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顧當代先進國家,鑑於政府規模膨脹,導致財政負荷過重及政府失靈現象,公務員精簡已成各國政府降低施政成本、提升效率的有效對策。有關我國考委人數的下修,應在此思維下進行法制變革。查考試院組織法第六條規定,考試院已下設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等機關,相關業務俱由各該機關所屬公務員掌理打點,堂堂的考試院實際上不過肩負監督、協調等簡單任務而已。現行考委名額十九人的規定固然行之有年,惟其背景乃一九四七年從「大中國」幅員下的歷史遺跡。以今日台灣三萬六千平方公里幅員而論,考委人數顯屬過多而無必要,與當代政府員額精簡、行政簡約的潮流背道而馳。至於合理的考委人數應如何規劃?筆者認為公平會編制七位委員,能帶領該機關調查處理全國事業各種妨礙競爭等行為;通傳會編制七位委員,亦能帶領該機關擔當全國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管及發照等任務。過於肥大化的考委人數若能比照辦理,不僅能節省龐大人事開支,亦無礙其維持機關現有運作機能。
查閱立法院法律提案系統,筆者發現二○一二年五月間即有立委連署提出「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修正案」,擬將考委人數從十九人減為七人,俾節省考委人事支出,並同時促進人事流動。權且以每位考委領取部長級年薪約五百萬元保守計算的話,將考委一舉降至七人,等於每年為納稅人節省超過六千萬元公帑,頗為可觀。可惜的是,這個可謂利大於弊、符合財政簡約精神的修法提案卻遭執政黨無端杯葛,迄今仍躺在國會裡「擇期再審」,令人浩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