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2

公投門檻高 荒誕的雙重標準

有關公投法應否調降門檻爭議,馬政府以公民投票是「補代議政治不足」,「與他國家相較現行公投法門檻沒有過高」等理由為抗拒修法定調。殊不知這些看似理性堂皇說詞,實則為無法自圓其說的雙重標準。

查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由此可見,馬政府自己也體認到:高領票門檻對落實馬總統開賭場政見構成阻礙,因此才刻意以特別法排除公投法門檻限制,以普通多數來決定賭場是否興建。

「為何賭場公投可用特別法,以普通多數決定;但核電公投卻要受鳥籠公投綑綁,以絕對多數決定勝負?為何核電公投要受這種不利歧視對待?」針對這些簡單問題,筆者期盼深諳政治學的江院長能不吝提出更具有說服力的民主理論或他國經驗,向全國人民詮釋上述雙重標準所為何來!

刊於:台灣時報/頭家心聲/20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