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喧騰一時的「致中召妓疑雲」已隨其高票當選高雄市議員而大抵落幕。然而隱藏在此八卦新聞後涉及「性產業」政策的難題,卻更有嚴肅探討的價值。特別是2009年11月司法院釋字666號解釋(以下簡稱釋字 666 號)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簡稱社維法)「罰娼不罰嫖」條款違憲,並宣告於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2年屆滿、亦即最遲到2011 年 11 月前將失去效力。由於該法條失效的最後時點仍為馬政府執政期間,屆時又適逢國會與總統選舉白熱激戰階段,是以馬政府可能會採取什麼政策方向?而在野黨屆時如何因應為妥?朝野兩黨對此課題的態度,或許會對2012年的選舉產生不可預見的影響。爰此,本文擬就此議題的回顧與現況進行來龍去脈式的鳥瞰。
1997北市府廢娼:綠色執政迄今仍難擺脫的背後靈
從黨外到進入議會乃至於取得地方或中央執政權,不論是哪一類型之草根第三部門/非營利組織,對於民進黨而言大致都發揮了或多或少的助力。惟其中亦有例外的情形,自1997年陳水扁市長宣告廢娼政策以后集結,以「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以下簡稱日日春)為中心爭取性工作者權益的民間草根力量,反成為綠色執政迄今仍難擺脫的背後靈。
其中應特別注意的現象是, 2008 年政權再輪替,即使失去政權的民進黨卻仍難擺脫日日春的指摘。例如:2008 年 8 月 18 日民進黨立委張花冠「政治圈像妓院」的發言激怒了日日春。隔日,日日春便在民進黨中央黨部前召開記者會,批評此言侮辱性工作者。記者會結尾的口號則是:「政壇密室分贓,不如妓院交易清白;阿扁洗劫人民,不如性消費者誠實」。爾等對綠色執政怨念之深刻,由此可見。
釋字 666 號前的相關法制與現實
性工作的核心乃性交易關係,係當事人一方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權為對價支付他方合意性交的行為(為行文簡便,以下仍將雙方權稱娼嫖)。社維法第80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拉客者。(第1項)前項之人,一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第2項)。質言之,前開規定僅將娼妓的賣淫行為作為行政法處罰的對象,至於嫖客部分,同法並無處罰規定,形成所謂「罰娼不罰嫖」現象。必須注意的是,此並非立法疏漏,1991年警政署於擬定的社維法草案時,對娼嫖原本都有處罰規定,不過送交立法院一讀時,罰嫖部分被立委刪除;二讀時雖有部分女性立委企圖翻案,最後表決仍遭否決 。換言之,「禁娼」與「罰娼不罰嫖」乃當時立法者的明確意向。
在現實面而言,法律規定是一回事,市場供需又是另一回事。性交易做為人類有史以來最古老的行業之一,無論政治型態、文化風俗如何遞嬗,有關性交易的供需市場始終無法禁絕。在台灣,雖然社維法「禁娼」,而「掃黃」亦經常成為警方執法的重點要項,然而性交易的地下甚至半公開的市場,實則無處不在。
釋字 666 號的解釋意旨與對法政策的衝擊
撼動社維法「罰娼不罰嫖」規定的,並非來自於藍綠任何一方的勢力,主要係歸功於兩位宜蘭地方法院法官於審理具體個案時,認為社維法有違憲疑義而聲請釋憲。在釋字666號裡,大法官雖一方面肯認性交易行為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固屬立法裁量之範圍。然而社維法「僅處罰意圖得利之一方,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並以主觀上有無意圖得利作為是否處罰之標準,法律上已形成差別待遇」。再者,大法官指出相關規定「既不認性交易中支付對價之一方有可非難,卻處罰性交易圖利之一方,鑑諸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女性之現況,此無異幾僅針對參與性交易之女性而為管制處罰,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然而,大法官鑑於相關法規範尚須相當時間審慎規劃,採取「違憲但定期失效」模式,規定社維法「罰娼不罰嫖」規定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有關娼嫖雙方與處罰的可能組合結果,大抵可用下圖分析之:
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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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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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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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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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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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皆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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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罰嫖不罰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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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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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罰娼不罰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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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皆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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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 666 號所宣告違憲者,乃C模式「罰娼不罰嫖」違憲。至於制度該何去何從,此事屬於立法裁量範圍,則留待立法者利用此緩衝期間妥善規劃。是以目前政策可能的走向,刪除C模式後,只剩下A模式「皆罰」、B模式「罰嫖不罰娼」(瑞典模式)、D模式「皆不罰」..等三種模式。每種模式雖能提出一套理論基礎來支持,卻也能預料將面臨不同的反彈。簡而言之,若採取A模式,等於走回 20 年前警政署草案的老路,必飽受爭取性工作者權益團體的嚴厲批判,另一方面對對性服務有消費需求的潛在民眾而言,也是非常失分的選項。B模式是一種深具北歐特色的特殊管制模式,雖不罰娼,但對嫖客開罰,同樣會對市場交易造成負面效果,因此A模式的疑慮也會在B模式產生。若採D模式,則所導引的方向,就是性產業合法化這個頗符合人權保障概念,卻具社會爭議性與選舉敏感性的結果 。最後,還有一種可能性,就是「什麼都不選」,亦即政府任由社維法第80條失效而不處理,不過這樣一來將立即遭致漠視釋憲結果、行政怠惰的批判,對於講究依法行政外觀包裝的馬政府來說,照理應不太會走這條路。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2009 年 4 月國民黨立委鄭麗文順勢提出社維法修正案,明定刪除現行「罰娼不罰嫖」規定,並針對成年、雙方自願性交易之性工作者不罰,以保障性工作者的工作權。這項提案已獲得十多名立委連署,跨過提案門檻,並廣受相關團體肯定。在這裡,吾人似乎可隱約察覺國民黨一方面有意將社維法第80條朝人權保障上的最佳選項,亦即D模式「皆不罰」修正,但另一方面又顧慮保守勢力批評,遂以女性立委領銜提案,藉以作為阻絕批評聲浪的防火牆。
代結論:在野黨的立場?
從 1997 年陳市長採取廢娼政策以來,有關性產業的政策立場一向都是民進黨失分的弱點,但也有例外的時候。回顧 2008 年總統選舉,日日春趁此時機要求兩位總統候選人對此課題表態。相較於馬英九被形容為面對娼妓身段柔軟,對性產業政策認識也深刻,但無法踩立場的「不及格政客」,謝長廷支持廢除罰娼條款及性工作者的勞動權益的立場,倒是被日日春稱許是第一位總統候選人表態支持不罰娼,立場清楚,比起許多不敢表示立場、不願面對既存社會現實的政客,立場進步值得肯定 。但可惜以上肯定終隨敗選而逝。如前所述,1997 年陳市長廢娼迄今仍是民進黨在此議題上無法擺脫的背後靈。
筆者認為,國民黨一面在行政部門採守勢,另一方面利用立法部門因應釋字 666 號順勢推動性產業合法化,乃國民黨當下可見的策略。而民進黨採取的立場為何,卻是筆者仍無法釐清的疑義。究竟在野黨要當無所事事、樂觀其成的旁觀者?傾聽底層人民聲音,積極提出對案協助法案更完善的參與者?滿口仁義道德的衛道者?見縫插針、逢藍必反的批判者?還是毫無主張,放任從政同志憑個人好惡隨意發言?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在野黨,建議民進黨要能提出一套立場穩固,言之有物的論述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