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頃刻正於立法院審議中。姑且撇開該法自問世以來20年間越修越嚴、《酒害防制法》卻毫無進展的偏差不談,時至今日,不管是提出院版的行政院、抑或立委透過連署提案、黨團提案,《菸害防制法》修法風潮大抵呈現「比較法自助餐」現象,亦即罔顧現實環境、常民消費習慣乃至菸品健康捐對健保與長照的貢獻,打著捍衛健康口號,一頭熱地企圖將全世界各國最嚴格的反菸條款移植到我國。
急就章的修法,帶來了不少讓人哭笑不得的法律負面教材。以今年4月29日,擔任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的國民黨籍立委林為洲等17人自己連署提案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為例,在該提案的立法說明第四點裡,立委林為洲拋出了「為減少青少年對菸品之誘惑,修法明定菸品禁止陳列在超商結帳櫃檯後方販售,要買菸之人應該主動出示菸品圖示,供超商店員查看後再販售」的修法創意。倘若仔細檢視,就可以發現以下幾個瑕疵亮點:
青少年「對」菸品誘惑?!
承上所述,林為洲提案說明裡稱「為減少青少年對菸品之誘惑」等語。但菸品是民法上沒有生命之「物」,青少年要去對菸品誘惑什麼?如何誘惑?實在令人莫名。應改「為減少青少年『受』菸品之誘惑」,方符提案原意。
要消費者主動出示菸品圖示,供超商店員查看後再販售?!
這段也是白紙黑字寫在林為洲提案說明裡。但仔細思考可知,依據現行法,包括超商在內的商家們本來就不得販賣菸品給青少年,立法目的跟手段欠缺適當合理連結,流於恣意。
再者,倘若照林為洲提案禁止公開陳列,施行的結果只會讓超商結帳的人流更擁塞,超商從業人員更勞碌罷了。況且,要「買菸之人應該主動出示菸品圖示,供超商店員查看後再販售」,更讓人不解。難道這是在幫菸商與消費者間建立更緊密的品牌忠誠度,故要求消費者買菸時攜帶喜愛的菸品圖像於身邊嗎?
「販賣菸品,『不』以下列方式為之….『不』應公開陳列展示」?!
負負得正,是幼兒園等級的簡單數學問題。雙重否定等於肯定,則是大一等級的簡單法律邏輯問題。林為洲等17人連署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第5條謹恭錄如下(底線者為修正文字):
販賣菸品,不以下列方式為之:一、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二、開放式貨架或其他 可由消費者直接取得之方式。三、每一販賣單位以少於二十支 或 其內容物淨重低於十五公克之包裝方式。但雪茄不在此限。四、為減少青少年接觸菸品圖片之機會,菸品展示之範圍,不應公開陳列展示。按本條是禁止條款,所以各款所列的事由是被禁止的行為,如用自動販賣機賣菸、用開放式貨架賣菸等行為。前述草案裡,前段「為減少青少年接觸菸品圖片之機會」乃贅字,這些是放在立法說明的文字,毋庸寫在此處。至於後段則謂「菸品展示之範圍,不應公開陳列展示」,在雙重否定等於肯定邏輯下,結果等於「禁止菸品販售者不公開陳列展示」。換言之,本條一旦實行的結果,就是要求菸品販售者「應積極地展示陳列菸品」,否則依據同法第23條規定,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用法律協助菸品公開陳列與推廣雖完全跟《菸害防制法》立法理念背道而馳,倒也相當有創意。一旦就此照案通過,或許是將世界上備受矚目的法制奇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