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美國自一九七九年設置納稅人護民官以來,即持續建構納稅人保護立法,其中以納稅人保護官、納稅者訴訟、公平待遇、申報誠實推定、基本權保障、無罪推定、不自證己罪與建構稅務法院等內容為重心。其後,美國分別又於一九八八、一九九六、一九九八年三次納稅人權利法案裡又強化納稅人保護官職責,以作為納稅人最佳的諮詢者與後盾。
我國稅務案件穩居行政訴訟大宗,人民對稅吏恣意濫權行徑早已積累沖天民怨,有鑑於此,我國稅法學界對世界各先進國家納稅人保護法制建構的學術研究可謂相當完整齊備,相關法案也已草擬完竣,只欠國會通過、總統公布施行。日前國內財稅、人權學者再次齊聲呼籲政府儘速建構相關法制,無奈財政部又搬出「從長計議」這類看似正確理性的反動詞彙,用以掩飾其罔顧納稅人權的傲慢心態。適逢國際人權專家來臺審查兩公約落實情形,不知這些洋和尚能否聽到台灣納稅人的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