灣獨立自主地位與國家安全的激情與鬥志,莫怪志願役士兵的招募人數達標率年年下滑,從二○一○年的六成五,到二○一一年的五成,去年更只有四成七。總之,在洪案發生前,軍旅生活早非多數青年嚮往的職業選項,洪案後民眾對軍方的反感達到高峰,此時馬政府仍要強推全募兵制,在年輕人不願從軍狀況下,今年志願役士兵招募人數的達標率,勢必持續向下探底。

馬政府執意強推全募兵制,惟國民卻對軍隊的信賴感卻已跌至新低,結果將會如何演變?答案呼之欲出,亦即:台灣國防力量的全面崩壞。誠如美台商會(US Taiwan Business Council)會長韓儒伯(Rupert Hammond-Chambers)曾於今年八月十五日投書華爾街日報指出:「如果沒有可靠的國防,台灣有一天可能被迫接受北京的條件去統一。」大哉斯言矣!試想倘若台灣一旦失去國防屏障,於被強迫的情況下跟北京談統一,你我的日常生活將產生何種變化?你我的人權保障水準會前進還是後退?香港特別行政區現況,可為殷鑑。

2013-09-01

完全定價能力 鬼扯市場機制

馬政府堅持電價上漲,一再辯稱此舉乃「反映成本」,並反覆重申「市場機制」概念來支持漲價的正當性。但,只要具備經濟學基本素養的國民都知道,台灣的電力市場大抵屬獨占狀態,台電享有完全定價能力,可將諸如:備載電力過高導致過度投資、高價購電、高價購天然氣及人事成本過高等公司內部經營的腐敗與無效率,輕鬆轉嫁給外部的消費者承擔。所謂市場、成本之說,徒具虛偽性與欺瞞性。

政府應以服務人民為首要任務。國營事業設立雖有特定政策目標,然而最終係為創造全民福祉而存在,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遂明定「國營事業…以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電力為民生基本物資,每次上漲往往造成其他物價連動上揚,衝擊社會甚鉅。為照顧民生,政府於財政能負擔範圍內,電力價格應維持穩定,即便虧損,也是無可厚非。誠如有經濟學者指出,以經濟福利極大為考量的公營事業,特別是無效率的公營事業,很可能須維持在虧損狀態下營運,才會是最適當的。

遺憾的是,行政院江院長似乎只對經濟官僚們言聽計從,不從健全台電體質、提升經營效率、有效降低成本等方向舒緩台電虧損問題,反廉價地擁抱以漲價為實質的「健全電價政策」。如此本末倒置、棄黎民百姓生計不顧的民選政府,國民何來幸福感可言?

2013-08-20

論酬庸

關於「酬庸」二字,長久以來老是莫名其妙沾染負面色彩。在政治上,凡是被人貼上「酬庸」標籤者,往往怒目相向,繼而拔劍相鬥。上週監察院長王建(火宣)與十九位監委隔空亂鬥的戲碼,恰可驗證本文這段開場白,並非空言。

其實,許多輿論都誤解了「酬庸」的真正奧義。線上查閱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其中將「酬庸」簡單解釋為「給予出力的人報酬」。詳言之,給過去曾經或未來即將幫助自己的人,於事前或事後提供相當的報酬,此舉既符合人情義理,也是職場上天公地道的鐵則。在政壇上,倘若被酬庸者能適才適所,追求國家利益、提昇人民福祉的話,這種類型的酬庸筆者權稱其為「良性酬庸」,不僅不該遭受非難,反應積極鼓勵才是。舉例來說,早在二○○八年六月二十一日陳長文大律師即曾於某報撰文盛讚王建(火宣)「不畏強權、不懼流言、不圖私利、敢為敢言,在清廉的道德光環上,在凝聚社會信任的面向上…國內政壇人士無人能出其右」云云,觀乎此次監察院王院長不以家醜外揚為恥,勇敢揭發同僚是「酬庸監委」「混球監委」的鋼砲作為,陳長文大律師五年前的盛讚,如今看來,果然不虛。由此觀之,王院長擔任監察院長一職縱屬酬庸,筆者認為也是值得嘉許的「良性酬庸」。

真正令人倒盡胃口的,應該是「惡性酬庸」。凡是被酬庸者在客觀上欠缺匹配該職務的足夠學養威望,能出仕為官大抵因「政治世家,血統正確」、「派系拉攏、利益分贓、論功行賞」、「充當落選者的政治疏洪道」、「乖巧聽話,樂受層峰指示」或甚至「密友間特殊性關係」等,類型繁多,族繁不及備載。例如根據報載,美國總統歐巴馬最近把駐外大使當酬庸工具,將許多競選金主、募款大將和親信外派至日本、歐洲甚至風光明媚的加勒比海區國家等肥美良缺,此舉即遭美國輿論大加撻伐。

將場景拉回台灣,「惡性酬庸」這種政府用人亂象,從「國據」時代以來綿延至今,加上黨國恩庇侍從主義長久橫行,導致弊端恐比美國嚴重千百倍。本次輿論關注的酬庸監委不過是冰山一角,從總統府顧問、行政院政務委員、NCC委員、各部會專任顧問、官股公司或公設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董事長及董事、立法院不分區委員、司法院大法官乃至考試委員等,惡性酬庸的案例可謂俯拾皆是。甚至洪仲丘案發生後公民社會殷切期盼的「軍事冤案申訴委員會」,在上週行政院核定的委員名單裡,居然也有學術研究領域與辦理軍事冤案毫無牽連的教授,以學者專家資格混跡其中,怎不令人仰首望天、擲筆浩嘆?

不管在商界或政界,論功行賞、任用親信固然是難以撼動的鐵則,但亦有其良心道德與專業能力作為界限。筆者要再次強調:酬庸有良性、也有惡性。如何精明正確地予以區辯,防範惡性酬庸之人竊位苟祿,同時讓良性酬庸的官吏大展長才?此當是民主社會裡的成熟公民難以迴避的嚴肅課題。

2013-08-12

Military justice must be consigned to the flames(Taipei Times)

Taipei Times 
Fri, Aug 09, 2013

What was the cause of death for army corporal Hung Chung-chiu (洪仲丘)? According to the first death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military, it was recorded as “accidental” in a cover-up attempt. On the second certificate, it was recorded as the rather ambiguous “other.”

This stood all the way until Hung’s relatives met President Ma Ying-jeou (馬英九) on Sunday. On the same day, a third death certificate was hurriedly issued and delivered in person to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on which the cause of death was recorded as “homicide.” That this was all done so efficiently was admittedly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 president had ordered it, but more importantly it was because of the mass vigil for Hung held outside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the previous night.

If the white T-shirt-clad masses attending the protest had not put such extraordinary pressure on Ma, it is extremely unlikely that the new death certificate, the one on which the recorded cause of death most closely approaches the truth, would have been issued.

The third death certificate not only represents belated justice, it also reveals the unsavory nature of the military justice system. To be more specific, the military justice system in this country is the end result of a process of evolution from military rule to a period of political tutelage to the present day, with its top-down model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as opposed to the guarantees of due process and respect for human rights of judicial power.

Had a commanding officer not given the order, it would have been pure delusion to expect the military to issue the third death certificate with homicide as the recorded cause of death. However, as soon as a commanding officer — the commander-in-chief himself, no less — had given the order, the certificate was indeed issued, despite the lack of precedence. It was on expedited service, too: Ask for it to be done in the morning, and have it delivered that same afternoon.

It seems obvious that the so-called military justice system is little more than a convenient edifice, and that the actual shape of military justice is what commanding officers deem desirable, or order to be so. The three death certificates are a prime example.

This military justice, which marches to the beat of the drum of those who wield power within the system, is measured mainly in the trial shows performed in its kangaroo courts. In its trials, rules are made on the fly and justice is not invited into the courtroom. Anyone hoping for exoneration in a military court is likely to be disappointed.

Citizen 1985, the activist group behind the white T-shirt vigil, made three demands related to human rights guarantees for people within the armed forces. The most important of those demands was that military trials be conducted according to judicial law, not the military’s idea of law.

What the public wants is the immediate implementation of a completely new system. Members of the armed forces charged with crimes committed during peacetime should be tried in ordinary courts, not military courts.

What the public most certainly does not want is for the government to fob off the white T-shirt movement. It should not attempt to dissipate public anger by coming up with perfunctory, hastily knocked out, spliced together amendment proposals. The only thing that will help is real change.

This anti-constitutional, unjust military justice system should be, in the wake of the Hung Chung-chiu affair, swiftly consigned to the flames.

Lo Cheng-chung is on the working committee of the Judicial Reform Foundation for New Taipei City.

2013-08-06

齊送仲丘 莫忘國慶

無論是院方或檢方、不管是軍事法院或普通法院,這些單位往往偏好拿「天平」當作象徵符號,自詡於其執行職務時能服膺公平正義原則,依法律與良心「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然而諷刺的是,在台灣,如同多數政府廣告詞、文宣品一般,官方耗費公民納稅錢,努力營造如電視劇「廉政英雄」美好形象的反面,往往就是司法猙獰面目之所在。

就在上個月的最後一天,中正大學犯罪防治中心公布上半年「全國民眾被害暨政府維護治安施政滿意度」調查,其中超過八成民眾質疑法官辦案的公平性。二○○八年迄今,司法信任度已第二次跌破兩成。恰巧同日台灣指標民調公司也發布執政滿意度調查,其中總統馬英九滿意度僅剩下一成六、閣揆江宜樺也只有一成八。司法信任度落得跟馬政府施政滿意度同樣低迷的窘境,對法學界來說,這種結果毫不令人意外。

回顧歷史,台灣自邁入「國據」時代後,在長期軍事戒嚴與黨國威權體制統治下,司法的首要任務不是追求真相與正義,而是配合層峰指示,充當統治者維穩的工具。一九六○年雷震案裡,那份總統蔣介石親筆裁示被告雷震「刑期不得少於十年」、「覆判不能變更初審判決」的眉批公文,彰顯長久以來司法不獨立、不公正的真正本質。至於到了一九九○年代後,行政權因總統全民直選、立法權因國會全面改選而相繼獲致民主轉型契機,成果堪稱斐然。唯獨司法,縱有微幅進步,然而由於未經民主轉型的徹底洗禮,諸多陋習積弊依舊從戒嚴威權時代延續至今。從這次洪仲丘案裡,公民大眾目睹軍檢、軍事法院甚至桃園地檢署左支右絀的差勁表現,再度驗證我國司法弊端沈痾已久,已達積重難返地步。

台灣司法冤案如恆河砂數,多至不可勝數。上週末,筆者與上萬公民一同穿白衫,上凱道齊唱《你敢有聽著咱的歌》,送仲丘、要真相。除了洪案外,江國慶冤殺案司法偵辦進度的牛步拖延,也值得關心司法改革的公民齊力投注關心。詳言之,江案於近年終獲平反後,江家以濫權追訴致死罪、私行拘禁致死罪,乃至殺人罪等罪嫌控告時任空軍作戰司令陳肇敏等軍官,然而負責偵辦的台北地檢署於前年五月與去年八月分別作成兩度不起訴處分,縱放兇手逍遙法外。由於民怨沸騰,高檢署於去年十二月第二次撤銷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又再發回續查。八個多月就這樣瞬眼即逝,到底要不要起訴刑求逼供的殺人軍官?怠忽職守的台北地檢署仍然欠江家與公民社會一個合理交代。

最後藉此契機,筆者要給那些受納稅人終身厚俸供養、卻遲不結案的台北地檢署官爺們一個忠告:江國慶臨終前,曾咬牙切齒說死後要化為厲鬼,向刑求誣賴的人討債。本月七日是農曆鬼門開,隔周的十三日,則是江國慶遭冤殺十六週年紀念日。如果承辦本案的官爺們在深夜裡在街角偶遇啜泣的軍人身影,毋庸浪費時間進行人別訊問,他就是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遭司法冤殺的中華民國空軍飛虎第六二九梯次義務役士兵江國慶!

