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地方大選將於今年11月26日舉行。2014年地方大選期間所發生的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到了當下卻還能繼續成為輿論關注焦點,大概讓許多人始料未及。
先快速瀏覽歷史,全案源於2014年縣市長選舉期間,時任民進黨籍立委段宜康於協助同黨縣長候選人魏明谷進行輔選之際,指控獲國民黨提名參選第17屆彰化縣縣長、擔任全國曲棍球協會理事長的時任國民黨籍立委林滄敏涉詐領補助款,還說「若不實就吞曲棍球」云云;而魏明谷當時也以此事刊登廣告抨擊林滄敏。從本案延伸的司法案件,在民事部分,歷經近4年審理,最高法院2018年8月判段宜康、魏明谷連帶賠償林滄敏100萬元定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民事判決)。至於在刑事部分,檢察官陳隆翔偵辦後,認定林滄敏未涉案,全案乃李姓秘書長與張姓總教練所為,2人繳回不法所得後緩起訴確定。總的來說,在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中政治人物的司法對決部分,大概已隨前揭最高法院2018年8月定讞判決而告全劇落幕,段宜康與魏明谷的判決尤無翻案之可能。目前後續衍生的情節者,則係監察院針對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此案過程中有無違法失職、應否彈劾所展開的論辯。
至於近日輿論之所以再度聚焦本案,源於監察院於2019年5月首度彈劾陳隆翔,全案移送職務法庭判決不受懲戒確定後,本月5日監察院再度針對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違法失職行為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審查決定成立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案應如何理性、妥適看待?問題關鍵在於解明為何監察院再次針對3年前已移送職務法庭/懲戒法庭的案件,還要再次踐行前述「召開彈劾案審查會,經審查決定成立後,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程序。詳言之,依據《監察法》第8條第1規定,彈劾案經提案委員外之監察委員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成立後,監察院應即向懲戒機關提出之。彈劾案向懲戒機關提出後,於同一案件如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經審查後,應送懲戒機關併案辦理。
如前所述,監察院於2019年5月首度彈劾陳隆翔,而同案調查報告於同年6月12日通過,將本案偵辦過程草率疏漏及違法失職情形具體臚列11大項。只是本案在懲戒法院審理過程裡,法院的主要判斷有二。其一為首次彈劾移送審理部分(即原彈劾案文指以李○惠所為係犯刑法偽造文書及業務侵占等罪,並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為緩起訴處分。然陳隆翔於緩起訴處分書內,漏未論斷李○惠偽造印章、印文、署押,及盜用、侵占公印文等犯罪事實,又對相關之印章、印文未依法沒收、銷燬或發還彰化縣政府,卻以發還李○惠結案)部分,法院認為「…被付懲戒人於緩起訴處分書除漏未論載李○惠盜用黃○萱等3人及楊○蓁之印章,製作不實印領清冊查,持向體育署辦理核銷補助經費之犯罪事實及罪名,而有疏失,但情節非屬明顯之重大違誤外,其餘並無彈劾案文所指違失行為,本庭既查無足以證明被上訴人有移送意旨所指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或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且情節重大之情形,自應為被付懲戒人不受懲戒之判決」,因此做出不受懲戒之判決。
其二為沒有「併案成功」的違失行為部分(即調查報告第二-第五點指…另有未確實查明曲棍球協會資金流向、侵占款項之時點與正確金額、有無共犯與幫助犯、李○惠是否代人扛責、林滄敏是否確實授權李○惠綜理會務並蓋用其印章領款等等,即率爾結案;對於彰化縣政府相關人員之違失並造成縣政府巨大損害之相關刑責疏而未查;未待彰化縣政府回覆意見,即給予李○惠等緩起訴處分等違失部分),法院認為監察院移送調查報告併案審理,未踐行《監察法》第8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審查程序,其移送程序即非合法,「無從併案審理」云云。由此可見,為何本月5日監察院再度針對檢察官陳隆翔偵辦曲棍球協會侵占公款案違法失職行為召開彈劾案審查會?其理由相當單純,就是為了遵循法院前揭判決意旨,就本案懲戒機關不予併案審理部分,補正彈劾程序罷了。
綜上說明,本案前後彈劾對象外觀上雖俱為陳隆翔。但違法失職行為範圍終究不同,只要耐心詳閱相關判決書,即知所謂「一事再議」、「一事再理」甚至「重複彈劾」等諸多批判乃悖離事實。各界過多的情緒性的詮釋,無助於瞭解本案的實質爭議核心。放眼未來,對於前次沒有併案審理而於本次移送部分,懲戒法院是否仍固守前案立場,認為並無違失或疏失非屬重大而仍認為不受懲戒為妥?這部分姑且就尊重司法獨立與法官的純淨的辦案空間,靜候裁判結果降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