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17

禁止公帑輔選 怎能藍綠有別

公家資源輔選,該當何罪?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九條明定,公務員不得動用行政上可支配運用的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支持特定政黨。違者除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依公務員懲戒法、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懲戒懲處外,更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亦即公務員對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利,相關官員將遭刑罰相繩。

回顧二○○八年立委選舉期間,高市環保局某局長因支持民進黨某候選人,以可申報加班費方式,鼓勵隊員參加其造勢大會,遭高雄地檢署起訴並求刑十四年。案經纏訟多年,雖本案金額輕微,所有加班費總計僅區區五千餘元,去年六月最高法院仍判處該局長兩年徒刑定讞。觀乎上週國民黨針對台中市長進行候選人初選電話民調前夕,中市財政局過半數台中市民「湊巧」收到發自中市財政局簡訊,貼心提醒市民「台中市為五都最低」,這波簡訊總計耗費超過百萬元公帑。倘循同一司法標準,此舉難道沒有「以私害公」之嫌?

政黨初選純屬政黨內部事務,縱令參與黨內初選的現任市長政績超凡絕倫、睥睨五都,也應自費行銷宣傳。中市財政局就其主管事務,明知違反行政中立下,刻意選擇黨內民調前夕,斥資百萬公帑濫發百萬通簡訊,幫現任市長宣揚政績,間接拉抬民調,並轉嫁全體納稅人負擔,實不可取。一樣涉及公家資源輔選,敦請台中地檢署參考前述「高市環保局案」判決前例,本於毋縱毋枉精神偵辦此次「中市財政局案」,俾遏止公家資源輔選亂象繼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