2013-08-05

別敷衍 軍法回歸司法

洪仲丘死因為何?軍方開立的死亡證明書,第一次為企圖掩蓋真相的「意外」,第二次則為語焉不詳的「他為」。直到上周日家屬當面向總統馬英九陳情,第三張載明「他殺」的死亡證明書,於當日下午即火速開立,並派人親送到府。

如此超高效率,除總統指示交辦外,更重要的原因在於:若非白衫軍帶給政府莫大壓力,這個最接近真相的死亡證明書,豈有可能從天而降?

第三張死亡證明書是遲來的正義,也暴露軍法制度的不良本性。詳言之,我國的軍法制度從軍政、訓政時代延續迄今,其本質是講求上命下從的行政權範疇,而非講求正當程序保障、尊重人權的司法權。若長官沒交辦,要求軍方開立「他殺」的死亡證明書可謂天方夜譚;反之,一旦有長官直接下令,而且還是來自三軍統帥,即便無前例可循,這張「他殺」死亡證明書,也能享有「上午面告,下午親送」的高規格禮遇。

從這裡,吾人可窺知:所謂軍法制度不過是聊備一格的形式,上級長官的意志和命令才是真正的軍法。如此隨權力左右搖擺的軍法,充其量不過是場在「偽法庭」上演的「審判秀」,可枉可縱,毫無公正可言。軍人冤案想要在軍事法庭裡獲得昭雪,難如登天。

「軍法全面回歸司法」是公民一九八五行動聯盟三大訴求裡攸關軍中人權保障的重要呼籲。公民要的是「立刻」建構一套在承平時期所有軍人涉訟皆由普通法院審判的嶄新體制,而不是政府為搪塞白衫軍、平息民怨所倉促拋出的敷衍式、拼湊式、切割式修法提案。這個違憲且不義的軍法制度,應儘速隨洪仲丘大體化為灰燼!

2013-07-18

這篇經濟學作文 不及格

經濟部日前公布委託中經院撰寫的兩岸服貿協議影響評估報告。一如各界指摘,有二○一○年對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的過度樂觀誤判做為前車之鑑,可信度還剩幾分?頗值懷疑。

析言之,中經院評估報告宣稱其計算的基礎是用國際間評估自由化效益常用之「多國貿易分析模型」資料庫,模擬市場開放及中資來台效益。但中經院自己也大方承認,這個評估無法呈現諸如經濟安全、人才流動等「非經濟」議題影響;而這個遺漏,恰好就是中經院評估報告最大罩門所在。

如所周知,中國迄今仍是台灣安全最大的威脅來源,尤其在二○○五年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後,中國「以經促統」的經濟統戰模式,早就是公開的秘密。兩岸貿易裡「讓利」與「開放」的眉眉角角,說穿了大抵都是「非經濟」因素在幕後左右決定。一份僅止於空言GDP、服務業總產值增加等冰冷數據,對民主、法治、政治、社會等非經濟不利影響避而不談的服貿協議影響評估報告,充其量不過是學術象牙塔裡不合格的經濟學作文罷了!

2013-07-14

從毛澤東看大埔拆遷事件

一九五六年十一月間,針對暴力拆遷事件,毛澤東曾於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發表談話,內容大抵談到河南省某地方要修築機場,由於事先沒有說清道理就強迫農民搬家。於是地方群眾以小孩、婦女及男丁佈置三道防線,齊力趕走官員,農民獲得最後勝利。

毛澤東藉此故事,語重心長地告誡中國共產黨員兩個重點:一、有些人得了天下,就高枕無憂,橫行霸道。這樣的人,群眾反對他,我看是該當。二、縣委以上幹部有幾十萬人,國家命運掌握在他們手裡。如果脫離群眾,那麼工人、農民、學生就有理由不贊成他們。我們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長官僚主義作風,不要形成脫離人民的貴族階層。誰犯了官僚主義,不去解決群眾問題,罵群眾,壓群眾,群眾就有理由把他革掉。

回到大埔拆遷事件,政府在「公共利益」華麗口號偽裝下,為牟取暴利而以暴力強挖民田、試圖強拆民宅。此舉不僅令被害人民哭泣,也讓農民、學生與社會團體憤怒。毛澤東上述談話,值得台灣人民吟味再三。倘若我們放任脫離人民的官僚橫行霸道而不知起身對抗,昨天士林王家被拆,今天苗栗張家被剷,明天,輪到的就是你家。

2013-07-13

基隆新四景

「黃色小鴨」風潮席捲世界,為不讓小鴨獨領風騷,報載基隆市長張通榮日前擬如法炮製,指示公務員研議開發特大號「粉紅鎖管小醬」,使其成為基隆市新特色地標。大家都知道,「藝術貴在創意」,與其東施效輦,徒增國際笑話,倒不如發揮創意,走自己的路。其實,熱心服務選民的張市長早具全國高知名度,若改開發16公尺的巨型「張市長Q版小醬」鎮守基隆港,定能轟動寰宇,可與日本國東京都台場那座18公尺高的1比1鋼彈模型相互輝映!

不管是特大號的「粉紅鎖管小醬」還是「張市長Q版小醬」都還是紙上談兵階段,尚待時日規劃。為拓展今年下半年觀光收益,筆者斗膽建議基隆市政府不妨可先就以下4個嶄新的景點作為宣傳重心:

第一景 中山路人行陸橋

一般而言,在包商不偷工減料、公務員切實驗收、勤快維護保養下,除非遇到重大天災地震,否則橋樑的壽命至少應保用超過50年以上。中山路人行陸橋僅有38年歷史,是連絡基隆火車站前後站、中山區、仁愛區與安樂區的重要聯絡通道,理應還在保存期限內。不料今年6月某日,在沒有地震狀況下,這座可謂尚處壯年期的人行陸橋因不明的神秘原因而自然塌陷。





所幸天佑基隆,當時底下沒有列車通過而釀成更大鉅災。至於恰巧通過而隨天橋下墜的22歲長髮妙齡美少女奇蹟似地僅受輕傷,因此那幾天這位亮麗的「虱目魚千金」反成國內各家電子媒體追逐的重心,成功轉移政治究責的焦點。這個嶄新的景點離火車站不遠,建議遊客可徒步前往拍照。

第二景 海洋廣場之木棧道

搭乘公車來基隆的遊客,下車地點就是知名的海洋廣場。這個斥資1億6千萬公帑興建的木棧平台工程是國家門戶計畫重要工程之一,是由西班牙文森建築師得標承攬設計,於2009年正式啟用。相較於中山路人行陸橋至少還撐了38年,這座完工才不到幾年的木棧道也或許受到不明神秘力量影響而陸續發生螺絲鬆脫、木板翹起、破損等詭異事件,且頻率越來越高。走上平台上,絕對讓人有種「步步驚心」的刺激感。

如下圖筆者拍攝所示,基隆市民偶而還會貼心地把吃剩早餐的垃圾放在斷板處,藉此提醒國內外遊客這座木棧平台是刺激的成人娛樂設施,若一個不小心,下面可是深邃的基隆港灣。基隆市民暖暖的互助心與人情味,由此處彰顯無疑!




第三景 海洋廣場之景觀玻璃橋

到了海洋廣場後,朝基隆夜市方向望去,遊客可看到一座雅致新穎的景觀玻璃橋。按照官方說法,這座短橋與廟口市區景點串連,供遊客在上面看海景、觀郵輪、談情說愛、散步漫遊之用。可惜的是,就跟國內政府規劃的許多公共工程一般,想像與落差甚大。政府官爺們似乎只知道花錢蓋橋,忘了橋下的環境整潔也是很重要滴。

如下圖所示,每當早晨時刻,橡膠攔水壩將大量的垃圾堆積在河口。不僅從橋上一目了然,而且臭味四溢,讓基隆市民甚至乘著豪華郵輪造訪基隆的國外貴客構成視覺與味覺上極大的挑戰,驚嚇指數可謂百分百!



