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4-30

法界小報精準命中林案判決結果

林益世貪瀆大案判決,若翻閱今年二月間《法治時報》第一一○期報導,如此結果似有脈絡可循。

首先,在交保方面,該篇報導指出,承審的三位台北地院法官吳秋宏、林孟皇、紀凱峰故意非法作成一人處分,而非採用合法的三人合議裁定方式,藉此讓林益世順利交保,司法公正性已令人存疑。

其次,在審理過程裡,三位法官告誡證人陳啟祥回憶交代在電話裡被林罵了什麼,否則告知其將涉及恐嚇罪嫌云云。當時該篇報導即剖析,本案法官應調查的是「犯罪結構」、應傳喚的是相關官員與中鋼高層,而非電話裡七、八分鐘罵了什麼。法官該調查的不去調查,不該罵人的卻罵人,針對這種詭譎的審判氣氛,是以該篇報導大膽預測︰「法官若故意在無關緊要的小地方找瑕疵,往往就是要在判決上面做手腳了。」

昨日的林益世案台北地院一審判決,居然在兩個月前就被法界小報精準命中結果。法院究竟是哪個政黨開的?在此判決裡又再次獲得驗證。

2013-04-24

不守檢測倫理 如何擔保核安?

評鑑制度於高等教育領域已行之多年,縱令有萬般缺陷,惟其中對「評鑑倫理」有嚴格要求,仍值嘉許。一般而言,相關規範大抵要求評鑑委員於評鑑期間不得接受學校任何形式招待、邀宴與餽贈(如紀念品、禮品等);有關餐點部分,也是請學校「代訂」每份新台幣八十元內之午、晚餐便當而已。如此看似「不近人情」作法旨在確保評鑑運作公正客觀,防範把關者遭被監督者「買收」而做出悖離專業的偏差判斷。

核四檢測攸關北台灣六百萬人口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微不足道的高教評鑑根本無法相提並論。是以在邏輯上,對行政院核四強化安全檢測小組的「檢測倫理」規範也應超過高教評鑑倫理標準千萬倍,自不待言。尤其馬總統、行政院江院長反覆宣示「沒有核安就沒有核電」,核安有無之判斷,端賴行政院檢測小組能否摒除外界一切利益誘惑,依據專業能力與良心獨立判斷。

日前驚爆核四廠長於本月中設宴款待檢測小組成員大啖「龍蝦宴」,引起輿論譁然。經濟部長張家祝雖辯稱此舉為「盡地主之誼,並非巴結」云云,惟若以前述高教「評鑑倫理」標準衡量此事,把關的核安檢測小組及被監督的台電公司雙方已嚴重越界犯規。「沒有信賴就沒有核安」,殊不知核安檢測小組成員的公正客觀性,已隨這場龍蝦宴而一夕瓦解!

2013-04-23

請保證百萬美金不會被汙

根據北京清大學者鄧國勝研究,二○○八年汶川地震七百六十億人民幣捐款裡,其中政府直接受捐約占六成;流入各地紅十字會及地方公益組織捐款占三成,這筆原本可由地方公益組織支配的善款,最終卻仍流回政府帳戶。甚至有時捐款者給公益組織的善款已有指定用途,但還是被強行轉入政府帳戶,變成「額外稅收」。

另外,北大學者王錫鋅於二○○九年更驚爆中國政府行政開支,光是花在公款吃喝、公費出國考察、公務車購置運作的所謂「三公費」,非正式統計已接近九千億人民幣,相當財政支出近三成,令人瞠目結舌。

回到此次雅安善款裡,將有一筆我國行政院以動支第二預備金方式籌措的一百萬美金賑災款。這筆鉅款並非政府官員自掏腰包,而係來自納稅人稅金辛勤積累。政府在慷慨捐款之餘,能否對全國納稅人擔保善款將忠實無誤地輸送至災民手中,而不至於被中國中央、地方官員從中「截流」,轉化成出國考察、購置公務車及吃喝送禮的花費?

