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16

從新加坡「余澎杉案」談誹謗除罪化

新加坡16歲少年余澎杉(Amos Yee)因於今年3月27日在YouTube發佈短片〈Lee Kuan Yew Is Finally Dead!〉, 並於同月28日上傳李光耀與前英國首相柴契爾夫人惡搞圖片,29日遭15名警察進入家門將其逮捕,31日旋即遭檢察官根據影片內容以散布猥褻物、傷害基督徒情感及侮辱等三項罪嫌起訴。相關判決5月12日出爐,法官判決前兩項罪名成立,刑責將於下個月公布。

如所週知,所謂「新加坡經驗」,有光有影。國家競爭力、政府效率、經濟發展、住房政策、廉能守法等這些亮麗成就,驚艷國際。但政府對民主、自由、人權等方面維護情況卻不甚理想,時遭國際指摘。政治言論動輒遭國家取締的記憶,台灣人並不陌生。上個月7日為「言論自由日」,其宗旨即在紀念《自由時代》週刊創辦人鄭南榕為追求言論自由而自焚殉道的無畏精神。相較昔日黨國時代,台灣今日言論自由、新聞自由水準提升固有所提昇,惟仍有諸多缺陷。其中重要課題之一,就是刑法誹謗罪時而淪為箝制言論、打壓新聞自由的武器。

以近年國安會秘書長金溥聰屢針對媒體、政治對手提出誹謗自訴案而言,雖從結果而論雖敗多勝寡。但實則乃透過提起刑事訴訟之舉,讓批評者陷入刑事訴追的風險,更能使相對人乃至日後潛在批評者形成「寒蟬效應」。這點便是許多專家學者,倡議我國應將誹謗罪加以除罪化,而改採民事手段處理的理由。2000年7月的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心態保守,雖肯定誹謗罪的合憲性,但這並不意謂禁止國會在綜合衡量言論自由、新聞自由與對個人名譽權保護間,做出「誹謗罪除罪化」立法政策判斷。若干人士擔憂「誹謗罪除罪化」,將會放任名譽權恣意受到侵害云云,惟這種觀點實則係將「除罪化」與「無管制化」混為一談。詳言之,除罪化只是基於刑法最後手段性,將原為刑事犯罪行為移出刑事責任領域,改由民事或行政責任承接,並非放任名譽權恣意遭他人無端侵犯。

權以去年媒體曾報導的「趙銘圓 vs薛光傑」案件為例,董氏基金會所屬的華文戒菸網部落格版主薛光傑醫師,於2013年11月以「政府不重視食安,殺人如麻的菸商也看不下去」為題發表文章,且在標題下方張貼菸酒公司董事、菸酒工會理事長趙銘圓照片。趙銘圓以該行為造成其名譽受損為由,採民事訴訟方式提告,求償象徵性的賠償1塊錢,並登報導歉。台北地院審理後,於2014年6月判決原告趙銘圓勝訴,被告薛醫師須象徵性賠償1元,但只須要在網站刊登道歉啟示。本案被告不服上訴至台灣高等法院,於同年12月仍遭駁回。在這件司法爭端裡,原告趙銘圓選擇採民事訴訟方式主張權利,依舊能順利達到回復名譽目的,由此足證反對誹謗除罪化觀點,恐是陷入「刑法萬能主義」迷思罷了。

記得2012年2月間中國國民黨中常委邱復生曾在中常會提案推動「誹謗罪的刑事除罪化」,以落實言論自由、新聞自由。當時黨主席馬英九裁示「交由相關單位研議」。雖然馬英九黨主席一職雖已於去年底倉皇辭任,但其仍為中華民國現任總統,直到明年5月。總統無戲言,3年光陰轉瞬已逝,研議成果為何,馬總統要不要給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