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4

民主奇蹟三缺一

憲法存在之終極目的在保障人權,民主國家為了達成此目的,建構了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憲政體制。將國家權力分為行政、立法與司法三權,藉由制度設計使得三權間彼此分離、分立並相互制衡,藉以防範國家權力過度集中而恣意侵害人權。

環視世界有資格稱為民主的國家,縱然在政府體制設計上容有差異,但司法制度運作良善大抵為共通的特點。換言之,我們可以將司法制度當作評量一國民主憲政水準的有效指標。倘若司法運作良善,則該國的民主憲政水準必然評價甚高。反之,倘若司法動輒成為政治鬥爭、整肅異己,乃至殘害人民的工具者,則該國的民主憲政水準勢必相當低落。所謂「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即是強調司法對維繫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重要意義。

許多人認為台灣自一九九○年代以來民主和平轉型,堪稱奇蹟。但若從三權分立的角度來看,這種說法只對了三分之二。析言之,在行政、立法權部分,經過總統直選與國會全面改選的洗禮,使得行政立法兩權直接從主權者人民取得民主正當性,與威權時期黨國一體,中國國民黨由上而下、一黨獨大地盤據兩權的情境已不可同日而語。至於迄今仍然欠缺進展的,就是一般人民不易感受其腐敗情形的司法權部分。台灣民主轉型的範圍其實僅及於行政與立法,至於威權時期動輒侵害人權、打壓異己的那個司法體制,縱令制度外觀上略有修正改善,但在人員構成上卻仍然是那個從黨國威權時期一直沿襲至今的獨斷保守、官僚僵化結構,早已自成一個龐大並官官相互的利益集團(最近的例子如司法院對宜蘭陳嘉年法官懲處案)。不僅與民意漸行漸遠,甚至已突變為戕害人民權利及招致民怨的主要侵害源。其存在猶如千百頭張牙舞爪的恐龍,不僅時而幫助威權政黨獵殺政敵,亦經常在台灣街頭隨時伺機啃食身陷官非的路人甲乙丙丁。

筆者認為徹底推行司法改革,讓不良劣質的司法真正走入歷史灰燼,這可謂是台灣民主轉型在歷經前世紀的總統直選、國會全面改選後,於此新世紀台灣人民有義務與責任應攜手參與的民主戰役。至於改革的方向,則是讓司法制度與運作能融貫包括:超然獨立、程序正義、廉潔效率、民主化及可親近性等諸多價值,建構一個保障人權,值得信賴的司法,讓台灣真正邁入民主憲政國家之列!

刊於:台灣時報/台灣論壇/2011-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