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05

地方公投 民主磐石 

公投,無疑是今年台灣政壇最重要的關鍵字之一。無論是上週江揆與北北基三位市長摸黑交換核四意見,抑或是更早前的北北基合併議題,公投被執政黨靈活當作訴諸民意、化解爭端的法律手段。然而有趣的是,回顧過去北北基三地方首長大談地方公投議題過程裡,長期處於「公投自治條例真空狀態」的基隆市一直欠缺發言權。直到上週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經議會通過,三十八萬的基隆市民才取得依法辦理地方公投的法源依據。

上開自治條例延宕立法近十年,基隆府會似有立法怠惰之嫌。但若更深入分析,現行公投法諸多屢遭外界批判之缺陷,在地方議會也頻遭議員指摘。有政治良心的民代遲遲不願催生「看得到、用不到」的「鳥籠公投自治條例」,實乃情有可原。

回顧二○○三年十二月公投法施行後,一方面雖為全國性公投開啟大門。藉由政治菁英由上而下的強力動員,台灣迄今已熱烈舉辦六次全國性公投,惟結果皆因公投法高領票門檻而失敗。至於在地方公投方面,承前所述,公投法施行後雖為地方公投提供法源依據,但此後地方依該法成功辦理的公投卻僅有一次,亦即高雄市二○○八年的「小班制公投」,該次公投不但沒有通過法定領票門檻,且差距懸殊到令人心寒,投票人數僅占投票權人約百分之五而已。直到隔年澎湖依離島建設條舉辦「博弈公投」,在排除公投法領票門檻束縛下,澎湖住民以四千票左右的差距否決了設置賭場提案。該次「逃避公投法的地方公投」足以驗證現行公投法無疑是國民行使直接民權的最大絆腳石。

指摘公投法缺陷的文獻早已充棟汗牛,但若干論述大抵是在現行公投法架構下,透過條文補正,使既有公投法更臻複雜完善。但筆者堅信法國學者托克維爾所言「地方自治是學習民主的小學」理念,站在確保地方住民自治觀點而論,公投法的修改方向宜朝「鬆綁化、框架化、原則化」方向變革,明快刪除諸多由上而下、全國性一致的家父式管制條款(如公投議題限制、投票權人年齡、資格、投票門檻等),把更多的自治立法形成空間返還予地方自治團體,從而激發地方住民對地方政策更多「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可能性。

筆者深信,草根民主重在由下而上的積累,而非由上而下的操弄,一旦地方住民對地方公投條例有更多、更自由的創造空間時,我們才能更接近確保「地方住民行使直接民權」理想。奠基於這塊磐石上,所謂「國民行使直接民權」理想,才不致淪為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