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言之,燃油汽、機車做為主要的移動排碳源,政府為求降低排碳量以維護環境,固有立法管制的正當理由。惟若綜合考量佔據道路面積與交通運輸效率,燃油機車實乃環保又便宜的庶民通勤工具。反之那些「限坐五、七人,實乘一、二人」的大排氣量自家用汽車,才是應予立法限制的首要移動排碳源。該自治條例選擇性針對環保、低排碳的機車族開刀,已難謂公平。
退步而言,即使同以燃油機車做為比較對象,採用傳統化油器的二行程機車與符合國家嚴苛環保標準的四行程機車也具有本質上差異。若臺中市要以排碳因素立法「禁摩」,規制對象也應侷限前者為是。該自治條例怠於細緻區分燃油機車污染性高低,蠻橫地將二行程、四行程機車一併列入管制範圍,此舉不僅係對國家長年建構廢氣檢驗標準努力的公然否定,更顯有違反平等原則之意旨。筆者盼望中央政府於核定本自治條例時,能細心察覺前述違憲疑義,俾捍衛市民自由、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