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黃色的天平,是法務部的象徵,期許檢方在行使犯罪追訴權時應如天平一般公正不阿。然而時令人民為之憤恨者,就是檢方常拿兩套標準偵辦本質類似的案件。
特偵組於五月下旬對包括前國防部長陳肇敏以下刑求取供江國慶的九位軍官全不予起訴,引起輿論譁然。其中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律師指出本案可依刑法第一二五條濫權追訴致死罪起訴包含陳肇敏在內軍官,同時嘲諷特偵組為江案所成立的聯合專案小組可改名為聯合專案「卸責」小組。對此指摘,日前特偵組陳宏達檢座駁火反擊,以新聞稿甚至傳真至「大話新聞」消遣林律師的說法乃「獨特的法律見解」,並進而指出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人都應該瞭解本罪指的是「軍法、司法檢察官或法官」,陳肇敏等人並不是該法條所規範之人,十分清楚。筆者忝受幾年法律專業訓練,且博士學位恰與陳檢座最高學歷碩士學位俱為同校輔仁大學法學院,對陳檢座上開高見,實難苟同。
姑且依陳檢座說法照樣造句。查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賄罪,該法條所規範之人應指具有處理該管法定職務職權之公務員為限,在龍潭案、陳敏薰案裡,不具法定職權的扁、珍等人非該法條所規範之人,十分清楚。惟特偵組卻將該法條規範之人擴張,認為只要對公務員職務具「實質影響力」,就有論以本罪的餘地。據此認定只要是總統能實質影響的,統統都是總統職權。倘若將此見解放在江案裡運用,在軍事體系中,時任空軍司令的陳肇敏對軍法、軍事檢察官具有絕對支配的實質影響力,這是不用受法律訓練也能知道的常識。令人不解的是,二○○八年十二月特偵組既能以「實質影響力說」起訴龍潭案、陳敏薰案中不具處理該管事務法定職權的扁、珍,那麼今日為何不以同樣見解起訴雖不具司法人員身分,卻對相關人員更具絕對支配力的陳肇敏司令?反而荒唐地引用虛構的最高法院判例(法務部網站所載為最高法院卅年台上字第五一一號判例,但昭和十六年台灣為日本國土,怎可能有民國卅年「台」上字判例)積極協助被告等人脫罪。難道在檢察行政權運作實務上,只限於針對綠營高官家屬張牙舞爪,對於中國國民黨從政、從軍同志則溫馴可愛?學法的陳檢座不循特偵組向來堅持的法律見解,協助遭冤殺家屬追求司法正義,反發表標準不一、自相矛盾的法律見解,不僅愚弄社會大眾,更傷害人民對檢察行政中立的信賴,令人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