2013-04-21

三位總統合照日 台灣民主成熟時

美國現任與在世的歷屆總統合拍團體照的優雅畫面,正彰顯民主國家裡政黨的良性互動模式。在民主國家,政黨間藉由平等、公正選舉,和平進行政權輪替;縱使政治主張南轅北轍,贏的一方也不至於對敗的一方進行政治清算追殺。反觀台灣,馬政府為維繫政治權力板塊,縱容「追殺前總統」的司法戲碼反覆上演。隨著時間流逝,這些司法案件越看越像是精心設計的政治報復。

「政黨對立、缺乏互信」是台灣近年政治僵局源頭,而濫用司法追殺李前總統與陳前總統,可謂是朝野難以正常交往、共謀國事主因。繼上週五拂曉移監身心狀況猶如風中殘燭的阿扁後,日昨馬總統又公開宣示從未考慮特赦云云。如此缺乏政治智慧的總統,其下場令人憂慮。

特赦乃是司法外的政治救濟制度,旨在以行政權力量救司法之窮,並提供特定案件政治解套契機。馬總統此時若不考慮用特赦導正濫用司法追殺前總統惡例,那麼一旦他日輪到他黨執政,是否也要援例辦理以司法清算前總統?

馬總統及其幕僚官員們應當瞭解:總統地位隆崇、日理萬機,若日後刻意針對每件公文、每張發票吹毛求疵,絕不愁沒有可借題發揮、「入馬於罪」跡證。但如此冤冤相報,最終只是讓台灣的民主朝毀滅方向加速前進。

在馬政府有限任期裡,筆者希望看到馬總統與李前總統、陳前總統三人盡釋前嫌,在總統府辦公室握手寒暄合影;更盼望二○一六年新選出的總統也能與李、陳、馬三位前總統歡喜相聚。對一心想樹立歷史地位的馬總統而言,還有什麼比「重新團結台灣」更偉大高尚的政績?

2013-04-13

休兵統帥募不到兵

推動全募兵制是馬總統二○○八年大選時最重要的國防政見之一。鑑於現代戰爭型態改變,新武器裝備亟需高技術專長且役期較長的人力維運。在方向上,漸增募兵比例本屬妥適,扁政府時代也朝此方向推動。惟馬政府作法特殊之處,在相較於扁政府把全募兵制作為長期目標,馬政府卻把攸關國家存亡的兵役制度當台北市「路平專案」執行,躁進大膽地想於短短數年內實現。如此冒進舉動,終造成目前兵源嚴重不足的困境。

馬政府躁進的全募兵制注定失敗,從財政觀點來看,理由相當簡單。志願役用人成本較義務役恐近五倍,要迅速達成目標,財政負擔勢必沉重,且為此加稅的可能性卻微乎其微。然而倘若不提高國防預算,卻又強推全募兵制,縱令募兵績效甚佳,也會發生人員維持費嚴重排擠作業維持費效應。在當代科技化戰爭潮流下,這種空有高薪人力而無高性能武器配合的變異結構,簡直是「國防棄守」舉動。

二○○五年國防部「兵役制度說帖」裡已明白揭露「若中共未放棄武力犯台,考量國防安全、後備動員、文化背景、社會環境、價值觀念、政府財力等因素,採單一募兵制,必將無法滿足國軍兵力需求。」如今事實證明,躁進的全募兵制無疑是危害國家安全的錯誤政策。根據國軍長年招募志願役所遭遇到的困難並就國情而言,我國根本無採行全募兵制的條件。馬政府若不立刻臨崖勒馬,台灣人民努力奮鬥的一切成就,恐將因失去國防捍衛屏障而毀於一旦!

2013-04-05

地方公投 民主磐石 

公投,無疑是今年台灣政壇最重要的關鍵字之一。無論是上週江揆與北北基三位市長摸黑交換核四意見,抑或是更早前的北北基合併議題,公投被執政黨靈活當作訴諸民意、化解爭端的法律手段。然而有趣的是,回顧過去北北基三地方首長大談地方公投議題過程裡,長期處於「公投自治條例真空狀態」的基隆市一直欠缺發言權。直到上週基隆市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經議會通過,三十八萬的基隆市民才取得依法辦理地方公投的法源依據。

上開自治條例延宕立法近十年,基隆府會似有立法怠惰之嫌。但若更深入分析,現行公投法諸多屢遭外界批判之缺陷,在地方議會也頻遭議員指摘。有政治良心的民代遲遲不願催生「看得到、用不到」的「鳥籠公投自治條例」,實乃情有可原。