第四景 和平廣場1F停車場夜市

「和平廣場」是基隆市裡緊鄰海洋廣場,也是基隆重要的公車大站。不過該廣場的本體罕見地設計於2樓,似有意阻絕遊客造訪。所以命名「和平」,旨在紀念1947年3月8日中華民國國軍第21師入港後無差別大量殘殺基隆市民(史稱基隆三八大屠殺)的歷史事件。不過由於這種「政治不正確」的歷史真相教科書不寫、考試不考、老師不教,因此多數年輕遊客僅知這棟建築物的1樓至地下4樓乃是距離基隆夜市與火車站最近的便利停車場。

基隆地狹人稠,停車空間相當有限。該停車場1樓與地下1樓部分空間供機車停車之用,多年來對舒緩港口周邊機車停車問題,居功厥偉。不料最近基隆市政府官爺們突發奇想,把1樓寶貴的機車停車位抹去,將場地外包給民間公司當作經營流動夜市之用,約下午4點後攤販陸續開始營業。


名聞國際的基隆夜市不過200公尺之遙,這個犧牲停車空間、橫空出世的停車場夜市究竟有何優勢與老牌夜市一較長短,筆者實在不得而知。若有興趣的遊客不妨親自感受這個停車場夜市有何特殊魅力。

刊於:想想論壇/2013-7-14

2013-07-02

政府應正視「因貧而亡」悲劇

報載六月二十四日桃園中壢市某中年女子,由於失業加上積欠卡債,無法負擔每月五千元房租而遭房東終止租約,選擇於租屋處跳樓自盡身亡。這則「因貧而亡」新聞出現於隔日(二十五日)各大報社會版的小角落,至於電子媒體則鮮少披露。接著再過一日,這則自殺死訊已消逝在茫茫新聞大海裡,逐漸被眾人遺忘。

好手好腳的失業中年女子,因失業付不起房租而選擇以跳樓方式輕生。這則新聞對信奉社會達爾文主義、屬於「人生勝利組」的社會菁英們來說,或許不過是再次印證「物競天擇、適者生存」是人世間不變的硬道理。尤其在競爭激烈的現實社會裡,跌入社會底層沈浮的「人生失敗組」或是自己欠缺努力,或是歹命拖磨,總之最該負責任的,就是這些貧民自己。這種觀點,筆者從當代憲法觀點學而論,殊難苟同。

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適當之扶助與救濟。此條文明確賦予國家保障與提供人民生存必要之物質與協助。憲法以促進人民福祉為主要基本原則,社會安全事項乃國家對人民應盡之照顧義務,藉此使每個人民都能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生活水平。然而走入街頭觀察,因貧而遊蕩街頭、翻垃圾桶覓食的人民充斥於社會各不起眼的陰暗角落,伴隨著貿易全球化帶來的高失業率、加上政府老是向資本家嚴重傾斜、稅制悖離公平正義、無能遏止貧富差距擴大等諸多因素交互影響,貧民人數越來越多,因貧而犯罪、因貧而亡的慘劇持續蔓延。最該最該責難的,恐怕是怠惰卸責的政府與竊位苟祿的官人們。

社會法治國原則於憲法之確立,及因此而生的相應社會安全法制度,乃現代法治國家進步之表徵。反之,倘若跌入社會底層深淵的貧民越多,就代表國家更野蠻退化、越與現代法治國家重視社會連帶的高尚情操背道而馳。評估政府施政良窳的最好指標不只是經濟成長率、平均薪資所得、國民生產毛額等冰冷數據,而是能否確保人民活在符合人性尊嚴的最低生活水準之上。

筆者奉勸總統大人,不妨找一天帶領文武百官走出舒適的冷氣官衙,移駕至深夜與清晨之交的台北車站大廳、地下停車場等貧民聚落熱點,若能Long Stay幾天尤佳。藉此機會仔細去觀察、去關心、去體會這些人究竟遭遇了什麼悲慘故事。什麼是「政治家責任」?相信官人們屆時會有更深層的體悟!

2013-06-28

服貿配套救弱勢…劫貧濟貧?

貿易自由化一向是兩面刃。為因應貿易自由化負面效應,行政院二○一○年核定「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十年編列九百五十二億元,扶助因貿易開放而受損的企業。馬總統提到兩岸簽署服貿協議裡的「配套機制」,談的就是這筆預算。

服務貿易開放,固然有利台灣大型、強勢資本家逐利中原;至於扶助本土受害產業的財源,情理上應「劫富濟貧」,亦即透過公平稅制從受益資本家賺取的利潤裡合理分擔,方屬公允。

遺憾的是,我國稅制朝資本家傾斜,稅法往往以低徵、停徵、緩徵與免徵等租稅優惠手段對待,受薪階級反成稅基主力,逾七成稅收由此徵收而來,量能課稅原則遭受嚴重破壞。在這種扭曲的稅制下,近千億元服貿協議配套預算,猶如一齣「劫貧濟貧」戲碼:政府拿受薪階級納稅錢,去救濟受害產業與失業員工。

政府提撥預算扶助弱勢產業之用心,雖值嘉許,但其財源應以公平稅制作為堅實後盾,方不致讓貧富差距更形加劇。

2013-06-21

花博有錢 國教沒錢

政府以財政「不充裕」為由,對理應學費全免的十二年國教設下不倫不類的排富門檻。這種論調,納稅人很容易從政府財源分配觀點輕易拆解。

預算支出只有優先次序選擇問題,沒有不足問題。國家施政經緯百端,每項都需要龐大經費支應,反映在財政上,政府最主要任務之一,就是挑選優先施政順序,並配置妥適財源;若政府在某一項施政上配置越多財源,代表政府重視程度越高,力求切實完滿達成任務。反之,當某項施政未分配充裕財源時,縱使政府在「口頭上」表示高度關心重視,終究是「口惠而實不至」,徒具欺瞞性。

回到國教經費爭議課題上,二○一三年我國中央政府總預算已突破一兆九千億元,政府若真有心辦好十二年國教,財政上只要稍微撙節各部會諸多無謂、浪費開支,每年省下區區幾十億元做為支應免學費財源,理應易如反掌。教育乃是百年大計,其中至為關鍵的免學費政策,卻落得連日數變、左支右絀的窘境,怎不讓全國納稅人浩嘆?吾人當可斷言,在執政當局心目中,相較於「建國百年」、「花博」、「夢想家」等鋪張浪費且無益的慶典施政,國民教育的重要性可謂微不足道也!

2013-06-16

檢察中立 台灣不如韓國

去年底韓國總統大選競爭激烈,國家情報院長元世勛、首爾地方警察廳長金用判等執政官員涉嫌指揮所屬於網路散佈有利執政黨候選人朴槿惠、並批判在野黨候選人文在寅之訊息,企圖左右大選結果。本案經數月偵辦後,日前報載韓國檢方於本月十四日以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國家情報院法等相關法令,對上開官員提起公訴。

反觀我國,二○一二年總統選舉期間,尋求連任的馬政府不僅耗費大量公帑辦慶典活動、大肆收買媒體打政績廣告,亦不乏諸多官員利用各種官方資源攻訐在野黨候選人,諸多違反行政中立的選舉奧步比起韓國惡劣千萬倍。從台灣看本案,雖朴槿惠順利當選總統,但韓國檢方仍能勇敢偵辦不利當朝的相關選舉奧步案件,這種嚴守檢察行政中立態度令人景仰。相較之下,我國檢方於馬總統順利連任後,諸多類似濫用行政地位輔選、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司法案件若非以不起訴處分交待,即是草率以行政簽結蒙混了事,放任真相石沈大海。這種現象似乎昭告世界:在台灣,所謂檢察行政中立只是「皇帝的貞操」,「成王敗寇」才是檢方辦案的真實潛規則!

2013-05-28

法律是統治階級的工具:談證所稅修法亂象

在西方民主憲政國家思潮下,「依法治理」是國家權力應忠實服膺的基本要求。由於制訂法律的國會乃人民普選而出,理論上自為民喉舌,致力於制定能追求全民福祉的完善法律,同時實現人民自我統治的崇高理想。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理所當然的西方憲政思維,一向被馬克思主義理論嗤之以鼻。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上認為「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的工具」。就在最近,北京官方報刊《紅旗文稿》、《環球時報》先後撰文狠批憲政「屬於資本主義而非社會主義」,此一「憲政否定論」恰彰顯馬克斯主義法學與西方民主憲政法治國家間,存在一道比馬里亞納海溝還深邃的隔閡。

作為一介接受台灣法學教育培育的教師,或受我國法界長期繼受西方民主憲政思維影響,筆者一向認為馬克斯主義法學對民主、憲政與法治的詮釋頗為詭異,猶如從異星降下之物。惟綜觀近年所得稅法荒腔走板的證所稅條款歷程,筆者驚覺馬克思主義法學所稱「法律的本質是統治階級的工具」現象並非杜撰空言。

詳言之,「有所得,就應依其負擔能力課稅」,這是稅法學的ABC。國家稅收的主要來源為所得稅,其來源又可再分為「薪資所得」與「資本利得」。這十幾年來已有無數報告數據指出,前者乃基層升斗小民的微薄所得,稅法對其錙銖必較,使相對弱勢的薪資所得者居然成為稅基主力,逾七成稅收來自艱苦的市井小民燃燒體力與時間的貢獻。反之,對於從股市獲利與土地炒作等「用錢滾錢」的資本利得,稅法又往往以低徵、停徵、緩徵與免徵等寬典伺候,不僅是量能課稅原則的破壞,亦成為富人稅捐規避的良好管道。「租稅不正義」使得國民所得分配差距日漸拉大,堪稱是台灣社會陷入M型化困境的邪惡根源之一。

我國雖對證券交易開徵交易稅,然而證交稅與證所稅性質不同,證券交易要產生增益才有納稅義務,而證交稅則是不問盈虧均要繳納。由此可見,證所稅才有促進社會財富重分配的重要機能。馬政府二○○八年執政後打著「公平、正義」的華麗旗幟推動稅改,讓萬民殷切期待。尤其馬政府在第一個任期內就解決民進黨政府執政八年也無力處理的軍公教課稅難題,更堪為具歷史地位的重要政績。復徵證所稅如此理直氣壯之事,馬政府本應利用「完全執政」的政治優勢,傾力推動。豈料馬政府無法堅持捍衛租稅正義立場,在本案裡反而放縱甘為財團、金主利益代言人縱橫國會,以權謀私,將理念崇高的證所稅法案搞的斷肢殘臂、五體不全。適逢本月中旬恰有執政黨立委指摘證所稅檢討淪為密室政治,成為「有心人士」上下其手的工具,因此宣布退出立院證所稅檢討小組,拒絕為證所稅背書。同是受薪階級的無奈筆者,一面看著這齣「行政懈怠、立法惡搞」的修法鬧劇於國會裡持續實況轉播,一面只能對馬克斯主義法學的犀利觀察暗自感佩!

2013-05-17

只許中央假公投 不准地方真公投

行政院公審會以核四涉及能源政策,依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意旨此為國家重要政策,不屬地方公投事項云云,推翻新北市公審會於月前無異議認定核四公投屬於地方公投事項見解。

台灣究竟要擁核還是建立非核家園,此為國政層次課題,若中央政府要以公投決定整體政策方向,自屬全國性公投範疇。惟就本案所涉「核四」爭議而言,從燃料棒放置、運轉,乃至高放射核廢料存放,這些活動俱為對新北市近四百萬住民生命權、生存權、財產權與健康權的具體、直接重大威脅。尤其核四從設計到建造過程問題迭生,地方住民已難信賴其安全性。本於憲法「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地方自治意旨,五萬餘名新北市民連署以地方公投決定轄區內此一高風險鄰避設施應否運作,這項公投提案既符情理,亦合法制,惜遭行政院公審會恣意連結旨在闡述法定預算不執行效力,與中央地方權限劃分爭議渺不相涉的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悍然否拒新北市辦理核四地方公投,這種結論令人遺憾。

期盼本案接下來進入法律救濟程序後,參與判斷的法律人能勇敢摒除外界干擾,作出真正符合個案正義、對得起後代子孫的良心判斷!

