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一0年十一月,立法院召開「法官法草案」公聽會,受邀出席的聯電榮譽董事長曹興誠曾以「和艦案」過來人身分表示,檢方無憑無據將他起訴,全案拖了五年多才還他清白,並批判司法體制縱容檢方濫訴、法官亂判,讓法庭變成「司法絞肉機」云云。曹興誠這個直指長年法院審判弊端的生動詞彙,引起社會高度共鳴。
本月十二日,已纏訟十六年的「紅火案」,最高法院以諸多疑點高等法院未詳加調查釐清為由,再度上演發回更審戲碼。對於身陷「紅火案」訟累的諸多被告來說,未來有罪無罪結果或許已無關宏旨,遙遙長路且變化莫測的牛步化審判,才真的是苦痛折磨的無間地獄。
觀乎近年司法改革潮流,將大量精神與資源灌注在起造國民法官制度上頭。但是持平而論,該制度以「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為適用對象,只是佔法院整體審判案件極小比例罷了。國民法官制度粲然大備,看似酷炫。但究竟能舒緩多少人民對法院審判長年積累懟怨,令人存疑。
最後,回到紅火案的最高法院發回判決來看:案子都拖了十六年了,最高法院到今天還指責高等法院沒有把案情查清楚,那麼該有哪些高等法院法官該負起責任呢?反之,若高等法院已善盡審判必要的事實查證義務而判被告等無罪,最高法院卻又藉故把案件發回致令案件在司法絞肉機裡繼續翻騰攪和,有無恣意專斷之嫌?逃避不是辦法,這些質疑,法院層峰終究要面對群眾、提出令人信服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