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3

跟「一人政黨」、「僵屍政黨」說再見

根據報載,內政部將依2017年12月公布施行的政黨法,針對中國自由民主黨等65個未申報財務或補正財報仍不合格的政黨裁處行政罰。內政部這個歷史性的開罰舉動,為我國政黨政治樹立了的新里程碑。

詳言之,用一部專法(亦即政黨法)來規範政黨組織、內部運作、政治獻金、財務公開、公費補助政黨競選費用等重要事項,本為相當基礎的民主工程。尤其解嚴後,自1989年修正人民團體法增列「政治團體」專章以來,人民組織政黨或政治團體,投入政治活動固然日益活絡。只是遺憾的是,用人團法硬將政黨勉強套用,此乃非常時期政治考量下的特殊立法,不僅忽略政黨特性,也導致政黨多所闕漏。

回顧政黨法立法倡議,早在1978年立委康寧祥在立法院即曾以「實施民主憲政,促進社會福利」為題,向行政院提出4點質詢,其中首要便是倡議「制定政黨法,透過政治制度允許具有競爭地位的政黨存在」。接著從1993年開始,立法院即出現許多由在野黨立委擬具的政黨法草案。可惜的是,歷經李登輝、陳水扁與馬英九三朝政府仍無法實現。這個立法延宕,可謂是釀成數十年來政黨亂象迭生、民主政治難以步上常軌的主因。

姑且以2016年立委選舉為例,登記參選區域、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以及不分區及僑選立委4種選舉中,扣除在第8屆立法院中占有立委席次的5個政黨(國民黨、民進黨、台聯、親民黨、無黨團結聯盟),還有23個小黨派出候選人爭取進入國會,區域和不分區立委的登記人數都高過前2屆,在數量上固然呈現百花齊放之姿。惟若閱讀選舉公報上盧列政見,時而不忍卒賭,讓人對台灣民主的素質浩嘆不已。然而更糟糕的是,內政部登記有案政黨達300餘個,卻僅有不到1/10的政黨推派候選人參與選舉活動。這點正可彰顯「一人政黨」、「僵屍政黨」情形的嚴重性。所幸天佑臺灣,2017年底在朝野通力合作下政黨法三讀通過,臺灣終於擺脫了上個世紀末解嚴前後的陳舊法制,迎接新政黨時代的到來。

內政部依法行政,針對未揭露政黨財報的開罰,本屬依法行政的日常作為。過多的政治口水,只是凸顯了對政黨法制的懵懂無知。可預見的是,當大量「一人政黨」、「僵屍政黨」逐漸絕跡江湖之時,臺灣的政黨政治將朝更健全的方向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