2013-04-30

忽視地質 核安說假的

日昨台大地質系教授陳文山、海洋大學應地所教授李昭興、中央大學地 質所教授李錫堤及成功大學地球科學系教授林慶偉等學者受邀至立法院針對台電「營運中核能電廠補充地質調查工作」列席發言,4位地質學者大抵咸認相關報告內 容謬誤、欠缺整體評估、玩弄文字遊戲等缺陷,對該份地質報告毫無信心。此事件再次凸顯台灣核電難以確保安全,就是地質問題。
早在1978年7月,日本憲法學大師小林直樹於《憲法與原子力》一文即指出:「日本核電政策最值得擔憂之處,在於地震引發的意外事故。日本本來就被稱為『世 界最大的地震國』,要把核電廠建設在地震無法影響的場所事實上根本接近於不可能。在惡劣的土地上建設的核電廠縱有耐震設施,但若發生想像以上等級的大地震 時,恐怕引起極大事故。亦即因核電機組破壞或冷卻機組故障對於住民所造成二次傷害的危險性,必須充分而審慎考量。

總之,因地質學上的特殊因素導致日本核能發電的危險性顯著提高,這一點尤應被特別關照」。尤其這篇老文獻裡那句「因機組破壞或冷卻故障對住民造成二次傷害的危險性」,完全精準預言2011年福島核災歷程,憲法學大師的「先見之明」,讀後令人浩歎不已。
應確保能因應天災

台灣地質狀況與日本相近,地震頻繁,造山運動速率居世界第一。2011年3月間原能會副主委黃慶東一席台灣核電廠如「菩薩坐落在蓮花基座上一樣安全」的驚人 發言,充分展現我國核電官僚一向過度輕忽地質風險的傲慢心態。《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第4條規定,相關設施結構、系統及組件之設計,應確保於地 震、颱風、洪水及海嘯等天然災害下,仍能執行其安全功能。既然馬總統、江院長反覆宣示「沒有核安就沒有核電」,那麼試問:既有的核一、核二、核三及興建中 的核四廠是否百分百切實符合前揭規範要求?是否足以確保在地震、海嘯等災害下仍能擔保安全?這些問題倘若政府無法逐一清楚回應,所謂「核安」不過是被權力 與金錢堆砌的虛構神話!

法界小報精準命中林案判決結果

林益世貪瀆大案判決,若翻閱今年二月間《法治時報》第一一○期報導,如此結果似有脈絡可循。

首先,在交保方面,該篇報導指出,承審的三位台北地院法官吳秋宏、林孟皇、紀凱峰故意非法作成一人處分,而非採用合法的三人合議裁定方式,藉此讓林益世順利交保,司法公正性已令人存疑。

其次,在審理過程裡,三位法官告誡證人陳啟祥回憶交代在電話裡被林罵了什麼,否則告知其將涉及恐嚇罪嫌云云。當時該篇報導即剖析,本案法官應調查的是「犯罪結構」、應傳喚的是相關官員與中鋼高層,而非電話裡七、八分鐘罵了什麼。法官該調查的不去調查,不該罵人的卻罵人,針對這種詭譎的審判氣氛,是以該篇報導大膽預測︰「法官若故意在無關緊要的小地方找瑕疵,往往就是要在判決上面做手腳了。」

昨日的林益世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居然在兩個月前就被法界小報精準命中結果。法院究竟是哪個政黨開的?在此判決裡又再次獲得驗證。

2013-04-24

不守檢測倫理 如何擔保核安?

評鑑制度於高等教育領域已行之多年,縱令有萬般缺陷,惟其中對「評鑑倫理」有嚴格要求,仍值嘉許。一般而言,相關規範大抵要求評鑑委員於評鑑期間不得接受學校任何形式招待、邀宴與餽贈(如紀念品、禮品等);有關餐點部分,也是請學校「代訂」每份新台幣八十元內之午、晚餐便當而已。如此看似「不近人情」作法旨在確保評鑑運作公正客觀,防範把關者遭被監督者「買收」而做出悖離專業的偏差判斷。

核四檢測攸關北台灣六百萬人口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微不足道的高教評鑑根本無法相提並論。是以在邏輯上,對行政院核四強化安全檢測小組的「檢測倫理」規範也應超過高教評鑑倫理標準千萬倍,自不待言。尤其馬總統、行政院江院長反覆宣示「沒有核安就沒有核電」,核安有無之判斷,端賴行政院檢測小組能否摒除外界一切利益誘惑,依據專業能力與良心獨立判斷。

日前驚爆核四廠長於本月中設宴款待檢測小組成員大啖「龍蝦宴」,引起輿論譁然。經濟部長張家祝雖辯稱此舉為「盡地主之誼,並非巴結」云云,惟若以前述高教「評鑑倫理」標準衡量此事,把關的核安檢測小組及被監督的台電公司雙方已嚴重越界犯規。「沒有信賴就沒有核安」,殊不知核安檢測小組成員的公正客觀性,已隨這場龍蝦宴而一夕瓦解!

2013-04-23

請保證百萬美金不會被汙

根據北京清大學者鄧國勝研究,二○○八年汶川地震七百六十億人民幣捐款裡,其中政府直接受捐約占六成;流入各地紅十字會及地方公益組織捐款占三成,這筆原本可由地方公益組織支配的善款,最終卻仍流回政府帳戶。甚至有時捐款者給公益組織的善款已有指定用途,但還是被強行轉入政府帳戶,變成「額外稅收」。

另外,北大學者王錫鋅於二○○九年更驚爆中國政府行政開支,光是花在公款吃喝、公費出國考察、公務車購置運作的所謂「三公費」,非正式統計已接近九千億人民幣,相當財政支出近三成,令人瞠目結舌。

回到此次雅安善款裡,將有一筆我國行政院以動支第二預備金方式籌措的一百萬美金賑災款。這筆鉅款並非政府官員自掏腰包,而係來自納稅人稅金辛勤積累。政府在慷慨捐款之餘,能否對全國納稅人擔保善款將忠實無誤地輸送至災民手中,而不至於被中國中央、地方官員從中「截流」,轉化成出國考察、購置公務車及吃喝送禮的花費?

2013-04-21

三位總統合照日 台灣民主成熟時

美國現任與在世的歷屆總統合拍團體照的優雅畫面,正彰顯民主國家裡政黨的良性互動模式。在民主國家,政黨間藉由平等、公正選舉,和平進行政權輪替;縱使政治主張南轅北轍,贏的一方也不至於對敗的一方進行政治清算追殺。反觀台灣,馬政府為維繫政治權力板塊,縱容「追殺前總統」的司法戲碼反覆上演。隨著時間流逝,這些司法案件越看越像是精心設計的政治報復。

「政黨對立、缺乏互信」是台灣近年政治僵局源頭,而濫用司法追殺李前總統與陳前總統,可謂是朝野難以正常交往、共謀國事主因。繼上週五拂曉移監身心狀況猶如風中殘燭的阿扁後,日昨馬總統又公開宣示從未考慮特赦云云。如此缺乏政治智慧的總統,其下場令人憂慮。

特赦乃是司法外的政治救濟制度,旨在以行政權力量救司法之窮,並提供特定案件政治解套契機。馬總統此時若不考慮用特赦導正濫用司法追殺前總統惡例,那麼一旦他日輪到他黨執政,是否也要援例辦理以司法清算前總統?

馬總統及其幕僚官員們應當瞭解:總統地位隆崇、日理萬機,若日後刻意針對每件公文、每張發票吹毛求疵,絕不愁沒有可借題發揮、「入馬於罪」跡證。但如此冤冤相報,最終只是讓台灣的民主朝毀滅方向加速前進。

在馬政府有限任期裡,筆者希望看到馬總統與李前總統、陳前總統三人盡釋前嫌,在總統府辦公室握手寒暄合影;更盼望二○一六年新選出的總統也能與李、陳、馬三位前總統歡喜相聚。對一心想樹立歷史地位的馬總統而言,還有什麼比「重新團結台灣」更偉大高尚的政績?

2013-04-13

休兵統帥募不到兵

推動全募兵制是馬總統二○○八年大選時最重要的國防政見之一。鑑於現代戰爭型態改變,新武器裝備亟需高技術專長且役期較長的人力維運。在方向上,漸增募兵比例本屬妥適,扁政府時代也朝此方向推動。惟馬政府作法特殊之處,在相較於扁政府把全募兵制作為長期目標,馬政府卻把攸關國家存亡的兵役制度當台北市「路平專案」執行,躁進大膽地想於短短數年內實現。如此冒進舉動,終造成目前兵源嚴重不足的困境。

馬政府躁進的全募兵制注定失敗,從財政觀點來看,理由相當簡單。志願役用人成本較義務役恐近五倍,要迅速達成目標,財政負擔勢必沉重,且為此加稅的可能性卻微乎其微。然而倘若不提高國防預算,卻又強推全募兵制,縱令募兵績效甚佳,也會發生人員維持費嚴重排擠作業維持費效應。在當代科技化戰爭潮流下,這種空有高薪人力而無高性能武器配合的變異結構,簡直是「國防棄守」舉動。

二○○五年國防部「兵役制度說帖」裡已明白揭露「若中共未放棄武力犯台,考量國防安全、後備動員、文化背景、社會環境、價值觀念、政府財力等因素,採單一募兵制,必將無法滿足國軍兵力需求。」如今事實證明,躁進的全募兵制無疑是危害國家安全的錯誤政策。根據國軍長年招募志願役所遭遇到的困難並就國情而言,我國根本無採行全募兵制的條件。馬政府若不立刻臨崖勒馬,台灣人民努力奮鬥的一切成就,恐將因失去國防捍衛屏障而毀於一旦!

