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9

「人渣公務員」的規費法意義-- 為馮光遠入獄而作

勇於對社會公共議題發聲的作家馮光遠,即將因拒繳「人渣公務員」案罰金而歡喜入獄20天。本週五晚間社運界、藝文界特於自由廣場舉辦坐監惜別晚會,一方面慶祝法院賜予其深造機會,另一方面則用歌聲、演講與表演為馮光遠熱鬧送行。

回顧本案發展歷程,馮光遠於2012年12月間對一手打造夢想家歌劇的前文建會主委盛治仁以「這不知所云的人渣公務員」等語嚴詞批判,遭盛治仁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2014年2月台北地院作出一審判決,年輕的法官卓育璇基於以下理由,作為認定本案構成公然侮辱罪之依據,茲節錄如下:

…「人渣」一詞為對社會敗類之鄙稱,此有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人渣」一詞之釋義,將某人形容為「人渣」,即含有認為該人人格價值已低落至對社會而言毫無貢獻甚至已是社會負擔之意涵,係對人相當嚴重之鄙稱。自訴人任職文建會主委時承辦「夢想家」案乙事是否有所疏失,固為可受公評之事,惟被告在無合理憑據可認自訴人就「夢想家」案確有重大貪污或其他嚴重違法情節之情形下,即以對人格極度貶損之「人渣公務員」一語稱謂自訴人,已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被告辯稱此部分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云云,亦不足為採…

本案雖經被告馮光遠不服上訴二審台北高等法院。惟王復生、潘長生與遲中慧等三位高院法官大抵以「複製、貼上」上開文字方式,作為完全支持本案被告有罪的理由,致使本案於2014年8月12日定讞。法院的邏輯相當簡單,其一:盛治仁承辦「夢想家」案是否有所疏失,尚屬可受公評。其二:要有合理憑據可認本案確有重大貪污或其他嚴重違法情節情形下,使用「人渣公務員」稱謂,方無逾越合理評論之範圍。用比較通俗的說法,假設本案確有重大貪污或其他嚴重違法情節情形者,法院似乎允許可合理使用「人渣公務員」批判相關官員是也。

夢想家案有無法官所稱之嚴重違法情節?若從規費法角度切入,答案恐怕是有合理且具體憑據。析言之,夢想家門票法律性質上屬使用規費,本法以「成本涵蓋」作為重要核心原則之一。藉此彰顯使用者付費精神,防止為特定對象私益辦理的給付行政成本過度轉全體嫁納稅人負擔。為兼顧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規費法例外創設規費減徵、免徵事由,俾妥善調和公益與私益間衝突。不過要強調的是,規費法雖為行政權創設寬廣的減徵、免徵事由,但相關事由仍須符合公益原則,而非縱容行政機關得藉此大開方便之門。遵循此立法精神檢視夢想家歌舞劇,值得分析的重點有二,其一為收入預估無法涵蓋成本之違法,其二則為減徵免徵公益理由欠缺之違法。首先就前者而言,文建會以2億1,400萬元投入2場演出即成為絕響,而台中圓滿劇場現場共計6,000個座位,吾人姑且假設所有觀眾全部購票入場且2場都座無虛席,根據成本涵蓋原則,夢想家門票成本涵蓋基線每張至少應收1萬7,833元。對照此次夢想家實際徵收的門票每張居然僅有100元,亦即僅及投入成本的1/178,顯與規費法成本涵蓋之要求背道而馳,違法情節昭然可見。

其次就減徵免徵的公益理由而論,姑且認為建國百年有慶祝的絕對必要,基此公益理由固然得以作為門票規費減徵的理由,惟從每張成本1萬7,833元一口氣暴跌至每張100元,這種「瘋狂跳樓大拍賣」式規費減徵措施除非有強烈的公益理由支撐,否則就會有牴觸成本填補原則、濫用公帑而構成違法之虞。況且夢想家100元門票除低於成本外,入場者還贈送保守估計價值350元福袋,此舉更是離譜至極。蓋規費法只能容許規費的減徵與免徵,並無「倒貼」機制。夢想家100元門票卻贈送350元禮物,這裡已逾越免徵規費極限到進入「倒貼」的新境界,此一荒唐的法制亂象可謂前所未聞,倘若按照法院自己樹立的邏輯下,對於刻意違反規費法、濫用公帑的官員們縱以「人渣公務員」相稱,似仍屬可受公評之範疇。

本案屬刑事案件,法官們不應只是坐在冷氣房裡翻閱雙方訴狀,依法應有主動發見真實之義務。縱令時有法制觀念不足之處,也應努力吸收學界研究成果並善用鑑定人制度,以強化判決的法理論述。反之獨斷、恣意、不用功的法官,是招致司法民怨,減損司法公信力的元凶。倘若受納稅人厚俸供養的法官們能體悟這層道理,能以謹慎的心情處理每件承辦的案件,那麼也就不枉馮光遠此次入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