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5

支持法官法補正 淘汰不良檢座 

立法讓不適任法官、檢察官退場,乃攸關司法改革成敗的重要法案。往昔由於來自被改革對象的司法體系強烈杯葛,立法難以順遂。直到二○一○年間司法界陸續爆發數起爭議判決或重大貪污事件,導致民眾對司法不滿急速高漲,甚至引爆號稱「白玫瑰」遊行抗議活動。在迫於高漲民怨與政權延續的雙重壓力下,馬政府終於肯讓延宕超過二十年的法官法於二○一一年六月順利通過。其中除導入法官評鑑制度外,亦一併將檢察官納入規範。

檢察官基於國家公益代表人之地位,代表國家行使刑罰權、追訴犯罪,其職責固然在於追溯刑事被告,實現國家刑罰權,但重要的是,作為法律看守者,檢察官不僅須監督法院之裁判,保護被告免於法官恣意,同時須保護犯罪嫌疑人,免於遭受來自警察機關對其基本權利之侵害,是以檢察官角色之重要性不言可喻。從而檢察官評鑑乃至淘汰機制運作的迫切性,當優於法官。更明白地說,法官礙於自身限制,在「不告不理」原則下,地位被動。相關案件須從檢察機關移送,因此只有檢察官可決定要不要起訴犯罪者。檢察官是站在刑事案件的第一線,只要檢察官不起訴案件,是沒有刑事案件會進入法庭。其次,縱令被起訴者日後法院判無罪,還其清白,但當事者在「司法絞肉機」的長期折磨下,身心、家庭、工作等層面也將遭受鉅大破壞。總而言之,在人民對檢察官應公正行使職權抱持無法妥協的要求下,二○一二年一月正式上路的評鑑機制,究竟能否適時發揮懲戒、淘汰不適任檢察官機能,這點備受社會各界期待。

個案評鑑制度迄今施行已近三年,惟今年一月第二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組成後,根據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統計,才作成十六件評鑑案,且其中只有兩件成案移送監察院調查,成案率只有百分之十二點五,至於在其餘未成案的十四件裡,以「已逾二年請求期間」理由駁回者,居然高達九件。這些案件離譜之處,在於無法懲處不良檢察官,理由竟然是因為個案評鑑請求要在「二年內為之」的「時效的起算點」是從檢察官「案件辦理終結」開始計算,亦即要在檢察官起訴案件後二年內提出評鑑請求。但觀乎我國法院審判實務,牛步化、無效率化早已是法院運作的常態,案件起訴後被告面對的是漫長的審判。在案件進行中,有誰敢妄生枝節,請求評鑑檢察官?惟俟案件無罪確定後,距離起訴時點卻往往已超過兩年,逾越檢舉檢察官時效。由此觀之,以上這種認定方式造成檢察官個案評鑑「自我閹割」,使得不良檢察官能輕易以逍遙法外,官官相護至此,令人浩嘆。

為彌補以上請求評鑑時效明顯過短漏洞及其他諸多立法缺陷,法官法修正案修法草案已由尤美女委員、廖正井委員等二十一位立法委員連署提案,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中。惟有讓那些曾濫行起訴、漠視人權、殘害人群、刻意整人的少數不良檢察官們能真正遭受法律制裁,司法公信力才能振衰起弊,司法正義方能得到真正的救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