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反核四公應否投綁大選」論戰引起輿論關注,有主張反核四公投應與二0一四年「七合一」選舉合併舉行,亦有主張「越快越好」,一完成連署即應立刻舉行。從法律戰略而言,在現行公投法框架什麼手段可讓台灣人民更接近「非核家園」理想?此刻應值吾人審慎思量。
越來越常在各地見到的反核旗幟。
公投法於二00三年十二月公布施行迄今,於短短五年期間內,台灣雖已經歷六次全國性公投,惟所有結果都以挫敗告終,法律上最主要之癥結即是公投法「法定領票門檻」的特殊設計。
因為公投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第一項)。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第二項)。假設某公投案縱使領票者全數贊成,但只要領票數未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依上開規定該公投案仍將遭受否決。易言之,「不領公投票」等於間接否決公投案,消極不參與領投票的投票權人,反倒成為決定公投案成敗的關鍵。
回到此次反核四公投爭議上,筆者認為不管將此次的反核四公投定性為地方性公投或全國性公投,倘若未解決前述「法定領票門檻」難題而躁進推動公投,其結果現在就可沙盤推演預測。析言之,若主張「與選舉脫勾,盡快公投」者,應冷靜想想:二00八年十一月高雄市「小班制公投」下場,不但沒通過領票門檻,且差距懸殊令人心寒,投票人數(六萬二千餘人)約占投票權人五%而已。有此前例,試問這次有無把握能號召超過一百五十萬新北市民踏出家門參與公投?支持「與二0一四年選舉合併舉行」者也要仔細想想,縱令投票率「理論上」較高,但屆時會不會又中了「技術性杯葛」奧步導致領票率未過半?
公投是具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可悲的是現行公投法讓公民決定公共事務成了「不可能的任務」。想在這部「鳥籠公投法」框架下實現以公投決定核四去留的願望,除了「天真」,筆者找不到更妥當的詞彙加以形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