回顧二○○三年十二月公投法施行後,一方面雖為全國性公投開啟大門。藉由政治菁英由上而下的強力動員,台灣迄今已熱烈舉辦六次全國性公投,惟結果皆因公投法高領票門檻而失敗。至於在地方公投方面,承前所述,公投法施行後雖為地方公投提供法源依據,但此後地方依該法成功辦理的公投卻僅有一次,亦即高雄市二○○八年的「小班制公投」,該次公投不但沒有通過法定領票門檻,且差距懸殊到令人心寒,投票人數僅占投票權人約百分之五而已。直到隔年澎湖依離島建設條舉辦「博弈公投」,在排除公投法領票門檻束縛下,澎湖住民以四千票左右的差距否決了設置賭場提案。該次「逃避公投法的地方公投」足以驗證現行公投法無疑是國民行使直接民權的最大絆腳石。

指摘公投法缺陷的文獻早已充棟汗牛,但若干論述大抵是在現行公投法架構下,透過條文補正,使既有公投法更臻複雜完善。但筆者堅信法國學者托克維爾所言「地方自治是學習民主的小學」理念,站在確保地方住民自治觀點而論,公投法的修改方向宜朝「鬆綁化、框架化、原則化」方向變革,明快刪除諸多由上而下、全國性一致的家父式管制條款(如公投議題限制、投票權人年齡、資格、投票門檻等),把更多的自治立法形成空間返還予地方自治團體,從而激發地方住民對地方政策更多「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可能性。

筆者深信,草根民主重在由下而上的積累,而非由上而下的操弄,一旦地方住民對地方公投條例有更多、更自由的創造空間時,我們才能更接近確保「地方住民行使直接民權」理想。奠基於這塊磐石上,所謂「國民行使直接民權」理想,才不致淪為空談。

2013-03-26

江宜樺的「民調」紀錄

日前江揆與北北基三位市長摸黑交換核四意見,會後發言人轉述江揆「絕不以民調取代公投」立場。回顧江宜樺不算長的官場生涯,這種反民調立場,並不尋常。

打開江宜樺部長挺民調史,二○一○年一月針對五都升格問題,江部長搬出民調,宣稱至少過半民眾支持區長官派與鄉鎮代表轉任區政諮詢委員;同年七月針對以陳情規避遊說法登記制度問題,江部長表示,將以座談會、民調等方式,找出制度盲點;同年十月針對性交易除罪化問題,江部長表示,考慮再辦一次民調探求民意;緊接著隔月,江部長又公布一份民調,指出高達八成四的民眾,贊成政府興辦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並有七成八贊成與社區混合的社會住宅蓋在自家附近。到了隔年三月,針對高度政治敏感性的總統立委合併選舉與不在籍投票問題,江部長又勇於搬出民調數據,宣稱支持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及不在籍投票民眾比率都超過六成,若二合一選舉及不在籍投票只能擇一優先推動,超過四成民眾認為併選應優先推動,三成六民眾則支持不在籍投票應優先推動。

核四公投將耗費近八億公帑,況且只要鳥籠公投法不修,屆時公投恐怕將因未達五成領票門檻,而讓全國百萬民眾白忙一場。郝龍斌拋出以民調取代公投想法,可謂以最經濟手段探求民意、解決核四爭議的可行選項,值得嘉許。如今換成江院長一反昔日積極擁抱民調習慣,堅持用勞民傷財的公投解決核四爭議。難道官辦民調只是幫政府既定政策背書的工具而已?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3-3-27

恐龍司法 A片推手

日本成人片商對侵犯著作權的台灣廠商跨海提告,上週北檢以成人片違反公序良俗、不受著作權保護理由,全案不起訴告終。北檢此舉,似又向全世界昭告我國法治水平的低落。

有關成人片是否受著作權保護爭議,最高法院於一九九九年曾有判決(八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號刑事判決)以成人片違反善良風俗而主張不受保護。惟因社會風氣變遷,加上二○○六年釋字第六一七號針對猥褻出版品提出「硬蕊」(hard core)、「軟蕊」(soft core)的嶄新區分標準後,從二○一○年下半年起,國內幾位智財領域的重量級法學者提出多篇論文,有志一同批判最高法院見解不當,咸認即便是成人片,僅要符合最低程度創作性,就應受著作權保護。無奈僵化的檢方只知一昧墨守上世紀陳腐見解,對法學新知充耳不聞,其恐龍性格彰顯無疑。

再者從社會面觀察,近年來標榜「航空版」、「日本AV女優」、「百元N片」等成人光碟店林立街頭奇景,可謂全拜司法顢頇所賜。詳言之,世界各國片商耗費時間金錢拍攝的成人片,到台灣卻成隨意取用的公共財。撇開刑法第二三五條猥褻物品罪不談,只要有光碟燒錄或網路設備,人人都可藉由重製、散佈外國片商著作權牟取暴利。從成人片愛好者立場來說,屢次昭告成人片不保護的台灣,可謂是全世界「性」福指數最高的快樂天堂。總之,成就台灣成人片價廉、氾濫「榮景」的最大推手,正是整天誦念善良風俗的顢頇司法!

