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22

選擇性震怒

在法治國原則下,犯罪的偵察、起訴與審判都應謹守正當法律程序,以防國家權力恣意濫用刑罰權而侵犯人權。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要求司法人員不可將蒐集所得的資料洩漏。這個大學法律系生就應通曉的法律原則,在實務上落差甚大。試想:八里、嘉義兩大命案若無司法人員主動洩漏,這些鉅細靡遺的犯罪細節,焉有可能大量於媒體曝光?

回顧二○○八年十二月,特偵組針對洗錢案起訴陳前總統等並求處重刑,但事實上在起訴前,諸多案情與細節亦已大量外洩。尤其是國民黨籍立委乃至特定媒體於同年八月至十月間陸續爆料內容,無論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帳戶號碼、匯款金額數目等,事後比對居然跟起訴書情節幾乎雷同。扁案當時受到特偵組「偵察大公開」的「特別照顧」,其目的顯為營造社會大眾乃至法官先入為主的有罪預斷。匪夷所思的是,當時特偵組如此膽大妄為,馬政府卻無感冷漠,既不徹查是誰洩密,更無人受懲戒處分。有此公然違法的離譜前例,如今馬政府拿什麼立場對洩漏兩命案情節的基層司法人員選擇性震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