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17

以「新人權清單」作為憲改重心

九合一地方大選中國國民黨慘敗,不僅使馬英九狼狽辭去黨主席一職,也一併讓沈寂已久的憲改議題再度躍上新聞版面。可惜的是,中國國民黨訴求的憲改重點仍聚焦政府體制的修改與調整,背後充滿濃烈的政治算計。至於早已年久失修的「人權清單」依舊無人聞問,令人遺憾。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人民權利的保障書。人權是與生俱來的,人權保障是憲法制定的價值和思想中心,維護個人尊嚴,保障人權,則是國家存在的目的,亦為立憲主義追求的最高價值。隨著台灣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進步,我國在人權保障方面雖有長足進展,然而憲法人權保障的文本規定,卻仍是上個世紀中葉的古老產物。詳言之,現行憲法對第一代基本人權,亦即自由權保障,尚有相當著墨,但對於第二代基本人權,亦即社會權保障,卻已經跟不上時代,更遑論一九七○年後增加的第三代基本人權,現行憲法全都付之闕如。

再者,有關人權限制規定部分,現行憲法雖明文保障人民各項基本人權,但憲法第二十三條也同時規定若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由於「妨礙他人自由、緊急危難、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等四種概念本身是高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其結果往往使人民基本權利動輒遭法律掏空,此種現象與強化人權保障的現代思潮相去甚遠。此外,諸多憲法未明文規定的基本人權,在近十餘年來透過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而有突飛猛進發展,然而受限於現行憲法遲未「與時俱進」影響下,這些進步無法於憲法條文裡白紙黑字呈現,僅能依靠查閱司法院解釋片段拼湊而得。此種法制落後現象,大大阻礙國民法律意識的形成與法治教育的推廣。

總而言之,現行憲法本文的人權清單已因時代變遷而相對簡陋,至於歷次憲改增修條文部分絕大部分集中政府組織方面。即令是與政府組織較不相關部分,亦以「基本國策」方式呈現,並未就基本權利進行補充增加。時至今日,若言現階段台灣有推動憲改之迫切必要者,則憲法「新人權清單」的擘劃,恐較政府體制修改更具時代意義。至於在憲法呈現方式上,為了融入嶄新且龐大的嶄新人權清單,筆者建議可直接修改憲法本文,亦即將新導入的人權保障條文全盤整理進入憲法本文,揚棄以增修條文呈現。此舉不僅符合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所採行的修憲方式,同時可減少人民閱讀或理解憲法的困難,並且避免形成「增修條文是憲法的特別法」的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