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菸酒管理為例,菸酒販售者本屬人民的營業自由,菸酒消費者則是在自由經濟體制下的消費自由。我國自二00二年起施行菸酒管理法,開始針對菸酒製造、進口與販賣等活動進行管理。有趣的是,無論行政院或立法院都對這個年僅十餘歲的年輕法律投入甚多關愛眼神,該法自施行以來已歷三次修正,最近一次還是於前年八月公布,甫於去年一月施行。惟行政院又以「時空環境變遷,部分條文未能符合社會需求」為由,再度提出條文更動幅度頗大的修正草案,並於前年十一月間送國會審議。查詢立法院第八屆法律提案審議進度系統,更可發現除行政院版草案外,同時有二十個由立委提出的待審草案,比近月兩岸協議法制化爭辯裡朝野七個版本競逐的盛況還多上三倍,數量之多,令人咋舌。
分析這二十個立委提出的修法草案,林岱華版基於菸酒產業輔導經營與國際行銷推廣觀點,提案將本法主管機關改為經濟部;黃文玲版提案刪除久遭詬病的查緝獎金,以導正公務員執法偏差心態;高志鵬版提案將輸入一定數量以上私煙、私酒罰金大幅調高,以降低走私誘因。這些提案各有其政策目的,不無值得肯定處。惟其他草案,如廖國棟版,要求酒容器上增列標示「喝酒不打人」、免稅菸酒內外包裝加註「免稅菸酒,不得轉售」字樣,且要求「標示面積不得小於總體面積的百分之三十」等「創意立法」,則相當有待商榷。詳言之,法律用語貴在嚴謹明確,更須顧及人民營業自由。把「喝酒不打人」這種通俗口語恣意納入條文,折損法律嚴肅性。至於強命免稅菸酒商品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標示不得轉售,不僅顯逾越對營業自由的合理限制範疇,更不啻昭告於我國免稅商店購買菸酒商品之國內外旅客,台灣人民「判斷是非、控制行動」的心智能力特別低落,必須不時依賴「保姆政府」耳提面命。
最後應附帶一提者,賴士葆版及王育敏版基於查緝走私觀點而提案導入登記制度,亦即以辦妥公司、商業或營業登記者為限,始得合法販售菸品。至於無登記的雜貨店、檳榔攤等將取締處罰。此一提案乍見之下似有其正當性,惟一旦付諸施行,究竟影響多少中下階層人民的工作與生計?衝擊有多大?草案裡毫無著墨,如此即興式的魯莽立法,也絕非國家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