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03

總統應訊 與憲法背道而馳

刑事訴訟法雖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惟法律之上,還有憲法。憲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旨在保障總統職權、地位與尊榮,因此現任總統無論在偵查與審判階段,皆不應被傳喚作證。

析言之,若總統被傳喚作證,其在訴訟程序上並非被告,一方面被告所享的程序保障,諸如辯護權、緘默權等,並不能享有。另一方面,證人依刑事訴訟法負有具結義務與真實陳述義務。若無法定理由拒絕具結或拒絕證言,將遭罰鍰;具結後違反真實陳述義務,更將遭偽證罪相繩。

當總統以刑事案件證人身分出庭,將遭檢察官詰問,並同時受偽證罪規範。這種情況下,實質上等同刑事案件的共同被告,程序上卻不能主張被告的防禦權,與憲法第五十二條保障總統於任期內不受訴追意旨背道而馳。

「九月政爭」裡疑似有府院層峰涉及洩密,北檢勇敢發動偵查,固值嘉許。惟憲法第五十二條除確保總統職務行使,並維護政局安定外,並寓含確保刑事司法獨立機能,不容踐踏。

若本案真有傳喚總統對質必要,應耐心等到其辭職或任期屆滿卸任後進行之,方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