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5

人權大步倒著走

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楬櫫「權利之保障未臻確實,權力分立制度未予釐定之社會,不得謂為有憲法之社會」,明確指出近代意義憲法應有的內涵。現行憲法除了分權與制衡呈現諸多破綻外,於人權保障方面,亦早有年久失修情形。

析言之,現行憲法對第一代基本人權,亦即自由權的保障,固有相當著墨,但對於第二代基本人權,亦即社會權保障的關照,卻已跟時代脫節。更遑論一九七○年後增加的第三代基本人權乃至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置,現行憲法更是付之闕如。

再者,包括:人性尊嚴不可侵犯、正當法律程序、隱私權、媒體接近使用權、健康權等諸多憲法未明文規定的基本人權,在近十餘年來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契機,雖已有長足推進,惟反觀受限憲法遲未「與時俱進」影響,這些寶貴的人權進步成果始終未能在憲法條文裡忠實反映,人民僅能依靠查閱司法院解釋片段拼湊而得。如此法制落後現象,不僅有礙於人民形成憲法意識,亦不利於人權教育的普及推廣。為使憲法的人權保障程度能與國際人權公約切實接軌,並進而與世界民主先進國家並駕齊驅,現行憲法有關人權清單部分,的確有大幅翻修擴充的必要。

日前總統馬英九拿國發會的官方民調,宣稱主流民意都不贊成修憲云云。惟仔細觀察問卷裡的十二個提問,只有調降選舉權至十八歲部分與人權有關。總統拿這份公信力不足的官版民調,就想全盤否認擴充憲法人權清單的可能性,令人浩嘆。所謂「人權大步走」的施政理念,難道只是欺瞞人民的政治語言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