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24

法院體制:被遺忘的憲改課題

查閱立法院議事系統,截自本月23日止,本屆立委連署提出的憲改草案總計15案,其中涉及憲法本文的提案有4案,其餘則為增修條文的修改。另外就內容而論,目前觸及的憲改課題大抵包括:降低投票年齡、人權條款擴充、降低修憲門檻、廢省、廢考試院、監察院、增加立委席次、立委得兼任官吏、恢復立院閣揆同意權、修改增修條文前言…等。在這波可謂琳瑯滿目的憲改提案裡,一向飽受民間批判、公信力低落的法院體制,究竟應如何妥善變革為妥?這個重要的憲改課題,迄今遲遲未見主要政黨乃至立委提出高見。

現行憲法第77條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第78條亦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現行法制下,所謂「司法院」質變為只掌理法院行政業務,這種情形非但與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的憲法意旨不符,更導致法院行政長年凌駕法院審判的怪現象,進而使人民對審判獨立的信賴產生合理質疑。

再者,由於司法院並非審判機關,另分設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使終審機關成為「多頭馬車」,欠缺單一的終審機關,法律見解不易統一,徒增加人民困擾。此外,憲法本文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解釋憲法,但並未明定設置憲法法院,使大法官解釋憲法仍採會議形式,不易呈現司法權的審判功能。況且現行憲法對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效力等都未明確規定,而是委由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這裡的「憲法沈默」也形成立法權不當干預違憲審查權的漏洞。法國人權宣言第16條揭櫫「權利之保障未臻確實,權力分立制度未予釐定之社會,不得謂為有憲法之社會」,明確指出近代意義憲法應有內涵。在我國當前憲政架構下如何確保法院獨立性,賦予法院制衡行政、立法的妥適權限,進而建立切合台灣現況的違憲審查機制,這一點當為不可忽略的憲改課題。

至於具體的憲改方向,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 首先應落實法院一元化理念,於憲法明定除憲法審判事項外,以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摒除法院行政機關指揮干涉法院弊端。其次,有關違憲審查制度的設計,雖然在美國總統制下,司法審查採分散制,各級法院在審理個案時,均有法令違憲審查權,得不予適用違憲法令。但在第三波民主國家中,大多數國家設置憲法法院。在我國場合,憲法法院仍有設置必要,以發揮民主轉型期間維護憲政秩序的穩定功能。最後附帶一提者,我國近70年來法制上慣以「司法」泛指院、檢兩方,使得法院系統與檢察系統產生糾葛不清的複雜關係。迄今為止各級檢察署的中文全銜仍冠以各級法院之名(如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但英文稱謂卻又刻意跳過法院不翻(Taipei District Prosecutors Office),以免貽笑國際社會,即為例證。為了澈底導正長久以來錯將權力分立體制下屬行政權的檢察機關混入法院的誤謬,未來在修憲時應勇於揚棄「司法」用語,而以「法院」加以取代。