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2

「電政」笑話

近日有反核立委提出法案,擬規定核電廠須經所在地五十公里內縣市舉辦地方公投、並經全數縣市同意,才能裝填運轉。惟某執政黨立委卻提出電政屬中央事項,地方不得辦理核電公投,否則違憲云云。對此觀點,恐有嚴重誤解憲法之嫌。

翻閱中華民國憲法第一○七條有關中央立法並執行清單裡,雖確有「電政」兩字出現。然而若把該條文「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完整唸完,具備中學程度以上公民素養者,應可清楚明瞭,把「郵政」與「電政」放在一起,意味著這裡所指的「電政」,應是指過去由交通部、目前由NCC掌管的「電信政策」,絕非馬政府油電雙漲政策裡的「電力政策」。

由此可見,執政黨立委搬出電信政策由中央立法執行的憲法條文,用來指摘地方辦理核電公投違憲,顯然是「錯把馮京當馬涼」的離譜錯誤。

核四應否續建乃國家重大政策,台灣公民希望看到的是理性、有深度、有水準的公共政策辯論。這種疑似為護航擁核政策而硬拗憲法條文的胡言亂語,可以休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