2013-04-05

地方公投 民主磐石 

公投,無疑是今年台灣政壇最重要的關鍵字之一。無論是上週江揆與北北基三位市長摸黑交換核四意見,抑或是更早前的北北基合併議題,公投被執政黨靈活當作訴諸民意、化解爭端的法律手段。然而有趣的是,回顧過去北北基三地方首長大談地方公投議題過程裡,長期處於「公投自治條例真空狀態」的基隆市一直欠缺發言權。直到上週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經議會通過,三十八萬的基隆市民才取得依法辦理地方公投的法源依據。

上開自治條例延宕立法近十年,基隆府會似有立法怠惰之嫌。但若更深入分析,現行公投法諸多屢遭外界批判之缺陷,在地方議會也頻遭議員指摘。有政治良心的民代遲遲不願催生「看得到、用不到」的「鳥籠公投自治條例」,實乃情有可原。

回顧二○○三年十二月公投法施行後,一方面雖為全國性公投開啟大門。藉由政治菁英由上而下的強力動員,台灣迄今已熱烈舉辦六次全國性公投,惟結果皆因公投法高領票門檻而失敗。至於在地方公投方面,承前所述,公投法施行後雖為地方公投提供法源依據,但此後地方依該法成功辦理的公投卻僅有一次,亦即高雄市二○○八年的「小班制公投」,該次公投不但沒有通過法定領票門檻,且差距懸殊到令人心寒,投票人數僅占投票權人約百分之五而已。直到隔年澎湖依離島建設條舉辦「博弈公投」,在排除公投法領票門檻束縛下,澎湖住民以四千票左右的差距否決了設置賭場提案。該次「逃避公投法的地方公投」足以驗證現行公投法無疑是國民行使直接民權的最大絆腳石。

指摘公投法缺陷的文獻早已充棟汗牛,但若干論述大抵是在現行公投法架構下,透過條文補正,使既有公投法更臻複雜完善。但筆者堅信法國學者托克維爾所言「地方自治是學習民主的小學」理念,站在確保地方住民自治觀點而論,公投法的修改方向宜朝「鬆綁化、框架化、原則化」方向變革,明快刪除諸多由上而下、全國性一致的家父式管制條款(如公投議題限制、投票權人年齡、資格、投票門檻等),把更多的自治立法形成空間返還予地方自治團體,從而激發地方住民對地方政策更多「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可能性。

筆者深信,草根民主重在由下而上的積累,而非由上而下的操弄,一旦地方住民對地方公投條例有更多、更自由的創造空間時,我們才能更接近確保「地方住民行使直接民權」理想。奠基於這塊磐石上,所謂「國民行使直接民權」理想,才不致淪為空談。

2013-03-26

江宜樺的「民調」紀錄

日前江揆與北北基三位市長摸黑交換核四意見,會後發言人轉述江揆「絕不以民調取代公投」立場。回顧江宜樺不算長的官場生涯,這種反民調立場,並不尋常。

打開江宜樺部長挺民調史,二○一○年一月針對五都升格問題,江部長搬出民調,宣稱至少過半民眾支持區長官派與鄉鎮代表轉任區政諮詢委員;同年七月針對以陳情規避遊說法登記制度問題,江部長表示,將以座談會、民調等方式,找出制度盲點;同年十月針對性交易除罪化問題,江部長表示,考慮再辦一次民調探求民意;緊接著隔月,江部長又公布一份民調,指出高達八成四的民眾,贊成政府興辦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並有七成八贊成與社區混合的社會住宅蓋在自家附近。到了隔年三月,針對高度政治敏感性的總統立委合併選舉與不在籍投票問題,江部長又勇於搬出民調數據,宣稱支持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及不在籍投票民眾比率都超過六成,若二合一選舉及不在籍投票只能擇一優先推動,超過四成民眾認為併選應優先推動,三成六民眾則支持不在籍投票應優先推動。

核四公投將耗費近八億公帑,況且只要鳥籠公投法不修,屆時公投恐怕將因未達五成領票門檻,而讓全國百萬民眾白忙一場。郝龍斌拋出以民調取代公投想法,可謂以最經濟手段探求民意、解決核四爭議的可行選項,值得嘉許。如今換成江院長一反昔日積極擁抱民調習慣,堅持用勞民傷財的公投解決核四爭議。難道官辦民調只是幫政府既定政策背書的工具而已?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3-3-27

恐龍司法 A片推手

日本成人片商對侵犯著作權的台灣廠商跨海提告,上週北檢以成人片違反公序良俗、不受著作權保護理由,全案不起訴告終。北檢此舉,似又向全世界昭告我國法治水平的低落。

有關成人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爭議,最高法院於一九九九年曾有判決(八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以成人片違反善良風俗而主張不受保護。惟因社會風氣變遷,加上二○○六年釋字第六一七號針對猥褻出版品提出「硬蕊」(hard core)、「軟蕊」(soft core)的嶄新區分標準後,從二○一○年下半年起,國內幾位智財領域的重量級法學者提出多篇論文,有志一同批判最高法院見解不當,咸認即便是成人片,僅要符合最低程度創作性,就應受著作權保護。無奈僵化的檢方只知一昧墨守上世紀陳腐見解,對法學新知充耳不聞,其恐龍性格彰顯無疑。

再者從社會面觀察,近年來標榜「航空版」、「日本AV女優」、「百元N片」等成人光碟店林立街頭奇景,可謂全拜司法顢頇所賜。詳言之,世界各國片商耗費時間金錢拍攝的成人片,到台灣卻成隨意取用的公共財。撇開刑法第二三五條猥褻物品罪不談,只要有光碟燒錄或網路設備,人人都可藉由重製、散佈外國片商著作權牟取暴利。從成人片愛好者立場來說,屢次昭告成人片不保護的台灣,可謂是全世界「性」福指數最高的快樂天堂。總之,成就台灣成人片價廉、氾濫「榮景」的最大推手,正是整天誦念善良風俗的顢頇司法!

2013-03-22

選擇性震怒

在法治國原則下,犯罪的偵察、起訴與審判都應謹守正當法律程序,以防國家權力恣意濫用刑罰權而侵犯人權。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要求司法人員不可將蒐集所得的資料洩漏。這個大學法律系生就應通曉的法律原則,在實務上落差甚大。試想:八里、嘉義兩大命案若無司法人員主動洩漏,這些鉅細靡遺的犯罪細節,焉有可能大量於媒體曝光?

回顧二○○八年十二月,特偵組針對洗錢案起訴陳前總統等並求處重刑,但事實上在起訴前,諸多案情與細節亦已大量外洩。尤其是國民黨籍立委乃至特定媒體於同年八月至十月間陸續爆料內容,無論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帳戶號碼、匯款金額數目等,事後比對居然跟起訴書情節幾乎雷同。扁案當時受到特偵組「偵察大公開」的「特別照顧」,其目的顯為營造社會大眾乃至法官先入為主的有罪預斷。匪夷所思的是,當時特偵組如此膽大妄為,馬政府卻無感冷漠,既不徹查是誰洩密,更無人受懲戒處分。有此公然違法的離譜前例,如今馬政府拿什麼立場對洩漏兩命案情節的基層司法人員選擇性震怒?

2013-03-19

駁「停建核四違憲」說

上週,美國哈佛法學博士馬總統與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江院長兩人異口同聲拋出核四預算乃「措施性法律」,貿然停建恐怕違憲、違法,不是馬政府會考慮的選項云云。在政治上,此一發言可謂清楚地為馬政府「不主動停建核四」立場定調。但另一方面讓人遺憾的是,這兩位留美法政碩彥力挺的「停建核四違憲」說,並非正確。

在民主憲政國家裡,有關政府預算的定義,我們可將其理解為:國家於一會計年度內以歲入歲出為中心所定立的財政計畫,經國會審議而成立,授權並課政府執行義務的制度。就預算法理而論,預算的法律效力並非馬總統、江院長含糊援引釋字五二○號「措施性法律」一詞就能把話說清楚,必須分別從預算歲入與歲出兩方面,簡單釐清背後的法律效力。

詳言之,首先從歲入預算來說,假設政府在預算書裡編列一百億元交通罰鍰收入,然而隔年在執行預算時,因國民交通水準提升,交通違規事件大幅減少,致使政府無法取得預估的罰鍰收入時,縱使實際收入與預算預估有所落差,難道我們會因政府無法收取足夠罰鍰而苛責其「沒有依法執行法定歲入預算」?其次,就歲出預算而言,假設政府在預算書裡原本預估明年將有一億元國家賠償支出,「無奈」在隔年政府因公務員小心謹慎執法,公共設施設計管理完美無瑕,致使政府在隔年會計年度內毫無國家賠償案件可供支出賠償時,難道我們會苛責政府沒把這一億元賠償預算花光光,進而批判其違法、違憲乎?從以上兩個空想的簡單舉例,我們應可清楚分辨政府預算在歲入、歲出兩方面法律效力的區別究竟何在。

回到三十年來台灣人民高度關心的核四問題上。依循前揭預算法理,縱令國會審議通過編列核四預算,實則亦僅具有授權行政院依法定預算所定之目的、金額及執行時期的效力,並無強迫行政院完全執行義務,亦即沒有「一定要把預算花光光」的法律效果。以上推論,不但有學者以「民主政治的ABC」稱之,而且在比較法上,除馬總統、江院長留學的美國因制度特異而或有不同結論外,可說世界民主國家均此同理。綜上所述,我們應可理解;核四預算本質上不過是國會授權行政院的最高支出上限而已,倘若日後馬政府因順應廣大反核民意而決定不執行已編列預算,也完全沒有違憲、違法的問題。

「擁核」雖是馬政府迄今堅守不移的基本立場,但筆者奉勸至少在法理論述上要能言之有物。恣意搬出「預算是法律」、「不執行就違憲」等這類曲解預算法理的謬論,不但完全無法解消國民對核能發電風險的高度質疑,最終只是淪為法學教育的反面教材罷了!

2013-03-12

「電政」笑話

近日有反核立委提出法案,擬規定核電廠須經所在地五十公里內縣市舉辦地方公投、並經全數縣市同意,才能裝填運轉。惟某執政黨立委卻提出電政屬中央事項,地方不得辦理核電公投,否則違憲云云。對此觀點,恐有嚴重誤解憲法之嫌。

翻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七條有關中央立法並執行清單裡,雖確有「電政」兩字出現。然而若把該條文「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完整唸完,具備中學程度以上公民素養者,應可清楚明瞭,把「郵政」與「電政」放在一起,意味著這裡所指的「電政」,應是指過去由交通部、目前由NCC掌管的「電信政策」,絕非馬政府油電雙漲政策裡的「電力政策」。

由此可見,執政黨立委搬出電信政策由中央立法執行的憲法條文,用來指摘地方辦理核電公投違憲,顯然是「錯把馮京當馬涼」的離譜錯誤。

核四應否續建乃國家重大政策,台灣公民希望看到的是理性、有深度、有水準的公共政策辯論。這種疑似為護航擁核政策而硬拗憲法條文的胡言亂語,可以休矣!

