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乃行政機關最基本的要求。交通部日前以民調、地方反對等理由,宣布重機暫時不得行駛國道,恐有違法之虞。詳言之,目前賦予重機行駛國道的法源依據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項。該條賦予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重機得依交通部公告路段及時段行駛國道之權利。應注意的是,本條僅授權交通部有決定重機行駛國道「路段」與「時段」的裁量權,並未進一步賦予交通部選擇「不公告」的裁量權。前揭條例既賦予重機行駛國道權利,則交通部理應依本條意旨,公告重機行駛國道相關細節性、執行性事宜。
交通部此次宣布重機暫時不上國道決定顯逾越法律授權,恣意拿條文未明定事項(即民調沒過半、地方不支持)作為妨礙人民依法行使權利藉口。這種讓法律權利「看的到、吃不到」的敷衍心態,不僅是對國會立法權的不尊重,也作了政府「不依法行政」的最壞示範。倘若政府認為重機行駛國道條款乃窒礙難行的「惡法」,提案刪除相關規定方為正本清源之道。政府動輒拿人民權利開玩笑,隨便踐踏法律尊嚴,這種反法治心態只會讓我們離法治社會的理想更加遙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