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祖博弈公投順利通過,儘管各界褒貶不一。然而馬祖住民以直接民意方式,和平理性地決定公共政策走向的民主示範,已讓居住在台灣本島的國民欣羨不已,同時亦再次彰顯鳥籠公投法的濃厚反民主性格。
公投法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公投法第一條參照),乃人民在行使選舉權(對人)外,另一種讓人民針對公共政策(對事)表達意見的重要管道。公投法與憲法高度連結,攸關直接民權的實現,馬政府既動輒以「人權」標榜,針對現行公投法包括領票門檻在內的諸多缺陷,理應積極修法解決,使該法更臻完善。令人不解的是,從澎湖與馬祖兩博弈公投案中,卻充分展現馬政府在明知公投法缺陷下,恣意利用執政優勢玩弄民意的不健康心態。
析言之,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該法排除公投法投票門檻限制,此舉顯然意識到現行公投法對領票人數的高門檻限制,將對馬政府設置賭場的政見宣示形成障礙,因此刻意以特別法排除之。馬政府顯然明知公投法過高的法定領票人數,乃直接民權行使的障礙,卻又不願利用國會多數優勢地位一舉修改公投法諸多缺陷,僅止於配合釋字第六四五號解釋修正公審會組成規定及因應民法修正的配套修法,並未觸及鳥籠公投法的核心問題。這種為特定政治目的而操弄法律犧牲民權的結果,導致澎湖、馬祖等離島就賭場設立事項可依地方民意決定政策走向,但台灣本島住民則受鳥籠公投法高領票門檻綑綁,迄今仍難享有實質行使公投民權的機會。就此而言,凡設籍於臺灣本島者,皆可謂之「公投次等國民」是也!
與選舉一樣,公投也是具有普世價值的基本人權。一個由選民直選產生的總統理應高度尊重民意,以民意為公共政策依歸。具有國際公法背景的馬總統積極推動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原本應是一樁美事,尤其對民主根基尚淺的台灣來說,積極提昇人權水準無疑地是當前政府施政的核心。惟觀乎馬政府四年多以來的實際表現卻呈現出「表裡不一」的虛偽,亦即一方面沈醉於「人權大步向前行」的華麗標語,但是在實際內容則荒腔走板,厚重的官版人權報告書不敢務實地回應台灣當前包括鳥籠公投法在內的諸多重大人權議題。若馬總統真的想要利用剩餘總統任期建立正面的歷史地位,筆者呼籲應積極思索將公投法從被政治力量玩弄困境中解放出來,讓公投得以真正發揮將直接民意轉化為公共政策決定的機能。
刊於:台灣時報/專論/20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