公投門檻高 荒誕的雙重標準

有關公投法應否調降門檻爭議,馬政府以公民投票是「補代議政治不足」,「與他國家相較現行公投法門檻沒有過高」等理由為抗拒修法定調。殊不知這些看似理性堂皇說詞,實則為無法自圓其說的雙重標準。

查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由此可見,馬政府自己也體認到:高領票門檻對落實馬總統開賭場政見構成阻礙,因此才刻意以特別法排除公投法門檻限制,以普通多數來決定賭場是否興建。

「為何賭場公投可用特別法,以普通多數決定;但核電公投卻要受鳥籠公投綑綁,以絕對多數決定勝負?為何核電公投要受這種不利歧視對待?」針對這些簡單問題,筆者期盼深諳政治學的江院長能不吝提出更具有說服力的民主理論或他國經驗,向全國人民詮釋上述雙重標準所為何來!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2-3-13

2013-03-08

本島公民乃公投次等國民

馬祖博弈公投順利通過,儘管各界褒貶不一。然而馬祖住民以直接民意方式,和平理性地決定公共政策走向的民主示範,已讓居住在台灣本島的國民欣羨不已,同時亦再次彰顯鳥籠公投法的濃厚反民主性格。

公投法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公投法第一條參照),乃人民在行使選舉權(對人)外,另一種讓人民針對公共政策(對事)表達意見的重要管道。公投法與憲法高度連結,攸關直接民權的實現,馬政府既動輒以「人權」標榜,針對現行公投法包括領票門檻在內的諸多缺陷,理應積極修法解決,使該法更臻完善。令人不解的是,從澎湖與馬祖兩博弈公投案中,卻充分展現馬政府在明知公投法缺陷下,恣意利用執政優勢玩弄民意的不健康心態。

析言之,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該法排除公投法投票門檻限制,此舉顯然意識到現行公投法對領票人數的高門檻限制,將對馬政府設置賭場的政見宣示形成障礙,因此刻意以特別法排除之。馬政府顯然明知公投法過高的法定領票人數,乃直接民權行使的障礙,卻又不願利用國會多數優勢地位一舉修改公投法諸多缺陷,僅止於配合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修正公審會組成規定及因應民法修正的配套修法,並未觸及鳥籠公投法的核心問題。這種為特定政治目的而操弄法律犧牲民權的結果,導致澎湖、馬祖等離島就賭場設立事項可依地方民意決定政策走向,但台灣本島住民則受鳥籠公投法高領票門檻綑綁,迄今仍難享有實質行使公投民權的機會。就此而言,凡設籍於臺灣本島者,皆可謂之「公投次等國民」是也!

與選舉一樣,公投也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一個由選民直選產生的總統理應高度尊重民意,以民意為公共政策依歸。具有國際公法背景的馬總統積極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原本應是一樁美事,尤其對民主根基尚淺的台灣來說,積極提昇人權水準無疑地是當前政府施政的核心。惟觀乎馬政府四年多以來的實際表現卻呈現出「表裡不一」的虛偽,亦即一方面沈醉於「人權大步向前行」的華麗標語,但是在實際內容則荒腔走板,厚重的官版人權報告書不敢務實地回應台灣當前包括鳥籠公投法在內的諸多重大人權議題。若馬總統真的想要利用剩餘總統任期建立正面的歷史地位,筆者呼籲應積極思索將公投法從被政治力量玩弄困境中解放出來,讓公投得以真正發揮將直接民意轉化為公共政策決定的機能。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2-8-1

2013-03-05

聲援破檢 討伐不義

日前一群曾飽受司法迫害的人挺身而出,以「司法正義:破繭/檢行動」為名,將以提告、媒體輿論等手段,向背棄正義的惡檢宣戰。此一活動,為我國稍顯疲態的司改運動再次灌注嶄新活力。

哲學家奧古斯汀(Augustinus)曾說:「沒有正義的國家,充其量只不過是個超大型的盜匪集團而已」。天平是法務部的象徵,期許檢察官能稟持專業與良心,獨立行使職權。悲哀的是在台灣,這個對檢察行政的最基本要求,到今天為止仍是種奢望。

台灣「分期付款式」的民主發展雖是國際間和平轉型的成功典範,但其沈重的代價卻是「有轉型,無正義」。威權時期動輒侵害人權、打壓異己的檢察體制,縱使制度外觀上略有修正,但在人員構成上卻有從黨國威權時期沿襲至今的封閉、保守、僵化結構,早已自成一個封閉體系與利益集團。長久惡性發展下,理應追求正義的司法不但沒有成為人權捍衛者,有時反扮演起鷹犬、打手角色,淪為威權勢力追殺異議人士、恫嚇人民的統治工具。

經歷二○○八年政權輪替後,看到了馬政府以掃貪為名整肅異己、騷擾政敵的所作所為,台灣人民應能深切感受司法不正義的本質。其中罪魁禍首,又當推大權在握的檢察官。當「勿枉勿縱」只是漂亮口號,「檢察官辦案不一定要當事人被判有罪,至少要讓他們得到教訓」的變態想法才是檢察官辦案的潛規則時,除了許添財、蘇治芬等這些目標鮮明的政治人物「理所當然」遭檢察官整肅外,更讓人心痛的是,許多訴訟還牽連了因訴訟煎熬而於產後跳樓自盡的年輕母親(高植澎五千元貪瀆案裡的許姓護士)、飽受驚嚇的八旬老母(吳明敏關說案裡的吳母),及被羅織罪名求刑十五年的優秀學者(謝清志高鐵減震案)。雖然若干被告日後有幸因法院無罪判決劫後餘生,惟經歷數年「司法絞肉機」反覆凌遲,自己與親人的身心早已傷痕累累,無法復原。反觀一手打造冤案、錯案的卑劣惡檢,此時此刻依能安然躲藏在法律體制內逍遙快活,升官發財,受納稅人厚奉供養到老。試問這豈有公平正義可言?

「做壞事的人,應受到制裁」是最基本的正義法則。無罪判決並不是終點,而應該是起而討伐不正義的起點。筆者期盼台灣人民能不吝於給此次的破繭/檢行動聲援支持,惟有讓這些曾濫行起訴、殘害人群的檢察官們能受到法律及輿論制裁,司法正義才能得到真正的救贖。

2013-03-01

傲慢財政部 人權倒退嚕

話說美國自一九七九年設置納稅人護民官以來,即持續建構納稅人保護立法,其中以納稅人保護官、納稅者訴訟、公平待遇、申報誠實推定、基本權保障、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與建構稅務法院等內容為重心。其後,美國分別又於一九八八、一九九六、一九九八年三次納稅人權利法案裡又強化納稅人保護官職責,以作為納稅人最佳的諮詢者與後盾。

我國稅務案件穩居行政訴訟大宗,人民對稅吏恣意濫權行徑早已積累沖天民怨,有鑑於此,我國稅法學界對世界各先進國家納稅人保護法制建構的學術研究可謂相當完整齊備,相關法案也已草擬完竣,只欠國會通過、總統公布施行。日前國內財稅、人權學者再次齊聲呼籲政府儘速建構相關法制,無奈財政部又搬出「從長計議」這類看似正確理性的反動詞彙,用以掩飾其罔顧納稅人權的傲慢心態。適逢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兩公約落實情形,不知這些洋和尚能否聽到台灣納稅人的無奈?

2013-02-25

反核四公投的沙盤推演 part II

近日最受矚目的政治新聞,莫過於行政院長江宜樺公開表示,有關核四去留將由立法院發動全國性公投解決,若立院提出核四停建公投並獲通過,中選會將安排1至6個月審議期,若能在本會期成案,預估可在休會後的7、8月舉行全國性公投。

對於長期推動核四公投運動者來說,行政院的決定可謂是「遲到的正義」。但在現行公投法框架拘束下,馬政府究竟在打什麼算盤?順此走勢將會如何發展,這些重要問題應值吾人再度審慎思量。

如眾所周知,我國公投法於2003年12月31日公布施行,迄今已轟轟烈烈舉辦6次全國性公投。這6次公投的相關數據,謹整理如下表所示:

就時間上來看,第1、2案公投係於2004年3月20日總統大選時合併舉行;第3、4案公投係於2008年1月12日與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合併舉行;第 5、6案公投係於2008年3月22日與第12屆總統副總統選舉合併舉行。為了提昇公投投票率,綜觀此6次全國性公投時機,大抵皆是為提昇投票率,而配合 採取所謂「公投綁大選」模式。

可惜的是,在現行公投法框架下,必須「投票人數對投票權人數百分比要超過50%」(上表最後一欄位),亦即全體投票權人要有半數參與投票而跨越領票門檻,公投才有通過的可能性。

根據2012年舉行的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數約為1808萬人,要跨越半數領票門檻,必須要約有904萬人出門投票。這個可能性在過去6次公投裡,即便有綁大選加持作為助力,依舊無法成功跨越門檻。

若按照目前馬政府規劃的7、8月時程,核四公投顯然與大選脫勾。回顧過去公投失敗經驗,連與大選合併舉行的公投都無法成功跨越門檻,則獨立辦理的全國性公投,其成功率在邏輯上應屬更低。從這裡,我們當可清楚窺知馬政府「正面接受核四停建公投檢驗」的滿滿自信究竟從何而生。

總的來說,筆者認為馬政府雖漠視公投,但卻很懂的利用公投。當人民想用動用公投制度決定重要公共政策時,就用鳥籠公投法的層層限制予以封殺(如ECFA公 投)。若想要利用公投為自己偏好的政策背書,就以特別法大開方便之門(如離島建設條例裡不受領票門檻限制的博奕公投)。

『公投是具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可悲的是現行公投法讓公民決定公共事務成了「不可能的任務」。想在這部「鳥籠公投法」框架下實現以公投決定核四去留的願望,除了「天真」,筆者找不到更妥當的詞彙加以形容』這是筆者於今年1月25日於本論壇發表「反核四公投的沙盤推演」文末的悲觀結論。倘若核四公投朝著馬政府目前規劃的「死亡航道」駛去,除非奇蹟出現(超過904萬人在投票日放下一切,返回戶籍地投票),否則長久以來民間凝聚的反核力量恐將撞上致命冰山,沈沒海底!