2013-03-22

選擇性震怒

在法治國原則下,犯罪的偵察、起訴與審判都應謹守正當法律程序,以防國家權力恣意濫用刑罰權而侵犯人權。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明定偵查不公開原則,要求司法人員不可將蒐集所得的資料洩漏。這個大學法律系生就應通曉的法律原則,在實務上落差甚大。試想:八里、嘉義兩大命案若無司法人員主動洩漏,這些鉅細靡遺的犯罪細節,焉有可能大量於媒體曝光?

回顧二○○八年十二月,特偵組針對洗錢案起訴陳前總統等並求處重刑,但事實上在起訴前,諸多案情與細節亦已大量外洩。尤其是國民黨籍立委乃至特定媒體於同年八月至十月間陸續爆料內容,無論銀行名稱、帳戶名稱、帳戶號碼、匯款金額數目等,事後比對居然跟起訴書情節幾乎雷同。扁案當時受到特偵組「偵察大公開」的「特別照顧」,其目的顯為營造社會大眾乃至法官先入為主的有罪預斷。匪夷所思的是,當時特偵組如此膽大妄為,馬政府卻無感冷漠,既不徹查是誰洩密,更無人受懲戒處分。有此公然違法的離譜前例,如今馬政府拿什麼立場對洩漏兩命案情節的基層司法人員選擇性震怒?

2013-03-19

駁「停建核四違憲」說

上週,美國哈佛法學博士馬總統與美國耶魯大學政治學博士江院長兩人異口同聲拋出核四預算乃「措施性法律」,貿然停建恐怕違憲、違法,不是馬政府會考慮的選項云云。在政治上,此一發言可謂清楚地為馬政府「不主動停建核四」立場定調。但另一方面讓人遺憾的是,這兩位留美法政碩彥力挺的「停建核四違憲」說,並非正確。

在民主憲政國家裡,有關政府預算的定義,我們可將其理解為:國家於一會計年度內以歲入歲出為中心所定立的財政計畫,經國會審議而成立,授權並課政府執行義務的制度。就預算法理而論,預算的法律效力並非馬總統、江院長含糊援引釋字五二○號「措施性法律」一詞就能把話說清楚,必須分別從預算歲入與歲出兩方面,簡單釐清背後的法律效力。

詳言之,首先從歲入預算來說,假設政府在預算書裡編列一百億元交通罰鍰收入,然而隔年在執行預算時,因國民交通水準提升,交通違規事件大幅減少,致使政府無法取得預估的罰鍰收入時,縱使實際收入與預算預估有所落差,難道我們會因政府無法收取足夠罰鍰而苛責其「沒有依法執行法定歲入預算」?其次,就歲出預算而言,假設政府在預算書裡原本預估明年將有一億元國家賠償支出,「無奈」在隔年政府因公務員小心謹慎執法,公共設施設計管理完美無瑕,致使政府在隔年會計年度內毫無國家賠償案件可供支出賠償時,難道我們會苛責政府沒把這一億元賠償預算花光光,進而批判其違法、違憲乎?從以上兩個空想的簡單舉例,我們應可清楚分辨政府預算在歲入、歲出兩方面法律效力的區別究竟何在。

回到三十年來台灣人民高度關心的核四問題上。依循前揭預算法理,縱令國會審議通過編列核四預算,實則亦僅具有授權行政院依法定預算所定之目的、金額及執行時期的效力,並無強迫行政院完全執行義務,亦即沒有「一定要把預算花光光」的法律效果。以上推論,不但有學者以「民主政治的ABC」稱之,而且在比較法上,除馬總統、江院長留學的美國因制度特異而或有不同結論外,可說世界民主國家均此同理。綜上所述,我們應可理解;核四預算本質上不過是國會授權行政院的最高支出上限而已,倘若日後馬政府因順應廣大反核民意而決定不執行已編列預算,也完全沒有違憲、違法的問題。

「擁核」雖是馬政府迄今堅守不移的基本立場,但筆者奉勸至少在法理論述上要能言之有物。恣意搬出「預算是法律」、「不執行就違憲」等這類曲解預算法理的謬論,不但完全無法解消國民對核能發電風險的高度質疑,最終只是淪為法學教育的反面教材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