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0

花蓮縣府的嚴正聲明 絕佳的法律負面教材

花蓮縣府日前針對性侵國賠事件,登報聲明縣府立場。此事可受公評,縣府應否賠償,在法律見解歧異下或許尚待司法做最終判斷。然而縣府那篇「嚴正聲明」,在寥寥數字裡卻已問題叢生,堪為絕佳法律負面教材。具體而言,可歸納如下:

一、保留法律追訴權?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期間一過就不得提告,不因事前聲明「保留」而有影響。這種以訛傳訛的法律錯誤,倘若犯在欠缺法律常識的庶民身上或許無可厚非。但出現在縣府身上,則令人心驚膽顫。

二、知情不報形同共犯?對隱瞞校園性侵案件、亦即知情不報的校長與主任們,除了已受記過降級等行政處分外,未來雖可能衍生民事責任,但仍不至於有所謂「形同共犯」的情形。換言之,難道校園裡有狼師,事後知情不報的校長與主任們會被當作強制性交罪的共同正犯看待?

三、連坐處罰?縣府宣稱若未來發生校園性侵事件,「所有」校長、派出所所長都要連坐處罰。但平心而論,難道甲校校長能跨過乙校校長對乙校教師行使監督權?而緊盯校園教師是否為罪犯又豈是警察常態勤務?發生校園性侵事件不去嚴厲追究縣府「從上到下」教育行政系統懈怠的缺失,卻無端遷怒於他校校長,乃至於人力不足、勤務已相當繁重的後山警察同仁。這種連坐處罰宣言,彷彿讓人感到威權專制時代的肅殺氣氛籠罩好山好水的花蓮。

四、其他錯誤:如第三點的「處份」應為「處分」(參照公務員考績法第十二條)。至於一些標點符號問題,跟上述法律錯誤相比,則顯得微不足道。

刊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