2013-02-17

緬懷馬總統候選人的「三定」

馬總統日前接受專訪,以籃球比賽裡教練更換球員為譬喻,為其頻繁的內閣改組辯護。籃球比賽與內閣更替,兩者間究竟有何共通性而能作為比附援引基礎,令人百思莫解。不過若緬懷二○○七年五月十二日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針對當時民進黨政府換閣揆的一系列發言,或許可給我們些許啟發。

就在那一天,馬英九首先在屏東縣東港鎮東隆宮受訪時批評「民進黨七年來換了六任行政院長,造成政局不穩定」。接著於參觀屏東佳冬古蹟蕭家祖屋時更說「閣揆一再更換,不利國家發展,國家要安定、政局要穩定、政策要確定,若一再更換閣揆,這『三定』都無法達成」。回顧歷史,民進黨執政八年間用了六任閣揆,而馬政府執政還不到五年,江宜樺算起來已是第四任閣揆。兩相比較,馬政府更換「球員」頻率之高,並不亞於前朝。倘若「閣揆更迭頻率」是馬英九檢視「國家是否安定、政局是否穩定、政策是否確定」的關鍵績效指標,莫非現任總統原來就是國家不安、政局不穩、政策不定的主要禍源。

2013-02-07

13%總統 100%權力

去年一月總統大選次日,某報曾謂,馬吳配連任成功,陳冲可望接任閣揆,成為名副其實的「財經內閣」,形成「馬吳陳鐵三角」,迎向黃金十年云云。才翻了一個年頭,陳院長卻已總辭下野。與其批判陳冲個人領導無方,我國憲政體制下,總統與行政院「權責不符」的誤謬設計,恐怕更是箇中關鍵。

有學者指出,自從修憲把國會對行政院長同意權拿掉後,行政院長猶如總統的幕僚長,若違背總統意志,官位隨時不保。由於實際拍板決策的是總統,施政責任卻由行政院長來扛,造成有權無責的「大總統」,以及有責無權的「小閣揆」。這種狀況違反民主國家責任政治的憲政原理。以去年四月油電雙漲決策為例,馬總統第一時間曾公開承認,政策是他在聽過行政院簡報後,「共同決定」。然而到了年底接受《亞洲週刊》專訪時,卻又擺出一副事不關己的樣子,認為漲價方式與時機都有檢討空間,提醒「政府」不應再犯這樣的錯。

面對來自總統的卸責諉過,陳冲只能「虛心接受」,委屈往肚裡吞,最終黯然離開。台灣再不推動憲改工程,建構「權責相符」的憲政體制,這齣「總統做決策、閣揆背黑鍋」的歹戲,只會一再反覆上演。

刺刀戰馬 捍衛台灣?

美國總統歐巴馬以「戰馬與刺刀」嘲諷對手羅姆尼軍事思維與現實脫節的經典電視畫面頃刻正於網路廣為傳遞。這個幽默的選舉火花卻很難讓台灣人民笑得出來。報載日前美國智庫戰略暨國際研究中心(CSIS)公布亞洲國防支出報告,過去十年台灣軍事支出年均成長率雖為百分之一點八,但其中人事開銷卻佔一半,居亞洲國家首位。

提升募兵比例雖是現代國防重要變革,但其中最大難處之一就是財政負擔。由於志願役用人成本較義務役約高五倍,強推全募兵制定會對軍事支出造成沈重負擔。尤其是在經濟持續低迷不振,軍事支出難以向外大幅成長下,推動全募兵制所暴增的薪資、保險、撫卹、特殊勤務加給等人事費,自然會向內對國防軍事投資產生排擠效應。

探究馬總統力推全募兵制原因,撇開企圖弱化台灣國防力量的陰謀論不談,其實在於「幫助大學生畢業後立刻學以致用,不會因為服兵役而造成知識的斷層」。馬英九總統宣稱「過去一位美國麻省理工學院的學者曾告訴他,台灣唸電資、通訊的大學生學了四年,『當完兩年兵後已將所學忘了一半,記得的那一半卻又過時了』,讓他更加體認到,徵兵制有礙於高科技人力培育。馬總統以上考慮似乎迎合若干家長與役男利益,但其著眼重點僅偏重高科技產業與少數役男生涯規劃而已,不僅欠缺軍事國安思維,更是昧於事實。我們看同樣採徵兵制的大韓民國,男子挺胸服役、按表操課,經濟發展不也驚豔國際?馬總統所謂「知識斷層」論究竟有何學理根據,令人百思莫解。

「國家安全不容實驗,不當政策可能會導致危險且無法預期結果」。這句話是引自二○○五年國防部自己於網站公布「兵役制度說帖」裡的金句名言。這份說帖針對全募兵制疑慮,當時歸納兩個結論:其一為依國軍長年招募志願役軍、士官工作,所遭遇各種困難經驗,並就我國國情而言,尚無足夠採行單一「募兵制」條件。其二為若中共未放棄武力犯台,考量國防安全、後備動員、文化背景、社會環境、價值觀念、政府財力等因素,採單一募兵制,必將無法滿足國軍兵力需求,恐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故現階段仍宜採適合國情之募、徵兵併行制。

以上這份精闢點出全募兵制問題的官方網頁,筆者於二○一○年八月時還能進入瀏覽。近日欲再度造訪,網頁已顯示「無此資料」。馬政府罔顧人民知的權利,企圖湮滅證據、掩蓋真相行徑,令人浩嘆。在二十一世紀高科技戰爭裡,這種「重人事、輕設備」的「復古」國防思維更是匪夷所思。一旦他日裝備精良的敵軍越境來犯,難道屆時我們要讓貴重人力手持幾近「戰馬刺刀」級的過時武器捍衛家園?

2013-02-06

臥軌勞工與《夢想家》


1997年間前東菱電子、聯福製衣、福昌紡織等工人,因雇主倒閉積欠大筆資遣費及退休金而引發激烈抗議,當時勞委會決定從就業安定基金撥款貸款給勞工。16個年頭就這麼過去了,由於借貸戶共1105戶裡仍有625戶未清償,積欠金額約2餘億元,勞委會遂決定興訟催討,進而釀成日前台北車站上演勞工臥軌擋火車的激烈抗議事件。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臥軌行動現場

就常理而論,前述就業安定基金撥款既以「貸款」名之,「有借有還」本是生活理財常識,然而此爭議橫跨數十年,其關鍵在於勞工堅信當年從政府領到的     「貸款」本質上應是「代位求償」。簡單來說,就是由政府積極任事地先幫雇主墊付積欠工人的債務,再由政府積極任事地向雇主索討墊款。勞工的主張是否無理取鬧,我們不妨參考以下兩則新聞:
 〈東菱案 擬動用就業安定基金〉1997519日/聯合晚報)
 面對爭議不休的東菱電子等關廠失業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許介圭說,勞委會正研究動用「就業安定基金」,給予關廠失業勞工低利貸款,代為墊付關廠雇主給付積欠的資遣費和退休金,建立一套解決關廠爭議的新模式。⋯⋯ 勞委會幕僚研議中的解決關廠失業問題的方案是,設定一定的資格和要件,讓關廠失業勞工得以向就業安定基金免息或低利貸款,貸款金額以關廠雇主積欠的資遣費、退休金為限;勞委會再根據移轉來的債權,要求關廠雇主加計約3%的年息,分期清償。這與東菱員工要求由勞委會來承接債權的「代位求償」,提議相似。
 〈輔導東菱聯福失業勞工 勞委會今會商失業創業貸款辦法〉1997-5-20/經濟日報)
 勞委會今天將召開第19次重大勞資爭議協處小組會議,研擬協助解決東菱電子公司、聯福製衣公司的勞資爭議案,勞委會初步提出十大解決方案,將逐一檢討各方案的可行性。⋯⋯十大方案包括輔導兩家公司失業勞工參加「以訓代賑」或「以工代賑」等失業輔助措施、可否動用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等基金辦理這些失業勞工創業貸款。⋯⋯對於這些兩家失業勞工給予辦理社會救助或救濟、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以民法「代位清償」方式先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16年前勞委會信誓旦旦說好的墊付資遣費與退休金、移轉債權等方案,如今卻莫名其妙地被馬政府解釋成一般的消費借貸,導致勞工被國家告上法院。經從上開節錄報導片段,我們當可感受關廠勞工這般震怒,所為何來!
 今年1月初馬總統曾呼籲行政部門要採取「多做多對、少做少對、不做不對」的積極態度,為人民服務。假使勞委會有把總統的話聽進去,應積極對惡性倒閉的雇主追討墊付欠款,而不是積極欺負弱勢,對弱勢且年邁的勞工興訟討債。退一步講,縱令雇主早已遠走高飛而無從追討,政府不僅有義務、也有能力勇於承擔最終責任。
 猶記馬政府為慶祝建國百年,光是台中兩場《夢想家》歌舞劇就可斥資2億餘元而毫不手軟。不是說過「苦民所苦」嗎?既能斥資2億公帑搞樣版劇,馬政府應不會吝於對當年信賴政府的關廠勞工高抬貴手才是!

2013-02-02

賴清德可別輸給胡志強

台南市湯德章紀念公園中央高聳一座孫文全身銅像,不倫不類了幾十年,終於有社團倡議「正名運動」。對此,賴市長表示,將請相關局處「慎重研議」。筆者建議台南市或可向國民黨執政的台中市看齊,學學人家如何善用地方執政權推動正名。

詳言之,去年六月台中市宣布,將把中正、中港、中棲路統一為「台灣大道」,這條路全長約二十四公里,是台灣近年來規模最大的道路門牌整編,牽涉戶數超過一萬餘戶。儘管市民評價不一,台中市仍勇敢推動這項大計畫。尤其用「台灣」取代以二二八元凶「中正」命名的道路,這個去威權化、本土化的轉變,更是令人激賞。

地方道路、公園的名稱,理應彰顯地區人文特色、適合當地地理習慣,乃至襄助地方建設足堪紀念者,才是比較正常的公共設施命名方式。長期標榜本土化的民進黨必須務實省思:「正名運動」不是非要拿到中央執政權才能啟動的大工程,其實也是隨時可從小處著手的施政。倘若在民進黨執政縣市仍大方保留威權統治文化遺緒,而不予以通盤檢討,甚至連移除混入湯德章公園的孫文銅像這種小事,也無法明快處理的話,縱使來日民進黨再入主中央,吾人又怎能奢望其對「名實不副」的中華民國體制能做出什麼實質改變?

