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有學者將本應以租稅或規費、受益費方式徵收,卻逃避遁入到特種基金範疇而加諸負擔於國民情形,以「特別公課肥大化」病症稱之。亦有學者指出,此類特種基金雖有其單獨計算盈虧、績效功能,但卻也造成預算單一原則破壞,形成國家整體財政狀況難以藉由單一預算加以掌握弊端,導致財政靈活度日減,甚至影響財政健全性,並進而提出應朝限縮方向通盤檢討。甚至堪有「立法院良心」的立法院預算中心更進一步建議這些鉅款形同各機關私房錢,有違量出為入原則,更形成資金運用靈活度不足問題,從而遂建議應修法將上述不符預算整體性之特種基金廢除,以回歸正常體制云云。遺憾的是,在政府持續罔顧財政理性態度下,其規模不僅大幅擴張,亦多有濫用情形。
以國會正在審議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為例,該草案之立法目的旨在通盤解決病人及家屬、醫事人員雙方面對醫療糾紛爭議制度困境,並以「促進病人權益保障」為核心,試圖達成「維護醫病雙方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迅速解決彼此爭議,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病人安全,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等政策目標,顯具高度的公益性。然而根據該草案於今年五月底國會朝野黨團協商通過版本裡,其中公然將菸捐收入明文列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基金來源之一,令人困惑不已。
析言之,我國自二○○二年依菸害防制法第四條規定開徵菸捐。照理而言,政府開徵目的乃基於吸菸對人體有極大的傷害,為了幫助吸菸者戒菸、提升戒菸成功率,遂透過以價制量方式企圖降低民眾吸菸率及二手菸暴露率,同時替吸菸者將來可能所需就醫費用做準備而開徵。要之,倘若菸捐課徵具有任何正當性,其正當性應建構在專款專用於菸害防制目的上,方屬允當。醫療糾紛事故處理本質上與菸害防制目的可謂毫無關連,恣意將菸捐挪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財源,顯有與行政法上「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背道而馳之嫌。況且從財政觀點來說,菸捐本屬不穩定財源,若政府防制乃至取締績效優異,則菸捐收入理應越形減少。將菸捐與攸關醫病福祉的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掛勾,不啻意味著菸捐收入不但不能少,而且還要多多益善,方有財源實現「維護醫病權益」、「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等崇高目標。一言以蔽,當政府一昧迷信「菸捐萬能主義」時,其結果難道不是積極鼓吹「吸菸救國」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