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北平安夜活動於12月24日晚間在市民廣場舉行,除了歌手助唱外,市長朱立倫並偕同台北市長郝龍斌上台唱聖歌,發送耶誕禮物,一副溫馨和諧景象。只不過這類「公辦聖誕節」行為究竟有無悖離憲法宗教平等意旨,值得探討。
詳言之,今日台灣大抵為對各種宗教與信仰相當寬容之國度,鮮聞國家對特定宗教信仰壓迫、歧視問題。惟國家能否對特定宗教或信仰在行政措施上或公務預算上給予優厚待遇?憲法條文並無明文表達立場。直到1999年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才明確闡述憲法第13條規定之信仰宗教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接著,在2004司法院釋字第573號解釋理由書中,大法官除重申前述釋字第490號解釋意旨外,更進一步提出「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為維護人民精神領域之自我發展與自我實踐,及社會多元文化之充實,故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且憲法第7條明文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國家如僅針對特定宗教而為禁制或畀予不利益,即有悖於宗教中立原則及宗教平等原則。」
綜合考察憲法第7條之平等權、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以及釋字第490號、第573號相關解釋意旨,國家應透過其法秩序,積極地去形成人民宗教信仰自由的自由展開空間,使所有宗教信仰團體在國家法秩序的規範下,自由而平等地發展其宗教信仰,而不得只對特定的宗教或信仰團體予以優位或獎勵。誠如學者指出,在國家的宗教中立性原則之下,國家是被禁止去認同某一特定的宗教信仰,而相對於其他宗教或世界觀給予某一特定的宗教信仰優位的特權。而這個國家禁止認同某一特定宗教信仰的誡命,在宗教自由的保障上,是國家建立自由之宗教信仰的必要基礎 。國家必須作為「所有人民的家園」,面對各種宗教應保持距離、一視同仁、平等對待。而實踐憲法保障人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平等,不單只是過度保障某一特定較大、較有錢宗教信仰組織而忽略一般人民的權益,甚至是宗教信仰的權益。
綜上所述,撇開「公帑輔選」問題不談,謹守政教分離、宗教平等與保障宗教自由概民主憲政體制的基本誡命要求。新北市政府以公權力主體地位,斥資2,300萬元公帑辦理一系列「歡樂耶誕城」慶祝活動,縱令以「觀光、旅遊與行銷」為偽裝,相關預算形式上亦經議會審議成立,但其實質上仍逾越「一般不具獨特性之民俗活動」可資涵蓋範疇,而進入對特定宗教的實質性、直接性且優惠性之公財政資助,與特定宗教產生過度的牽連(excessive entanglement),顯屬悖離「政教分離原則」的違憲行為。
新北市政府為遂行特定政治目的不惜帶頭破壞憲政秩序,令人搖頭。筆者認為,信奉天主教、基督教的公民來說,應有「自己的聖誕自己過」、堅決反對「公辦聖誕節」、反對「吃全體納稅人豆腐」等高度警惕。否則面對地方政府屢次拿公帑蓋巨神像、藉此討好媽祖信眾歪風,又要拿什麼立場予以譴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