2013-01-29

救國團出沒 業者自求多福

寒假來了,農曆年將屆。進入Google新聞網站,以「救國團」作為檢索關鍵字,可發現救國團在各縣市舉辦大量的寒假冬令旅遊、文教活動,甚至今年更進軍餐飲業,搶食尾牙大餅,業務蓬勃發展。這個今日披上「教育性、服務性與公益性社團法人」法律外衣的「中國青年救國團」,背景很不簡單。

翻開台灣威權統治史,一九五二年國民黨政府以響應蔣介石「告全國青年書」為由成立救國團,由蔣經國擔任主任。該組織一方面係作為蔣經國競逐黨內權力的重要基礎,另一方面則扮演黨國體制輔助機構,成為拉攏、教化年輕人信奉黨國思想的重要工具。由於救國團成立時行政院曾頒布「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籌組原則」作為法源依據,該團體作為「官辦黨國青年組織」的性格昭然。經一甲子經營,救國團暨張老師中心組織遍佈全台各處。除龐大不動產外,其所接受的政府獎補助款也相當豐厚。根據內政部二○○七年三月清查結果,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業務補助經費自一九九八年至二○○四年度對救國團補助金額近三億元。另外自一九九二年度起至一九九九年度止補助辦理青少年輔導工作,也補助救國團近計二點七億元。如此鉅金從國庫流向救國團的事實讓人吃驚,但若注意到以上統計資料其實範圍有限,依舊遺漏沒有算入的三十餘年空白期間及來自內政部以外其他部會獎補助時,則更可感受其財力龐大。

根據維基百科記載,救國團於一九八九年後向內政部及臺北地方法院申請、登記為「教育性、服務性與公益性」之社團法人,從此脫離政治性組織架構、不再宣揚政治理念。縱令吾人不問救國團與國民黨間迄今仍存難以言喻的親密聯繫,但救國團的存在,在商業上依舊構成不公平競爭,有礙工商正常發展。析言之,救國團目前擁有的龐大資產乃受惠於往昔黨國不分的威權體制所不當取得而來,可以說是台灣最早建構的連鎖短期補習班、連鎖旅館體系。這些資產理應還財於國、還財於民。可惜民進黨執政八年間追討不當黨產工作績效不彰,導致救國團至今繼續保有這些因特權取得的不義之財,並以此與民間補習班、餐廳、旅館、民宿等業者進行商業競爭。由於經營成本低廉加上連鎖規模龐大,價格亦頗富下殺空間,競爭業者莫不備受壓力。舉例而言,花蓮秀林的天祥活動中心,國有財產局共租給救國團約一八七九坪,年租金僅九萬餘元;阿里山青年活動中心,林務局租了將近約二四六九坪,全年租金僅七千餘元。這些廉租的青年活動中心每到旅遊旺季,經常一房難求。二○一○年十二月有立委曾估計青年活動中心、學苑、旅行社,加上各類補習課程,救國團年營收高達數十億元,獲利驚人。

台灣經濟低迷不振,百業蕭條,除政府執政無能、領導無方外,太多非商業因素干擾商業正常營運亦為其中一因。救國團若有心要經營旅遊、教育產業,敬請勇敢拋開不當黨產與公益法人外衣,與其他民間企業公平競爭、一較高下!

2013-01-27

馬總統「下台十年後」兌現的改革承諾

為舒緩軍公教太早退休領取月退年金,導致退撫基金潰堤危機,馬政府提出了延後退休年齡方案。惟據日前報載,馬總統拍板將於「二○二六年」施行「九○」制,若報導為真,讓人聯想到電影「九品芝麻官」裡,包龍星大人「用明朝劍斬清朝官」的搞笑橋段。

民主政治體制下的政府權力係附有期限,無論行政或立法,均只能行使到下屆選期為止。現任政府沒有權力幫未來的政府做決策,未來的政府也無義務幫過去政府的決策背書。馬總統若未遭罷免而提早下台,其受選民託付的權力保存期限最長也不過至二○一六年為止。這張要等到馬總統「下台十年後」才兌現的改革承諾,不啻陷入用「明朝劍」斬「清朝官」的錯亂荒謬。

為使財政永續,避免台灣步上希臘後塵,「軍公教福利國家」的扭曲結構已到不得不清洗的時候。馬總統要打造歷史地位,年金改革當是絕佳契機,請馬總統端出於任期內確實可行的改革方案,莫再亂開遠期空頭支票,騙取改革虛名。

2013-01-24

反核四公投的沙盤推演


近日「反核四公應否投綁大選」論戰引起輿論關注,有主張反核四公投應與二0一四年「七合一」選舉合併舉行,亦有主張「越快越好」,一完成連署即應立刻舉行。從法律戰略而言,在現行公投法框架什麼手段可讓台灣人民更接近「非核家園」理想?此刻應值吾人審慎思量。

越來越常在各地見到的反核旗幟。
公投法於二00三年十二月公布施行迄今,於短短五年期間內,台灣雖已經歷六次全國性公投,惟所有結果都以挫敗告終,法律上最主要之癥結即是公投法「法定領票門檻」的特殊設計。
因為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第一項)。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第二項)。假設某公投案縱使領票者全數贊成,但只要領票數未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依上開規定該公投案仍將遭受否決。易言之,「不領公投票」等於間接否決公投案,消極不參與領投票的投票權人,反倒成為決定公投案成敗的關鍵。
回到此次反核四公投爭議上,筆者認為不管將此次的反核四公投定性為地方性公投或全國性公投,倘若未解決前述「法定領票門檻」難題而躁進推動公投,其結果現在就可沙盤推演預測。析言之,若主張「與選舉脫勾,盡快公投」者,應冷靜想想:二00八年十一月高雄市「小班制公投」下場,不但沒通過領票門檻,且差距懸殊令人心寒,投票人數(六萬二千餘人)約占投票權人五%而已。有此前例,試問這次有無把握能號召超過一百五十萬新北市民踏出家門參與公投?支持「與二0一四年選舉合併舉行」者也要仔細想想,縱令投票率「理論上」較高,但屆時會不會又中了「技術性杯葛」奧步導致領票率未過半?
公投是具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可悲的是現行公投法讓公民決定公共事務成了「不可能的任務」。想在這部「鳥籠公投法」框架下實現以公投決定核四去留的願望,除了「天真」,筆者找不到更妥當的詞彙加以形容!

2013-01-19

誰在打擊軍公教尊嚴?

馬總統日前宣稱,政府將以「保護弱勢、關懷忠良」原則,進行年金改革,不容許任何人打擊軍公教的尊嚴云云,聽來頗有「打人的喊救命」之意味。

回顧民進黨執政八年間,在朝小野大困境下,各項政策法案屢遭國會掣肘。儘管如此,公務員應享的權益與尊嚴,仍不至於遭受太多侵蝕與社會譏諷。現在,掌握行政權與國會優勢席次、完全執政的國民黨政府,倘若真有決心要捍衛軍公教尊嚴與福利,在野黨所提出的任何改革提案,都將在國會遭舉手部隊殲滅,軍公教權益定能如國民黨黨產般固若金湯,不可能減損分毫。讓常任文官今日陷入猶如「過街老鼠」境地者,正是馬政府自己。理由簡單易懂:政策跳票、領導無方、施政無能、無感冷漠、油電雙漲、經濟低迷、貧富對立加上弊案頻傳等因素交織激盪,導致人民火大。層峰為轉移焦點與化解民怨,常任文官的權益,於是乎成了被清算整肅的對象。

因此,下次選舉時,請常任文官們記取教訓,「選賢與能」才是確保公務員權益的不二法門。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2-1-20

2013-01-08

從國務機要費、特別費案看教授詐領研究經費案

彰化地檢署偵辦大學教授涉嫌詐領研究計畫經費案,繼去年十二月起訴彰師大兩名教授後,日前再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中興大學、陽明大學、國防醫學院與台中教育大學四校共十二名教授、研究生。時值一○一學年第一學期即將邁入尾聲之際,彰檢的大動作起訴送給學界一個「步步驚心」的寒假賀禮。若其他地檢署用同一標準跟進,企圖於農曆年前清理積案的話,去年六月間某週刊「檢察總長認定上千教授貪汙、恐入獄」的聳動報導恐將逐步成真。

台灣社會經歷國務機要費案、特別費案等案件洗禮後,所謂「歷史共業」、「制度陷阱」等說法在一片肅殺聲浪裡,被看成是貪污罪犯用來矯飾脫罪的同義詞。當學界想再援引此說為其蒐集不實發票報帳行為合理化時,不免受輿論大加撻伐。理性而論,將強調防弊、僵化的「一條鞭」政府會計制度硬套在充滿不可預見性、彈性的學術研究上,先天本會產生不相容衝突,以及為避免對抗而衍生的體制外「執法從寬」潛規則。眼見假發票詐領公款事件越滾越大,去年五月間中研院翁啟惠院長等曾與台大、清大校長曾罕見地發表共同聲明,呼籲政府比照先進國家建構「公教分軌」制度,將學術研究與公務採購報帳分流管理,並給予種種彈性與便利。可惜這些動作並不會影響檢方偵辦案件步調,況且這種為「區區」學術研究而主張彈性報帳的呼籲,也未必能喚起社會同情。

析言之,政府作為國內最龐大的組織,除了確定政策貫徹與執行等事項外,亦有一部份屬於決策於未知、充滿敏感性與模糊性的政策決定。總統、市長、政務官於執行職務時所面臨的未知性、不確定性,並不亞於大學裡作研究的教授。反映在政府會計上,理應被賦予比教授更大的彈性與便利。可惜的是,理性建構公款彈性使用制度的機會,早已在特別費案、國務機要費案等激情的司法惡鬥裡流逝。在審檢趨於嚴格認定的氛圍下,往昔校園內便宜行事的迂迴報帳手段,很容易與貪污、偽造文書、詐欺等刑事犯罪劃上等號。舉重足以明輕,試問:當掌握國家機密、承擔敏感決策的兩任民選前總統都無法在會計報帳上給予高度彈性待遇而慘遭司法追殺,一旦檢調刻意以嚴格會計規範檢視學界「彈性應用」的報帳慣習,學界又怎能奢望審檢對教授們高抬貴手,輕輕放過?綜上所述,筆者悲觀認為,縱令日後建立所謂「公教分軌」報帳制度,只要學術研究經費全部或一部來自公款挹注,終究無法脫離政府會計制度控制。教授想追求公款挹注研究,又要審檢對公款流向寬鬆以對,除非該教授政治立場「相當正確」而能取得特殊待遇,否則這種要求恐怕只是「太傻、太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